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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規章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工作的需要,規范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是指由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用于為進入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以下簡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下簡稱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社會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和促進再就業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根據企業隸屬關系,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四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計劃安排的預算內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計劃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資金;
(三)企業自籌的用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資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資金;
(六)上級財政補助收入;
(七)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資金。
第五條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原則上采取“二三制”的辦法籌集:
(一)財政(含預算內、外資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
對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助。
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助”款級科目(科目編碼為“1905”)中列支;財政從政府統籌調劑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的資金在相關的預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業負擔三分之一。
企業負擔的資金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三)社會籌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部分和社會捐贈資金等。
失業保險繳費率提高后,增加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
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資金的具體負擔比例。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全部由企業負擔。
第六條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自行組織的用于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企業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條原有的幫困解困等資金納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統一管理。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八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為下崗職工代繳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費標準原則上可按略高于當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安排,并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失業救濟金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下崗職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期滿后仍未再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救濟,不再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救濟期滿仍未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第十條為下崗職工代繳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
第十一條為下崗職工開展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上述經費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由企業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1、本手冊是本公司全體員工的指導規范和行為準則。
2、本手冊解釋權屬中心辦公室。
3、本手冊自20xx年xx月xx日開始實施生效。
第二章員工守則
1.1本公司為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特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法規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冊。
1.2凡本公司所屬員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必須遵守本手冊規定。
1.3凡本手冊所稱員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關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聘用員工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凡符合錄用條件的外地人員,本公司將按照廣州市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為中級職稱以上符合引進條件的員工辦理引進和戶口轉移手續。
2.1.2新員工聘用設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銷售人員的試用期為6個月。如果磨擦員工的工作表現不能令上司滿意,被證明不符合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聘用,或將試用期延長,以作進一步觀察,但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對方,終止聘用關系。公司為試用期員工簽訂3-6個月的試用合同。公司為工作關系和戶口關系不能轉入公司的人員及退休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1)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2)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5)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未滿16周歲者;
(8)政府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應聘人員面試及體檢合格后,按照公司錄取通知確定的日期、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應繳驗下列證件:
(1)本人最近一寸證件照片四張;
(2)本公司指定醫院之合格體檢表;
(3)學歷、職稱證件、身份證;(正本核對后發還,復印件留存)
(4)退工單、勞動手冊等前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經面試甄選合格之應聘之員,未于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公司聘用,該通知則失其效力。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級予當事人經濟補償費。
(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手冊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2.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系:
(1)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或公司瀕臨破產或轉讓,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同意減員的。
2.1.7按2.1.6條終止聘用關系的,本公司應按勞動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生活或醫療補助費。
2.1.8本公司為適應生產、經營業務的需要,可以在員工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調整工作崗位,員工對此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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