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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的合同

時間:2022-11-06 10:43:57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勞動的合同集合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勞動的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勞動的合同集合15篇

有關勞動的合同1

  甲方基本情況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勞動者姓名: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為_____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實行____________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

  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以下列第 種計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1、計時工資。工資為_____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雙方及時協商約定計件單價。

  3、其他形式 、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的_____日。乙方月工資不得低于x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加點工資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工資參照同崗位、同工種、同職務的標準執行。但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

  第十條 甲乙雙方均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

  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 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有關勞動安全知識、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及技能等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勞動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告知乙方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方,不得擅自離職。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商業秘密保護:

  第二十條競業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服務期: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關勞動的合同2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后拖欠工資問題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如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有三種情形,下面是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三種情況的詳細信息,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于最后一個條件,有爭議。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這種情形下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少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作是護身符,理解為可以一直被單位雇用。其實,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可以到網找在線律師進行咨詢,謝謝閱讀!

有關勞動的合同3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是因為哪一方原因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在那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呢?馬上為你介紹。

  提示:用人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于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如果時間超過一年的則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自用工之日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如果你對此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有關勞動的合同4

  甲方(供貨方): 乙方(購貨方):

  甲乙雙方本著共同發展,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 雙方方責任

  1、甲方所供酒產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者達不到標準,乙方無條件退貨或換貨。

  2、甲方需按乙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推遲送貨時間。

  3、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應及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按市場價格定價,在同等條件下以優先、優質、優惠的原則。

  4、按照甲方的實際情況,配送贈品。配送贈品以送貨單為準。

  5、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由甲方承擔運輸費用。 乙方:

  1、乙方應配合把甲方所有的產品送到。

  2、按照雙方協商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

  二、結算方式

  以送貨單為準,每月10號前結清上月貨款。

  三、合同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壹個月內,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約,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有特殊情況不能履約,須提前壹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中途終止協議,如有違約,履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損失。

  五、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本協議壹式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5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勞動的合同6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于普通人對于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勞動的合同7

  疑問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若用人單位既不支付2倍工資也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辦??用人單位會受到什么懲罰?

  很多人肯定會說申請勞動仲裁,但實際對勞動者來說申請仲裁的維權成本太高,先不說錢就是收集資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沒有更好的實際可用的辦法呢?

  疑問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嚴重的標準如何衡量?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勝任的標準如何衡量?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疑問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若勞動者上個月有請假,扣除假期工資后只領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還按此實發工資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是合同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是不是說若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就可解除勞動合同了?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若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或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疑問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區別?2倍經濟補償是不是就等于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疑問六: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條的違約金是何標準?

  疑問七: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若員工有請假,是否只計算其實勤工資?

有關勞動的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國家就業準人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6.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條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條款等簽訂保密協議。

  8.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文本,以明確其權利、義務。

  9.乙方委托甲方進行勞動合同鑒證。

  10.勞動合同的效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種方式確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________為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

  (二)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工作崗位;

  2.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時制度,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甲方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

  1.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2.試用期滿,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后,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核發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補貼。

  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有義務遵守;

  2.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規程。

  六、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的;

  2.甲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崗位,雙方繼續保留勞動關系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法律法規已修改,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不可預見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

  3.勞動合同期滿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4.乙方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就崗位調整達成一致意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應征人伍的;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5.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賠償經濟損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由于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的;

  3.甲方未給乙方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

  4.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1.雙方可以在對等、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約定違約金;

  2.支付違約金僅以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條件,而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3.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經濟補償金

  (一)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三)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

  (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十一、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

  2.有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3.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保密資料。

  十二、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

  十三、附則

  (一)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條款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勞動合同共七頁,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 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9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

  職工姓名: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可以選定以下一項作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為: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具體工作為:_________

  二、生產(工作)任務及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為_________崗位(工種)。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_________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具體內容如下:_________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

  3.根據生產(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4.當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產(工作)條件;

  2.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3.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三)乙方的權利

  1.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職工(生產者)等權利;

  2.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四)乙方的義務

  1.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3.遵守廠紀廠規和勞動紀律,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講究職業道德;

  4.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或崗位的,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四、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生產(工作)實際,實行_________工作制。甲方對乙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_________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_________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確需乙方加班加點時,在征得工會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調休。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周、日)按元支付給乙方工資,支付時間為 _________;

  2.甲方除按本款第1項規定之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外,另每月支付給乙方:_________

  3.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本款第1項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和《勞動法》的規定計算計發,具體標準如下:_________

  4.從事午間(12時至14時)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工作的,每班應付給乙方中班或夜班津貼,具體標準如下:_________

  5.因生產經營發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條款變化,本款協商確定的各項勞動報酬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

  6.雙方商定的其他報酬: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所在地規定的一定比例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乙方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具體繳納辦法及標準為:_________

