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的主體的介紹
聯營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
1.聯營合同的訂立
訂立聯營合同,一般是由一個或者幾個企業或事業單位作為發起人,向自己物色的聯營對象提出簽約倡議,經過各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如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簽訂聯營協議。訂立聯營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在訂立聯營合同時,各方當事人要注意揚長避短,根據自己在技術、資金、設備、資源以及銷售等方面的優勢或劣勢情況,在目的地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考查了解,取他人之長,補自己之短。聯營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經濟效益,因此,發展橫向經濟聯合,應有利于充分挖掘企業潛力,做到投資少、見效快、產品質量好、數量多以及技術進步快。實踐中,應提倡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干,以優質名牌產品為龍頭的橫向經濟聯合。 (2)根據情況采取聯營形式。聯營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界線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可以是發展原材料生產與加工企業之間的聯合,也可以是民用與軍工企業的聯合或者是工、農、商、貿企業之間的聯合,以及是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營等等。以上這些聯合,既可以是專業化協作,也可以是人才、資源、資金、技術和商品購銷等方面的聯合。此外,聯營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松散型的聯營,也可以是合伙型聯營或者是法人型聯營。總之,訂立聯營合同應當從當事人實際情況出發,對于采取哪種形式均應由參加聯營的各方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下來,不要硬套某種模式。
(3)合同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聯營合同當屬無效,這是依據聯營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決定的。通常情況下,聯營合
同涉及的主體往往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合同內容又比一般合同復雜,而且聯營合同的履行期限長,具有多次履行的特點,不可能即時清結。因此,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聯營合同,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下來。
(4)辦理必要的批準手續。根據有關聯營的法律規定,訂立法人型聯營合同,在聯營各方達成協議后,要報請各自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登記注冊,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聯營企業才可以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訂立合伙型聯營合同,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企業登記,發給其《營業執照》,這是合伙型聯營企業合法經營的憑證。對于松散型經營雖然不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但對于重大的或期限較長的聯營協議,應當采取一些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申請辦理公證或由他方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擔保,以保證合同的真實、合法性,但公證和擔保除作為合同有效條件外,不屬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2.聯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聯營實踐,聯營合同的內容應由聯營各方依照不同的聯營形式以及聯營目的,共同協商確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參與聯營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住址等。
(2)聯合經營的目標、目的。即針對聯營組織在其生產經營中的各方優勢,提高經濟效益的措施,以及所追求的經濟目的等所作的概括性說明。 (3)聯營企業的名稱、所有制性質、地址,生產經營范圍以及隸屬關系等。
(4)聯營的形式。即指屬于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或者是松散型的聯營。
(5)聯營組織的資產來源。即指各方投資總額、各方出資比例、資金到位時間、支付方式等。如果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作為聯營投資,應寫明折價或者估價后的具體金額。如果當事人是以注冊商標、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作為投資的,除應進行折價外,還應注明文件批號或提供證明文件的副本。
(6)聯營內部的組織機構。設立董事會的,應明確產生董事長的方式,以及廠長、經理的聘任方法及期限等。
(7)聯營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等管理措施。這是指對原材料的購銷以及成品的生產銷售上,如何進行分工負責。
(8)產品質量的檢驗,監督辦法。
(9)聯營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這是指財務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和機構設置等。
(10)職工工資待遇及福利待遇。包括聯營各方派出人員及由聯營組織聘任人員的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規定。
(11)利潤分配及虧損和風險承擔。利潤分配指聯營組織稅后利潤分配比例及風險、虧損承擔的比例。應當明確是按投資比例計算還是按約定的比例計算。
(12)聯營期限及加入、退出聯營組織的條件和程序。
(13)聯營合同終止后的財產清算程序。
(14)違約責任。應當注明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5)爭議的解決方式。
(16)其他條款。如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聯營組織的登記工作,合同是否需要鑒證或公證,是否提供擔保,以及當事人其他特殊要求等。 總之,聯營各方應當依據聯營合同的各項原則訂立聯營合同,合同內容應當詳盡、具體、明確,以利于合同的切實履行。
(三)聯營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1.聯營合同的履行
聯營合同的履行,是指聯營各方當事人對聯營的章程、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履行。各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共同的經濟目的,這是產生聯營合同的基礎。正因如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質,在法人型聯營和合伙型聯營中,具體表現在各方當事人進行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四個方面的聯營行為。 (1)聯營各方應承擔共同出資的義務。共同出資是聯營各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履行聯營合同的首要條件。共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聯營各方的.投資金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時間按時到位,包括以經過作價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設備、技術和專利等的投資,均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給聯合組織。
②出資必須合法。這是指哪些資金、物資可以作為資本向聯營投資,哪些不允許作為資本向聯營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貨幣形式進行投資的,資金來源應當屬于企業結余的企業資金、企業利潤留成資金、企業稅后留用資金、土地使用費及征用土地補償費、地方財政掌握的機動財力以及其他國家允許作為投資的資金,這些都屬于合法投資。凡是屬于應當上繳國庫的財政收入,如應當上交的利稅、企業折舊、能源交通建設基金以及國家專項撥款和國家規定不得用于聯營投資的資金,不提投資否則即屬于不合法投資;凡屬聯營各方以原有的廠房、場地、機械設備以及多余的物資、原材料等固定資產作價后進行投資,經投資方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如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即屬合法投資。此外,聯營各方以商標權、專利權以及技術秘密等無形財產作價投資的,亦屬合法投資。
(2)聯營各方應承擔共同經營的義務。共同經營是指聯營各方協調一致的經營活動,而不是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聯合。因此,共同經營是聯營合同的主要內容,它既是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各方當事人的一項主要的義務。共同經營的含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聯營各方應對聯營體的經營事務共同協商確定。②聯營各方都必須對聯營體開展的各項業務負責。
(3)聯營各方應共享權益。共享權益是指聯營各方對聯營體經營過程中所獲利潤,均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投資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私吞他方應得利益。
(4)聯營各方應共擔風險。共擔風險是指聯營各方在聯營體經營虧損或資不抵債而破產時,其虧損和對外債務應由聯營各方按合同約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資比例承擔虧損,償還聯營體對外債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聯營利潤,而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實踐中,在聯營合同中訂有保底條款的,應當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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