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集錦15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勞動合同1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勞動合同2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簽定勞動合同。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如何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結合我們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上百個相同案例經驗,簡單談談,給勞動者一些提醒: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9、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0、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證據的情況下,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經過多年的經驗,從上百個案件中操作中總結出一套如何有效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運作方案,我們將針對每個勞動者的具體案情,設計出具體的索賠維權方案。
為了達到索賠成功,只證明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還遠遠不夠,還要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年限等等,這些都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細心工作。
勞動爭議律師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說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采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納。作者:張峰律師--勞動仲裁律師 未簽定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
有關勞動合同3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有關勞動合同4
這是一起關于社保費追訴時效的勞動爭議:張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辦事處的員工,19xx年入職,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我國社保政策各地不統一的原因,張某公司無法為其繳納1996年—20xx年的社會保險費。20xx年之后,該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機構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xx年3月張某離職。20xx年4月,張某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20xx年之前的社保費用。在公司不同意補繳的情形下,該員工訴諸勞動爭議仲裁。而公司提出員工已經離職兩年以上,超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一年的仲裁時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駁回員工的申訴請求。
隨著勞動立法的加強,員工的維權熱點也由以前追討工資轉化為現在的補繳社保費。這幾年社保爭議的劇增,也證明了這一點。而社保的追訴,涉及到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逐步建立的過程,盡管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應當繳納什么險種的保險費,應當如何繳納,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關規定。直至1999年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出臺,才統一規定了養老、醫療、失業三險的繳費方式,而各地落實三險的時間也不同,導致很多地方在20xx年之前各用人單位社保的參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么,面對這樣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到底是怎樣的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費追繳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另一種是勞動爭議訴訟,不同的追繳途徑有不同的時效要求。
首先,就勞動保障監察的途徑來說,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追訴期為兩年;兩年之外的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否則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沒有權利管理。
本案中沒有繳納社保費的事實發生在20xx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該公司在20xx年之后其社保繳費都是合法的,而20xx年之前的沒有繳費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連續或者繼續?從漢語詞典來看,連續指的是 “一個接一個”;繼續指的是 “連下去;延長下去;不間斷”。因此,該公司社保繳費的方式第一不是連續的違法,第二也不是繼續的違法,因此,如果僅從《條例》的角度出發,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沒有權利要求該公司補繳社保費的。更何況,該員工離職兩年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應當超過了勞動保障監察追訴的時效。
其次,從勞動爭議訴訟的途徑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在20xx年之前沒有為辦事處員工繳納社保費,員工是知曉的,那么其在20xx年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也屬于超過仲裁時效。
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來談社保費繳納的追訴時效,就應當按照上述的理解來進行。但是,筆者認為社保繳費具有公法的性質,公法的法律關系在于公民或法人與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公法關系的權利義務,屬于強制性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沒有權利放棄。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保費是雙方的'義務,而勞動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追繳社保費用屬于法定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社保繳費的追繳應當沒有時效限制。
有關勞動合同5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后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這是白領們關心的頭等大事,其實只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就可以了。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白領們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以上七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什么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關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系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二、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乙方離開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并已對簽訂后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后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本協議履行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于兩年)。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實際用工單位)的 崗位從事 工作,(屬于、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工作地點為 。
2、派遣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甲方有義務將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如實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實際用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和崗位要求,努力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甲方負責審核實際用工單位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實際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不包含在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約定的基本工資中,由實際用工單位另外計發。
四、勞動報酬
1、乙方享有與實際用工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克扣實際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商定的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基本工資的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甲方與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乙方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實行月薪制,每月為 元。
(2)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績效獎金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發放。
(3)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定額單價為 元,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由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另外計發。
乙方在實際用工單位連續用工的,甲方敦促實際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乙方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1、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有權按照規定查詢個人的繳費記錄。
2、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乙方監督。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規程和標準,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有權拒絕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因為此類原因乙方遭受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不視為乙方過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方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乙方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方負責協調實際用工單位,按照本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乙方按約定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期限屆滿,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應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向乙方按月支付報酬,繳納社會保險。
