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工程合同模板九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工程合同 篇1
發包方: (簡稱甲方)
承包方: (簡稱乙方)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規范
三、承包方式
四、施工期限 年 日至 年 月 日(如因天氣影響時間順延)
五、單方造價和工程量 (工程量按實做面積結算)
六、工程總造價
七、付款方式:
八、工程質量與驗收
九、施工人員的食宿等,由甲方協助解決,施工人員應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十、施工中設計變更或增加工程量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延加工程合同。
十一、本合同共 份,甲方存 乙方存 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事項
凡更改廠名或發票與合同不符者,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有座落在XXXXXXXXXX需做屋面防水、廁所防漏。現承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合同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數量:約XXXXX平方米,結算時按實際面積計算。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屋面采用XXXX厚SBS防水卷材承包該項工程,每平方米按XXXXX元計算,廁所采用XXXXXXXX材料按XXXXXXXXXX元每個或XXXXXXXX元每平方米計算(其中不含稅費)。
質量: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保證按照防水操作規程施工,質量必須符合達到有關防水技術驗收標準規范,XXXX年內,如因施工或材料原因造成的滲漏返工,經鑒定是乙方施工技術或材料的原因;其工料由乙方負責。如經鑒定是甲方保護不妥;或人為破壞所釀成的漏水;一切開支費用由甲方全權負責
施工:屋面在現有地面粉刷收湯較光滑的干凈地面基礎上粘鋪SBS防水卷材一層;天溝滿刮油膏一層,再粘鋪SBS卷材一層。
付款方式:按單棟付款;施工隊、材料進場后完成一棟屋面防水施工,下棟動工前付足前一棟防水款額XXXX%。以此類推,本項目防水工程全部完工后XXXX月內應付清所有防水款額。
工期按甲方要求進度,從XXXXX年XX月XX日至XXXXX年XX月XX日完工,保證按時完成,但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施工,按實順延。廁所防水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告知甲方,甲方應在一星期內組織人員對廁所進行試水。試水期為一星期。一星期后如甲方未對廁所試水提出異議,應在完工后半個月(15天)內給予乙方工程款一次性結算到位。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字后,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任何狀況下如單方終止合同,違約方賠償本項工程總造價的XXXX%違約金給守約方。
2、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如因付款影響工程進度工期由甲方負責。因拖延付款所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全權負責。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后列入備注內。
十一、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XXXXX年XX月XX日
工程合同 篇3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______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原合同“)中定義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原合同簽訂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______整治工程的給水工程及______道路改造工程的相關事項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給水管道(原水管道)工程及______改造工程。工程地點:______.
二、建設內容
給水管道及______道路改造工程。具體詳見施工圖紙。
三、施工工期
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工期為______日歷天(備注:即乙方應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礎上順延______個月之內完成)
四、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球墨鑄鐵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要求》、《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及《現場設備、工業管管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并且通過甲方組織的竣(交)工驗收和______公司的交接檢查。
五、工程價款
本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根據______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審核書以及招標文件約定的下浮比例計算,簽約合同價暫定為人民幣(大寫)______元整(¥______)[包含給水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______元整(¥______)]
六、進度付款額度和付款方式支付
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工程進度款,即按經監理人、發包人審核當月實施工程價款扣減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百分比為月支付額15%)以及合同約定應扣減的其他金額后支付進度款。
七、合同生效
1、本協議經甲、乙雙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即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地點:______.
