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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協議書

時間:2022-06-20 10:01:36 合作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合作社協議書4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合作社協議書4篇

合作社協議書 篇1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合作社,于 年月日成立,由甲方與其它成員合資成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萬元,實際已投資人民幣 萬元。甲方愿將其占合作社 %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轉讓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從年月日起,甲方將原出資 萬元(占合作社注冊資本的 %)全部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款:乙方受讓甲方轉讓合作社的股權,乙方需支付轉讓金萬元給甲方。此款分兩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內,乙方支付定金 萬元。第二次:在乙方成為合作社正式成員,并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變更完畢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將合作社變更股東的事宜,報合作社理事會備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員資料,如需要召開成員大會,以成員大會決定為準。

  四、在合作社理事會(或成員大會)通過修改合作社章程和會員資料后,由甲方協助乙方將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批準、變更登記手續。

  五、甲方自轉讓合作社股權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員,不得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不再享有合作社權利或者義務,不享有合作社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

  六、甲方自轉讓股權后,同志不再擔任合作社的負責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協助乙方召開成員大會,決定乙方擔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七、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公證、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由乙方承擔

  八、雙方特別約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個工作日內,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支付金額。

  九、違約責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價。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個工作日內,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成為合作社成員或者不能成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定金。如因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十、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門、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合作社協議書 篇2

  甲方: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茶葉生產、加工項目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3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用于投資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組,暫估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最終確定的紅線為準。

  土地主要用于茶葉生產、加工、經營所需的生產廠房、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

  項目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后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該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3、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帳戶。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承擔辦理入股土地使用權證所需費用。

  2、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3、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該當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應該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6、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廠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滿后,甲方若需繼續使用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并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應該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戶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簽訂后,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 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后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臵的相關設施、設備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于發展生產,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原則上土地不能夠作為貸款風險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構筑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建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后,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可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循環,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項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筑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違約責任

  1、一方違約應按乙方叁拾年紅利總和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夠履行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應該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材料。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法

  1、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可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訂出補充協議書,補充協議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合作社法人代表 簽字):

  乙方(個體農民 簽字);

  鑒證單位(村民委員會 蓋章)

  簽訂日期:

合作社協議書 篇3

  20xx年4月26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張軍、張國才、李桂榮、劉文波、等 人發起,于20xx年4月26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本社名稱:莫力達瓦旗小青背雜豆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壹佰萬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理事長本社住所:莫旗坤密爾堤辦事處興泉村。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雜草、大豆、玉米、馬鈴薯、白瓜籽種植;農副產品購銷;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農藥、種子用于成員自用);牛、馬、羊生豬養殖;畜產品購銷;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牲畜飼料;開展成員所需的加工、包裝等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未獲許可不得生產經營)。上述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成員以其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協議,履行本章協議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條件的,在 6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部分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2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

  (三)理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 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12月3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協議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2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合作社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為切實提高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促進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不斷夯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規范化建設的基礎,充分利用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做到集中培訓、實地指導、學以致用。推進學校與企業間、學校與合作社的技術培訓、指導合作,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就建立實習、實訓基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負責制定實習計劃,安排實習、實訓指導老師,提前提出實習實訓計劃;

  2、負責實習、實訓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學生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制度;

  3、派遣責任心強的教師帶隊指導實習、實訓;

  4、優先為乙方提供有關專業信息、技術咨詢;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為甲方相關專業學生提供實習條件;

  2、對到乙方實習、實訓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及行業紀律教育,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生有權終止其實習、實訓活動;

  3、安排有實踐經驗豐富、有一定業務水平的人員指導學生實習、實訓;

  4、提供實習、實訓必須的技術資料和樣品等;

  三、其它

  1、甲乙雙方可在實習、實訓基地合作的基礎上,不斷探索新的合作形式,實現教學、生產、實訓全面合作;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農委一份;

  3、未盡事宜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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