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購銷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甲、乙公司有長期的業(yè)務往來關系,李某系甲公司的一名采購員,一直負責與乙公司進行接洽并簽訂采購合同。2011年3月,乙公司交付的一批貨物質(zhì)量不合格,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約定,甲公司有權扣除20%貨款。但李某于2011年3月15日與乙公司簽署了貨款確認書(未加蓋甲公司公章),其中未扣款。不久,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示該貨款確認書,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貨款。甲公司以李某的行為超越了代理權限且代理書上未加蓋公司印章為由拒絕清償應扣除的貨款。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情場全部貨款。
試問: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償全部債務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在貨款確認書上的簽字行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簽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則甲公司依法應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如果李某的簽字行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權不予認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稱公司內(nèi)部對李某的簽字效力及范圍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證據(jù)證明將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擔任甲公司的采購員,一直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進行業(yè)務往來,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貨款確認一事享有簽字確認的權利,其簽字行為可代表甲公司。法院最終判決李某就貨款確認一事享有簽字確認的權利,其簽字行為可代表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應當承擔該簽字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貨款。
商業(yè)實踐中表見代理行為還有:將公章交給他人保管,而保管人私下對外使用公章;給他人的授權和委托書中未寫清楚授權事項、授權范圍,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授權等。對于表見代理,法律規(guī)定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擔,如公章上刻名單位、簽發(fā)授權書的授權人等。因此,在經(jīng)營活動中,企業(yè)應嚴格規(guī)范授權委托書的簽發(fā),出具時應明確授權的具體事項、授權的權限、時間期限等內(nèi)容;在授權期限屆滿或提前取消授權時,企業(yè)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的客戶;企業(yè)應建立嚴密的公章、合同等企業(yè)專屬書品保密機制,防范惡意代理的發(fā)生,以免遭致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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