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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時間:2024-05-24 17:26:2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確要求,規范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條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第四條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為工作時間,12:00-13:00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實行雙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實行簽字報道。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5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前一天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交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規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從事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商業活動。

  3、不得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4、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5、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不得私自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業務無關的物品進入公司。

  7、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業務資料及復印本)出公司。

  8、對外接洽業務,態度謙和,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9、上班時間要保持肅靜,不準串崗聊天、嘻鬧、高聲喧嘩和爭吵。

  10、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及礦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條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員工薪酬組成:

  (一)基本工資

  1、視工作人員的學歷、經驗、能力、體格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工作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擬定,呈總經理核定后調整。

  3、職務工資:依員工所任職務的.繁簡與責任的輕重發給。

  (二)獎金

  1、全勤獎金

  (1)全月未請假、遲到、早退者,發給全勤獎金50元。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發給25元。

  全月出勤中,請假4小時(含)以內者,超過4小時以上不發給。

  全月出勤日中,遲到、早退累計未超過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發給。

  2、年終獎金

  視本年度利潤狀況發給(給予標準另訂)。服務未滿一年者,以基本工資服務月數1/12的標準發放。

  第九條員工薪酬,采用月工資制,每月工資發放一次,于次月10號發給(如遇假日提前發給),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次月發給;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十條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為了照顧員工的身心健康,全體員工每年均享有國家規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險福利

  公司為正式員工辦理五險一金。

  (三)健康福利

  為了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更出色地為企業服務,公司每年出資為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四)補貼福利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給員工餐費補貼、住房補貼及交通補貼,具體補貼金額依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規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實行,望各位員工共同遵守。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2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2.范圍、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駐地辦各部門和全體監理人員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現場。

  2.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駐地辦除應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并應立即向公司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并按系統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2.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6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報告級別

  4.1.1無人員受傷、無(或輕微)財產損失為一級;

  4.1.2有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為二級;

  4.1.3一級事故發生可事后上報,二級事故必須立即上報。

  4.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者及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安全綜治辦報告,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撥打急救電話(120.119等)。屬于二級事故的,安全綜治辦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隨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4.3發生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屬于二級事故的應立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2小時內上報省公路局,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

  4.4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人及相關人員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4.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4.2事故的簡要經過。

  4.5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5.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5.3事故的簡要經過;

  4.5.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5已經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7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8事故發生后,本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9事故處理

  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的調查、追究及處理。

  4.10安全綜治辦應根據相關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單位各類安全事故,不瞞報、謊報。

  4.11發生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者,扣除本人當年安全獎;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情節特別重大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3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勞動保障工作的政策規定。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全縣勞動就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企業失業人員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有關政策;負責企業職工跨區域調配工作;參與縣級勞動模范評定和市級企業勞動模范的推薦工作。

  (四)組織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劃管理全縣各類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培訓工作,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做好技校招生和技工學校的教學指導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縣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仲裁和工作;檢查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宏觀管理各類企業工資總額;監督指導企業內部分配;會同有關部門下達退伍軍人指令性分配計劃。

  (七)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方案;審批企業職工退職、退休,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九)貫徹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

  (十一)指導縣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協調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駐平陰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勞動監察室

  1、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2、對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察。內容包括:(1)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情況(2)招用勞動者情況(3)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5)支付勞動報酬情況(6)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保護規定情況(7)遵守國家有關安置人員規定情況(8)遵守職業介紹規定情況(9)遵守職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情況(10)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

  4、依法開展勞動保障年檢、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舉報專查工作。

  5、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6、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1、接待勞動爭議來信、來訪,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政策咨詢服務,依法受理本行政轄區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并進行調查、調解、開庭仲裁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2、督導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負責集體勞動合同的審查備案工作,審辦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督導勞動合同的履行。

  3、指導用人單位正確辦理開除、除名、辭退、調動(轉移)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指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修訂、完善,督促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負責企業調解干部的培訓,檢查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5、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三)財務綜合辦公室

  1、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文、上級來文的登記、收發交辦、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立卷、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2、負責勞動保障信息宣傳工作。

  3、部門人事、政工工作。

  4、黨建、老干部服務、戶籍管理、計劃生育工作。

  5、辦理用人單位招聘(轉招)職工指標核轉手續。

  6、綜合協調行政事務,做好小車的調度管理后勤服務和行政接待工作。

  7、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工作,對領導批示及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查辦。

  8、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經費預決算并監督實施。

  9、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10、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11、綜合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4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彬彬有禮、高效敏捷;

  (2)、衣著整潔、大方得體、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

  (3)、工作區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與站姿,無不雅姿態;

  (4)、女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臍露背裝、迷你短褲、過于暴露的吊帶裙和無吊帶低胸裙裝;

  (5)、男性員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頭發應梳理整齊。男員工頭發不應遮住耳朵,長過衣領,不準留胡子。