八、其他
本協議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承發包雙方各執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發包人(蓋單位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蓋單位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工程質量:
1.6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2條 甲方工作
2.1 開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施工做法說明 份,并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即“承包范圍”)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如甲方因未能做到以上要求,而導致延誤工期,工期順延。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 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施,并說明注意事項。
第3條 乙方工程
3.1開工前 天,向甲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份,并與甲方進行現場交底。(或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
第4條 關于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第5條 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第6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采用第 種。
A、固定價格 B、可調價格(按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第7條 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乙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見附表),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 %的保管費。由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8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 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第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9.1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
第10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額的 %支付違約金。
第11條 保修
11.1本合同保修期為竣工之日算起,為期 年。保修范圍為本合同中規定的乙方承包的項目及內容。
第12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2.2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13條 其他約定
第13條 附則
13.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3.2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3.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13.4附件資料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 戶名: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5月15日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現因方便面車間的工藝修改。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甲方將XX公司方便面車間內及料包車間的布置、方便面車間增加局部四層、面粉倉工程委托乙方設計,為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同意就原合同基礎上簽訂本補充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造價
1. 本工程總價為含稅RMB350000元,即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
2. 工程總價包含施工圖設計、出圖、郵寄以及施工圖的技術交底等方面所產生的直接或間接費用。
第二條 工程付款方式
1. 工程完成,甲方對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100%工程費用。
2. 甲方付款給乙方時,乙方必須提交給甲方同額之發票。
第三條 本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其他事項,依原合同執行。未盡事宜,雙方可再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條 本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六條 甲、乙雙方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執,甲、乙雙方應先進行協商,求得妥善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提請甲方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裁決為終局裁決,對甲乙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應按此裁決執行,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未有爭議部分,雙方應繼續執行。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訂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公章) (蓋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或授代表:(簽章)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工程合同 篇6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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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圍和期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條、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由于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移交后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他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訂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義務、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監理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人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期限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復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償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監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而又屬承包人的安排和監督責任所無法控制的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也應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的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進度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并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準,否則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貨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換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準。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征得監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檢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或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在施工總進度計劃批準前,應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人。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拖后,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報送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期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人計劃可從發包人處得到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參考。此后,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于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仍未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第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他可能發生的延誤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在發出該通知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說明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說明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人報送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及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的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人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進行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后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人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并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影響的工期應予以合理補償。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并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查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并覆蓋后,若監理人事后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按第23.5款(2)項規定的相同原則劃分責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采用鉆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征。監理人在工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并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完工后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應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監督下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復測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和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準,并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衛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并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托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托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并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并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于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并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復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復測,此時,承包人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復核,則監理人復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通過測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采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并在簽訂協議書后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款的金額應不低于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簽訂后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工程預付款保函,并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準后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發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后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后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達工地并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后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后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簽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付給發包人的其他金額。
工程合同 篇7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業生存發展之本,是企業立于不敗之源,是開拓創新之基,是企業久戰沙場而不銷聲匿跡的根本。20xx年,蘭州宏安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始終堅持以誠信為本,追求為主管部門和授權企業創建一流滿意服務,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積極評價和充分信賴。