  (二)乙方退休養老金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甲方投保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領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遺屬津貼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五)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以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及終止

  (一)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二)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泄漏甲方商業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9.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歇業,合營、合資期滿關閉,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依照第6、7、8、9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10.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三)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上款解除合同條件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傷殘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四)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國家、省和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保險福利待遇的;

  4.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6.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離職學習和培訓的;

  7.乙方參軍、入學或出境定居的;

  8.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五)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校或技工學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期未滿的;

  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而任務未結束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約定):_________

  2.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約定):_________

  八、其他有關事項。

  (一)甲方違反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交回:_________。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十、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后,應在十五日內將勞動合同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十一、本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及履行要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

  十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有關勞動的合同10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職 工(乙方):

  身 份 證 號 碼 :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書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其類別(管理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崗位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

  (甲方)與 (乙方)雙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標志。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

  乙方崗位類別確定(打“∨”)為:( )管理類/( )工人類。

  三、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 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貨幣工資。

  四、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需要,確定其執行 工時制度。

  (二)甲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條件。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法》所列的法定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本勞動合同。

  (二)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乙方合同期未滿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以下經濟損失: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2、

  3、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一) 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

  3、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

  3、

  (三)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

  2、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的范圍包括: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鑒證機構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1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

  案例

  四川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林某,在沒有征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公司追究他的違約責任,為此他與公司“鬧”上法庭,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有人把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稱為“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其一,賠付金額之高在我國餐飲業還從未有過;其二,國內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之大也是第一人。

  該餐飲公司已有上百年歷史。1999年,某集團公司將其從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始在成都開店。幾年時間,在成都,該餐飲公司的名聲就到了幾乎無人不曉的地步。

  20xx年初,從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廚師林某得知自己的師傅升任餐飲公司的行政總廚后,找到師傅幫忙,并在師傅的幫助下,進入餐飲公司,當上了一名初級廚師,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業上是個有心人,勤奮好學,很快從眾多廚師中脫穎而出。20xx年,林某獲準進入餐飲公司研發團隊從事餐飲公司菜品的學習、研究和開發,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隨著林某廚藝不斷提高,他不僅躋身高級廚師之列,還當上了廚師長,成了餐飲公司的中堅力量,月工資也由原來的5000多元上漲至1萬多元。

  20xx年,該餐飲公司進行連鎖擴張。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與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即《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林某為該公司顧問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林某負責餐飲公司菜品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餐飲公司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從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還約定,在聘用期內林某年薪30萬元,公司還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2 0L的雅閣轎車。除此之外,公司還許諾根據經濟效益將給林某以豐厚的年終獎金和提成。預計林某10年的總收入可達近500萬元。

  餐飲公司與林某在《聘用協議》中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違約金。”

  隨后,餐飲公司為了讓林某更安心地工作,還把協議中約定提供的雅閣轎車換成了檔次更高的寶馬轎車。

  然而,不到一年時間,林某與餐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發生了沖突。公司要求對全國各分店廚師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而林某卻希望他負責的分店的廚師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為他認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還認為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對他不信任,進行“牽制”管理,他無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離開了餐飲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檔餐飲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遂于當年8月30日以林某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林某償付違約金250萬元。

  同年12月30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裁決書,認為林某違反協議約定,在未得到餐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單方面離職,其行為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嚴重損害了餐飲公司的利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林某違約后,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仲裁委裁決林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和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隨后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最后認為,林某與餐飲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協議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到餐飲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三十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林某負擔。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審判決書。拿到判決書,他的心里很不平靜,盡管他曾在餐飲公司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但時間不到一年,自己所掙的錢遠不夠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對他來說,如同天文數字。為此,6月3日,林某向當地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20xx年9月,中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違約金作出規定,林某無故離職的行為不僅違反協議約定,且必將對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而聘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的這個廚師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遠遠高于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同時他擔任的職務,涉及比較重要的技術領域,那么與這個高報酬相適應的,當然就應該是高風險。承擔250萬元的違約金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不違反公平的原則。

  此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在當時,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只有《勞動法》,而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長期以來受民法觀念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一些地區認可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但也有些地區認為,在勞動合同關系中,一般的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所以法律應當側重于保護,關于普通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的違約金約定,應當考慮勞動者具體的收入,不宜規定得過高,如果規定得過高,勞動者一方有權利要求予以減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對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的規定是:“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況:(1)違反服務期約定的。(2)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也就是說,上述關于違約金爭議的案件,如果發生在北京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支持的違約金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林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即30萬元,而不是250萬元;而如果本案發生在上海的企業中,則仲裁機構或法院很可能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條款,認定該協議無效,進而根本不支持企業要求林某承擔違約金的請求。

