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用工合同范本
集體勞動合同很多中外企業都有常用的范本,下面是集體用工合同范本,歡迎參考閱讀!
集體用工合同范本1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2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對公司和公司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公司在發展生產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公司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工資調整方案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七條 公司每月 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并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條 公司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征得工會同意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 公司若發生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職工工資,并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職工,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高于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試用期工資支付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超過醫療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第十三條 職工請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 公司依法執行《勞動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六條 公司實行每日 時至 時(包括午間 小時休息)工作制;每周 和周 為周休息日。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八條 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工會同意,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九條 公司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公司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 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一條 公司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二十七條 公司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各項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職工親屬福利待遇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協助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六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 職業培訓和教育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實際,有計劃地、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衛生培訓。
第四十條 公司對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必須在上崗前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 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 公司鼓勵職工參加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對于在自學中有突出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工會應會同公司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嚴格執行《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經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四十九條 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 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章 獎 懲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五十四條 工會應根據政府的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 經濟性裁員
第五十六條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 公司裁減人員應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后,將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 公司正式公布裁員方案時,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終止和續訂
第六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本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 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生效后,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條 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應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或變更后,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公司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方: (蓋章) 職工方: (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二〇 年 月 日
集體用工合同范本2
企業名稱(蓋章):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 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____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動合同 第八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 本單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 條本單位對計時制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 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產需要對____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六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____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對____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____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____%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八 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人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____%。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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