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編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并共同遵守。 簽約說明:
(1)如是授權代表簽字,須出示法定代表人簽約授權委托書。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換,不影響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條租賃物件
1.1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購買本合同附件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并回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該租賃物件。
第二條租賃物件的購買
2.1 乙方以融通資金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設備,并保證其對所出售設備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2.2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合理必要的各種批準或許可證明文件。
2.3 甲方根據前兩項與乙方簽訂所有權轉讓協議,并根據所有權轉讓協議向乙方支付貨款。
第三條 租賃物件的交付
3.1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在甲方支付完畢所有貨款后,由乙方轉移給甲方,并且,該所有權轉移視為乙方在租賃物件現有狀態下向甲方交貨。
3.2 上述所有權轉移同時視為甲方將租賃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賃,甲方對租賃物件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租賃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年 月 日。
4.2 租賃期間:租賃期為 年。
第五條 租賃保證金、手續費
5.1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RMB 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租賃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應支付甲方的其他費用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的款項。如發生上述抵扣,則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應支付甲方,同時乙方須補足租賃保證金。
5.1.2 如發生上述抵扣,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補足租賃保證金。在租賃保證金不發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補足的情況下,租賃保證金不沖抵最后一期或幾期租金,到租賃合同期滿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全額返還乙方。
5.2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將手續費RMB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支付給甲方。(說明:該手續費由甲方以咨詢費的名義一次性收取,不做退還。)
第六條 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賃物件應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幣種和次數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約定。
6.2 租金幣種為人民幣。
6.3 租金: 按季度支付法計算,共 期租金,租金總額為RMB元 (人民幣: 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幣: 整)。
6.4支付租金日為租金實際應到帳日。若該到帳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該到帳日提前至上一個銀行營業日。租金支付時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6.5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賃期間內實行固定利率,不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調整發生變化。
第七條 租賃期間租賃物件的保險
7.1乙方需對租賃物在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租賃物出險后,如因乙方怠于保險索賠而致理賠未成,則在租賃期間因租賃物件發生任何損害、毀損,滅失以及所造成的損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所有應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遲付租金的罰息、其他所有應付款項等。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8.1 所有權:甲方對本合同所記載的租賃物件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因此:
8.1.1 乙方應當定期或隨時向甲方提供租賃物件使用、損壞、維修等狀況說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實狀況;甲方有權隨時用通訊或現場檢查的辦法,檢查租賃物件的狀態(包括租賃物件的存放位置和運轉情況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權利,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8.1.2 在保證乙方享有本合同項下所有權利并且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條件下,甲方在必要時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或以租賃物件抵押、擔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甲方行使上述權利,應事先通知乙方。
8.1.3 為切實保障甲方作為所有者的權益并保證租賃物件的正常運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自負費用與租賃物件的供應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簽訂售后維修服務合同,維修服務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8.1.4 附屬租賃物件及其零件或與租賃物件或零件相關的知識產權仍屬其權利人所有,乙方對知識產權的使用仍應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
8.1.5 本合同對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發生影響。
8.1.6甲方有權在租賃物件上以張貼標識、標簽等方式來公示甲方對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8.2 使用權:在租賃期內乙方擁有本租賃物件的使用權,因此:
8.2.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件的設置場所和使用環境。
8.2.2 乙方須自負費用,按照國家或同行業有關規定和慣行的標準,對租賃物件謹慎使用并進行良好的保養,定期維修和檢查,使其處于良好,正常的操作營運狀態;對租賃物件維修,保養的權益歸于甲方。
8.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換租賃物件的零部件時,必須使用租賃物件原生產廠家生產的同規格、同型號的零部件并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8.2.4 乙方的一切行為均不得損壞租賃物件,均不得阻礙或改變租賃物件原來的用途和功能。
8.2.5 因租賃物件本身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和/或其它責任。
8.2.6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分租、轉租租賃物件;不得在租賃物件上設置任何抵押權或擔保權益,或進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權的行為。
8.2.7 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8.2.8 在本租賃合同有效期內,除非乙方違約,甲方不得干預乙方對租賃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賃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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