  由于我國各地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關于該違約金的地方規定差異很大,從而很可能出現各地處理同一問題的結果不唯一性。面對這種混亂狀態,擺在《勞動合同法》面前的問題是,國家應該怎樣看待違約金?違約金在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應做怎樣的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的特點,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規定,如果允許違約金成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就會對勞動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違約金,就等于忽視了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有關勞動的合同12

  第一條、 勞務合同期限及薪資

  1、甲方與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止,其中前15天為試工期。試工期滿后,部門主管簽署試工期的情況,表現基本可行后(詳見試工期轉正表格,加轉入試用期后留檔)進入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月薪為 元/月;三個月試用期滿后,部門主管簽署試用期的表現情況,能轉入合同期(未有上述表格不得進入公司)則轉入合同期直至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延續,應續簽合同。(試工期內即15天,雙方或單方不滿意其工作時,甲方不承擔乙方試工期間的工資,如有培訓費用產生,由乙方全額退還甲方,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試用期內達不到工作要求離開的員工按計時2~2.5元/小時以內計算,中層及主管按月工資的70%結算)。薪資為工資加銷售提成。

  2、根據公司安排乙方在相應的崗位工作,月工資為/月,銷售提成按所在部門規定執行。薪資為工資加銷售提成,此薪資以包含甲方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用工單位應承擔勞資關系項下一切費用,包括各類保險、加班工資、公休補貼及通訊補貼等。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銷售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門崗位從事工作。

  2、乙方上崗后應按甲方規定完成各項指標。

  3、甲方根據銷售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4、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乙方服從甲方制定的工作休息時間安排。

  2、休息、休假

  本公司規定員工每月按 四 天休息安排,具體休息日由所在部門合理安排。

  (2)員工超過公司規定的休息天數,則扣除休息日工資,計算方法為:超過休息天數×(基本工資÷30天),未經公司部門批準,超出休息,按天數工資*3倍處罰。

  第四條、 勞務合同制約

  1、甲乙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循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能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

  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利(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甲方有權即時終止勞務合同,并追究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為保證本公司的技術培訓資源不外流,簽訂本合同的員工,在期滿后中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與本公司相同行業工作,否則甲方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及追罰乙方的違約金,經雙方認可違約金是乙方在公司里工作時年薪工資3—10倍(可追至在公司期的全部年限)。

  3、由于乙方人為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4、乙方在經營銷售業務中,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違法違規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在操作業務中嚴格遵守財務規定,嚴禁直接涉及貨款現金,所有銷售款項必須采用銀行轉賬到公司賬戶,貨款現金須直接匯到公司賬戶。

  6、乙方接受甲方培訓期間,已明知公司各類規章制度、銷售辦法規則及公司關于特殊崗位職員的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管理規定,上崗就職前須簽訂履約承諾書。

  第五條、 勞動爭議及處理

  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從仲裁決定,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以法律、法規為準。

  3、本公司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經簽訂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制約。

  4、培訓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點: 日期: 年月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戶籍所在地: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 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或約定解除(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之日起至 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量化)和考核辦法:

  詳見附件。

  (三)乙方的崗位職責 :

  詳見附件。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乙方業績、考勤、開展業務行為不符合甲方關于業務人員考核和聘任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依據甲方的有關制度及本合同約定,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薪酬待遇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雙方同意按 工時制度執行:

  1、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者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不定時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但是,因銷售系列員工崗位的特點,乙方自愿在節假日 等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市場調研、客戶資料整理等工作,未經甲方確認加班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

  (二)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其他績效報酬,其中月基本工資為 元,其他報酬及考核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 。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調整到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元。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6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勞動紀律。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 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可能產生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基本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宣 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續訂意向的,應當在本合同屆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指定的個人交接工作,歸還其占有的甲方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向甲方完全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與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辦理離職手續及其他未了結事項。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保險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 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賠償與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時,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出的費用 ;

  2、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雙方若另有培訓協議約定的,按照培訓協議辦理。

  3、對甲方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其他乙方應當賠償的費用。

  (三)乙方尚未與甲方解除本合同,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甲方可以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與乙方訂立保密與競業限制條款。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 、崗位職責、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安全準則、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等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經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可由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代為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 。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雙方確認:

  各方均已認真閱讀了本合同條款及附件,并對合同及附件內容完全理解,承諾嚴格遵守合同約定。

  甲方(蓋章):

  代表(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有關勞動的合同14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確認本合同為解決爭議的基礎。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條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共_ _ _ _ _ _ _ _ _ _ _個月_ _ _ _ _ _ _ _ _ _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內確定。

  第二條:乙方開始時間與合同簽訂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達日期為合同開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果崗位到達日期與試用期約定的聘任日期不一致,試用期應同時提前或延期。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甲方聘用乙方在_ _ _ _ _ _ _ _工作。

