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交易合同三篇
動遷房交易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已經簽署了一份動遷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該協議,甲方將2007年月日獲得動遷房一套。甲方是動遷協議規定的該動遷房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的權利人。
該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產之條件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不詳盡,以該協議的記載內容為準,且雙方同意不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變更或者確認):
1、 座落
2、 房屋類型 結構
3、 房屋平面圖和四至范圍
4、 土地使用權
5、 室內裝修情況
6、 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
7、 是否已經設立抵押 抵押權人
8、 是否已經設立租賃
9、 協議約定的交房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不得設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賃關系,也不得遷入任何戶口。
二、
甲方同意自房地產交付入住之日起,將房地產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20年。租賃期間屆滿,乙方有權要求依照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續訂租賃合同,甲方應當簽訂。依次類推。
自甲方獲得房地產產權證,并且該房地產根據國家或者地方的.動遷房政策,可以依法轉讓登記之日起,甲方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給乙方(租賃合同相應自然終止)。甲方應當自可以轉讓之日三個工作日內,和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當時房地交易主管機關推薦的示范文本),并在此期間內和乙方一起赴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當時有權的類似組織)辦理房地產產權過戶手續。
根據第二條第二款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不違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條件;買賣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條件構成買賣合同的一部分。
雙方可以另行簽署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不違反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條件;沒有另行簽署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本合同所述的交易條件構成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都不得主張不合理的買賣、租賃條件。如果任何一方主張的條件,在當時國家主管機關推薦的買賣、租賃示范文本(如果有)上沒有示范條款的約定的,或者屬于空白可以自由約定的,而另外一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同意的,視為該方的主張不合理;雙方應當對該條件不再進行討論,也不做約定(雙方可以約定“未盡事宜,依法處理”);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不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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