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模板匯總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轉讓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轉讓合同 篇1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房屋事宜簽訂本房屋租賃合同。
甲乙雙方在此不可撤銷的聲明:雙方在充分溝通和談判的基礎上達成本合同所有條款,雙方對于本合同的任一條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不存在誤解。
第一條 租賃物業及租賃期限、續租
1、甲方將其坐落于的房屋(以下簡稱“租賃物業”詳見附件紅線圖)租賃給乙方經營連鎖超市。
2、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年 個月,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為乙方的免租期,即租賃物業自 年月日開始計算租金,免租期內發生的水電費用由乙方自理。
3、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租賃物業的,應于期滿之日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請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物業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條 租賃物業的交付及改造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賃物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所有權證明合法有效;(2)租賃物業通過消防驗收;(3)本合同約定的設施設備齊全;(4)租賃物業無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產權爭議、司法查封、違章建筑等)。因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賃物業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導致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雙方確認,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效力。
2、租賃物業的交付時間為 年月日,若甲方交付時間延后,則相應的免租期、租期也相應順延,甲方交付時間延后一個月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租賃物業交付應當簽訂物業移交確認書。
3、租賃期間,乙方不可不經過甲方的同意進行影響房屋主體結構的改造。根據經營需要對租賃物業進行裝修改造,若乙方進行的裝修或改造影響房屋主體結構的,應當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2、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在每年的月日/及月日前將租金一次性交付到甲方下述指定的賬戶:
戶 名:;
開 戶 行:;
賬 號:;
甲方變更指定帳戶的應在乙方付款日前一個月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3、乙方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應于乙方每年租金全額付款前5天提供符合國家稅務部門認可的正式房屋租賃發票。因甲方提供的相關稅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補繳稅款、罰款或遭受其他損失的,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實際損失,乙方有權從當期及今后應付甲方租金、費用中抵扣全部損失款項。若甲方未在約定時間提供租賃發票的,乙方有權暫緩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約定的租賃發票為止。
4、合同期內,甲方承擔因出租租賃物業而須繳納的各項稅、費。
5、電費:甲方同意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提供KVA供電量。租賃期間,甲方同意將用電戶名過戶給乙方,電費由乙方自行向供電部門繳納,租賃期滿過戶甲方。
6、水費:甲方同意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提供生活和消防用水。甲方同意將用水戶名過戶給乙方,水費由乙方自行向供水部門繳納,租賃期滿過戶甲方。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租賃物業及土地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提供相應有效的法律證明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知曉乙方租賃物業的用途為開辦超市,甲方保證該房屋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的要求可以用作開辦超市。甲方同意乙方可將租賃物業進行部分轉租,整體轉租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3、甲方應對房產及其提供的設施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以保證租賃物業及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提供的租賃物業及設施出現故障時,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進行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維修或情況特殊、緊急的.,乙方有權但無義務自行修復或委托他人進行修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本款所述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下年度的租金中扣除。甲方對房產及設施的維修、保養應當事先通知乙方,并盡可能在乙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安排進行,以保證乙方的正常營業不受影響。甲方在維護、修復租賃物業期間影響乙方營業的,應減免影響期間的租賃費用。
4、甲方須全力提供乙方經營、設計、裝修或改建所需的或可能發生的規劃、環保、水、電(包括水、電增容)、通訊、消防、衛生及其他國家規定的申報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辦理報批所需的所有相關文件、圖紙、資料等,甲方對此等業務,不另行收費,因報批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內如甲方要轉讓或抵押本合同項下房屋產權,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則甲方應保證受讓方或抵押權人充分了解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并保證受讓方或抵押權人同意承擔在本合同項下甲方的一切義務。
6、由于租賃物業或所在大樓(包括配套設施)本身的建筑質量問題而使乙方人員(包括乙方工作人員、進入乙方租賃物業的顧客或其它進入場所的人員)或財產受到損失時,甲方應對乙方負有完全責任并賠償乙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7、甲方與第三方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負責解決,乙方概不負責。
若因甲方未能妥善處理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8、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傳染疾病、門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鐵、甲方或第三人進行裝修、維修等)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甲方應減免影響期間的租賃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乙方不得將租賃物業用于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證在租賃物業內的一切商業活動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政府的有關規定。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3、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租賃物業及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正常磨損除外)。
4、乙方除經營超市所需外不得在租賃物業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有毒有害或爆炸物帶入租賃物業。
5、租賃期間,若乙方的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乙方在實際使用租賃物業時產生閑臵面積,乙方有權選擇下列做法:
(1)將租賃物業部分或全部轉租予第三方,如甲乙雙方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甲方應無條件承接乙方在轉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為出租方繼續履行與第三方的租賃合同;
(2)將租賃物業部分歸還予甲方,甲方應從原租賃費用中扣減相應租賃費用。
6、租賃期間,乙方有權指定乙方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與乙方、乙方股東有持股關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甲方應予認可和協助。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1、租賃期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可提前終止。
