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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2-06-20 20:43:48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合伙協議書范文集合七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伙協議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合伙協議書范文集合七篇

合伙協議書 篇1

  合伙人甲:__ _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合伙人乙:_ 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合伙人乙:_ __ 身份證號:_ ___ _ 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由三位合伙人共同成立_ ___ __公司,并共同發展,共同盈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及現狀

  1. 開辦、經營模型廠。

  2. 模型廠現狀:①廠房租賃期:

  ②模型廠地址: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股份分配

  1.合伙人甲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占股_____%。 合伙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占股_____%。 合伙人乙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占股_____%。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股份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財務管理制度

  1. 任何合伙人無權單獨管理公司財務,如遇重大事項,需全體合伙人協商。

  2. 財務管理人員需全體合伙人協商指定。

  3. 各項經濟活動必須做到有憑有據,有經辦人簽字,賬目每月清算一次。

  第六條 公司管理制度

  1. 甲乙丙三方應共同努力營造和諧健康的經營環境,遵守公司各項制度,遇到重大問題需協商解決。

  2. 甲乙丙三方每周需到公司召開合伙人會議,討論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問題;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

  3. 甲乙丙三方共同任命公司管理人,對公司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2__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全體合伙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協助外聘公司管理人經營公司;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⑤對執行合伙人進行監督,對公司管理進行監督。

  3.若公司遇到特殊情況,需占用合伙人正常工作時間,公司需按國家規定支付合伙人工資。

  第九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2

  3. 部技術上的需求;③對內日常生產技術進行管理。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甲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自愿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雙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資金優勢,合伙成立、經營一家飯店,為顧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飯菜和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和經營場所地點

  1、合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甲、乙雙方的合伙經營范圍為:餐飲。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乙雙方以現金共同出資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20%;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80%。

  2、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各自的出資存入以甲方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開戶名稱: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權。一方逾期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繳付出資金額的萬分之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六條飯店品牌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為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品牌。

  2、甲方保證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該品牌能由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該品牌主張權利,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品牌禁止

  1、在合伙期間,甲方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如違反約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伙期間,如發現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個月內就他人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第八條合伙財產

  甲、乙雙方的出資、以合伙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財產,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

  第九條財務收支

  1、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一切款項的收支,必須如實記帳。

  2、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財產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項,必須事前征得對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對方認可,否則,以私自侵占論。

  3、甲、乙雙方在每月的1-5日對上個月飯店的收支帳冊等財務資料共同進行核查,并就核查結果形成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由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雙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響正常財務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飯店的收支帳冊進行核查。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雙方每隔________個月進行一次分配。

  2、虧損分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

  第十一條合伙事務執行

  甲、乙雙方決定由甲方擔任合伙負責人,執行合伙事務,其權限為:

  1、辦理飯店成立的有關工商、稅務、衛生等證照手續。

  2、對日常合伙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3、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4、訂立經營價格,出售合伙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伙債務。

  6、其他合伙事務。

  乙方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有權監督甲方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報告一次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需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對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

  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名稱;

  2、改變合伙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7、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賠償;

  2、禁止甲方或乙方單獨或與他人在廣西南寧市城區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經營范圍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組織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乙雙方擔任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十條第1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如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十條第2項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按第五條第2項的約定處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按退伙處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未約定,甲、乙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執行。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4、甲、乙雙方相互向對方出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由對方收存。

  5、本協議簽訂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甲方____先生與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2、甲方在支付信息資源費用時,如未按約定支付乙方款項的,每延遲一天增加應付金額的5%,直至該筆金額的全額為止。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合伙協議書 篇5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信號:

  手機: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住所地:

  郵箱:

  QQ/微信號:

  手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一)合伙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門申請。)。合伙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二)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美容(具體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條 合伙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包括甲方已出資經營門面房半年租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占總投資額的________%;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占總投資額的________%。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甲方為美容院日常經營和管理者,每月工資暫定_______元(后期具體工資隨經營和管理的變化而定)。

  (二)乙方負責美容院財務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現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資待遇;在退休后,共同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資待遇。

  (三)盈余分配:每月核算盈余,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

  (四)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并辦理出資手續和定力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經對方同意。

  3、未經雙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服務、貨物等)、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項目的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后果嚴重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退伙。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五)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一) 為了發展文化藝術創意產業,本著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原則。實施會所場地與張迪超聯手合作經營的創新模式。經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1.甲方為此次展覽提供場地,乙方負責此次展覽活動的經費。展覽期間畫作銷售所得凈營業額,甲方可得到10%作為回報。

  2.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會所的會員卡,乙方可得到成交額的10%作為回報。

  3.甲方同意將取得的社會效益和榮譽與乙方共享,以支持乙方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甲方以合作人的身份與乙方

  在 市 區 面積為 平方米合作場地。共同享受經營成果,自主承擔風險。

  (二)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甲方負責提供場地,并負責收款、稅費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2.展覽期間甲方負責場地衛生管理,保持場地整潔。

  3.甲方確保場地內經營秩序正常,確保乙方畫作的安全。

  4.畫展期間畫作由乙方負責保管、看護,甲方提供監控設施;如出現畫作丟失、損壞,甲方需配合乙方追究肇事者責任,并由肇事者進行賠償。

  5.甲方享受凈營業額的 分成。乙方運輸畫作、布展、發布會等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乙方負責承擔開展前和閉展后的作品接收、退還、保管工作。畫作保證有列表清單并輔以照片,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留壹份。

  2.乙方負責畫作的維護、日常看管,經營銷售。

  3.乙方應協助甲方管理場地,并負責帳目的清算、核對,乙方工作人員工資由乙方支付。

  (四) 甲乙雙方的共同權利和義務

  1.營業額每天結算一次,甲方在三天內應及時匯款到乙方指定帳戶。如無故拖欠,每日按百分之五收滯納金,并且乙方可終止合同。

  2.顧客通過甲方在乙方購買的書畫作品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任何牽連。如出現乙方欺詐顧客行為,甲方可終止合同。

  3.因特殊情況等其它原因,原合作場地址需遷移,應取得雙方同意方可搬遷。

  4.如遇乙方的顧客損壞甲方餐具的行為,則由乙方承擔照價賠償責任。

  5.乙方在合作場地的營運過程中,不得展覽經營反黨、反動、反國家的藝術作品,如違反此條,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負責畫展布展所需的所有工程與花費,如需對甲方的布局進行調整,須提前爭取會館相關負責人的同意方可實施。

  7.除上述應該終止合同的條件外,甲乙雙方均不可擅自終止合作協議。

  (五) 合同有效期為:

  1.公元 年 月 日起至公元 年 月 日止,雙方同意續約的,在合同期屆滿后辦理相關續約手。

  2.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將來雙方當事人簽署的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內容不得任意更改,除非應合同一方的要求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簽章后,方可被各方所遵守。

  4.本合同構成雙方完整的合同,并取代了雙方之前就此所作的所有談判協議和承諾。

  5.各方在履行每一項保證和責任時,應與本合同中的規定和條件相一致。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和銀行帳戶。

  6.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以上協議,并積極配合雙方的工作。

  7.本合同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雙方簽字生效并產生均等法律效力。

  附則:畫作清單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銀行帳號:

  聯系電話: 地址:

  簽署時間:

  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銀行帳號:

  聯系電話: 地址:

  簽署時間:

合伙協議書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二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合伙企業由___個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___個,法人合伙人___個,其他組織合伙人___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稱___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于___年__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___出資額___比例___出資方式___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利潤、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___年結算一次。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委托___個合伙人(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注:本條可另作約定)

  第五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條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七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八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一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我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甲方:

  乙方: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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