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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規章制度

時間:2024-04-26 06:58:36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醫療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醫療規章制度

醫療規章制度1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濕式清掃,用“84”消毒液拖地。

  三、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并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證填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代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的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和社區健康診斷,做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宣傳工作。

  7、負責疫情登記、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范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致,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著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4、遵守規定,不私自外出行醫。

  (五)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2、團結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勉勵,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取,無鬧糾紛現象。

  (七)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范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五、傳染病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1、臨床醫生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志的登記工作,填寫專卡和轉卡,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住址詳細,不得有缺項、漏項。

  2、發現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必須在兩小時內報告防疫科,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六小時內報告。

  3、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診醫生須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對轄區內的門診和住院日志進行一次檢查核對。

  5、醫院防保人員應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對甲、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按要求時限網上直報。

  6、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并及時補報,情節嚴重者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防止醫源性疾病的傳播,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由診所負責人負責購貨、驗收、使用、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2、購買時必須到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公司進貨,購進后經驗收三證齊全(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3、物品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距離地面≥20cm,距墻壁≥5cm。不得將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使用。

  4、使用前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失效、霉變、標識是否清楚,無可疑現象方可使用。否則,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毀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類盛于專用回收袋(黃色)內,非塑料類盛于(黑色)醫療垃圾回收袋內,不得混入其他醫療垃圾。每天焚燒一次,作好記錄。醫療廢物存放室由專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蠅,并注意防火。

  6、衛生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在工作時,必須穿隔離衣、戴口罩、隔離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7、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詳細記錄,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8、診所發現不合格產品、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七、消毒隔離制度

  1.醫院工作人員著裝整齊,不得穿工作服進入食堂、會議室、行政辦公室及其他公共場所。

  2.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及無菌技術操作規程。診療護理處置前后要洗手,執行注射一人一針一管一使用,換藥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晨間護理濕式掃床一床一刷,床旁桌做到一桌一巾,體溫表使用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鐘以上。

  3.常規器械消毒滅菌合格率100%,干燥無菌持物鉗及鑷子筒每4小時更換一次,2%戊二醛液浸泡則每周更換二次,疑污染隨時更換,注明更換日期、消毒液名稱和濃度。

  4.無菌物品均要寫明滅菌日期,有滅菌指示帶,滅菌有效期為7天。

  5.消毒用碘酊、碘伏、酒精注明濃度并每日更換,消毒瓶應加蓋每周滅菌更換2次,無菌溶液注明開瓶時間及用法。

  6.冰箱每周消毒保養1次,做好記錄,物品放置有序,無過期物品。

  7.治療室、換藥室區分有菌區和無菌區,無菌物品與污染物品分開放置,污物與垃圾分開。

  8.病室每天通風換氣,地面每日用濕拖拖地二次,每周大掃除一次,每周空氣消毒一次。治療室、產房、手術室、換藥室及重癥監護室每日空氣消毒二次,每月空氣細菌培養和監測1次。紫外線消毒要有時間登記與強度監測,監測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超過1000小時或強度低至70uw/cm2時應更換。

  9.便器每次用后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液浸泡消毒,消毒池加蓋,消毒液應保持有效濃度并有標牌。

  10.厭氧菌、綠膿桿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要嚴密隔離,使用的器械、被服、房間進行嚴格終末消毒處理,敷料進行焚燒。

  11.凡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使用后,必須嚴格按醫療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每日包裝密封后貼好標志,集中處置。

  12.醫務人員及病人換下的臟被服應分別放入污物車并分開清洗消毒;凡出院、轉院、死亡病人床單應進行有效的終末消毒處理。

  13.口腔科和放射科要求一律用使用一次性漱口杯,口腔科的牙鉆必須采用高壓蒸汽滅菌或2%戊二醛浸泡10小時以上。

  14.連續使用的麻醉機螺旋管、氧氣濕化瓶、呼吸氣囊、呼吸機導管、吸痰器、霧化器等,每日均應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消毒,用畢終末消毒。

  15.各種內窺鏡的清洗、消毒要徹底,消毒用2%戊二醛浸泡20分鐘以上,滅菌則應浸泡10小時以上,并定期做細菌培養,接觸乙肝病人的內窺鏡應進行特殊處理。

  16.非打印的門診化驗單一律要經臭氧消毒后才能發出。

  17.門診應設發熱及腸道傳染病隔離診室,一旦發現或疑有傳染病員應立即就地隔離,按傳染病報告程序上報。

醫療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

醫療規章制度3

  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并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證填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代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的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斷,做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宣傳工作。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范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致,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著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4、遵守規定,不私自外出行醫。

  五、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2、團結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勉勵,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取,無鬧糾紛現象。

  七、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范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診斷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脫崗。

  2、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按時統計上報。

  3、按規定建立各類檔案,要求管理規范化。

  4、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堅持查對制度。

  5、保持環境整潔,落實消毒措施。

  6、對家庭病床,按規定訪視,體檢,提供咨詢。

  7、開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詢,慢性病管理。

  8、對疑難重病患者及時會診、轉診,建立工作差錯、事故登記制度。

  9、遵守財會制度及藥品、物品領取規定,嚴格保管,防火防盜。

  10、開展便民服務,服務熱情、耐心,樹立良好德。

  治療室工作制度

  1、經常保持室內清潔,凡做完一項處置,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患者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請領,上報損耗。

  3、各種藥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4、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天更換1次(器械消毒液),頭皮針、靜脈導管酒精浸泡液經常保持75%的濃度。

  6、已用過的注射用具要隨手清理、清點,每日更換。

  7、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1周者重新滅菌。

  觀察室工作制度

  1、不符合住院條件,但根據病情尚須急診觀察的患者,可留觀察室進行觀察。

  2、急診值班醫師、護士根據病情嚴密注意觀察、治療。凡收入觀察的患者,必面寫好醫囑,按格式規定及時填寫病歷,隨時記錄病情及處理經過。

  3、值班醫師早晚查床1次,重病隨時觀察治療。

  4、急診值班護士,隨時主動巡視患者,按時進行診療護理并及時記錄,反映情況。

  5、值班醫護人員要觀察患者的臨時變化,隨找隨到床邊看視,以免貽誤病情。

  6、急診值班醫護人員要觀察患者,按時詳細認真地進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況寫出書面記錄。

  藥房工作制度

  1、認真遵守技術常規及操作規程,收方后對處方的內容、姓名、年齡、性別、日期、劑量、用法、禁忌、藥名、色質、劑型等查對無誤后方可調配。調配后經另一個人核對并簽字,再將用法寫在瓶簽和藥袋上,向患者說明注意事項,方可發出。對易沉淀的液體方劑要注明“服前搖動”,外出藥注明“不可內服”字樣,以免發生意外。遇有處方用量、用法不妥時要直接與醫師聯系解決。

  2、對含有毒、麻限劇藥品的處方調配時應按毒、麻限劇藥品管理制度辦理。

  3、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遇有標簽模糊或疑似變質的藥品,查清后再行調配。做到稱量準確,切勿估計取藥。

