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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4-11-01 13:35:18 俊豪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精選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精選9篇)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1

  合伙人:

  1. ________________(姓名)

  2. ________________(姓名)

  3. ________________(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合伙人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伙成立律師事務所的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

  為了共同開展律師業務,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合伙人決定共同成立律師事務所。

  第二條 名稱

  本律師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三條 辦公地址

  事務所辦公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具體地址)。

  第四條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協議的`有效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合伙金額及出資方式

  1. 合伙人各自的出資金額為: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元

  2. 出資方式:各合伙人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出資款項匯入事務所指定賬戶。

  第六條 利潤分配

  事務所的利潤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為:

  合伙人1:______%

  合伙人2:______%

  合伙人3:______%

  第七條 職責與權利

  1. 合伙人應共同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和業務運作,保持相互信任。

  2. 合伙人有權對事務所的重大決策進行表決,每位合伙人享有______個表決權。

  3. 合伙人在律師事務所內的工作職責和分工為: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解散與退出

  1. 合伙人如需退出,須提前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事務所利益的,其他合伙人有權請求其賠償。

  第九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解釋與執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附則

  1. 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另行協商決定。

  2.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1. 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2. 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3. 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及其他合伙人)各方均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執業的律師,為了共同發展律師事業,提高律師業務水平和經濟效益,經各方充分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愿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宗旨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前提下,打造一家具有良好聲譽和專業能力的律師事務所,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合伙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

  1.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2. 法定代表人(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協商確定)

  3.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經營范圍:法律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顧問、法律咨詢等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以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為準)。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伙期滿,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續簽合伙協議。

  四、合伙人出資

  1.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占合伙份額的______%;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占合伙份額的______%。(若有其他合伙人,依次列出各自的出資方式、金額和所占份額)

  2. 出資時間:各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將出資款足額繳存至律師事務所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參與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有權對重大事務進行決策,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發展方向、財務預算、分配方案等,決策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表決程序進行。

  2. 查閱、復制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了解事務所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3. 獲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收益分配,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額享有相應的利潤分配權。

  4. 使用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在事務所統一管理下開展律師業務。

  5. 推薦合伙人擔任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參與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律師業務,維護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和形象。

  2. 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 積極拓展業務,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完成事務所分配的業務指標(如有)。

  4. 保守律師事務所的商業秘密、客戶信息等機密資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 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 遵守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監督。

  六、事務所的管理

  1. 合伙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定期召開(每______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的職權包括:

  審議、通過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決定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業務事項,如重大案件的承接、重大非訴訟項目的開展等。

  選舉和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員。

  審議、通過律師事務所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入伙、退伙事宜。

  審議、通過律師事務所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2. 合伙人會議的表決程序: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額行使表決權,一般事項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如修改合伙協議、變更律師事務所名稱、經營范圍、決定律師事務所的解散等)須經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律師事務所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任負責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合伙人會議決議、協調事務所內部關系、管理事務所的行政事務等。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七、業務管理

  1. 合伙人及聘用律師在開展業務時應遵守律師事務所統一的業務流程和質量控制標準,確保法律服務質量。

  2. 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或項目,應提交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或組織專門的業務團隊進行研究處理。

  3. 合伙人之間應相互協作,在業務上相互支持,不得惡意爭搶業務或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八、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1. 律師事務所應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2. 財務人員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負責事務所的日常財務工作,包括賬務處理、編制財務報表、納稅申報等。

  3. 律師事務所的利潤分配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在扣除成本、費用、繳納稅款、提取法定公積金和發展基金后,剩余利潤按照合伙人的合伙份額進行分配。

  如律師事務所發生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額承擔。虧損彌補方案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九、入伙與退伙

  1.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新合伙人按照入伙協議的約定向律師事務所繳納出資,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入伙后,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退伙

  合伙人退伙,須提前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愿退伙、當然退伙(如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等)、除名退伙(如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嚴重損害律師事務所利益的行為)。

  合伙人退伙時,以退伙時律師事務所的`財產狀況為準,按照退伙人的合伙份額進行結算。退伙人對退伙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十、解散與清算

