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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2-11-17 09:59:27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后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電子商務平臺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者:經評估,該技術價值人民幣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二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上海東坊紅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技術入股合同,合同范本《技術入股合同》。

  第三條: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甲方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東地位,電子商務平臺技術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條:違約責任約定:

  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應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簽章):

  合同簽訂地:上海市

  合同簽訂日期: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2

  第一章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即___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合伙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合伙人

2.01本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在天津簽訂,全體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在本協議中,上列(_____)名合伙人可統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企業

  3.01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伙。

  3.02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

  3.04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

  3.06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出資

  4.0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資數額: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合伙人繳付貨幣出資,應將貨幣劃入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的專用帳戶,其他合伙人應為其簽署出資確認書。

  4.03合伙人的勞務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對附件一所列勞務出資的評估辦法及作價金額予以確認。

  4.04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4.05合伙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

  5.02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合伙事務執行

  6.01執行事務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協議中,根據有關約定或授權,負責執行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統稱"執行事務合伙人"。

  6.0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按照全體合伙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6.03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第6.03條作出決定。

  6.04除非另有約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的表決辦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6.05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06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越全體合伙人的約定或授權執行事務;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挪用合伙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擅自將合伙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擅自以合伙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擅自將合伙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泄露合伙企業的商業秘密;

  (9)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02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稅務

  8.01合伙企業應當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8.0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及時送交合伙人。

  8.03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9.01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9.02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9.0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十章解散及清算

  10.01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0.02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11.01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1.02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03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二章附則

  12.01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12.02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2.04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2.05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2.06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協議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某公司普通合伙協議書3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電子郵箱:

  聯系方式: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

  聯系方式:電子郵箱: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

  聯系方式: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業的名稱:

  1.2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

  2.1合伙人,出資萬元,占比%,以出資。

  合伙人,出資萬元,占比%,以出資。

  合伙人,出資萬元,占比%,以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年月日前繳付。

  2.2在合伙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并形成財產清單,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字確認,在合伙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伙人修改合伙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伙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企業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伙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3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的表決辦法。

  5.5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伙人)經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伙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伙與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6.4.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時,經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7.1.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伙企業清算印章。

  7.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元,并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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