一、堅持不懈地抓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20xx年,蘭州宏安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和指導下,在公司領導班子重視和帶動下,堅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好、宣傳和培訓工作。在全公司范圍內形成了學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充分利用集中學習、網絡教育等形式進行重點學習。一年來,公司多次舉辦員工《合同法》學習班,公司領導在工作十分繁忙之中擠出時間,帶頭學習,述職報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為員工發放有關《合同法》書籍,督促他們利用業余時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并注意在平時工作中強化宣講各種合同、信用管理新政策,在公司營造出了學習《合同法》、爭創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合同管理的組織機構建設,各項制度得到不斷完善機構建設是創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組織保證。20xx年,公司進一步強化了對信用、合同工作的組織管理,創建形成了以公司領導為核心由公司總經理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目前,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健全,合同管理人員到位,信用合同管理架構已經基本確立。
三、在對外經營活動中,公司注意發揮合同管理人員的作用,使其能夠全程參加各種經濟、銷售合同的洽談、起草,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審核合同條款,以確保合同合理合法、條款完備可行。目前,公司所有的經濟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參與洽談、起草,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最終,由總經理審批簽訂,杜絕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發生的職責不清,職權不明的問題。在合同商定過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員做到嚴把法人資格關、個人身份關、合同條款關、履約能力關、資信等級關、嚴格按照公司的經營范圍對外依法開展經營活動,20xx年,公司沒有發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誤”。
四、領導重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創建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在20xx年度創建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工作中,公司始終堅持圍繞“領導重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動搖,始終堅持領導班子把重合同守信用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不動搖,嚴格履行總經理負總負責,其他領導及中層經理分工協作的工作準則,在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共創“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生機勃勃的局面。通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目前,公司合同履約率基本達到了100%,良好的信譽得到各商戶的一致認可,20xx年,公司被評為AAA級信用單位的光榮稱號。
工程合同 篇8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總包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施工圖設計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安裝工程,但不包括外墻幕墻工程、雨篷及鋼結構工程、電梯工程、通風及空調工程、弱電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裝修工程。
三、工程總包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 月 日(以開工令為準)
交工日期:年 月 日(具備部分精裝修隊伍進場條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范圍的所有分項工程。
四、質量要求
工程質量要求: 合 格
五、工程總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暫定人民幣 仟 佰萬元(以工程結算為準) 元
六、組成工程總包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工程總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工程總包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工程總包合同專用條款
5、本工程總包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工程總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工程總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工程總包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工程總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總包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工程總包合同生效
工程總包合同生效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總包合同訂立地點:
本工程總包合同約定自雙方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鑒證意見:
經辦人:
鑒證機關: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9
單位級別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甲方)與設計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2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其他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見附件一。
1.4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見附件二。
第二條 工程設計項目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投資,雙方相互提交的設計資料與設計文件。
2.1設計內容涵蓋甲方委托的該工程項目及項目中應包括的各專業,具體內容應以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中標標書、雙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為準,如有需要補充的內容或仍有選擇余地的問題,如結構形式、工藝、施工方法對設計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約定。
2.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設計資料見附表一,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詳見附表二,設計階段、規模、投資見附表三。
第三條 設計收費及支付辦法
3.1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發包人要求設計人超出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設計周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的,設計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三分之一的趕工費,趕工費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表三。本合同簽訂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設計費。
3.3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撥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3.4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按設計概算確定的設計費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3.5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3.6設計周期超過12個月時,設計人與發包人可根據不同階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設計費付款次數,金額與時間另行約定。
3.7工程設計費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間的風洞試驗費用、幕墻檢測費用、設計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時發生的必要試驗費用及其發生的各種設計審查費用。
3.8鋼結構工程加工詳圖和各類幕墻詳圖均由鋼結構加工單位和專業公司負責完成。
第四條 雙方責任
4.1發包人責任
4.1.1如期向設計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發包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4.1.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設計人工程設計合同定金、工程設計費和約定的趕工費。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并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情況下,發包人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設計人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發包人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或派赴施工現場的設計人員時,應向設計人正式發出邀請書,并且負責設計人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發包人負擔;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上述費用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4.2設計人責任
4.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度要求及國家規定的文件份數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文件,并對其負責。
4.2.2設計人在其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負責本合同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五條 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屬設計人所有,發包人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保護內容應包括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第六條 設計變更與違約責任
6.1由于發包人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設計人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發包人要按實際返工工日向設計人支付費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費用具體金額承諾,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計算。如因上述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7.3款執行,結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設計費,終止本合同關系,重新簽訂合同。
6.2由于發包人提交設計所需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規定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6.3發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發包人從應付設計費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設計人按應付該階段工程設計費的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后繼階段工作,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建、緩建,發包人在事件發生之日后____日內按7.4條款向設計人結算設計費。
6.4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發包人向設計人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6.5由于設計人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應從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減收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____作為違約金。
6.6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的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賠償發包人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依據質量事故鑒定機構所確定的事故責任度進行,也可在質量事故發生后由雙方協商確定。
6.7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設計人不返還定金,且發包人應按設計人實際完成工作量支付設計費;設計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的設計費。
第七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7.1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章或起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授權委托文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7.2本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負責將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建設工程批準文件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文件不全時,發包人應提供齊全;雙方認為必要時,可辦理公證。
7.3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7.4因發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該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該設計階段超過一半時,發包人應支付該設計階段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7.3款辦理,結束本工程雙方合同關系。
7.5本合同以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終止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向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采取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及雙方承諾的往來電報、電傳、傳真、會議記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附加條款
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_______份,甲方執副本_______份,乙方執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門________份備案,需公證或投保時可適當增加副本。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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