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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

時間:2022-06-09 20:56:2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8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單位合同模板8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______個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聘用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任______崗位的工作。工作內容: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區的衛生、物業、計生、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工資福利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實行年薪制,年薪______萬。

  (二)享受單位其它福利。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努力學習,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后勞動合同效力的規定。

  用人單位的合并一般指兩種情況,一是指,用人單位與其他法人或者組織聯合成立一個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被合并的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指一個用人單位被撤銷后,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另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兩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為了保護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承繼了原用人單位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原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合并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裂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由一個用人單位分裂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分立分為兩情況: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了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不因分出財產而終止;另一種情況是,原用人單位分解為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隨之解體終止。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本條首先規定了用人單位發生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防止用人單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單位不存在或者勞動者權利義務已經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為由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后,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單位采用“金錢脫殼”的辦法逃避債務或者逃避對其勞動者的其他義務,即不轉移債務,而只是把資金轉移到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原來的用人單位喪失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能力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對勞動者負責。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繼承了原用人單位的權利,就應當同時承擔其用人單位的義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和對勞動者負責。

  用人單位的合并和分立不僅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容易產生各種債權債務糾紛和勞動爭議的問題。在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還未完全建成的情況下,為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轉移債務,逃避應當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包括對勞動者的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一規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或者分立時,盡最大可能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本法關于用人單位合并和分立的規定,是民法通則上述立法精神在勞動法法領域里的具體體現,即要盡最大可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單位根據市場要求和國家的政策,進行了重組和改建。一些用人單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銷;另一些用人單位分立為新的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的這些改變是出于何種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勞動合同都是繼續有效,都應該按照本法的規定得到繼續履行。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或受委托的項目部):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甲乙雙方依照國家和本省勞動法律法規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有關題目作以下約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

  1、不足一個月時間的用工: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不設試用期)。

  2、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用工:以工程完成之日(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為本合同的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點:

  從事(工種):

  數(質)量要求:

  三、勞動報酬

  1、工資計算方式:

  (1)計時(天天或每月工資標準)

  (2)計量(件)(單價數目)

  2、工資支付方式: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資的,每月人民幣元;按工作進度支付工資的預支,計人民幣元,余款待任務完成后全部付給。

  甲方應制作工資發放花名冊,并由乙方本人簽字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簽,領取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工傷保險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其中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元。

  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及其它約定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單位合同 篇4

  企業之間借款的詳細解讀及相關規定:

  一、有關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規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結論

  根據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規,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公民(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企業之間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業之間到底借款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又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1.維護金融秩序原則:對于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其效力,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于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于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

  2.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占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

  3.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后,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主要作如下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四、企業之間借款的稅務處理

  盡管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對企業之間的借款不作為合法行為,但根據現行相關文件規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資金占用費,視同金融業的貸款行為,應予以征收營業稅,而不論該等借貸行為是否與現行金融法規相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強調: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之間發生的借款行為所產生的利息,貸款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對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的范圍內從所得稅前扣除。

單位合同 篇5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幾年?

  法律未對勞動合同期限作出強制性規定,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任意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的約定則應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

  4、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試用期也不同,試用期的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該條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且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并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要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可知,雖然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勞動關系建立,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6、《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3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義務。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將要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應該是勞動合同,而不能是試用期合同。

單位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稱乙方)

  本著保障單位財、物的安全,防止各類刑事犯罪的搗亂破壞,創造良好的單位工作環境的原則,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20xx年1月23日起至20xx年1月23日止。

  二、勞動報酬:一年為120xx.00元,每月平均1000.00元,每月12日甲方給乙方支付上一個月的雇用款。

  三、工作任務:做好工作時間內的安全工作,保證甲方工作場所不發生案件和災害事故。具體任務:防盜、防火、防爆炸、防毒、防破壞。

  四、工作范圍及責任:

  第一條 負責白天、夜間打更,全天負責單位的秩序,對外來人員逐一登記。

  第二條 夜間沒有單位領導允許,禁止外來人員及一切車輛進入單位,確保二十四小時不離崗。以上工作如有落實不到位,出現后果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負責建三江質監局辦公樓內的安全防火防盜。

  五、工作要求:

