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店合同樣本
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加盟商): (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內貿易部關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自愿加盟,就有關加盟商特許加盟問題達成以下協議,并擬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于本合同:
1、品牌——
2、加盟店——
3、加盟權利金——乙方為甲方加盟商,因此獲得甲方所授予經營管理行銷與必要技術,由甲方與乙方簽署授權契約書,并于簽約時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額。
4、品牌保證金——為確保乙方日后誠信履約,需繳納于甲方之品牌保證金,日后除甲方依約辦理外,于合同屆滿、解除,乙方無違約情況發生,甲方應無息返還,如乙方有違約,或造成甲方之損害時,甲方將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條 合約期限
加盟商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為期一年,加盟期滿,乙方在原加盟期內無任何違約事件,乙方務必于一年合同期滿之前以書面申請簽定加盟續約合同,本合同可依約延長一年,品牌保證金轉至新合同中。
第三條 門店地址
加盟店地址:
電 話: 傳 真:郵 編:
第四條 特許加盟收費內容及細則
1、加盟商在簽署本合同時,為了推動品牌的推廣及快速發展,乙方無需向甲方繳納加盟費,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另:乙方如欲再開新店,也無需在向甲方繳納加盟費。
2、加盟商在簽署本合同時,需繳納甲方品牌保證金 萬元/年,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相關品牌保證金事宜,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可直接從品牌保證金中扣除。
第五條 商圈規劃、門市設備及裝潢規范
1、乙方加盟店必須懸掛 招牌,若擅自更改內容、顏色的,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軟盤)
2、甲方可免費為乙方評估開店位臵,免費為乙方店內裝潢進行設計,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標準作業規劃,及代請施工隊,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決定開店位臵,但須得甲方認可后方可開業。
第六條 商品價格等規定
1、加盟商必須納入我司的連網管理系統。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10%的產品自由采購權。
2、委托甲方統一采購商品,以聯合采購進貨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品價格高于乙方采購之價格,乙方可介紹廠商給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讓利于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個別加盟店銷售,則可自行采購,但需向甲方申報備案,以服務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發揮集體團隊的力量。
3、針對甲方公布的商品目錄及促銷商品進行訂貨及定價銷售,零售價可在會員價和正常價之間浮動。如乙方任意削價出售,而擾亂整個加盟系統的正常銷售,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實行款到發貨結算。乙方收到商品后,應當即檢驗商品數量和質量,如有殘、次之商品,可作退貨處理。在輔導期三個月內,甲方接受無殘、次的商品退貨或換貨。輔導期結束后,甲方有選擇地接受乙方的退貨,但必須保證退貨商品不影響第二次銷售(用品一個季度內退換,童裝20天內退換,童裝必需整手),對甲方同意試銷的商品仍可在試銷期結束后退給甲方。
第七條 商品營業
1、應以獨立法人之工商登記及本合同相關的營業項目,以取得合法的從事營業行為,并于開業前檢附相關文件給甲方;乙方所營業相關稅費由乙方負擔。乙方在甲方授權區內取得合法營業證照后始得正式營業。
2、應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形態對外經營,乙方不得任意變更。
3、必須獨立承擔業務過程中涉及的所有稅費及有關行政處罰費用。
第八條 保密
1、乙方就合同內容的業務數據、商品價目、操作規程、技術、知識等任何類似文件和數據均作為商業機密,負保密之責任,非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
第九條 促銷、廣告、執行及費用
1、雙方同意 的整體促銷及廣告計劃均委托甲方統籌辦理。
2、如需自行進行促銷廣告活動時,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3、、廣告所產生的費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參與者共同承擔。一家店無力在媒體上(廣播、電視、報刊等)做廣告,加盟共同參與可降低成本,增加廣告力度。
第十條 教育訓練計劃、執行、費用
1、應于經營 加盟店開業前,依甲方安排對加盟店店長或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
2、甲方派輔導人員赴加盟店實地培訓,乙方應負擔輔導人員的車資、餐費、住宿、等費用。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續約
合同期滿六十日之前,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約。乙方若無違反所有合同內容,則甲方須同意訂定續約合同。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權利,但以不增加費用為原則。如市場變化等原因需增加費用時,需經雙方協商。如果合同期滿時仍有未訂定新合同,甲方將終止授權業務。
第十二條 違約、違法、損害、賠償
1、甲乙雙方任一方違反合同中任何條款時,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時,受害方將依法追究請求違約方賠償。
2、乙方應明確告之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否則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如致使甲方受損害時,甲方將將依法追究請求違約方賠償。
3、乙方應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規范和服務公約(附)
第十三條 加盟店遷移、轉讓、退出
1、店租約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須遷移時,乙方必須于一個月前通知甲方,以便辦理相關遷移事宜,遷移店位臵須報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開店,以免造成商圈重復。乙方如未依約通知甲方導致影響乙方權益時,概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種種原因需要轉讓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書面認可,方可轉讓,同時辦理轉讓手續,受讓人必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加盟店轉讓給受讓人時,甲方將收取轉讓加盟金10%作為業務輔導費用。轉讓期只能為原加盟合同的剩余時間,續約應另簽合同。
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同時與甲方結清貨款和品牌保證金,加盟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責任承擔
在乙方開展業務過程中對于經營違法、逃稅、賣假冒偽劣商品等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的依合同要求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 終止合同
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甲方不另行催告,經書面通知乙方后終止合同。
1、自然終止:合同到期雙方不再協議續約的,加盟商應在一個月內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歸還相關文本、加盟手冊及內部資料。加盟商在合同期內無違約現象的,甲方將品牌保證金100%
退還給加盟商。
2、擅自將加盟合同受權書轉讓第三人時,或未經甲方許可授權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開店、或停止營業、或未依甲方規定使用企業識別系統(CIS)、制作物、或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或保密義務時。
3、未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義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為時。
4、違反法律行為或其它有損甲方重大形象商譽之行為時。
5、乙方或其負責人逃避、失蹤、限制行為能力或財產上發生困難,導致票據拒絕往來,破產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財產,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機關為停止營業、營業之處分時。
6、其它違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項,經限期(30日)催告補正而未補正時,乙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合同時,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規定時,則選擇沒收品牌保證金,取消加盟商資格,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損害時須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六條 不可抗拒
如因不可抗拒事件發生,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水災、火災、戰爭、政府行為、意外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之另一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第十七條 其它事項 合同附件
1、同書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俗、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2、同書正本連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附件手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管轄。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可訴請本合同簽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轄
雙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訴訟時,于安溪縣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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