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譯
“文帝四年中”出自《史記 扁鵲倉公列傳》的故事《緹縈救父》。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譯,歡迎閱讀。
原文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罵日:“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于是少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日:“妾父為吏,齊 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 由,終不可得。妾愿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過自新。”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亦除 肉刑法。
翻譯
漢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書告發淳于意。按照刑法應當專車押送他向西到長安。淳于意有5個女兒,跟著(囚車)在哭。淳于意生氣,罵道:“生女兒不生男孩,危急時沒有人能幫忙。”這時小女兒緹縈因父親的話而悲傷,就跟父親向西行,上書說:“我的父親做官吏,齊地的人都說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應當獲罪受刑。我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復生感到悲痛,而受過刑的人不能再長出新的肢體,即使想改過自新,也沒辦法了。我愿意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來贖父親的罪過,讓(他)能改過自新。”皇上聽到后為她的意愿感到悲傷,這年就去除了肉刑法。
注解
⑴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9年。“
⑵傳:驛站的`車馬,此指用專車押送。
⑶之:往,到。
⑷長安:漢朝國都,今陜西西安市。
⑸緩急:緊急。
⑹少女緹縈:最小的女兒緹縈。
⑺齊:古地名,今山東省
⑻廉平:廉潔公平。
⑼坐法:因為觸犯法律。
⑽當刑:判處肉刑。當,判決,判處。
⑾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罰的人。
⑿續:連接,接續。
⒀入身:古時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為奴,此指這種懲罰。入,沒收。官婢:官府中的女仆。古有規定,若子女愿做奴婢,可贖父罪。
⒁憫:悲憫。
⒂此歲中亦除肉刑法:這段時間有誤,據《史記·孝文本紀》,文帝廢除肉刑當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說文帝四年與此矛盾,當作文帝十三年。
注①索隱名意,為齊太倉令,故謂之倉公也。
注②索隱緹音啼。鄒氏音體,非。
注③正義晉書刑法志云:“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衣冠而民知禁。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屨,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于市,與觽□之。”
注④集解李奇曰:“約法三章無肉刑,文帝則有肉刑。”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索隱韋昭云:“斷趾、黥、劓之屬。”崔浩漢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張斐注云:“以*亂人族序,故不易之也。”
意:淳于意,復姓淳于,名意,西漢初齊臨淄(今山東淄博)人,精于醫道。
言:說。
以:按照。
之:到。
泣:哭 。
子:女兒。
傷:因……而悲傷。
乃隨父西:于是陪父親往西。
妾:我,指緹縈,古代女子的自稱。
緩急無可使者:危急時沒有可以幫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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