  4、調劑室內儲藥瓶在補充藥品時,須經核對,尤其是同一類型更應注意。儲藥瓶應保持清潔并按固定位置陳列,補充藥品后放回原處以利工作進行,防止拿錯。

  5、調劑室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交談說鬧,吸煙,洗衣服等。調劑人員要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注意個人衛生,工作時衣帽要整齊。

  6、做好藥品消耗統計,定期盤點,填表上報。二級庫的缺藥應及時增補。

  7、已調配的處方,應分別裝訂存查,按醫院處方制度執行。

  8、調劑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撤離職守,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9、其他人員非因公不得進入藥房。

  10、定期向臨床科室提供新購進藥品及其作用、劑量、不良反應、配伍禁忌等信息,并及時提供即將過期失效藥品名錄,以減少浪費。

  抗生素使用管理制度

  1、確定為病毒性疾病或以為病毒性疾病的病人,不使用抗生素。

  2、發熱原因不明者在弄清病原學診斷前,不宜使用抗生素,以免影響臨床癥狀得出縣和病原體的檢處。

  3、對于細菌感染的患者,應用抗生素前,應做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根據結果指導合理使用抗生素,對于特別嚴重的細菌感染者,可按臨床表現估計的病原菌選擇抗生素。

  4、盡量避免皮膚、粘膜等局部應用抗生素,特別是注意避免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抗生素的局部應用。

  5、盡量避免抗生素聯合應用藥,使用必須有嚴格指征,抗生素應用的指征是指在單用一種抗生素不能控制的嚴重感染、混合感染、頑固性感染等,以二聯為宜。

  6、抗生素的使用應注意配伍禁忌及合理用藥。

  7、嚴格控制抗生素的預防使用,禁止無針對性的以廣譜抗生素作為預防感染的手段,外科手術的預防用藥應有嚴格的針對性。

  8、為預防抗生素發生過敏反應,在使用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前,要詢問有無過敏史,并做皮內過敏試驗,氨基糖甙類除有特殊指征,一般使用前不做過敏試驗。

  查對制度

  1、嚴格執行“三查七對”(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用法、時間、濃度)。

  2、操作前嚴格檢查藥品質量、名稱,如標簽是否清楚、有無變質過期。使用無菌物品前認真檢查有無失效、破損、污染等。

  3、嚴格執行操作常規。嚴格按醫囑或處方給藥,不得執行口頭醫囑(搶救除外)。搶救病人時執行口頭醫囑,必須復述一遍,確認無誤方可執行。

  4、使用易過敏藥物前,詳細詢問過敏史,無過敏史按藥品說明書做過敏試驗,并做好發生過敏反應的搶救準備。多種藥物同時應用時,注意配伍禁忌。

  5、使用溶媒時,標簽要注明開瓶日期和時間,超過2小時不得繼續使用。

  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濕式清掃,用“84”消毒液拖地。

  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管理制度

  1、由診所負責人負責購貨、驗收、使用、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2、購買時必須到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公司進貨,購進后經驗收三證齊全(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3、物品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距離地面≥20cm,距墻壁≥5cm。不得將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使用。

  4、使用前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失效、霉變、標識是否清楚,無可疑現象方可使用。否則,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毀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類盛于專用回收袋(黃色)內,非塑料類盛于(黑色)醫療垃圾回收袋內,不得混入其他醫療垃圾。每天焚燒一次,作好記錄。醫療廢物存放室由專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蠅,并注意防火。

  6、衛生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在工作時,必須穿隔離衣、戴口罩、隔離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7、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他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詳細記錄,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8、診所發現不合格產品、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安全注射管理制度

  1、所有醫療保健人員,必須樹立安全注射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在預防接種、醫療注射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發生注射事故;

  2、注射部位皮膚消毒,用無菌鑷子夾取75%乙醇棉球或用無菌棉簽蘸75%乙醇,螺旋式的由內向外消毒,涂擦直徑大于5cm,消毒區不可用手觸摸,接種疫苗時,不能用店碘伏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時,待干后再接種,接種完不可用乙醇棉球壓針眼;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輸血器等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由衛生院統一采購、供應,采購時要索取三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合格證),到貨后要認真填寫入庫登記,并有出庫、使用后銷毀登記,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內使用,使用后必須回收銷毀,過期及破損的一次性衛生用品要定期報損銷毀,嚴禁繼續使用,嚴禁二次使用。

  4、認真進行安全注射的培訓,督導、考核,每年對鄉醫培訓考核一次,不合格的限期糾正,再次進行考核,對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及造成注射事故者,報請區衛生局按規定處罰,每季對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購貨使用、銷毀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報請區衛生局按規定處罰。

  無菌操作制度

  1、在執行無菌操作時,必須明確物品的無菌區和非無菌區。

  2、執行無菌操作前,應先戴帽子、口罩、洗手,并將手擦干,注意空氣和環境清潔。

  3、夾取無菌物品,必須使用無菌持物鉗。

  4、進行無菌操作時,凡未經消毒的手臂不可直接接觸無菌物品或超過無菌區取物,應與無菌區保持一定距離,以免污染。

  5、無菌物品在菌區或滅菌容器內,無菌物和有菌物應分別放置,無菌包一經打開,應盡快使用,也不可放回無菌容器內。

  6、無菌包應按消毒日期順序放置,并經常檢查是否過期失效。

  7、無菌鹽水及酒精棉球罐周消毒二次,棉球、紗布不可裝得過滿,以免接觸容器外面的污染。

  8、消毒物品要有明顯日期標志,有效期為一周,每月進行一次細菌、微生物監測。

  9、注射室、產房、手術室、換藥室、人流室、新生兒室、供應室(無菌儲物間)等應有空氣消毒制度,每月進行空氣培養一次。

  10、抽血操作實行一人一巾一帶,抽血使用的`棉球,棉簽應集中處理,防止隨地亂扔或帶出院外。

  11、用化學消毒液浸泡器械時,要打開關節,盒蓋上標有可用時間。

  傳染病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1、臨床醫生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志的登記工作,填寫專卡和轉卡,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住址詳細,不得有缺項、漏項。

  2、發現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必須在兩小時內報告防疫科,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六小時內報告。

  3、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診醫生須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對轄區內的門診和住院日志進行一次檢查核對。

  5、醫院防保人員應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對甲、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按要求時限網上直報。

  6、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并及時補報,情節嚴重者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消毒隔離工作制度

  1、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辦法》、 《消毒技術規范》。

  2、保持各室空氣清新,定時開窗通氣,必要時進行空氣消毒。治療室、處置室、注射室等室每日紫外線空氣消毒一次,每次30-60分鐘;每日用25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物表一次、拖地兩次,被血液、體液污染后及時擦拭、消毒;器械消毒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根據情況浸泡30-60分鐘,并做好登記工作。

  3、嚴格遵守無菌技術操作原則。凡侵入性診療用品必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滅菌,不能用高壓滅菌的器械,可用2%戊二醛(每周更換一次,有可見污染物隨時更換,并每日用專用試紙測試濃度)浸泡10小時后,用無菌水沖洗干凈后使用;與未破損皮膚粘膜直接接觸的物品必須一人一用一消毒,干燥保存。