3、若發生市政、水災、臺風或甲乙雙方不可預見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租賃物業損毀不能正常使用或商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本合同可提前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租賃期間如遇政府部門規劃、讓道, 拆遷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免違約責任,協議終止。因租賃物業被拆遷而獲得的拆遷補償或賠償費用中,涉及乙方的投入、裝修、搬遷、設備設施、員工安臵等補償或賠償的歸乙方所有,其余歸甲方。若地方政府未在在補償或賠償標準中列明明細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乙方上述項目的補償或賠償費用。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1)租賃物業因甲方原因有債權糾紛或債務糾紛,嚴重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秩序的;
2)因甲方未及時辦理土地、房屋性質變更手續等原因造成乙方無法開業的;
3)甲方發生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經乙方書面催告7日后仍未改正的。 甲方違約,乙方根據上述情形終止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結余的款項,租金照實結算;乙方亦可選擇不予終止合同,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遭受的損失。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的;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外整體轉租的;
乙方違約,甲方根據上述情形終止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結余的款項,租金照實結算;甲方亦可選擇不予終止合同,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所遭受的損失。
7、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均視為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提前終止合同帶來的損失。
第七條 租賃物業的歸還
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日前將商品、設備、裝修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拆除或取回乙方(但乙方安裝的消防設施、自來水管等鑲嵌在房屋墻體內不可移動物品不得拆除)。甲方應按乙方當時租賃物業的實際狀態收回租賃物業。甲方拒絕接收的,乙方可通過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方式騰退房屋,甲方對此不持異議。自乙方騰退之日視為乙方已向甲方交還房屋,租賃房屋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協商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乙方均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1、雙方同意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特別是租金和含有乙方財務資料等條款)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信息(如乙方超市的營業額等)。
2、本合同最終的簽訂地為 。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代表人: 日 期: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合同目標
甲方委托乙方協助尋找收購方,并促成收購方與甲方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提供符合光伏電站交易的一切合法文件及法律效應委托書,具有合法的售賣權,甲方所陳述的光伏電站所有信息內容要完全符合,如出現內容不符的情況后果甲方自負。
甲方確實陳述及提供的上述光伏電站產權清晰,無光伏電站產權、所有權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光伏電站產權糾紛及所有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解決和處理。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并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將光伏電站產權過戶到受讓方的名下,辦理好相關的手續。
乙方對于受讓方的確認,須促成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有效合同。乙方前期聯系所產生的費用甲方不負責,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
第三條 報酬的支付
乙方的信息費用為總合同額的. 5%(百分之五),即成交合同總額扣除 元后的其余費用作為乙方的信息費用。
付款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根據受讓方支付給甲方的資金進度按比例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甲方每收到受讓方資金后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費用打到乙方指定的賬號。
第四條 其他
若甲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收入,甲方除及時支付乙方應得收入外,還需向乙方支付應付報酬總額的 % 作為滯納金。
若甲方繞過乙方,直接與乙方介紹的受讓方實現交易。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總成交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的授權下不得將甲方的露給第三方。甲乙雙方發生不能協商解決之爭議,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所在地司法機關起訴或仲裁。
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此合同,須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過對方書面同意方可變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 ,截止到 年 月 日,自甲、乙雙方的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簽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簽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出讓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域名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期限
甲方轉讓永久域名使用權(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共四個。
二、轉讓物品、物品價格及支付方式
1.域名四個(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
2.共計___萬元人民幣整 大寫___萬元人民幣整
3.乙方預先支付*定金(*元人民幣),雙方見面交易剩余___款項(___元人民幣)
三、其他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域名過戶、密碼交接、雙方責任及其他條款
1.過戶之前乙方預先支付給甲方*訂金,即*元人民幣。甲方派人攜帶甲方相關證件(甲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甲方域名所有人證件)至北京,甲乙雙方會面后,共同抵達過戶地點核查并確認可以過戶后,乙方支付剩余款項*給甲方后(即*元人民幣,現金支付),甲方提供給乙方付款收據。甲方將材料遞交域名過戶機構,雙方立即完成過戶。過戶完成后雙方簽署域名轉讓完成書。
2.甲方保證合法擁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如有欺詐行為將承擔相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甲方承諾域名過戶完全履行合法過戶程序,域名過戶之前甲方合法擁有域名管理權,使用權,所有權。域名過戶后甲方將不再擁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權、所有權、以及使用權。乙合法方獲得______.com.cn、______.net.cn、______.org.cn、______.cn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
3.過戶后乙方使用此域名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與甲方無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域名過戶需要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給甲方:
1)乙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乙方域名所有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填寫表格打印后(表格見附件二),加蓋乙方企業公章,乙方域名所有人簽字。
五、過戶失敗處理方案
1.若因甲方資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過戶失敗,甲方將___萬元人民幣全額歸還乙方。
2.若因乙方資料不全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過戶失敗,甲方將不予退還交易款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
公司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公司注冊地址: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公司注冊地址:
經甲、乙雙方商定,且雙方已獲得公司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并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文件資料真實有效。甲方擬轉讓其公司100%的股份,及該股份所衍生的所有權益,乙方同意受讓。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其股東擁有全額100%的股份,該股權所衍生的權益包含:法人名稱及位于衡水市人民西路2688號111.44畝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 號)兩條造紙流水線設施設備及地上附著物、廠房、辦公樓、水電暖、園林樹木(含)等全部資產轉讓給乙方(詳見資產清單)。雙方經協商就甲方轉讓給乙方100%的股份及衍生權益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雙方須共同遵守。
一、轉讓范圍
1、甲方擬轉讓100%的股份,分別為持有%的股份, 持有的 %的股份。
2、甲方轉讓給乙方股份所衍生的權益有:土地(院內約70畝,院外約40畝),該地塊為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3、該地塊上所有建筑物(車間面積約平方米,辦公樓 層面積約 平方米、 等);構筑物: 千瓦供電電路路網設備;上下水管網設施及設備;集中供熱設備;樹木植被。
4、全部設施、設備及低值易耗品(詳見清單)
二、轉讓價款
轉讓總價款共計人民幣 萬(大寫: ),其中含接收的甲方債務:即衡水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人民幣萬元,衡水商業銀行貸款 萬元,商業銀行利息借款 萬元乙方直接對銀行支付,剩余款額 萬元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指定債權人直接支付(由債權人出具意見書)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乙方協助)與商業銀行達成協議:
(1)增加乙方貸款萬元,用于償還甲方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償還甲方商業銀行 萬元,償還甲方商業銀行 萬元。此筆貸款用111.44畝土地抵押辦理。
(2)商業銀行向市政府報請該土地變更用途的文件。
2、甲方負責解決甲方的全部負債,除轉入乙方萬元以外的負債單位。
3、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解除該公司對其它公司或個人提供的所有擔保的相關文件或資料。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辦理商業銀行事宜。
5、與開發區管委會解決40畝地遺留問題。
6、合同簽定后萬元。
四、付款方式:
1、雙方責任履行完畢后甲方先向乙主交付甲方出席股東會股東簽名作出的同意轉讓股份的決議書及股東的相關身份證明后,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筆轉讓款萬元;
2、甲方在收到乙方首付款將甲方股份全部轉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員名下,并同時按乙方的要求并配合乙方實施工商行政變更,將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 。
3、工商行政變更手續完畢后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二筆轉讓費
4、在本合同生效后合作社支付貸款人民幣 萬元,或取得信用社接受乙方繼續持有、使用、償還該筆貸款書面文書,以免除甲方的該筆債務責任。
五、在辦理股份轉讓所有手續過程中,因甲方原因及該地塊與外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甲方負責處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六、特別約定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債權債務的交割日為本合同生效后第日,甲乙雙方以完成的財務交接清單以交割日為界限,交割日前的原甲方債務甲方負責處置完畢,不能因處置方式不當,給乙方造成不必要的`訴訟等后果,交割日之后的所有債權債務歸乙方承受。財務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如甲方未如實向乙方提供債務情況,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自愿加倍賠償乙方。
2、甲方院外約40畝土地,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但尚欠部分土地出讓金和補償費用計約 萬元,為實現乙方使用該宗土地的目的,該土地相關手續辦理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辦理,原欠費用由甲方負擔(由債權人認可)其他費用由乙方負擔。(原欠費用從合同剩余款中列支)
3、甲方所有銀行借款除乙方承擔衡水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萬元,商業銀行銀行萬元以外的,在財產清單交割日之前,甲方自行采取合法方式處置完畢。
4、乙方依據該合同對甲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乙方與甲方的其他關聯企業無任何關系。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須按合同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視為違約,違約方須按轉讓價款萬元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收到乙方定金萬元后,如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甲方須向乙方賠償雙倍損失 萬元。
八、協議的修改、補充和解除
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本協議可做變更、修改和解除。
甲、乙雙方約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
1、如甲方不能按約定交付協議股份(含土地、廠房等衍生之權益等)
2、乙方不能足額支付轉讓款,致使本協議簽訂之目的無法實現,守約方在向違約方合理催告后,仍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通知違約方。
九、其它:
1、甲方應按照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于其公司相關的債權債務采取相應的措施,完畢并交由乙方確認后,甲乙雙方與月日簽訂的本合同生效。
2、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加強聯系和溝通,積極配合友好合作,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約定由衡水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另行補充合同,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與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應為乙校講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C.債權人李某因急需用錢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D.丁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為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為合法轉讓。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于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為甲乙丙三方通過 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于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生了效力。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 債權,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可以認為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于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
承擔,丙 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丙可以主張原債務人乙對于甲的抗辯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系,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據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并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為清償的有關問題。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為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為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D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債務人分立后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 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這里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為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 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于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于債權的 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于20xx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價格為100元。