勞動終止合同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終止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終止合同1
同志: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已發給相當于本 人 月工資 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勞動終止合同2
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參加工作,___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取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終止合同3
文檔編號:
甲方: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第條)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主動申請辭職。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5.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6.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7.其它
8.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并結算工資;
(2)存檔費用由_______方負擔。
(3)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封存或轉出)。
9.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所有的關于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全部終結,今后不存在任何經濟補償、勞動關系解除爭議、工資待遇爭議和經濟追究權利。
10.乙方承諾將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即使離職(離開甲方處),乙方將保守在甲方處工作時所獲悉的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商業資料、客戶信息、個人資料等全部信息),不得將上述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
11.乙方承諾將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即使離職(離開甲方處),乙方將維護甲方及其相關方的聲譽、形象、利益。不得作出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及其相關方聲譽、形象、利益的行為。
12.本協議內容乙方應嚴格保密,不得對任何人泄露。
13.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終止合同4
先生/女士:
您于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截止至 年 月 日,請您于 年 月 日前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并到人力資源部結算工資。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一份。
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員工確認書:
本人已知曉《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終止合同5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與甲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起1日內,將事先由其負責且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項與甲方相關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乙方掌握和使用公司的一切文件、資料、信息、數據、電子文檔及物品也應一并向甲方移交,并編制移交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三、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外泄露、披露、發布、公開宣傳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所掌握的甲方的所有信息,否則,甲方有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已終止,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對方主張權利或提出任何賠償或補償要求;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
勞動終止合同6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終止合同7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宏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勞動終止合同8
通知人:_________________所屬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事項:勞動合同到期內容: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經單位研究,決定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一、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關系到期終止。請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按單位有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單位有意與您續訂勞動合同,續訂條件是下列第__________種:壹、按原勞動合同的條件續訂:月工資____________,崗位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貳、其他條件:月工資______________,崗位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征詢您的續簽意向:1.同意續簽勞動合同;2.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補充意見:被通知人的意向為上述第__________種。
簽字: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訂應提前30天通知。
勞動終止合同9
員工:
本公司于xx年xx月xx日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現依據,將于xx年xx月xx日與你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xx七斗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
簽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兩份,當事人、人力資源部各留一份。
勞動終止合同10
______先生(女士):
您于____年____月___日提出不與我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故雙方勞動關系將于___年______月___日到期終止。
現就勞動合同終止事項作出如下通知:
1、您與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編號:)于___年____月___日到期終止。如您發生延續事由,請及時向公司提出,并提出相關證明,以便公司及時處理。
2、您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3、在您辦完離職交接手續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您
□符合發放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公司將向您發放經濟補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請到財務室領取,并做好相應簽收記錄。
□不符合發放經濟補償規定的,公司不再向您發放其他款項。
4、您在離職后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送達人:______
受送人:______
見證人:______
勞動終止合同11
___先生/女士:
您于20__年_月_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鑒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__年_月_日,請您于20__年_月_日前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并到人力資源部結算工資。
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
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一份。
___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
20__年_月_日
勞動終止合同12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年,該勞動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該合同期限屆滿后,甲方決定不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年月日起,甲方不再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20年月日。乙方應不遲于20
年月日前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3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
5.關于各項社會保險事宜
(1)養老保險:按照《XX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養老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2)失業保險:按照XX市貫徹《失業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失業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3)醫療保險:按照《XX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基本醫療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4)工傷保險:按照《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社保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工傷保險,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5)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由甲方為乙方補繳。補繳辦法:由甲方配合乙方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乙方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的住房公積金,甲方繳納_元、乙方繳納_元。
6.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年月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所約定之經濟補償金。因這些款項所產生的應納稅額由甲方代扣代繳。
7.如果乙方違反以上條款,應返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同時向甲方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
8.如果甲方遲延支付,每逾一日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5%的違約金。
9.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0.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20年月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再無任何糾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勞動終止合同13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鑒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請您于年月日前將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并到人力資源部結算工資。
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一份。
湖北圣玉綠松石有限公司
綜合管理部
年月日
勞動終止合同14
本通知送達單位:
勞動合同當事人姓名:
您于年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
現因下列第項情形,本公司決定于年月日與您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您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3、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門、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請您于x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給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聯系電話:聯系人: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勞動終止合同1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訂立的合同編號為________。
二、現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止,工,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解除。
乙方為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余的________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________元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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