  第五條:乙方工作地點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六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七條: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根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乙方應予接受。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八條:乙方崗位實行以下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每天主要工作集中在_ _ _ _ _ _。

  第九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甲方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報酬,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乙方加班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二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及時向員工宣傳或告知制定和變更的規章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利益相沖突的其他任何第二職業或活動,并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四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紀律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非工作時間,乙方應盡量不外出,乙方外出工作發生的任何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乙方在正常參加工作并支付正常勞動報酬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崗位實行以下工資計算和支付方式(_ _ _ _ _ _ _)。

  A.計時表:乙方每月基本工資(除非另有規定,所有稅前應付薪金)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加班工資基數為人民幣_ _ _ _ _元/小時,事假扣費標準為_ _ _ _ _ _ _ _元/小時,病假扣費標準為_ _ _ _ _ _ _ _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C.其他工資形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七條:甲方于年月日以人民幣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八條: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動以及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

  第十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的,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也隨之變化。

  第二十一條訂立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錄用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如無特別約定,員工在合同簽訂后15天內未上崗。

  B.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G.乙方向甲方辭職或經甲方協商終止。

  H.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乙方:

  A.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拒絕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

  C.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嚴重困難,或乙方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甲方停止經營,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辭職。

  乙方甲方違反本合同,未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

  丙方違反本合同,未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甲方強迫乙方冒險作業,指揮乙方非法作業。

  F.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交辭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a、合同到期,雙方不能就相同工作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

  乙方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C.乙方聲明死亡、失蹤或死亡。

  d .乙方暫時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的條件和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脫產學習和繼續教育等原因,以及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任務,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

  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A.將工作移交給甲方指定的人員;

  b、完好歸還甲方生產、生活用品、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處理其他未了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A.為乙方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b、為乙方結算工資。

  第二十九條:如乙方欠甲方任何款項,或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從乙方工資中作出相應的扣除。如果扣款不足,剩余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索賠。

  第三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沒有約定的,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一條:乙方同意在處于溝通障礙狀態時(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況),委托合同負責人“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負責人。),委托人有權接受和解、調解,有權領取和簽收相關文件。

  第三十二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以下條款:

  a、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b、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c、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

有關勞動的合同15

  一、關于立法形式

  鑒于勞動合同涉及問題繁多,且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對于此項立法應當持更為審慎的態度,采取科學、民主的方法立法。

  建議:

  1、借鑒《合同法》起草的經驗,可以嘗試委托勞動法專家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送審稿)》討論稿,并注重傾聽、吸納專家意見;

  2、將討論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二、關于草案送審稿內容。

  1、由于多年來我國勞動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之間的關系未理順,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是勞動法的一部分。勞動合同法應當根據勞動法制定。這樣,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勞動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確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因此,建議第一條改為:“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

  2、用人單位規則是勞動關系調整中的重要淵源之一,其獨立性可以與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相提并論。因此,本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對用人單位規則作出規定。

  鑒于用人單位規則在調整勞動關系中的重要性,本人認為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對用人單位規則作出規定。

  3、送審稿僅對依法設立后的用人單位進行了界定,但是,對用人單位處于籌建階段的招用行為及其法律后果卻未作出規定。

  因此,建議增加,即:“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處于籌建階段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按下列情形處理:

  (1)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的,以成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用人單位;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依法成立的,由發起人為用人單位。發起人可以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未成立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發起人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4、考慮到實踐中涉外勞動爭議較為常見且關系復雜等因素,建議在勞動合同法中專列一章規范涉外勞動關系。該章的主要內容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為涉外勞動關系:

  A、用人單位為外國企業的;

  B、勞動者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

  C、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外國的。

  (2)外國企業不得直接招用中國公民在中國工作。但是,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可接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國人才中介機構的派遣,與其派遣的勞動者建立工作關系。

  (3)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招用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或外國工作,也可招用中國公民到外國工作。

  (4)中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用人單位的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除此之外,其他的涉外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適用雙方約定的準據法;沒有約定準據法的,適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合同簽訂地等與勞動合同有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建議增加:“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

  6、建議增加:“勞動合同僅用外文寫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申訴方或起訴方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勞動合同的中文翻譯文本。如果雙方對中文翻譯文本的內容有分歧的,則以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指定單位翻譯的中文文本為準”。

  7、建議增加: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原則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1)競業限制期限不滿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1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2)競業限制期限已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2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3)競業限制期限已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3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4)競業限制期限已滿18個月不滿24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4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5)競業限制期限已滿24個月不滿30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5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6)競業限制期限已滿30個月不滿36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費。

  以上“工資”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時間的月平均工資為準。

  8、建議增加:“續延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約定,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勞動合同未約定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建議增加:“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建設,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用人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1)建設單位直接或間接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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