  4、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必須在消毒滅菌有效期內使用,不得重復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和用品應徹底清洗干凈,再消毒滅菌。

  5、無菌物品與非無菌物品應分開放置,標識清楚。消毒物品、消毒液及無菌液一經打開,須注明啟用日期、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使用。

  6、使用中消毒液要保持有效濃度,一般使用500mg/L20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液每日更換,并進行消毒液濃度測試。特殊感染者參照相關標準。

  7、診室、治療室、觀察室、處置室等地使用的清潔工具(抹布、拖把等)定點放置,拖把標識清楚,分別清洗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8、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應配置流動洗手設施,醫務人員在操作前后均要按“六步法”洗手或手消毒。

  9、發現傳染病,進行暫時隔離,及時上報轉診,對其用物按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相應的消毒隔離和處理措施。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實施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診所法人為第一責任人。

  2、醫療廢物實行分類收集。感染性廢物使用黃色專用塑料袋盛放,損傷性廢物(使用后的針頭,刀片等)使用利器盒盛放。嚴禁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及時封口。容器外表被污染時,應增加一層包裝。

  3、市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集中定點處置。

  4、醫療廢物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應日產日清。

  5、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在48小時內處置,并做好處置記錄。醫療廢物處置記錄保存3年。

醫療規章制度4

  一、臨床科室

  (一)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病人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門診號)。

  (二)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藥后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后查。對床號、姓名和服用藥的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三)清點藥品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的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四)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輸血前,需經兩人查對,無誤后,方可輸入;輸血時須注意觀察,保證安全。

  二、手術室

  (一)接病人時,要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診斷、手術名稱、術前用藥。

  (二)手術前,必須查對姓名、診斷、手術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藥。

  (三)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要在術前與縫合前清點所有敷料的器械數。

  三、藥劑科

  (一)配方時,查對處方內容、藥物劑量、配伍禁忌。

  (二)發藥時,查對藥名、規格、劑量、用法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標簽(藥袋)與處方內容是否相符;查對藥品有無變質,是否超過有效期;查對姓 名、年齡,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

  四、血庫

  (一)血型鑒定和交叉配血試驗,兩人工作時要“雙查雙簽”,一人工作時要重做一次。

  (二)發血時,要與取血人共同查對科別、病房、床號、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試驗結果、血瓶號、采血日期、血液質量。

  五、檢驗科

  (一)采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檢驗目的`。

  (二)收集標本時,查對科別、姓名、性別、聯號、標本數量和質量。

  (三)檢驗時,查對試劑、項目、化驗單與標本是否相符。

  (四)檢驗后,查對目的、結果。

  (五)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六、病理科

  (一)收集標本時,查對單位、九殞、性別、聯號、標本、固定液。

  (二)制片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切片數量和質量。

  (三)診斷時,查對編號、標本種類、臨床診斷、病理診斷。 (五)發報告時,查對單位。

  七、影像科

  (一)檢查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年齡、片號、部位、目的。

  (二)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條件、時間、角度、劑量。

  (三)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 八、理療科及針灸科

  (一)各種治療時,查對科別、病房、姓名、部位、種類、劑量、時間、皮膚。

  (二)低頻治療時,并查對極性、電流量、次數

  (三)高頻治療時,并檢查體表、體內有無金屬異常。

  (四)針刺治療前,檢查針的數量和質量;取針時,檢查針數和有無斷針。

  九、供應室

  (一)準備器械包時,查對品名、數量、質量、清潔度。

  (二)發器械包時,查對名稱、消毒日期。

  (三)收器械包時,查對數量、質量、清潔處理情況。

  十、特殊檢查室(心電圖、腦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

  (一)檢查時,查對科別、床號、姓名、性別、檢查目的。

  (二)診斷時,查對姓名、編號、臨床診斷、檢查結果。

  (三)發報告時,查對科別、病房。其他科室亦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對制度。

醫療規章制度5

  一、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

  醫務室醫務人員在工作中應遵從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平時加強醫療業務知識的學習,每周一上午抽出2小時的時間,對上周的學生疾病情況進行小結,發現有學生普遍存在的疾病或傳染病、流行病等問題,及時找出預防措施,以維護全體師生的健康和安全,并形成制度。在工作中以醫院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二、嚴格診斷及治療:

  1、醫務室在為學生進行疾病的診斷治療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正規的醫療標準進行問診和查體,并嚴格按診斷標準對學生的疾病作出診斷;

  2、對于診斷明確的疾病,按治療原則積極給予治療:可采用各種方法給予治療:如藥物口服、肌注、霧化吸入等;對于各類損傷,嚴格按無菌操作原則給予清創、包扎、換藥等治療,并做好學生損傷后的功能恢復的指導和治療(如理療等);所有治療方法嚴格按正規醫療要求進行操作,杜絕違章操作。

  3、如果診斷不明確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作進一步的檢查、診斷和治療;

  4、對于急癥、危癥的學生,醫務室第一時間內通知班主任,校領導和學生家長,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及時護送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使學生患病時能在最快最短的時間內得到醫治,以免因延誤治療時間而對學生造成意外傷害事故。

  5、對于診斷明確的特殊疾病,以及學校醫務室不能進行治療的疾病,醫務室應積極建議學生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

  三、嚴把用藥關:

  1、醫務室每次在采購藥品時,必須到正規醫藥部門購藥,以保證藥品的質量;對于變質和過期的藥品要及時給予銷毀;并對藥物進行定期檢查,嚴格按《龍城初級中學醫務室藥品采購保管制度》保管藥品;

  2、嚴格按藥品使用原則和治療原則使用藥品,并在使用藥品時,嚴格按照藥物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和劑量等使用,并注意藥物的副作用;

  3、堅決杜絕濫用抗生素,醫務室只使用一般抗生素口服或肌肉注射;普通感染性疾病只使用一種抗生素,嚴重的呼吸道感染可以加一種抗生素肌肉注射;感染性腹瀉可加服一種全身性的抗生素;懷疑有厭氧菌感染時,可加強使用甲硝唑;

  4、治療中注意中西藥的搭配使用,以增強療效;

  5、給學生的藥物總量一般不超過2天,特殊疾病(如神經性頭痛等可適當開出5天的藥物),對學生在治療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時,都要求學生要隨時到醫務室進行復診;

  6、在給學生藥品時,分袋包裝,并清楚地寫明服用方法;同時注意詢問學生藥物過敏史,對有藥物過敏的.學生建立用藥檔案,以備查驗;

  7、在生病學生未到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售藥給學生,以保證學生用藥的安全。

  四、關心學生病痛:

  醫務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態度和藹可親,積極關心學生的疾病痛苦,為學生著

  想,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對于在醫務室進行觀察的學生按常規給予醫療護理,尊重學生的醫療隱私。樹立堅守工作崗位,隨時為學生服務的思想。

  五、保留學生醫療檔案:

  醫務室應該保存學生就診和治療的所有醫療檔案,以防發生醫療糾紛。

  六、消除醫療隱患:

  1、堅守工作崗位:

  為了使生病的學生得到及時地診治,即使在上課、體檢、外出開會、學習、跟隨學生外出、勞技等情況下,醫務室也盡可能做到一個人外出一個人留守醫務室,以隨時處理突發情況;在遇到臺風等自然災害時,醫務室做到了校醫及時到崗,隨時做好預防和處理意外損傷事故的準備。

  2、對于醫療安全方面可能存在的隱患做出有效對策:

  (1)學生隱瞞病情或未對自身的疾病引起足夠的重視,未及時進行治療,使病情出現突然的變化。主要對策一是教育學生改變對待疾病的觀念,提高自我保健意識;

  二是班主任要及時發現患病學生,督促其進行診治;

  (2)學生在未進行醫生診斷和指導的情況下,自行服藥治療,造成藥物效果不佳,甚至用錯藥,貽誤治療時間,從而造成病情加重;

  對策是教育學生應該懂得就醫和用藥的原則意識,切實為自己的健康負起責任,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3)學生對自身的意外傷害不會處理,造成處理不當,使損傷加重。其中最常見的是運動損傷的處理不當,造成損傷加重,治愈恢復時間延長。對策是加強健康教育,使學生學會基本的急救知識和常用方法,學會運動損傷的預防和處理方法,提高自救能力;

  (4)住宿學生和晚修學生的突發疾病,將突發疾病的學生按《龍城初級中學學生急癥和危重疾病急救處理原則》處理,及時護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5)對于個別學生隱瞞自己患有傳染病的情況,按《龍城初級中學預防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制度》給予處理。

醫療規章制度6

  20xx年深圳政府發布了《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深圳社會醫療保險制度,規范深圳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保障深圳醫療保險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時隔6年為了更好的完善深圳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參保人醫療待遇,深圳政府與時俱進的制定了最新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辦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執行。

  【政策文件】: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執行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第二章 參保及繳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本市戶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為其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三檔中選擇一種形式參加。

  第八條 非在職人員按下列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戶籍未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本市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在冊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少年兒童、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的非從業居民,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五)本市戶籍一至四級殘疾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七)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在本市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或二檔。

  第九條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以本人月工資總額8%的標準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6%,個人繳交2%。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5%,個人繳交0.2%。

  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交0.4%,個人繳交0.1%。

  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其中學生、幼兒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于每年9月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當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由其本人按下列規定按月繳費:

  (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其中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11.5%繳費;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人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分別由民政部門、殘聯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為其按月繳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以下規定的,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二)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6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

  (三)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

  (四)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8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

  (五)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

  (六)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七)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八)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2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九)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20xx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4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一)20xx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15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15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醫療保險基金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給予補貼。財政對本市符合條件的少年兒童、學生和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醫療保險費滯納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

  (四)政府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個人賬戶上的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一)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其中年滿45周歲的,按繳費基數的5.6%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賬戶;其中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其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按月計入個人賬戶;

  (三)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的其余部分進入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的醫療保險費,應當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計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計入調劑金,其余部分計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的,劃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調劑金用于選定社康中心結算醫院之間的基本醫療費用調劑;大病統籌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的人員外,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領取地不在本市的,應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至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關系所在地,終結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在廣東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依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關證明,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出境定居或喪失國籍的,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并終結在本市的醫療保險關系。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由其繼承人申請一次性領取,并終結醫療保險關系;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中尚未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

  第四章 就醫與轉診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以下規定就醫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住院及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在選定社康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以在與選定社康中心同屬于一家結算醫院下設的其他定點社康中心門診就醫;門診大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就醫;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就醫情形。

  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應當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有用人單位的,由其用人單位選定;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本人選定。

  14周歲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可選擇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內二級以下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可變更所選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自變更生效次月起在變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門診就醫轉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門診和住院就醫轉診的,應經原結算醫院同意。轉診應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轉出醫院應向接受轉診的醫院出具轉診證明。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醫:

  (一)所患病種屬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轉診疾病種類;

  (二)經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三)屬于本市市屬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轉出醫療機構同級或以上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參保人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寫市外轉診申請表;

  (二)收診醫院主診醫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見;

  (三)醫院的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審核并加蓋醫院公章。

  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同時將轉診信息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參保人轉往本市定點的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憑轉診申請表辦理記賬;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應當由就診的市外醫療機構出具再轉診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市戶籍參保人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在市外長期居住的,可在其長期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市直通車企業參保人長期派駐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并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本條規定的人員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在備案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參保人在備案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后需要轉診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審核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按協議約定結算;

  (二)參保人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劃扣;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由參保人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醫療費用使用家庭成員個人賬戶支付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從其提供的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中劃扣;

  (四)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結算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結算醫院急診搶救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或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到就診的醫療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一)經醫院同意,住院時憑醫生處方在院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藥品;

  (二)經醫院同意,住院時在院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診療項目;

  (三)因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電腦故障或因社會保障卡損壞或補辦期間不能記賬的。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除本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憑有關單據和資料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在費用發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申請報銷,逾期不予報銷。

  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在接受參保人就醫時,應查驗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并可要求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

  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應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記賬;無法確定參保人所持社會保障卡為其本人的,可拒絕為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參保人就醫時不按規定出示社會保障卡或不表明參保人身份,要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繳交醫療保險費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每月20日前申報參保的,按當月參保處理;每月20日后申報參保的按次月參保處理。

  參保單位、參保人中斷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為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的,從申請當月開始繳費,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入戶之日起30天以內憑嬰幼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的,可從其出生之月起繳費,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幼兒,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的目錄按照國家及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范圍、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范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公布的目錄執行。

  特殊醫用材料、人工器官、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范圍及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的最高支付限額,按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范圍和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第四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購買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藥品的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由個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連續參保滿一年,在同一醫療保險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70%,參保人年滿70周歲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規定待遇的參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待遇。

  享受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積累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費用:

  (一)本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費用;

  (二)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

  (三)本人及其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費用;

  (四)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賬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但以下項目費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療費用;

  (二)康復理療費用;

  (三)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費用;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8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門診大病待遇: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

  (二)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器官移植后門診用抗排斥藥;

  (三)惡性腫瘤門診化療、介入治療、放療或核素治療;

  (四)血友病專科門診治療;

  (五)再生障礙性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六)地中海貧血專科門診治療;

  (七)顱內良性腫瘤專科門診治療;

  (八)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申請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應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憑大病診斷證明和大病門診病歷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自其申請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連續參保時間未滿36個月的,自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之日起享受大病門診待遇。享受大病門診待遇的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的,支付比例為60%;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75%;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的,支付比例為90%。

  第五十三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發生的普通門診輸血費,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9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在本市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經結算醫院同意轉診到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急診搶救門診醫療費用,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前款規定支付標準的90%報銷;其他情形在非結算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社區門診統籌基金不予報銷。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五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未超過起付線的由參保人支付;超過起付線的部分,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起付線按照醫院級別設定,市內一級以下醫院為100元,二級醫院為200元,三級醫院為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第五十六條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

  (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按規定在市內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市外醫院住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分別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結算醫院因急診搶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就診醫院的住院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

