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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

時間:2022-11-10 09:00:1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1

  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發放借款。為保障各方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幣種) 整(小寫: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具體以借款借據/銀行憑據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起算日。

  第四條 擔保條款

  1、擔保人自愿為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自愿提供擔保物作抵押/質押擔保。抵押/質押物為 。

  2、擔保人自愿為本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自愿提供擔保物作抵押/質押擔保。抵押/質押物為 。

  第五條 借款的使用與償還

  為確保本貸款項下的資金安全,借款方須嚴格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可隨時檢查、監督該借款的使用情況,并按貸款人的有關指示和約定,使用和償還上述貸款。

  一、為便于借款人使用資金,貸款人指定下列帳戶轉款為借款人贖取房產:

  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二、貸款償還時,借款人必須按照貸款人的指示將上述貸款本金轉入下列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銀行:

  第六條 還款來源

  借款人 為本合同項下的第一還款來源,但不排除借款人用其它的還款來源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一、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借款要求提供真實的商務合同、文件、報表、憑證等資料。

  二、借款人應當保證有關商業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貸款人如發現不實或違法情況,有權中止本合同的執行。

  三、貸款人有權依法或根據本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提前收回本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賬戶上扣劃款項用于償還借款。

  四、貸款人依法或根據本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提前收回借款而借款人無清償能力時,擔保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有權從擔保人賬戶上扣劃款項用于償還本借款。

  五、為保障貸款人能如期收回貸款,經雙方一致同意,借款人將其名下位于 )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如貸款到期,借款人無法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雙方約定貸款人有權按以下任一方式處理該房產以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及其它相關費用,借款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1、貸款人有權贖取該房產并按照市場評估凈值的

  2、轉賣上述房產。贖取并轉賣該房產后,貸款人收回本合同項下贖樓款、其它相關費用及因過戶產生的所有費用后,余款返還借款人。

  3、其它: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如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貸款人無法履行義務,則貸款人有權根據下列情況解除合同:

  (一)、如借款尚未發放,則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停止發放本借款;

  (二)、如借款尚未到期,則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本借款;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如借款人違約逾期未還款且未就延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的,違約方應支付貸款本金總額 5% 的違約金。

  (二)如借款人違約逾期未還款且未就延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的,貸款人有權依法采取一切可實現債權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如借款人違約逾期未還款且未就延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的,因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賠償。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立約各方已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首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署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合同文本 附加條款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立約各方各執壹份,擔保人 份。副本根據需要增訂,具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簽名蓋手印): 借款人(簽名蓋手印): 簽署地點:深圳市福田區新聞路深茂商業中心15樓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擔保人已閱讀上述合同文本,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擔保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2

  貸款人(甲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保證人(丙方): 身份證件號碼: 住址: 電話: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借款最高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5.利率為月(日)息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二十天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第四條、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條利率加收 %計收利息。

  第五條、保證人責任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友好協商,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合同簽訂地: 。

  貸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3

  抵押人(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代表人: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清單(詳見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一、抵押財產中的 代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二、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借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一、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借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由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借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

  四、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本息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五、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六、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八、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向蘇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意識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

  代表人:簽字

  乙方: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實用個人借款合同個人之間借款合同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借款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

  第一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資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實際發放日與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實際發放日為準,借款期限隨之順延。

  第三條 借款指定用于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為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____方式歸還:

  1.本金到期一次性歸還,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隨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計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為每月的 日, 還本日為借款到期日。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算,即每月應付利息 = 借款本金 月利率。借款起息日為出借人轉賬之日,如借款起息日至首個付息日或最后一個付款月為非整月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第六條 借款人應當將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四、借款的發放

  第七條 在下列條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法定手續及借款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且前述許可、批準或登記等手續已生效且持續有效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通過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并持續有效且能對抗第三人;

  3.沒有發生可能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不利影響的事件,如有債務糾紛、正在訴訟中等;

  4.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5.其他先決條件: 。

  第八條 本合同第七條所列條件全部滿足且借款人辦妥相應借款手續后,出借人在 個工作日內放款。雙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將借款通過轉賬方式匯入借款人以下賬戶,轉賬一旦成功,即視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五、借款人債務范圍及清償順序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債務系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保全費、訴訟或仲裁費、送達費、執行費、保管費、過戶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十條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應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原則上按照先清償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再清償違約金、賠償金,之后清償利息,最后清償本金的順序進行清償。

  六、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第十一條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況、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借款人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出借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第十六條 對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出借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并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

  4.通過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資產;

  5.為第三方提供保證,并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6.借款人投資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其他有可能影響借款人投資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擔保人為自然人時健康狀況惡化或被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時;或影響出借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九、提前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同意后,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未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十、擔保方式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下列第 項擔保:

  1.保證(詳見編號為 《保證合同》);

  2.抵押(詳見編號為 《抵押合同》);

  3.質押(詳見編號為 《質押合同》);

  4.其它: 。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資料不真實,或者拒絕接受出借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及經營情況等的監督;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陳述與保證,或擔保人未能完全適當履行擔保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質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導致出借人方不能取得他項權利證書等情況);

  5.違反本合同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及時通知出借人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發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債權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出借人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直至還清該筆利息為止。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日利率(1+ %)拖欠的本金數額,直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對挪用的借款從挪用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挪用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雙方執行的合同期內日借款利率(1+ %)實際挪用金額。

  第二十七條 對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違約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款和第二十六條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九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十三、通知與送達

  第三十 條 出借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LL:

  借款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EMALL:

  第三十一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相互發送的函件或通知應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條所預留的聯系方式和地址進行送達:

  1.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2.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3.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4.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5.如用電子郵件送達,電子郵件發出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視為有效。

  十四、特別提示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解釋和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含義認識一致。

  十五、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項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執兩份、借款人執一份。

  十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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