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準化咨詢合同
合同登記編號:
咨詢合同 項目名稱:安全標準化咨詢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平等協商的原則,就 安全標準化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1. 咨詢的內容和要求
1.1 內容:乙方受甲方委托,派專家為甲方講授《安全標準化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根據甲方的生產特點和目前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協助甲方創建安全標準化系統。指導甲方人員進行自查自糾和整改完善,使甲方建立的安全標準化系統充分、適宜,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1.2 要求:安全標準化工作咨詢項目達到《規范》要求,并通過安監局組織的安全標準化 級達標現場驗收(驗收時間由安監局確定)。
1.43 咨詢工作啟動時間:年
2.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咨詢工作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
2.1 第一階段:乙方派咨詢專家到甲方講解《規范》的主要內涵、進行現場調研和策劃,并結合甲方自身開采系統的特點,進行甲方的安全標準化系統設計、培訓、指導、編制項目工作計劃。
2.2 第二階段:按照《規范》和設計的要求,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規范》的培訓;指導甲方建立、實施安全標準化系統并按照要求有效運行,同時幫助甲方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建設性建議;指導編制安全標準化系統文件并最終確定;指導安全標準化系統試運行。
2.3 第三階段:指導甲方對照《規范》完成自查自糾和整改完善工作;安全標準化系統試運行、進行現場指導整改和完善。
2.4 第四階段:模擬考評階段。甲方的安全標準化工作基本完成后,由乙方專家按照《規范》的要求對甲方進行模擬考評,出具符合性報告,并協助甲方申請安監局組織的安全標準化級達標驗收。
2.5 按照本合同各條款約定履行義務并負責標準化系統文件的裝訂工作。
3.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3.1 甲方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應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相關許可證等有效證照以及組織機構圖等相關資料,供乙方參考。
3.2 甲方應在領導層指定一名領導為項目負責人,負責推動此項工作;同時成立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小組,負責配合乙方的咨詢專家和項目負責人,負責標準化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完善(在完善期間須派員至乙方確認)。
3.3 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和乙方共同策劃的咨詢計劃開展工作,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計劃時,應事前得到乙方的書面確認。
3.4 按照本協議第6款約定履行其義務。
4. 保密原則 乙方咨詢專家應對甲方提供的有效資料保密,用完的資料應及時歸還。但此協議簽署前乙方已得到的信息,甲方已公開的資料、國家法律和主管部門要求時除外。
5. 項目驗收
咨詢服務達到了本協議第2款所列標準的要求,由乙方出具甲方建立的安全標準化系統的符合性報告,通過安監局組織的安全標準化級達標現場驗收,并取得其現場評審通過結論報告。
6. 咨詢費用及支付方式
6.1 本項目咨詢費: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款所列相應的要求進行現場調研、策劃和專家咨詢等總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由甲方承擔。
6.2 支付方式:
分二次付款:
1.合同簽訂后首付合同款%;
2. 通過級達標現場驗收,并取得其現場評審通過結論報告后,支付合同款 %;
6.3 乙方專家在甲方工作現場的食、宿、交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7. 違約責任
7.1如乙方無故擅自終止本協議,所收取的服務費用應退還甲方;
7.2如甲方無故擅自終止本合同,乙方有權終止技術服務工作,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7.3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造成驗收評審不通過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造成驗收評審不通過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8.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也可以:
8.1 申請協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8.2 按司法程序解決。
9. 合同的終止
9.1 甲、乙雙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9.2 由于不可抗拒力(自然的或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的因素突然發生,造成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時,經雙方協商,終止本合同或延期執行。
10. 其它
10.1 本合同一式份、乙方持 10.2 未盡事宜,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行:
通信地址: 帳 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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