  (一)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

  (二)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不得超過下列規定標準: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二)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B級房間三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第五十九條 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

  (二)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設定支付限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其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其支付限額內支付。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

  第六十二條 每個醫療保險年度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限額,根據參保人連續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時間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為1萬元;

  (二)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為5萬元;

  (三)連續參保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為10萬元;

  (四)連續參保時間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為15萬元;

  (五)連續參保時間滿36個月不滿72個月的,為20萬元;

  (六)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為100萬元。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按第五十二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計算的連續參保時間是指參保人在本市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連續時間。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參保人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的,自其繳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計算其連續參保時間。

  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補繳前后的參保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參保時間。

  第六十四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規定轉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的一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二檔、三檔參保人在市外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參保人申請,由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其中屬于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從其個人賬戶扣減。

  第六十六條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本市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

  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備案,在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屬于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在個人賬戶余額中扣減。

  第六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三檔參保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結算醫院外的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應支付標準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條 參保人住院期間變更醫療保險形式的,其住院醫療費用按入院時醫療保險形式的待遇標準執行。

  參保人符合出院標準、應當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應當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其本人負擔,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條 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第七十條 參保人應當憑醫療費用的原始憑證申請報銷,市社會保險機構對已報銷的憑證不予審核報銷。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總量控制、鼓勵競爭,以及與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通過綜合考評、談判、招標的方式,從優選擇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和定點服務項目。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優先選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能滿足醫療保險服務需要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擇優選擇營利性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遴選條件和程序應向公眾公開。

  第七十二條 醫院、門診部、社康中心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醫療機構等級相應的醫療技術設備和醫護人員;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收費和藥品零售價格的各項規定,收費標準實行公示制度;

  (四)承諾嚴格遵守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企事業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且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單位的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七十三條 零售藥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格;

  (二)遵守國家、廣東省、本市有關醫藥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四)能及時供應醫療保險用藥;

  (五)在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在崗服務的藥學技術人員符合藥監部門的要求和規定;

  (六)承諾嚴格執行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需要的軟硬件設備。

  第七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制定并公布計劃。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格的,應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公布計劃的規定時間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60日內對其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綜合評定排名靠前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選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在同等條件下,規模較大、技術力量較強、等級較高、誠信較好的醫療機構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在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藥店、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藥店、不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外商品的誠信較好的零售藥店,可優先選擇確定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七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并按協議進行管理。

  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協議的'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定并公布評定結果。

  市社會保險機構依據評定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七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按規定收費”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向參保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嚴格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開單提成行為,降低參保人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例,減輕參保人的經濟負擔。

  第七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第七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的規定,并予以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提供門診收費明細清單或住院每日收費明細清單等單據。

  第八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單獨留存參保人的處方、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審批單及報告單、檢查治療單、醫藥費用清單等單據,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定點零售藥店應單獨留存參保人購買藥品的處方及明細清單,留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第八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管理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應事先告知參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點醫療機構與其他單位、個人合作或承包的診療項目不得納入醫療保險記賬范圍。

  第八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中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可按協議規定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醫師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絕其提供醫療保險服務,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通報其所在的定點醫療機構并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第八十三條 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向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查:

  (一)購買處方藥的,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且處方記載的就診人姓名與社會保障卡一致;

  (二)購買非處方藥的,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處方,或其個人賬戶積累額達到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

  第八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應約定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下的復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條 參保人按照本辦法規定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不高于本市醫療收費標準予以報銷后,再與本市轉出醫院按協議約定的辦法結算。

  第八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約定償付標準,并按協議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實際醫療費用低于約定償付標準的部分進行獎勵,費用從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中列支。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結余部分按比例獎勵給結算醫院后,其余部分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并將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八條 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況,應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范圍。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轉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通報。

  第八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立醫院管理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綜合目標管理的考核內容,并納入其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十條 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國家、廣東省、本市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實行監督。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等實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設立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開展下列工作:

  (一)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有關政策提供醫療保險方面的專業意見;

  (二)為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對監督檢查中發生的醫療疑難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三)為市社會保險機構設立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病種等提供專家意見;

  (四)對參保人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確認提供專家意見;

  (五)對參保人與定點醫療機構因出入院發生的爭議提供專家意見,對異常醫療費用進行評估;

  (六)市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的其他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市社會保險機構部門預算。

  第九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參保人醫療保險參保情況和待遇享受情況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方式定期免費寄送參保人。

  參保人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約定,以登錄社會保險個人服務網頁、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形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和市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內容核實后,市社會保險機構從獎勵經費中對署名檢舉人予以獎勵,獎勵經費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市社會保險機構對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單位、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行為實行監督檢查,并可聘請機構或醫療保險監督員參與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規定提供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拒付相應的費用。

  市社會保險機構進行檢查時,可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納醫療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可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第九十五條 參保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掛失;參保人申辦新卡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領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歷等相關資料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報銷、補記賬或從其個人賬戶中扣減。

  第九十六條 參保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造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向醫療機構或冒用人追償。參保人社會保障卡遺失而未掛失導致其社會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個人賬戶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九十七條 參保人對定點醫療機構界定的出院日期有異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裁定,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安排社會保險醫療專家咨詢委員會提出專家意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應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發現社會保障卡使用異常的,為避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遭受損失,可暫停該社會保障卡的記賬功能,并通知參保人說明情況。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經核查沒有違規情形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恢復該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并按本辦法規定報銷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職工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逾期未履行的,處以與欠繳數額等額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超過兩年未被發現和投訴舉報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補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請補繳兩年以外醫療保險費或個人繳費人員申請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后,參保人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與市社會保險機構所簽訂協議約定的,按協議規定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違約金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一百零四條 參保人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暫停其社會保障卡記賬功能3個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暫停記賬功能12個月。社會保障卡暫停記賬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申請報銷,但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一)轉借社會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過以藥易藥、以藥易物或倒賣藥品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醫方式獲取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超出正常劑量的。

  第一百零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責令退回,并處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本市信用評價體系。

  第一百零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保險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市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市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已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在本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規定辦理;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分別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5%和0.2%繳納,由原用人單位按應繳的年限一次性繳足應繳的醫療保險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一次指紋;未按時提供的,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醫療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支付期間,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支付,補充提供指紋后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妥善保存參保人的指紋資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參保人無法提供指紋的,應按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護理醫療、取消醫療保險藥品加成后新增診查費等費用支出項目,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配套管理辦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兩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是指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人員和在本市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一百一十九條 轉業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參保人,其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軍齡或在軍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年限視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由我市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和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其資金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體檢補助的人員,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繼續支付。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記賬比例仍分別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參保人按下列規定同時參加生育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按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交生育醫療保險費。

  在職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交,其他人員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后訪視、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含嬰兒費用)仍按原標準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中產前檢查的基本醫療費用自提供計劃生育證明之日起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中斷參保不超過30日的,視同參保人仍參加原醫療保險形式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非從業居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補充規定的通知》(深府〔20xx〕210號)、《關于將深圳市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住院醫療保險的通知》(深府〔20xx〕126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醫療規章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1、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2、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4、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5、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賬。

