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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兩人合伙經營協議
在現在社會,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餐飲店兩人合伙經營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餐飲店兩人合伙經營協議1
甲方:
乙方:
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共同出資重建、經營位于: 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秉承互利共贏、開誠布公、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經營本項目。
第二條: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人(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總額的比例為 %;出資人(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總額的比例為 %;
2、為便于前期籌備工作的開展,各出資人的出資,均匯入甲乙雙方臨時指定的帳號。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而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乙雙方出資人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協議期內甲乙雙方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協議終止后,出資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退還。
說明:
1、甲方作為的主經營方,把作價人民幣 萬元,由甲乙雙方以確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擔;即乙方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作為甲方的合作出資;
2、對于餐廳的后期投資,經甲乙雙方同意后,由雙方按照既定的投資比例進行現金出資;
3、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A、分配時間:籌備工作完成,開業后第月起,按照財務核算的數據,依據經營管理的實際,每月按照投資比例對盈余部分進行分配;即甲方占 %,乙方占 %。
B、經營實體在回收成本以后,每年完成業績目標考核,
第五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第六條:合伙事務處理方式及負責人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七條: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人。
3、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4、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承擔按甲乙雙方各 %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了利益應歸合伙,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餐廳做單方處置,如抵押、出租、轉讓、變賣等行為。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5、如果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規定,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解散與清算
1、本餐廳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終止。
2、餐廳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餐廳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6、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7、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分成比例,甲方占 %,乙方占 %的辦法進行分配。
8、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債務承擔按甲乙雙方各 %的比例共同承擔。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約定內容雙方應全面遵守,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伙期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討論補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餐飲店兩人合伙經營協議2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宗旨
秉承互利共贏、開誠布公、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經營本項目。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坐落于 ________號的 餐飲店,主要營業范圍包括早點、各類快餐、酒水飲品等。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 甲乙雙方各以總出資額50%方式出資。
(二) 雙方合伙的出資:_________前期初定裝修、設備款¥___ ___元(大寫:_________寫:_________ )必須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交齊,首年房租雙方各 ______元須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向 交納,以后的房租雙方各自于每年的 ______月 ______日前向 交納(或由 餐飲店支出)。
(三) 前期合伙出資(不含鋪面租金)共計¥___ ____元(大寫:_________ 寫:_________ )。合伙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四) 合伙期限自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共__年;如果期限屆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延。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余分配按雙方各50%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_________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按按雙方各50%比例承擔。
(三)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視企業經營規模擴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接納新的入伙人,但須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二)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
1、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另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合伙人因個人行為導致被公安機關拘捕或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當然退伙。
3、 合伙人有營私舞弊、損害合伙利益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以將其除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雙方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須經另一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_________
① 以負責人名義簽訂鋪面租賃合同,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及其它有關證照事務,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 支付合伙債務;
⑤ 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雙方都有表決權。
(二)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以雙方各50%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三)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另一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_________①合伙期屆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②合伙期未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由雙方共同進行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 合伙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另一方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
時 間:______________ 時 間: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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