  (7)、接聽電話應規范、簡潔、用語禮貌,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給客戶留下良好印象;

  (8)、接聽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XX公司”;

  (9)、來電盡量在三聲之內接聽,通話完畢,道別后待對方掛斷之后方可掛機;

  (10)、辦公區域內接聽、撥打電話盡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語氣文明,以免影響他人;

  (11)、接聽重要電話時,養成電話紀錄的習慣;

  (12)、同事不在時,代為接聽工作電話,做好記錄并及時轉告;

  (13)、嚴禁利用公司電話聊天、煲電話粥;

  (14)、沒按標準接聽電話,每次扣1分;

  (15)、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的.整潔,井然有序,物品擺放整齊。

  (16)、工作結束后整理好桌面,將各類資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隨手關好自己所轄范圍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飲水機等設備并切斷電源;

  (18)、保持工作區域內的安靜無噪音,做到“三輕”――走路輕、說話輕、操作輕。

  (19)、工作區域內不可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以及會見、留宿親友。

  (20)、非工作要事,員工不得相互串崗、脫崗、打私人電話。

  (21)、任何員工在公共區域內若發現廢紙、臟物,都必須立即清理干凈。

  (22)、不可在公司內擅自貼標、涂改、搬移公司財物。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是每位員工應盡的職責。

  (23)、上班后不允許吃早餐,化妝,需盡快進入工作狀態。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有限公司是在XX工商局注冊的私營企業。法人代表:***。

  第3條公司下設:服務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xx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2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34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深圳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深圳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勞動用工、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

  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

  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

  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

  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8

  一、凡是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勞動者,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登記管理。

  二、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內容: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其他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三、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變更和續簽勞動合同后,在30日內必須持勞動合同文本到勞動部門鑒證,通過仲裁工作人員核實后,符合法律法規,才給予鑒證,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職工鑒證名冊,以及簽訂情況表等,內容包括職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在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崗位、工資、是否在崗等,相關材料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且勞動合同文本要與職工花名冊核對一致后,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后才備案。

  四、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登記時,應攜帶己登記備案的新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并根據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新簽勞動者的花名冊;

  (二)到期的勞動合同及勞動者花名冊;

  (三)勞動者退休證明;

  (四)勞動者死亡證明。

  五、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工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登記手續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9

  勞動仲裁案件裁決結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超過一半的案件是企業敗訴或者部分敗訴。說明很多企業還存在管理不規范的地方,比如規章制度不規范、加班費計算不足額等。

  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小微企業重視產品、重視銷量,卻忽略用“法律思維”管理企業,輕視勞動法,直到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見勞動法問題以及相關提醒,供各企業和勞動者參考。

  規章制度要合規

  規章制度是企業的靈魂,貫穿于企業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規范企業全體成員及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規章制度不僅實體內容需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常見的規章制度制定不合規情形如下: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比如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職交押金、罰款、扣證件,違反計劃生育開除、強制消費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辦公室內張貼。

  4.超越勞動管理工作的`范疇。比如沒有合理理由卻要求員工統一剪短發。

  法律風險:不合規的規章制度在仲裁或訴訟中將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要承擔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企業依據不合規的制度解除員工勞動關系,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規范做法:

  1.結合企業生產特點擬定初稿,提交給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歸納各方意見,最終確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簽收法、考試法、傳閱法、培訓簽收法。

  其他提醒:留檔保存好會議通知、簽到文件、會議紀要等材料,以便爭議發生時舉證。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0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我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須事先征求工會和職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民主討論通過(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過半數通過),并在用人單位內部長期公示。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的條件和方法,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具體規定和經濟補償賠償辦法。

  (二)工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含獎金分配辦法)等基本工資制度及加班加點、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下的職工工資支付辦法。

  (三)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

  (四)工時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辦法、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五)職工獎懲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的獎勵和違紀處理辦法。

  (六)職工培訓制度,主要包括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以及對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培訓的辦法,建立培訓、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制定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制定的依據:

  (一)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我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資管理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寧波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實施意見(試行)》等。

  (三)制定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寧波市《關于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寧波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寧波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時及休假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浙江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寧波市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制定職工獎懲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解釋問題的復函等。

  (六)制定職工培訓制度的依據,主要是《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等。

  第六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必須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備案工作提供免費服務。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市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備案工作。

  第七條 我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原則上實行自愿備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開辦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在正式開業后半年內將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報送備案時間不受限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有要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要求上報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報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備案時,須統一裝訂成冊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說明該規章制度所具備的程序性規定及內容的合法性。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實地查看并公告單位職工。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在接到新開辦用人單位報備文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程序上和內容上都合法的,應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單位,其辦理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條 同意備案后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應與相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并隨政策法規的立、改、廢作相應修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制定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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