3、本合同存續期間、且原派遣任務完成后,甲方應當積極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單位工作,在新單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不降低的條件下,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新派遣,雙方同時書面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4、實際用工單位未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承擔對乙方義務,或者實際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甲方承擔對乙方的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及違反實際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被實際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應承擔用人單位義務,按規定發放報酬,積極重新派遣。
6、乙方有《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滿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八、其他約定條款:
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甲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雙方依法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8
楊某于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于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托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后,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于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應簽卻未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并不適用于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簽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于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并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后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并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于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于用人單位應當盡量規范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有關勞動合同9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 公司名稱: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溫州平陽縣萬全家具生產基地萬盛路2號
已方 姓 名:
身份證號:戶籍地址:
說 明: 1、本合同不得復寫,只能用藍、黑墨水填寫;
2、本合同代簽、冒簽、涂改無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需要,在 部門,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對乙方工作結合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及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
作制。
2. 乙方在合同期內按國家有關規定休息、休假,但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
3.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整、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
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保
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2.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
五、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的工資為元/月;
2.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及福利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1)、計時工資。
基本工資為元,資金元,通訊補貼 元,學歷補貼 元,技能元,
崗位補貼元,職務津貼元,固定加班費 元。生活補貼 元,績效工資基數元,其中績效工資將按照公司的考核規定考評后發放。
2)計件工資。具體詳見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向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3.甲方每月30日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果遇到休息日,提前或推后一天發放。甲方支
付乙方的工資,不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本合同期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
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5.乙方離職時的工資發放要求參照公司有關中工工資管理規定。
六、社會保險
12、甲方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規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向乙方公示,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
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款規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不服從公司安排崗位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乙方行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予辭退、除名、開除的。
4.乙方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違反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5.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前,
甲乙雙方應提前30日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書面表明意向。
6.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應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
同的證明并辦理相關手續。
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相關經濟補償責任。
2.乙方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1)、甲方的培訓費;2)招
錄用費;3)、補償金以及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 他
1.乙方承諾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若因此引發勞動爭議,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2.、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利益,嚴格保守甲方的技術和商業機密,否則,因此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本合同依法訂立后,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在甲乙雙方發行本合同期內,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或合同內容不詳盡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末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所在的勞動部
門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甲 方:(蓋 章) 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 方 (簽 名):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10
1、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4種: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人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法院訴訟。
2、上述4種方式是《合同法》規定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至于當事人選擇什么方式來解決其合同爭議,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當事人采用哪種解決方式。
3、對于解決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就選擇,并把選擇出的方法以合同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4、在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否則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5、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首先尋求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途徑。
6、了解、分析合同簽訂、履行的過程,找出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
7、可從簽約主體、簽約程序-合同內容、合同履行行為、違約責任條款這幾個路徑進行分析。
8、分析合同效力,明確過錯責任,是還是有效合同,是無效合同還是未成立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效力待定合同。
9、分析認定有關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材料。
10、提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案。
有關勞動合同11
一、對于勞動者而言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并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后,勞動者就處于不利地位了。
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
第一,增強員工歸屬感。
對于像服裝制造類行業來講,員工流動率較大,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避免用工風險,但從長遠角度講,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方面使員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勞動合同法免除勞動者重新選擇企業的后顧之憂,使之對企業產生更大的認同感,有利于企業長期良性發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
由于人員流動率較大,人員眾多,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事宜將耗費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時續簽帶來糾紛會讓企業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財力損失。
第三,即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責任等同。
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諸多風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可以通過提前30日通知不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損失,但是在30日之內仍有各種可變因素導致糾紛。
因此,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損失一個月補償金但能降低其他糾紛風險,從這一意義上來講,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補償金,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續簽環節,因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更有利。
有關勞動合同12
