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經營承租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快餐店經營承租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四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互聯網餐飲行業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甲方利用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乙方、丙方、丁利用自身具備的包子、餐飲等加工技術,四方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公司名為:北京xx公司
經營場所位于: 北京朝陽
法人:李xx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速凍包子、現加工包子、粥、涼拌熱加工菜品等餐飲,范圍餐飲加工、餐廳、超市、軟件技術開發、軟件技術服務、勞務派遣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20xx年1月8日至年1月7日止,如四方任何一方未以由本人親筆簽名的書面形式提出終止協議則本協議順延3年,以此類推,如協議到期四方其中任意一方出具本人親筆簽名的書面終止告知書給其它三方視為此合作協議終止。
第五條 合作方式、期限
1、甲方____李xx _______以現金的方式入股,負責公司執照辦理費用,公司辦公場地租賃,公司銷售等相關人員開支。占總股份的70%
乙方____________以制作供應包子餡調味品及包子加工技術方式入股,占總股份的10%
丙方____________以制作供應包子餡調味品及包子加工技術方式入股,占總股份的10%
丁____________以制作供應包子餡調味品及包子加工技術方式入股,占總股份的10%
3、本合作合作期間各合作人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按自身所占股份比例分割公司對公賬戶中的資金余額與變賣公司固定資產后的金額。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協議中各合作人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每年年終按比例進行分配利潤。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占有的股份為據,按比例承擔相應部分債務。
第七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占股比例最多的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期滿終止合作;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合作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出人按退出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乙、丙、丁三方合作人未按甲方與其通過發送給
乙方__________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手機號碼______________
中包子餡調味包發貨時間、數量,按期按量發貨,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日仍未發貨,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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