  1.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續簽合伙協議。

  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律師事務所無法繼續經營。

  依法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 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人會議指定的清算人進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清理律師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律師事務所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律師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代表律師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 律師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所欠稅款。

  律師事務所債務。

  合伙人的出資。

  剩余財產按照合伙人的合伙份額進行分配。

  十一、違約責任

  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合伙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未出資額的______%),并限期補足出資。逾期仍未補足的,其他合伙人有權解除其合伙資格,并按照退伙處理。

  2.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泄露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客戶信息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根據損失情況確定)。情節嚴重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3.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擅自退伙或擅自處理律師事務所重大事務,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惡意爭搶業務、損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應向受損合伙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賠償受損合伙人的損失。

  十二、爭議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條款

  1.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合伙人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存一份,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3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署:

  合伙人:

  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各方希望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特此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本合伙的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本合伙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辦公地點

  本合伙事務所的辦公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條 合伙出資

  1. 各合伙人出資情況如下:

  合伙人1:出資額_____________元,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出資額_____________元,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3:出資額_____________元,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的'出資按以下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合伙人1:_______%

  合伙人2:_______%

  合伙人3:_______%

  第六條 收益分配

  合伙事務所的收益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按上述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 合作管理

  1. 合伙事務所的日常管理由___________負責。

  2. 合伙人會議召開頻率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退出機制

  合伙人如需退出合伙,應提前____月通知其他合伙人,退出時的財產分配按照以下原則進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如發生爭議,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商定,另行簽署補充協議。

  本合伙協議書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持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4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以下簡稱“合伙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旨在共同設立并經營一家名為__________的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事務所名稱與地址

  1. 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

  2. 事務所辦公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經營范圍

  事務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服務: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人信息

  1. 合伙人一: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二: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需要,可增加更多合伙人信息)

  第四條 出資方式與比例

  1. 各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2. 各合伙人出資比例及方式如下:

  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_;

  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需要,列出其他合伙人出資比例及方式)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事務所的.利潤與虧損按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擔,具體方式為: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事務管理與決策

  1. 事務所實行民主管理,重大決策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日常事務由_____________負責,重大事務需召開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合伙期限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續簽,需提前____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協商一致。

  第八條 退出與解散

  1. 合伙人退出事務所的條件、程序及責任承擔:_____________。

  2. 事務所解散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保密條款

  各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一式____份,各合伙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1. 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2. 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均為執業律師,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從業經驗,為了實現共同發展,提高法律服務水平,經友好協商,雙方決定共同出資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所”),達成如下協議:

  一、律所基本信息

  1. 律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律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宗旨

  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宗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同時實現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和律所的可持續發展。

  三、合伙人出資

  1. 律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

  2. 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占出資比例的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元,占出資比例的______%。合伙人的出資應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足額繳納至律所指定賬戶。

  四、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參與律所的經營管理決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規章制度、業務發展規劃、財務預算等,對律所重大事項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 有權查閱、復制律所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了解律所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律所的利潤,并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福利。

  4. 優先獲得律所提供的業務培訓、資源支持等發展機會。

  5. 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律所規定的條件下,有權推薦、引進新的合伙人或律師。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律師職責,維護律所的聲譽和形象。

  2.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 積極參與律所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拓展活動,為律所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4. 保守律所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信息、業務資料、財務數據等,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5. 不得從事損害律所利益的行為,如與律所進行不正當競爭、擅自挪用律所資金等。

  五、律所的管理機構及決策程序

  1. 律所設立合伙人會議,作為律所的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和決定律所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業務決策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2. 律所設主任一名,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主任負責主持律所的日常工作,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對外代表律所。

  六、業務管理

  1. 合伙人及律所聘用的律師應當遵守律所的業務管理制度,統一接受律所的業務分配和管理。

  2. 律所應當建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對辦理的各類法律業務進行規范存檔,確保業務資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閱性。

  3. 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合伙人及律師應當注重團隊協作,提高服務質量,共同維護律所的專業形象。

  七、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一)財務會計制度

  1. 律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或委托專業的財務代理機構進行財務管理。

  2. 律所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向合伙人公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利潤分配

  1. 律所的利潤在扣除法定公積金、發展基金等必要費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 利潤分配方案由合伙人會議根據律所的經營情況和發展需要制定,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后實施。

