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訂立合同模板九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訂立合同 篇1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周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組、戶的借款,應與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于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說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于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并應符合國家批準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后,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采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范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訂立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書面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系中的位置作了規定。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就業是通過“通知單”、“派遣證”等到工作單位上班的,不需要簽訂合同。隨著企業用人自主權的擴大,國家將用工的決定權授予了企業。與之相適應,我國從1986年起,對新招職工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確立。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愿訂立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于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特別在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可以拿出過硬的證據。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內容得以表現出來的載體,因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有的合同采取的是比較隨意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應該說,口頭合同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對于誠信度高的單位和個人,是可以采用口頭合同的。但是,對誠信度不高的單位和個人,說過的話可以不算,做過的事可以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弊病就變得很明顯。由于口頭合同沒有文字依據,一旦發生爭議或者訴訟,空口無憑,難以保障當事人的應有權益。勞動合同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各項勞動權益,不宜用口頭的形式。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于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有利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用人單位也有依據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后,逐項填寫并簽字蓋章即可。勞動合同一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總之,應對訂立勞動書面合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訂立勞動書面合同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訂立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貸款通則(試行)》的規定以及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借款合同的訂立程序分為:洽談協商,擬定合同文書兩個階段。
(一)洽談協商
對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項目或者生產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項需求,借款雙方以洽談協商來商談借款事宜。所謂洽談協商就是要經過“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請”和“貸款方進行審查認可”兩個主要步驟,也就是經過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
借款方向貸款方發出借款申請即為要約,借款方為要約人,貸款方為受要約人。
借款方要取得貸款,首先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因此,借款方同時須向貸款方提供以下資料:T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T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一期的財務會計報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處理情況。
T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還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T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T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T在開戶銀行存入規定比例資金的證明。
T經有關單位批準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或開工通知書。
T按規定項目竣工投產所需自籌流動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T貸款方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承諾
承諾是指貸款方對借款方提出的貸款項目經過審查與評估后,所作出的貸款意向書。承諾應當經過下列步驟:
(1)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貸款方自己或請求社會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根據借款人的經濟實力、資金結構、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高的,可優先考慮貸款,信用等級低應采取限制性的貸款措施。
(2)調查立項。貸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約之后,根據國家的金融管理法規、規章和信貸政策規定,做好借款前的調查立項工作。
(3)貸款審批。貸款方的審查人員必須對調查人員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并按規定上報給有批準權限的人員審批。凡經批準的貸款項目,信貸人員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約作出承諾,簽發貸款意向書。
(二)擬定借款合同文書
借貸雙方就借款事宜洽談協商,雙方意見一致后,參照借款合同專業合同文本格式擬定借款合同文書。合同內容即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可用條文、表格或二者相結合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書。上述訂立程序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與借款方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時使用。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無需上述復雜的訂立程序,當事人雙方只要通過協商,意見一致,達成協議即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依雙方當事人協商相約而定。
訂立合同 篇5
一、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醫院的開業、廣告招牌為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院,我正在營業,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愿意提供服務。患者的掛號行為為要約,表明患者向醫院發出希望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為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門診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并開具住院單的行為為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并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為是承諾,即患者愿意與醫院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時起,住院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120急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通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關系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于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為,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為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院接到電話后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為作為要約,急救中心或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于120的宗旨。醫療機構設置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絡聯網的行為是要約,表明該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并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愿意締結急救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危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處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患者或他人撥打該急救電話的行為應屬承諾,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愿意到該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院須立即出診。對于自行直接將急危患者送到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運送的醫院的行為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
訂立合同 篇6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我國制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訂立合同 篇7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什么時間訂立,如何訂立,不訂立有什么后果,未有涉及。導致勞動合同訂立的普及率不高,尤其在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為甚,本應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勞動合同,其作用大打折扣。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支付雙倍的工資、可能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借此增強用人單位對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視,進一步提高訂立勞動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利益,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維護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
但是有一個問題,需要出臺相關的規定予以明確: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辦法強制勞動者來訂立勞動合同,對此,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公平,由勞動者承擔,沒有相關的規定。目前,一些中小企業的勞動者主要是農民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他們對勞動合同的作用存在誤解,認為其是束縛自己的,有勞動合同不如沒有勞動合同,想走就走,來的方便。
這樣,勞動者往往不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新應聘的勞動者,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聘用便可化解因不簽訂勞動合同帶來的風險;但是對于已經工作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員工,明示拒簽勞動合同,對于企業而言,存在兩大風險:一種風險是不簽勞動合同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很難納入到勞動合同法39條關于員工過失解除勞動關系不給經濟補償金的范疇);第二種風險是維持勞動關系,但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訂立合同 篇8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湖南浩宇建設有限公司
為實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名稱),發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
工程地點:東起武陵區丹洲鄉高泗村五組,西至丹溪路
工程內容:本工程全長2281米,寬度40米(詳見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資金來源:融資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常發改招【20xx】267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發包范圍: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綠化工程、自行車護欄垃圾桶工程、路燈工程、綜合管網工程、給水工程、交通基礎工程、箱涵工程等。(具體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開工到竣工日期360天。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60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玖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
(小寫):93767171.99元。
其中(1)規費:
(大寫):壹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
(小寫):1886940.30元
規費中養老保險金:
(大寫):按照湘政辦函(1992)號文,勞保基金收費對象為建設單位,因此不計入投標報價元;
(小寫):元。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大寫):玖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玖角柒分;
(小寫):937361.97元。
(3)其他約定:最終造價以市財政評審中心審計的價格為準。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位詳見:
(1) 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
(2) 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書;
(3) 其他。
六、 合同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一致。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一致。
七、 發包人承諾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合同價款和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義務。
(2) 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見監理合同
八、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吳揚、建造師資質等級一級,注冊建造師證號:湘143060700138,項目負責人到職時間:開工前三天。
九、合同訂立
本合同訂立時間:6月13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正本貳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壹份;副本六份,發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監理人壹份,合同備案機關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資建設公司16樓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0736-7616633電話:0736-7955360 傳真:0736-7616633傳真:0736-7819366 3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武陵支行 賬 號: 賬 號: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郵政編號:415000 郵政編號:415000
十、合同專用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新定義的詞語: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3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3.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開工前三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提供審定的施工圖叁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種類 開工保告、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計劃、業務聯系單等。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進度同步報送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數量:一式三份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報送文件的時間:收到文件后三日內批復
1.3.3圖紙的修改
補充或修改的圖紙、監理人簽發給承包人的時間:即時發給承包人(不超過24小時)。
2發包人義務
2.1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約定:
(1)永久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施工圖。
(2)臨時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經監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3)施工場地應具備的施工條件及提供的時間:已基本具備。
訂立合同 篇9
1、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
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愿報名,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了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
2.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核。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3.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并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4.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后,才準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5.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6.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并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了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7.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于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8.辦理法定手續。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筑、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后,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盡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還是比較復雜的,上文中為您一共整理的八項程序。勞動者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嫌訂立程序復雜就不簽訂合同,這對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有威脅的。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以及勞動合同訂立的重要性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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