對于有網友表示不好理解《勞動合同法》內的“勞動者”一詞,并對公務員算不算與國家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存有疑義,“勞動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我們都是勞動者,公務員是政府雇傭的勞動者。
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因為法律有適用范圍,這個適用范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求得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我們可以把公務員排除在外,實際上他們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約束,因為公務員行使的國家的勞動規范和合同,公務員不能算是《勞動合同法》里的勞動者,但是他是廣義的勞動者。
而對于新聞單位從業人員是否《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新聞單位都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如果他們吃“財政飯”的,有行政編制的,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應該是作為公務員的管理,有另外一個系統,適用行政法的管理。如果不是受行政編制,是另外一種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該用《勞動合同法》的規范來管理。
所以現在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際上有兩種人,一種人就是依照《行政法》,就是作為公務員或者致力于公務員管理的,一種是作為普通的勞動者,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和約束的這一部分人,所以各個單位都普遍存在。
有關勞動合同13
勞動者的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勞動者在選擇了其中一項主張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應慎重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追索賠償金。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所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是指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勞動的違法決定,并要求繼續恢復和履行原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可以作出如下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第二種選擇是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律師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因勞動者的第一種選擇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占絕大多數。大多數勞動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將我辭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受“好馬不吃回頭草”的傳統思想影響,一般均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對于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也相對簡單,適用的法律依據也較為充分。在執行方面屬于支付義務的履行,執行方面也沒有太多障礙。對于第二種選擇,在司法實踐中較為鮮見,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而且還存在適用法律依據欠缺及難以認定等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以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此條為勞動者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對于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訴求并沒有做出更明確和更具體的規定;對于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也沒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于裁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實際履行裁決內容如何處理也沒有具體規定。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和混亂,不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除上述規定以外,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以及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對于用人單
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對勞動者的賠償問題,以及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裁決撤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決定后的工資補發問題等,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xx】238號)規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1997年1月31日勞辦發[1997]15號)第二條規定:“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原勞動部的上述部門規章或者批復,僅適用于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事宜,以及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被撤銷以后關于工資補充的事宜,但是對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決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勞動者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訴求,以及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等問題,并沒有提出相應的標準答案或者法律依據,問題依然會存在,繼續履行勞動的爭議依然無法得到法律適用上的妥善解決。
因為立法上的欠缺,對于同樣的訴求和事實,不同的裁決者會因為對法律理解和認識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決結果。
現舉一案例,來說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的實務處理.
勞動者劉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與用人單位**生物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劉某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顯示: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職**公司,雙方于20xx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試用期三個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劉某的工作內容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劉某發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違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公司應繼續履行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資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以及繳納相應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據此,劉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請求:
1、撤銷**公司關于違法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裁決繼續履行劉某與**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標準向劉某支付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待遇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3、裁決**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數為劉某繳納自其違法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4、裁決**公司向劉某支付律師費5000元。
劉某同時還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等訴求。 **公司針對劉某的仲裁請求,提出了如下答辯意見:
**公司辭退劉某屬于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劉某要求撤
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劉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處,劉某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為省區銷售經理(上海),劉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上海。
劉某作為銷售經理管理人員,負有開拓上海業務市場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發現劉某工作能力與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遠,不能勝任銷售工作。為此,**公司才依法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與劉某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向其郵寄出《離職交接表》及《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有關勞動合同14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名 稱:
乙 方 姓 名: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在簽訂本合同書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二、在簽訂本合同書時,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后,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乙方應本人簽字。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本合同書中約定,也可在本合同書后附頁說明,并雙方簽章認可。
四、本合同書應使用黑色、藍色鋼筆或水筆填寫,字跡清晰、公正,不得隨意涂改。
五、本合同書壹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應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貳年備查。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期年,其中試用期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2、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
現時終止。
3、本合同期限為完成 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工作地點:贛州市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 完成工作數量, 并達到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乙方試用期滿后,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當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五、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有關勞動合同15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
齡,身份證號, 住址。
因 ,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 月 日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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