  第四條 看管好單位內設施、物品,如有丟失或損壞,按價賠償。

  第五條 搞好規定范圍內的衛生。

  第六條 一但發生案件,要及時與單位領導聯系,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處理工作。

  六、福利及待遇:

  第七條 乙方在崗期間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省及農墾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病、自傷或者自身人為疏漏造成的自然傷亡(類似于煤氣中毒、個人突發疾病、交通事故、摔傷、電傷)等,一切后果及費用自付。乙方在工作期間如果發病或者由自身病癥引起的'其他事件,與本單位無關。

  第八條 門衛室的取暖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簽訂的合同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況需解除本合同,提前兩周遞交辭呈申請。如果乙方工作不負責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規定的事項,每發生一起,從當月工資扣除100元;若因嚴重失職或瀆職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財產損失,出現一次,扣除當月工資外,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經教育不改,繼續出現類似錯誤,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視乙方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綜合考核,成績合格繼續聘用,否則解除合同。

  八、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與今后國家、省及農墾總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單位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公司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工作內容

  第一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從事 地點 (職務)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條件下的工作需要調整或變更乙方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二、合同期限

  第二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詳見崗位說明書)。

  三、工作時間和作息休假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制。本合同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26天。

  2.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3.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四條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調休補償。

  第五條 甲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甲方按《武漢市工資支付規定》和有關政策以貨幣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資。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種工資計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試用期的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試用期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加班費(計算標準:平時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

  第七條 甲方于每月 支付上月工資。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時間支付工資的,可以順延5日。

  第八條 甲方在上述工資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給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獎、福利、補貼、特殊崗位津貼、加班補貼等):____。該些福利待遇不屬于工資范疇,其實施和發放完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詳見薪資制度、入職職位申請表、薪資調整表、每月工資表及簽收單)。

  第九條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衛生制度及其標準,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場所和工作所需設備及工具,乙方應妥善維護和保管,丟失、損壞有關工具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5.乙方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業績以及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違紀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賠償,賠償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資中直接扣除。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根據這些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雖然這些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性質嚴重的。

  3.在本合同期間內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內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立即終止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此造 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4.法律、法規或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和哺育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時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或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每工作一年計算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因法律法規對于“一個月工資”的概念并不確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為一個月的標準工資。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和中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因經營狀況改變,企業停工、停產2個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達30日以上的;

  5.乙方死亡;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同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中止勞動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而甲方又未解除勞動合同的;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

  第十八條 甲方應在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按照國家和武漢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違法或違反本合同、保密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的約定及甲方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乙方1個月工資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相應損失(包括財產、商譽的直接受損和期得利益的喪失)。

  3.其他違約責任:合同屆期未滿乙方離職或與甲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乙方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結清甲方代墊的各類費用及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方可離職。否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其未結算的工資、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訓簽到為準)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依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約事項,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雙各執一份,約定事項違背國家規定或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頒布、公示之一切規章制度; (二)工資發放條及簽收單; (三)補充協議等;

  甲方: 公司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簽證機關(蓋章):

  合同簽證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8

  一、前言。

  醫療衛生單位既是從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活動的企業,又屬于事業單位的一種。故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既具備普通事業單位合同的特點,如法律性、權威性、廣泛性等,又具有醫療衛生單位自身的特殊性,如合同內容多樣性、合同格式復雜性、合同條款會涉及的醫學名稱等。

  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交易更加頻繁,在各種市場經濟的交往中,為了促進交易能順利進行,使雙方意見能達成共識,需用文字表達出來,即形成合同,合同屬于交易雙方對最終形成的交易模式的真實記載。合同不僅能體現出雙方基本交易的條件,而且是整個談判中的思想產物。合同管理工作就是對雙方交易過程進行監控,以確保交易能順利進行,合同簽訂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因此對簽訂雙方具有絕對的約束力。由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類型比較復雜,涉及的知識面較廣,信息量較大。因此,對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需將其落實到具體的機構、人員中,從而形成比較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

  二、醫療衛生單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大部分醫療衛生單位都未制定出與合同管理相關的制度或規定,或者制定出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存在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不清的現象,導致合同管理混亂。同時簽訂的合同存在文字不規范、雙方責任表述不清等問題,造成合同糾紛案件頻發的現象,給醫療衛生單位的名譽及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二)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部分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并未經過專業培訓,管理知識不足,無法勝任合同管理工作,導致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混亂。同時醫療衛生單位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員時,只注重其醫療衛生知識的考核,對于管理知識比較忽略,從而不利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未履行合同專用章制度。