  八、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簽訂入伙協議。

  2. 新合伙人按照入伙協議的約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本律所合伙人,享有合伙人權利,承擔合伙人義務。

  (二)退伙

  1. 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______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時,律所應當按照退伙時的財務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律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律所造成重大損失;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行為,嚴重損害律所聲譽。

  九、解散與清算

  1. 律所因下列原因解散:

  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律所無法繼續經營;

  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2. 律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清算組,或者由合伙人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負責清理律所的財產、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結束后,剩余財產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按照未出資額的______%向其他合伙人支付違約金,并補足出資。

  2.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給律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條款

  1. 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6

  合伙人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稱)

  合伙人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稱)

  鑒于各方均有意愿共同成立一家律師事務所,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

  1. 事務所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經營范圍: 提供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等。

  二、出資方式與比例

  1. 合伙人一出資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2. 合伙人二出資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3. 出資比例: 合伙人一占 ___________%,合伙人二占 ___________%

  三、管理與決策

  1. 事務所管理: 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事務所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拓展、財務管理、人員招聘等。

  2. 決策機制: 實行一人一票制,重大決策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1. 利潤分配: 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度結算一次。

  2. 虧損分擔: 如事務所出現虧損,按照出資比例分擔。

  五、合作期限與退出機制

  1. 合作期限: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 ___________ 年,到期可續簽。

  2. 退出機制: 合伙人因故需退出時,應提前 ___________ 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協議約定處理相關事宜。

  六、保密與競業禁止

  1. 保密義務: 各方應對事務所的商業秘密及客戶信息保密。

  2. 競業禁止: 在合作期間及合作結束后 ___________ 年內,各方不得從事與事務所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七、爭議解決

  1. 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至 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

  1.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一式 ___________ 份,各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

  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____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______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見附件《合伙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伙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類型與入伙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伙人分為創始合伙人、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伙人”、“高級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伙人為一人,創始合伙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伙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后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伙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伙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伙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伙人

  終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并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晉升終身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秘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__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____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伙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5、向合伙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伙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于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伙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伙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伙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伙人退伙。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伙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伙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伙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伙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并享有終身合伙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伙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伙人會議根據終身合伙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并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伙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伙人除外。

  (六)終身合伙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伙人

  出資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為本所出資的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伙人外,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并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伙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于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由原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伙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伙人分配紅利;

  3、新入伙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伙律師)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伙。選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伙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伙的除外。

  4、出資合伙人除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伙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后,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伙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伙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于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3、擔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推薦,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邀請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伙人、終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并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于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秘密,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后,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伙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伙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伙、退伙與合伙人違約

  第九條

  入伙。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伙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時。

  (二)符合合伙人條件并申請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伙人名錄,并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伙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伙。

  (五)新增出資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職務起入伙,合伙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伙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伙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伙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伙屆滿之日,按自動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伙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資合伙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伙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自動退伙或者勸其退伙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伙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伙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伙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秘密;

  5、嚴重違反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伙協議后,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2、出資合伙人濫用出資人身份,破壞本所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本所經營工作、損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師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職,并報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二)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

  (四)出資合伙人勸其退伙與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五)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一節

  事務所主任與合伙人大會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伙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伙人會議在事務所合伙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伙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伙人、吸納出資合伙人的入伙;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一)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并、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伙人會議職權外,合伙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伙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合伙人會議決議由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創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財產(股權)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伙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伙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伙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審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伙人會議,向合伙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三)擬定本協議第十五條(四)至(十一)項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五)負責本所營銷推廣、品牌建設、公共關系、客戶服務管理、人才招聘、人員培訓、法務產品設計、業務質量控制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管理與指導;

  (六)根據本所業務發展規模,招聘事務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決定聘用律師的聘用期限、報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會議舉薦終身合伙人,提交出資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秘密可以在說明情況后,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伙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伙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戶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伙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伙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計付紅利。

  出資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并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伙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后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伙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伙人同時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后,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合伙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伙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伙人難以承擔,經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按議事程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復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于本所商業秘密。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十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 9

  訂立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均攤,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閱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伙人若退伙,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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