  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加強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余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后,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后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后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賬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賬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賬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賬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應收賬款的管理:對應收賬款,每季末做一次賬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賬。

  第二十三條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賬,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序,借款的審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于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賬、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五章長期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的管理,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權限的規定批準后,由財務管理中心辦理入賬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②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賬,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為:

  1、房屋、營業用房30年

  2、通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3年

  3、電子計算機、辦公及文字處理設備3年

  4、電器設備、安全保衛設備3年

  第二十九條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三十條對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中發現短缺或盈余,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審核后,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無形資產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在受益期內或有效期內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二條遞延資產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于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營業收入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公司損益的真實性。

  第三十四條營業收入要按照規定列入相關的收入項目,不得截留到賬外或作其他處理。

  第七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業務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是管理公司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控制好成本費用,對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條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利息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等。

  1、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成本支出。

  2、營業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醫藥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保險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管理費、通訊費、交通費、招待費、差旅費、車輛使用費、報刊費、會議費、辦公費、勞務費、董事會費、獎勵費、各種準備金等其他費用。

  3、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公司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計算攤銷的費用。

  4、攤銷費:指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分攤期不短于5年。

  5、各種準備金:各種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和壞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末長期投資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壞賬準備金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1%提取。

  6、管理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職工工作餐費、取暖降溫費、全勤獎勵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2%計提,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3%計提。住房公積金經批準后,由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財務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項成本費用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和核算,費用支出的管理實行預算控制,財務管理中心要定期進行成本費用檢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四十條公司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支出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1、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

  2、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經批準的應付款項等。

  3、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凈損失、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四十一條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照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3、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

  4、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按稅后利潤的5%計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根據股東會決議,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九章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第四十二條財務報表分月報和年報,月報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費用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公司財務月報表應于次月15日內完成,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次年90日內制作,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年末還應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1、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資金增減及周轉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

  2、財務會計方法變動情況及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制表日至報出期之間發生的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財務分析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管理中心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通過財務分析促進增收節支,充分發揮資金效能,通過對財務活動不同方案和經濟效益的比較,為領導或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五條總結和評價本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指標包括:①經營狀況指標:流動比率、負債比率、所有者權益比率;②經營成果指標:利潤率、資本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

  第十章會計電算化

  第四十六條會計電算化硬件設備是指專用于會計電算化的微機及其配套設備,包括服務器、工作站、網線、打印機、ups電源等。會計電算化硬件設備由財務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使用,非會計電算化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應經財務管理中心經理批準,在不影響會計電算化正常工作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財務軟件是用于完成會計核算、處理會計業務的軟件。操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軟件的設計功能未能正常實現時,應立即與軟件開發商聯系,進行修改、調試,完成調試后,應及時檢查、核對,以確保相應賬務數據和功能模塊的正確性。

  第四十八條每月10日前對上個月的會計數據進行備份。操作人員運用財務軟件必須是通過系統菜單選項進入系統操作,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操作權限和密碼。操作人員對使用的硬件設備的安全負責。下班時,應關閉設備的電源。設備的開啟和關閉應嚴格按規范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會計電算化未通過財政部門評審之前,采用微機和手工賬并行的辦法。每月末,會計核算人員必須將手工賬與微機賬進行核對。保持手工賬與微機賬一致。

  第五十條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系統的管理,嚴格按照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程序和權限規定執行。電子支付密碼器、智能ic卡、賬戶密碼和操作人員密碼是使用企業銀行系統的關鍵要素,應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員卡應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則,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和操作員分別設制密碼,不得一人統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醫療規章制度8

  一、醫療登記、統計制度

  (一)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二)門診部應當做好門診登記和住院登記,填寫住院卡片和傳染病報告卡,并匯總各科病員流動情況,每日報醫務科和醫療信息統計室。

  (三)各臨床科對出入院的病員應詳細填寫病案首頁、出入院登記和病員流動日報,對搶救重危病員,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發生醫院感染、醫療差錯和事故,以及輸血、輸液反應等均應詳細登記,并按規定上報。

  (四)醫技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五)醫療信息統計室負責全院醫療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實施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做好衛生統計報表工作,經院長審核簽發,按時上報。

  (六)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七)各種報表報出的時間

  1、日報:次日上午九點報出(假節日等特殊情況例外)。

  2、月報:于下月5日前報出。

  3、季報:于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出。

  4、年報:于下年度1月20日前報出。

  5、半年報:于7月15日前報出。

  6、全年統計匯總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內報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類年報于下年度1月15日前報出。

  二、病案管理制度

  (一)醫院病案室負責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對規定范圍的建案病歷,要按疾病分類建卡編號,統一集中管理。

  (三)傷病員和家屬不得擅自翻閱、轉抄、復制病案。

  (四)本院醫師借閱病案,應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按期歸還,院外醫療單位借閱病案,必須持醫療單位,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

  (五)涉及醫療糾紛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鑒定處理之前,應由醫務科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未經醫院領導批準,不得借閱、轉抄或復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歸檔情況,有權向臨床科室查詢未歸病案的下落,按時向院領導書面報告病案歸檔及管理情況。

  (七)住院病案應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資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潔整齊,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室內應禁止吸煙。

  三、醫學圖書管理制度

  (一)醫學圖書室應按《中國圖書分類方法》對書刊進行登記、分類、編目、排架,健全室藏圖書目錄,方便讀者查詢。

  (二)凡本院工作人員借書,必須辦理借書證,憑證借閱,離院時要辦理還書退“證”手續,每次借閱書刊不得超過二冊,借閱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不還時,圖書室有權催還,超過三個月不還者,按丟失圖書進行扣款賠償(原書價3—5倍)。

  (三)讀者應愛護書刊資料,借閱的圖書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在書刊上批畫、涂寫、撕剪、損壞和丟失,違者按規定賠償,凡損失或丟失圖書室的.孤本或價值較高的書刊要加5—10倍賠償。

  (四)圖書室工作人員應密切配合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定期介紹新書刊雜志內容。

  (五)近期雜志、工具書及圖書室僅存孤本,只準在室內閱讀,不得拿出室外。

  (六)圖書室內應保持安靜整潔,禁止吸煙,上架的期刊,閱讀應放回原處,非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私拿期刊。

  四、微機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員使用計算機,必須愛護計算機和機房其他輔助設備,各種設備的使用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應用軟件應當定期進行檢毒處理,外單位軟件未經檢毒處理,不得使用和復制。

  (二)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各種資料的保管工作。在使用中,一律按有關保密制度辦理,不得外傳、遺失、泄密。

  (二)進入機房必須穿工作服、換拖鞋,機房要保持整潔、機房嚴禁吸煙、會客喧嘩、玩游戲及其他一切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

  (四)信息資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凡需要調用、復制,應經領導審批,有密級的資料需經院領導同意。

  (五)工作完畢關好機器,切斷電源、關好門窗,保證安全。

醫療規章制度9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霧氣、水氣等都能傳播細菌和病毒。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健康的免疫保護都會減少細菌和病毒感染的機會。防御細菌和病毒感染最好的辦法是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高防護效果需依靠良好的人個衛生習慣以及正確的操作方法執導:

  1、處理污水、處理清洗格柵柵渣、排除污泥,或做其他直接接觸污水和污泥的操作時都要戴口罩、膠皮手套和工作服,必要時需戴護目鏡。

  2、手被劃傷、燒傷或皮膚破損時,要戴手套工作。

  3、工作完成后,要用熱水和肥皂徹底洗手。

  4、指甲要短,要用小刷子洗掉指甲上的異物。

  5、把干凈衣服、上班更換的衣服與用過的工作服分開放置。

  6、工作時若受傷應及時上報并接受緊急處理。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

  一、污水處理是對醫院污水凈化。污水處理員負責施藥、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及管理工作。

  二、污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有關污水處理的制度。

  三、必須執行嚴格的污水處理程序、排放標準。

  四、工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辦事,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經常對設備進行保養、檢查、維修。

  五、愛護公共設施及財產,注重節約,防止丟失和損壞。

  六、污水處理站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出,防止壞人破壞。

  七、經常保持設施、環境、工作場地的清潔衛生,做到整潔美觀。

  八、加強污水處理的藥物管理,杜絕徇私舞弊。

  污水處理人員職責

  一、堅守工作崗位,嚴格交接班制度。

  二、忠于職守,講求職業道德,保證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

  三、嚴格操作規程,愛護、保養好設備,使設備正常運轉。

  四、愛護污水處理站的一切設施和設備,防止丟失和損壞,并注意經常檢查、保養。

  五、禁止非污水處理人員進入污水處理站。

  六、搞好清潔衛生,經常保持站內外整潔。

  七、隨時接受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抽查或檢查。

  污水處理操作規程

  一、準備工作

  1.檢查提升水泵是否正常,并作好水泵的啟動準備(灌引水、加油);檢查風機、空壓機內的潤滑油是否足夠;檢查壓濾機的液壓油是否足夠;

  2.配好運行所需的備用藥劑。聚合氯化鋁(PAC)。聚合氯化鋁按10%的濃度配制。即100kg水中溶解約10kg的固體藥劑;

  二、運行

  1.接觸氧化池曝氣采用回轉風機的方式。二氧化氯發生器的操作按該設備的說明進行。

  2.根據出水情況,確定沉淀池之前是否加入藥劑,按50噸/天廢水計算,PAC的量約為2.5kg。按2噸/小時流量計算,PAC按10%濃度計算,加藥泵的流量控制在1L/h。

  三、管理

  1.在污水處理過程中應作好各設備的日常維修工作。具體可根據每個設備的說明書要求進行日常操作。

  2.水泵起動前要加好引水及潤滑油,嚴禁水泵空轉;

  3.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安全,由于醫院廢水中含有較多的有害細菌,操作過程中注意安全防護,如:口罩、橡膠手套等。

  4.處理站內的鋼制結構部分要定時進行防腐保養。

  5.要做好每日的操作記錄,并定時交相關部門檢查。

  6.有條件的話,平時要自行進行常規控制指標的監測。

  7.如遇到處理上不能自己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與管理部門及貴州貴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系,以便及時處理。

  污水處理操作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一)崗位操作人員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原始記錄整潔,準確可靠;

  3.按時巡回檢查,發現異常及處理;發生事故要正確分析判斷、處理,并及時匯報;

  4.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場所衛生、整潔;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器具;

  6.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二)常見事故與安全衛生對策

  1.常見事故與危害

  a.污水處理設施配置的電器設備很多,如不注意安全會發生觸電事故,造成人身傷害;

  b.污廢水池、檢查井易產生和積累有毒有害氣體,清理廢水池、井下清淤時,如防范措施不當,易發生中毒甚至死亡;

  c.未按操作規程和設備檢修程序進行生產巡查以及設備檢修時,易發生設備事故;

  d.長期接觸污廢水、污泥等污染物,如衛生防護不當,易感染各種病菌、嚴重者可能會發生疾病,影響身體健康;

  e.機械設備運轉產生噪聲污染,應采取防噪減震措施,降低對身體的危害。

  2.廢水處理設施安全對策

  (1)機械操作中的安全措施

  嚴格按操作規程對運轉的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動手進行檢修時關上開關,在修理機械設備有時需要將設備拆卸,因拆卸在地面產生較大孔洞時要加蓋。在狹小場所進行檢修時,要即使無旋轉設備也存在危險,要采取人員防護措施。

  (2)電器操作中的安全措施a.防觸電

  要嚴格遵守電器設備的安全操作,嚴格對電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b.配電房及泵房

  在配電室特別是高壓電室內,要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同時要建立危

  險標志;

  c.停電作業

  對設備及線路進行檢修時,要將電源斷開后在進行作業;d.信號表示

  各種報警裝置,必須始終處于良好的狀態,否則發生異常時無法起使用。

醫療規章制度10

  一次性醫療用品選購、運用管理制度

  1、醫院所運用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需由藥劑科統一集中選購,運用科室不得自行購入。

  2、醫院選購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必需從具備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3、每次購置,選購部門必需進行質量驗收,并查驗每箱(包)產品的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消毒或滅菌日期及產品標識和失效期限。

  4、各科室安排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到了庫房后,庫房人員應剛好通知科室,各科室必需將安排單上的一次性醫療用品按要求領走,不得無故拒領,避開因失效過期造成損失。

  5、運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它異樣狀況時,必需剛好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具體記錄,報告醫院感染管理科、藥劑科和設備選購部門。

  6、醫院發覺不合格產品活質量可疑產品時,應馬上停止運用,并剛好報告當地藥品監督部門,不得自行做退、換貨處理。

  7、一次性醫療用品運用后,須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統一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賣給無回收證件的單位或個人。禁止重復運用和回流市場。

  8、未經批準不得在臨床試用任何產品。

  9、醫院在行政查房時應對各科室一次性醫療用品的運用和倉儲進行監督檢查。如查實科室或醫務人員私自選購運用一次性醫療用品的,將按醫院規定進行懲罰,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將由當事人或科室擔當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儀器設備驗收、入庫、調試制度

  1、儀器設備的'驗收包括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因以合同為依據。進口設備必需在索賠期內驗收完畢。

  2、5000至1萬元/件(臺、套)設備的驗收,由選購員、設備檔案管理員、保管員(必要時需有修理技術人員與運用科室有關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后,共同簽名,由倉庫保管員入庫保管或辦理出庫交運用科室領用。

  3、1萬至10萬元/件(臺、套)醫療設備的驗收,由設備科負責人、修理技術人員、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員、運用科室負責人共同驗收、安裝調試合格后,共同簽字入庫。必要時由廠方或賣方派員安裝調試合格后,方能簽名入庫或辦理出庫交運用科室領用。

  4、10萬元/件(臺、套)以上和進口設備,必需經過商檢(進口設備),由廠方或賣方派員安裝調試合格后,由設備科負責人、運用科室負責人及驗收人員共同簽字入庫或辦理出庫交運用科室領用[其中50萬元/件(臺、套)醫療設備,由主管院長主持驗收]。