合同簽訂后,乙方提出價格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乙方則認為:“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雙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采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后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判定為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采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期間達成了變更協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并不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持。再次,由于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議,因此,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為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后的單價,應當根據舉證規則予以確定。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為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采納,而采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總價款為16.2萬,交付方式為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后,乙服裝廠發現再生布制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貿易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發送到丙貿易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后,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貿易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于12月31日送
到貿易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后未作答復。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貿易公司去函,請貿易公司前往提貨。貿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貿易公司驗貨后發現該批貨物規格不符合規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于是,丙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貿易公司。因為服裝廠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并且已經與第三人貿易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由于債權讓與合同業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系,貿易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由于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貿易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探討這一問題,是因為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只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為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為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著權利瑕疵,因為沒有人對貿易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征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貿易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定的交貨方式要求貿易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變更協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貿易公司發函,要求貿易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于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征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協議向貿易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貿易公司提回貨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總之,在本案中,貿易公司可以請求土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用。
【案例】3
甲與乙協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并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后交付給甲。因為乙在當地是有名的裝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征
得甲的同意后,將交付油畫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為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繼續裝裱該畫,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油畫的協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為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并未消滅,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要求乙繼續裝裱該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因為丙承擔的僅為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于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與甲無關。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貿易公司與被告某糧油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噸大米,每噸單價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車站交貨,貨到三天后付款。幾天后,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大米購銷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后,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大米的貨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后,現通過火車向第三人發送了500噸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發送了1000噸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噸大米給被告。被告遂多次發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500噸大米給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貨到后,大部分大米被處理,僅剩下4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函,稱愿幫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貨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噸大米”為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1500噸的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400噸大米的貨款。
分析:本案是否屬于債務承擔呢?如果是的話,則第三人負有交付500噸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噸大米后不負任何義務,從而也不會發生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債務承擔,而僅僅屬于履行承擔,因為,首先,原告只是商請第三人暫時撥付500噸大米給被告,并沒有明確表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并未與被告進行聯系,提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發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輔助債務履行的通知,并不是關于詢問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沒有退出合同關系,因為第三人履行后,還是由原告與被告清結貨款。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本案不屬于債務承擔,而僅僅只是履行承擔,第三人并未成為大米買賣合同的主體。在本案中,食品貿易公司共計向被告交付了1400噸大米,因此,其行為構成違約,它應該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在雙務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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