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本合同由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平等就業,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女職工(以下簡稱女職工)的整體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女職工正確處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第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一)重體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
(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第四條公司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第五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公司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公司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持縣級醫院證明,公司適當給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公司應給予其以下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四)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公司每天可給予其1小時工間休息,視為勞動時間,有定額工作量的,并相應扣減其工作量;經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該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休息期間的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八條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公司應當根據縣級醫院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規定,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三)懷孕28周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視為正常分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九條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公司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產期產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不少于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不少于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嬰兒滿1周歲后,經縣級醫院確診為體弱兒的,公司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公司不得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勞動時間或夜班勞動。
第十三條對女職工懷孕前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公司應當在其孕期內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除前款規定外,女職工因懷孕而不能勝任原勞動的,可以根據縣級醫院的證明,與公司協商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本規定第十三條原因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減輕勞動量的,公司可以根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和本單位工資制度調整其工資,調整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工作時,公司應根據縣級醫院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女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公司每1至2年應當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孕期、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產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欠繳上述保險費的女職工,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違反本規定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公司違反本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支持工會女工委員會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公司代表:工會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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