  部分醫療衛生單位并未制定專門的“合同專用章”,在簽訂合同時,一般用單位的行政公章或職能部門的公章來代替。由于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圍比較廣泛,也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從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權威性,也會在出現合同糾紛時,造成責任不清等問題。另外,在醫療衛生單位簽訂的合同上加蓋單位職能部門的公章,在相關法律法規上,這種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對單位部隊合同進行追認,那么合同則屬于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應。

  (四)合同履行監督力度不夠。

  大多數醫療衛生單位在簽訂合同后,一般由業務主管部門來履行合同條約,但是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以及完成工作的質量是否達標等相關事宜,卻無相關的部門或人員對其監督。如果發生合同糾紛,那么醫療衛生單位就將處于劣勢地位。同時,合同履行的狀況中,是對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任務,那么就將帶給醫療衛生單位巨大的損失,是我方未履行合同中的義務,那么一旦對方將我方告上法庭,就會使醫療衛生單位的名譽受損。因此,合同履行的監督工作顯得比較重要。

  (五)合同日常管理混亂。

  合同管理人員由于不具備專業的管理知識,加上管理方法比較欠缺,故在合同的日常管理中,經常會出現合同未按類別分檔保存、合同殘缺、合同出現褶皺或損壞等問題,導致醫療衛生單位無法判別對方合同有無違約現象,會被對方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對方有違約現象,我方業務相關證據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完善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單位需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權力與義務根據職能劃分到各部門中,讓各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能,實現合同管理的最優化,并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具體方法為:

  (1)制定可行性較高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走向規范化道路。

  (2)健全合同管理內控制度:

  合同管理內控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可確保合同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進行。因此,醫療衛生單位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結合醫療衛生機構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合同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的談判、擬定、會簽、審批和簽訂,以及合同的專用章管理與日常管理等。醫療衛生單位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從而分清管理的層次,明確部門的職責,規范管理的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長期處于動態控制的狀態。

  (二)提高管理人員的能力及綜合素質。

  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模式為:院辦公室統一歸口管理為主,各業務部門(如設備科、藥劑科、總務科等)分口管理為輔。同時在合同簽訂之前的審簽中,還要涉及到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及法律顧問等。因此,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比較復雜,涉及的部門及工作人員較多,如果這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工作能力不強,那么會降低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醫療衛生機構需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管理能力,具體方法有:

  (1)可對外招聘管理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管理經驗豐富的人才,讓其從事合同管理工作。

  (2)提高內部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可對管理人員實行一對一的合同管理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周末召集合同管理人員開展知識素質教育,提升管理人員的文化水平,向其普及與合同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加強其與人溝通的能力培訓。通過以上的培訓,讓合同管理人員具備掌握合同的法律知識及簽約的相關技巧,提升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水平。

  (三)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

  單位公章與單位簽字等同,在合同簽訂中,如果沒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進行簽字,只需蓋上公章或者合同章,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應。而單位公章的使用范圍較廣,不利于合同的管理。因此,在醫療衛生單位需制定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在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制度中需明確規定,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只有加蓋合同專用章才有效,印章需讓專人保管,并嚴格審批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四)加強合同會簽及審查力度。

  依法簽訂合同,可使合同具備法律效應,能為醫療衛生單位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事故打下基礎,也可降低合同管理的風險。合同簽訂之前的會簽及審查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環節。這是由于合同簽訂后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一旦在簽訂中出現失誤,就會給醫療衛生單位造成損失。由于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類型比較復雜,信息量較大,因此,在簽訂前需與醫務部、審計科、財務科等共同協商,對合同的重要條款實行會簽及審查;重大的經濟合同還需向法律顧問咨詢,從而對合同進行完善。

  四、結束語。

  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屬于醫療衛生單位管理事務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它與其他行業的合同管理不同,不只是具備承諾和簽約等簡單的內容,而是一種長期、全面、科學的管理。醫療衛生單位能實現對合同有效的管理,就可以提高醫療衛生單位的管理水平,產生極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在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中,除了要形成系統的管理制度,還需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并重視醫療衛生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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