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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考核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14 17:47:36 考核制度 我要投稿

培訓考核規章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培訓考核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培訓考核規章制度

培訓考核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培訓考核規章制度2

  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培訓機制,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創新化、強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員工培訓考核方法。

  一、培訓領導機構

  各單位上報培訓計劃,由人力資源部審定后實施,人力資源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并全面負責對各單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標準

  (一)安環知識標準

  1、掌握安全生產、環保方針、政策和公司安環的規章制度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2、懂得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崗位的生產工藝及主要設備概況。

  4、能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崗位的儀表設施、防護裝置、安全裝置等。

  5、能準確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規程。

  6、掌握一般職工的安環職責。

  (二)生產技術和工藝知識標準

  1、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

  2、掌握本單位和本崗位工藝流程知識。

  3、懂得設備性能、原理、維護保養及操作。

  4、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防塵、防毒知識。

  5、做到“四懂”,即懂知識、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即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三、考核辦法

  本考核辦法只從安環知識和生產技術知識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加以考核。

  1、各單位根據培訓時間要求組織培訓,結束后由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聯合出題考試,并負責考試管理和試卷評閱工作,全過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考試成績匯總各方面評定出優(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單位(可按車間統計)算出優秀率和及格率,評閱完畢后公布結果,并整理上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特殊情況下考試成績評定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變的形式)。

  3、公司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各廠進行培訓考核,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監督。

  (1)及格率達95%以上的,獎勵單位負責人人民幣200元,凡成績達95分以上的員工,將給予50元的獎勵。

  (2)凡未及格人員進行待崗1—2個月處理,限期學習補考,期間只發個人崗位工資的60%,補考合格后上崗,否則予以辭退。

  (3)對及格低于80%的,處罰其單位負責人200元。

  4、各單位根據培訓及考核情況,按10%的比例,評選“崗位操作能手”,“最佳學習標兵”,“最佳創新成果”等,評選可個人申請或車間申報,經廠部審核,再上報公司審批。評選采用“逐級遞減法”確定人員,除發給榮譽證書外,還給予獲得者50元獎勵。

  四、本考核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培訓考核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范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以下稱: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行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監督執法人員”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擁有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經當地人民政府注冊的行政執法證,并具有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專業知識。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培訓是指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為目的進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安全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四條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年度培訓、不定期培訓三種。

  資格培訓,包括行政執法資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專業知識培訓。“監督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任職。

  年度培訓,包括“監督執法人員”補充更新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再教育。年度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經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在崗任職。

  不定期培訓,根據國家和省、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在崗“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需要,實施的針對性較強的法規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形勢教育等的培訓。培訓可作為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的原則。建寧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由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統一安排實施。

  第六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可以采取分散自學和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七條監督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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