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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時間:2024-10-20 10:04:59 維澤 考核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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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通用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完整版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完整版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通用5篇)

  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委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委員考核工作,促進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委員隊伍,根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委員考核是指對包括業委會負責人在內所有成員的考核。

  第三條 委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負責人與業主、業主代表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委員的考核,以委員的業委會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委員的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定期考核在業委會定期會議時同時進行。重點考核委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考勤等方式進行,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和考核組共同予以審核評價。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為基礎,考核分數取平均數。(詳見《業主委員會考核量化測評表》)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高;

  (二)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較高;

  (二)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委員年度考核由業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組織實施。

  業委會在定期考核時設立考核組。考核組由本業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及業主、業主代表組成。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委員按照業委會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

  (二)業委會負責人在聽取業主、業主代表和委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定期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委員在小區內公示;

  (四)由本業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和考核組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員。

  第十三條 委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向業委會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業委會負責人妥善保管《委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委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獎勵委員、罷免委員的依據。

  第十六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實行:

  (一)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二)累計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獎勵;

  第十七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實行:

  (一)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逾期拒不改進的,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罷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八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辦理:

  (一)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直接罷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九條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根據考核情況邀請業委會主管部門或專業人士,有針對性地對委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業委會新補充的委員都須參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全年各種會議次數一半以上的委員,不進行考核,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直接罷免。

  第二十二條 委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結案后,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考核決議。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委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辦理:

  受負責人(授權委托人)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及優秀等次;

  第二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委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五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制度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考核負責人時,負責人須回避,由副職進入考核組。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經全體委員簽字認可、蓋章之日起施行。

  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3

  第一條本規章由一棟洋房業委會全體委員(含候補委員)共同制定,作為業委會的工作守則,由全體委員共同遵守。

  其次條業委會委員應遵守《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程》的相關規定,在業委會工作中力求公正、公正、公開,盡職盡責,不以委員身份謀取私利。

  第三條全部委員一律公平,業委會的全部打算均應以少數聽從多數的方式產生。

  第四條執行主任制

  1、一棟洋房業委會日常工作實行執行主任制度,即由執行主任負責業委會日常事務。執行主任采納輪換制,三月一輪換,委員依次擔當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與后兩任執行主任組成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共同負責處理社區日常事務,例如涉及帳號共管的財務審批事項,處理收發文件,組織業委會會議等。

  3、執行主任是業委會的召集人,執行主任輪換不應影響業委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業委會內部可對委員進展專項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各有側重。

  第六條業委會會議:

  1、業委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執行主任,或三名委員聯合申請召開。會議由執行主任或其托付其他委員主持,主持人應依據近期工作和委員意見確定議題。

  2、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參會者。業委會會議應向業主公開,允許業主旁聽。業委會的全部打算均應通過表決方式產生,表決的少數一方可以保存意見,但不能阻礙決議的.執行。

  3、業委會會議也可采納書面或網絡形式召開,即會議發起人將需要爭論或者表決的文件以書面(含郵件、OA系統)方式供應給委員,征求書面意見。確定委員已經收到表決文件的狀況下,征求意見截止期限到達之時未表態者,視為同意。

  4、決議:業委會決議應加蓋公章,準時在社區公布并報送社區居委會。

  第七條公章

  1、公章由業委會秘書或者非主任委員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應書面記錄,在決議上蓋章必需經多數委員簽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根據本規定使用公章,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責任人個人擔當。

  第八條秘書

  1、業委會秘書負責業委會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發文件,會議記錄,文件起草等工作,詳細由執行主任安排。

  2、秘書應仔細做好業委會會議記錄,并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記錄發給委員并存檔。

  3、業委會的全部表決文件均應由秘書負責落實委員的簽字并存檔。

  4、秘書應向委員做每日工作通報(以郵件、短信或OA方式),將當日所接到的投訴、文件,以業委會名義所做的工作向委員通報。

  第九條監視

  1、業委會全體委員均應敬重、遵守本守則之各項規定,如有嚴峻違反者,業委會可通過表決予以罷免。

  2、社區業主、業委會委員、業委會秘書均有權監視業委會或者委員的工作,如發覺有違反《業主規約》、《議事規章》和本《守則》則,均可向業委會提出(由秘書記錄,并通報全體委員)。業主反映的意見,業委會必需準時反應;委員或秘書反映的意見,當事委員應準時向業委會做出反應。

  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4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后重新刻制。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公章必須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秘書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對于違反公章管理制度,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十四條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公章保管員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供業主查核。

  第十五條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準方可帶出。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人)同意后,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入冊: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如經費收支情況、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規章制度等。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八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2、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3、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九條在緊急情況下,有5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短信)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二十條業委會主任(負責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章管理出現的失控情況要負主要連帶負責,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主動接受業主監督,實行常態化公示制度,每月最后一天,公章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qq群、公示欄等方式公示公章使用情況。連續兩個月不公示,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對公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業主可直接向公章管理人預約查看公章登記表及蓋章留存文件,公章管理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協助業主完成查看。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引導業主從網絡公示平臺上查看,減輕日常工作量。2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業主查看的,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必須聘請律師,追究其承擔直接和間接的經濟責任,違反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悖,或制度中有未盡事宜,由業主委員會開會討論,修改制度,并在小區公示。

  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5

  為堅持服務業主、節儉辦事的宗旨,防止因權力集中缺失監督、滋生腐敗及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民警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務收入范圍

  1、向各位業主收取的各項必須開支費用;

  2、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3、墻體、樓頂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收費中屬業委會應提作經費的部分;

  4、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財務開支范圍

  1、支付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2、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3、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4、小區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5、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6、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費用,須在資金充盈的情況下經業主代表大會審批后有地安排;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額外開支。

  第三條

  賬目管理

  業委會財務專委須監督做好現金收支日記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財務公開的工作。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所有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保管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管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督下進行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資金管理

  業委會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除業委會共同議定的款項外業委會資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過xx元的大額備用現金必須存入業委會指定的銀行賬戶。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出納,要在業委會指定的委員的監督下進行交接,三方必須簽字確認。提取xx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一天出納,提取2萬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2天通知出納,經主任委員及分管財務副主任同意出納對現金金額確認并登記然后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五條

  費用開支計劃

  1、業委會應當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并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和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監督。每年業委會根據上期財務開支情況,預期本期將要發生的費用,制定本期財務費用開支計劃。財務費用開支計劃可適當留有余地,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日常辦公費用列入財務預算。

  2、在小區維修基金保養期結束后,每年初根據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實際狀況,在資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制定維修計劃公示。

  3、業委會必須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進行公示,主動接受業主的質詢和監督。

  第六條

  審批權限及

  1、正常開支以年度財務預算為準特殊開支須經業委會研究批準,具體開支費用由當事人書面申請。

  2、在財務預算內的開支:500元以內的開支,由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不含1000元由業委會主任委員和主管財務委員審查簽字后方可開支,特殊開支須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財務副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須經業委會會議簡易程序,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后方可開支,xx元以上的開支已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同意,須有會議決議方可開支,為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由業委會會議研究并經半數以上委員表決同意須有會議決議后方可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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