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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標準

時間:2022-12-03 12:06:04 鑒定 我要投稿

工傷鑒定標準(通用15篇)

工傷鑒定標準1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

  (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

  (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 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 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 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鑒定標準2

  六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工傷鑒定標準3

  一、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一般為一至四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傷職工是否達到護理等級依據以下五個生活自理范圍: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生活護理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護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生活護理依賴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二、工傷護理等級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相關問題理解

  1、工傷傷殘等級不能與工傷護理等級劃等號。

  按照國家規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般來說,5-10級是沒有護理等級依賴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2、并非1-4級工傷傷殘等級都會評上護理等級依賴。

  一般情況下,只有1-4級的才有可能評上護理等級依賴,但不能機械地、片面地認為評為1級傷殘的就應完全護理依賴,評為2級傷殘的就應大部分護理依賴,評為3-4級傷殘的就應部分護理依賴,自然享受護理費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毀容評為3級,大家都清楚不需要護理依賴。而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雖然評為傷殘等級為4級,但其不能自我移動,就應給予部分護理依賴。這就是說需要護理的一般在工傷傷殘1-4級中產生,井非評為工傷傷殘1--4級的工傷職工就必須相應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傷殘等級與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即不能簡單劃等號。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工傷鑒定《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七、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傷鑒定標準4

  1. 工傷認定申請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領取)一式四份,個人信息表一份;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主要指勞動合同(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3. 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及病歷手冊、住院病歷,出院診斷,診斷證明要注明受傷時間、受傷部位等,工傷等級鑒定標準。如屬職業病,應提交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4. 受傷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5.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法人證書、民間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6. 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未參加保險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工傷鑒定《工傷等級鑒定標準》。

  7. 實行一次性躉繳保費方式的建筑施工單位,提交總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關于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協議》,分包合同,建委備案的花名冊(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8. 分支機構申報工傷認定的,需提供法人、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權書。

  9. 個人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一份,個人需要簽字、按指紋,單位加蓋公章。

  10. 勞務派遣的還需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2.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工作時間證明及居住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事故中傷者為司機的提供駕照(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4.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如屬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還需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和病歷,提交結婚證,親屬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5. 維護公共利益受傷的,提交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

  6. 復轉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原件及A4紙復印件各一份)。

  7. 單位申報工傷時,將診斷結論寫在受傷害經過簡述內并輸入U盤拷盤用。

  填表格及書寫證明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碳素筆,復印材料須用A4紙。

  從申請工傷認定之日起,只能去申請表中選定的工傷醫院就醫。

工傷鑒定標準5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工傷鑒定標準6

  工傷死亡鑒定的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盛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石家莊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281元,政府信息第61期。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

  “其他親屬”,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是指遇難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國家統計局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以上就是工傷死亡賠償范圍以及賠償標準等的有關內容。對于死者的家屬來說除了主張相關的賠償以外,還可以主張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您在主張相關的賠償的時候遇到阻礙或者困難,歡迎咨詢網站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工傷鑒定標準7

  1-10級工傷鑒定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鑒定標準8

  據是《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請注意下面的第32條):

  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眼,我不知道工傷傷殘鑒定程序,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金,傷殘鑒定《工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鑒定標準9

  1、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病;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3極或三肢癱肌力2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節除后原位肝移植;

  (12)雙側腎切除或孤立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2、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玻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并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癥;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3、三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37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三級工傷或職業玻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面部重度毀容;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16%(半徑<=10;

  (4)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5)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6)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7)一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8)一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癱肌力3級;

  (11)偏癱肌力3級;

  (12)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1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6)一側肘上缺失(利側);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雙髖、雙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24)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

  (25)一側胸改術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塵肺Ⅲ期;

  (27)塵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8)塵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2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1)粒細胞缺乏癥;

  (32)全胃切除;

  (33)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吻合術;

  (34)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瘺。

  4、四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

  以下58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四級工傷或職業玻

  (1)中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癲癇重度;

  (4)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70%;

  (5)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7)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8)雙耳聽力損失<=91Dbhl;

  (9)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1)下頜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12)雙側顳下登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13)舌缺損>全舌的2/3;

  (14)雙側完全性面癱;

  (15)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16)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17)單肢癱肌力2級;

  (1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19)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20)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21)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24)一側肘上缺失(非利側),不能安裝假肢;

  (25)一側膝以下缺失,不能裝假肢,另一側前足缺失;

  (26)一側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28)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工傷鑒定標準10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鑒定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707μmol/L(8 mg/dL),工傷鑒定《工傷鑒定賠償標準》。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頜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mmHg)〕;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工傷鑒定標準11

  很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難免受到工傷。在經過一般程序的工傷鑒定后,又該怎么賠償呢?這些賠償的標準又是怎么樣的呢?為了讓更多人有這一方面的認識,在本文中將會介紹工傷鑒定后的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xx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以上就是在工傷鑒定后賠償的一些具體標準。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到工傷鑒定賠償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向相關專業人員咨詢,根據專業人士所給予的建議和幫助,進一步采取相關措施以解決問題。

工傷鑒定標準12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工傷鑒定標準13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調整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并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并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20xx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xx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20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鑒定標準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工傷事故鑒定標準。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縣(市)統籌。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四)社會捐助;(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職業康復治療費;(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四)工傷認定調查費;(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建立盛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托方出具,工傷鑒定《工傷事故鑒定標準》。

  第十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設立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八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確認;(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六)康復性治療的確認;(七)舊傷復發的確認;(八)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九)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十九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結論,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二)殘疾輔助器具費;(三)生活護理費;(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喪葬補助金;(八)供養親屬撫恤金;(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三)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四)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五)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于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

工傷鑒定標準15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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