  5、全部醫療設備和醫療用品,必需由保管員填寫領用出庫單,交由運用科室負責人或指定專人

醫療規章制度11

  一、中醫科應以繼承、収掘、整理、提高祖國醫學遺產為宗旨,積極搞好門診和病房工作。

  二、中醫科病員的入院、出院、飲食、護理均由中醫決定。診斷、治療以中醫方法為主,必要時可請西醫協劣。

  三、中醫可按病員病情簽署診斷、病假、死亡等有關醫療證明。根據理、法、方、藥的原則,認真書寫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病歷(包括門診病歷)。病歷記載要完整、準確、整潔,要簽全名。

  四、對亍年老、經驗豐富的中醫,應配備水平較高的青、壯年中醫或西學中醫師,作為劣手,繼承幵整理其學術經驗,積極開展中醫的科研工作。

  五、承擔中醫和西醫學習中醫的教學工作,認真帶好進修、實習人員,定期開展中醫學術活勱。

  六、積極采集民間土、單、驗方,進行整理、篩選、驗證,對確有療效的要推廣應用。

  七、積極弘揚中醫的特長,如針灸、推拿、正骨、男科、婦科、皮膚科等,設與科門診方便群眾就醫。

  八、院外處方,原則上丌轉抁,只能供參考。醫師未見患者,一概丌得開處方和抁方。

  九、對亍特殊的煎藥方法及服藥時間,醫師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幵在處方上注明。

  十、中醫治療的'住院患者,是否需要隨診,由會診醫師確定,幵認真做好記錄,定期隨診。各科中醫隨診的患者,出院前三天經治醫師通知隨診醫師停開中藥,以免造成浪費。

  十一、在弘揚中醫特長的同時,有選擇地吸收和應用西醫的成功經驗,丌斷探索中西醫結合治病的新路子。

醫療規章制度12

  1、為加強車輛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車輛系指公司的客、貨車輛。

  3、車輛應由專職司機駕駛,需由他人駕駛時,應盡駕駛人責任,但不得交無駕照人員駕駛,否則發生一切后果由專職司機負責,并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專職司機負責車輛的檢查、保養與維修,確保行車安全。

  4、與車輛相關的證件、保險卡等資料由駕駛人員保管。如有遺失,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人員負責。

  5、車輛行駛途中應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規則,若違規罰款由司機承擔。

  6、各部門用車,應事前申請,經總經理同意,統一安排、調度。杜絕一人一車、一事一車的浪費現象。

  7、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客戶例外。

  8、司機根據行車里程、時間,以及用車部門,準確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以保證車輛的節能降耗。

  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醫療規章制度13

  為了貫徹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環保局《醫療廢物集中處理技術規范》,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醫療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理過程中的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此規章制度。

  一、執行四級醫療廢物管理制度,主管院長為第一責任人,院感科(預防科)為監管部門,檢查指導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理工作,各相關科室分類收集、暫存醫療廢物,后勤科制定專人收集、運送醫療垃圾到指定地點。

  二、各相關科室收集、暫存醫療廢物,放置于特殊標識貯存袋或盒內,盛裝容器達3/4滿時封閉容器口,暫存醫療廢物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三、后勤設專人管理、收集、運送醫療垃圾,每日至少2次,增加次數不限,收集、運送醫療垃圾前與要有交接手續,簽字或蓋章為準,交接手續保存三年。

  四、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開,醫療垃圾嚴禁混入生活垃圾中,傳染病區所有垃圾按醫療垃圾處理,且雙層包裹。檢驗科血制品醫療垃圾要高壓滅菌處理后,雙層包裹交出。

  五、任何人不得買賣醫療垃圾。

  六、我院醫療垃圾一律交給阜新優藝實業公司,做無害化處理。

  七、全院相關人員每年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2次,做到全員知曉。

醫療規章制度14

  第一條:總則

  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礎,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各級人員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總臺接待員認真記錄考勤情況,公司綜合事務部負責監督、匯總、報告。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及時、認真、準確的記錄考勤情況。

  2、如實反映本公司考勤中存在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附件。

  4、及時匯總考勤結果,向總辦報告。

  第三條:上、下班時間及打卡時間

  上午:9:00—12:00,若遇加班或開會等前一天延長下班時間,可向后延半小時。

  下午:14:00—18:00,(員工食堂開飯時間:中午:12:00)。

  第四條:遲到、早退

  1、員工每日早9:10之后,下午14:10之后到公司視為遲到。

  2、員工每日在中午、下午規定的下班之前無故離開公司視為早退。(外出工作辦事,均應向部門同事和總臺接待員說明去向)。

  3、因公不能按時打卡,需持部門證明交綜合事務部,方不以遲到、早退論處。

  4、公司綜合事務部定期匯總考勤情況,凡遲到、早退累計六次以上者給予黃牌警告一次并作為年終年度年薪考核依據之一。

  第五條:事假

  1、員工遇私事,須于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批準后予準假。如確難以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方式請假,待回公司后及時辦理補假手續(下同)。

  2、一般員工請假在二天內,由其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主管副總審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簽署意見后轉呈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二天以內,應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批,三天及三天以上,需持醫院證明,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核后轉呈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①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②打架斗毆、違紀行為造成無法上崗;

  ③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2、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均為自動解聘。

  第八條:工傷

  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指非違規操作的意外所致),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并經相關鑒定機關確認,可按工傷假記考勤,工傷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婚假

  員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10個日歷天(不含旅途)。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條:喪假

  員工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不含旅途),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一條:產假

  員工產假為90個日歷天。本公司實行考核年薪制,員工產假期間的發放工資標準為:本人崗位考核年薪的.40%計發(外出補貼不發)。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項,經總經理室制訂后報董事會批準補充。

  第十三條:生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公司行政辦公室。

  醫療設備管理公司的規章制度3

  第一條施工單位負責人招聘(晉升)制度

  1、招聘負責單位為裝飾公司質管中心——工程管理部;

  2、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應聘(晉升)條件:

  (1)在合肥市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工作五年以上、從事室內裝飾施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有固定施工隊伍;

  (3)中專以上文化,身體健康。

  3、招聘(晉升)程序:

  應聘(晉升)者報名————工程部經理審核其提供的資料(個人資料、施工隊伍工人資料)————面試(口頭考核、書面考核)————總經理對固定施工工人施工能力考核————總經理對施工實景考核;

  4、錄用:

  考核合格的應聘(晉升)者交納壹萬元工程保證金、質量押金后(或由其墊資壹萬元)簽署錄用協議;對其所屬施工工人按招聘程序進行考核招聘并進行上崗前培訓。

  第二條施工單位定級制度

  1、施工單位(以項目工程部為施工單位)等級劃分

  (1)a級:符合下列綜合條件的施工單位:

  a、季度內在建工程中,客戶投訴率小于5%者;

  b、季度內樣板工程率20%以上者;

  c、季度內回頭工程率35%以上者;

  d、季度內售后服務表彰率為20%以上者;

  e、季度內因工程質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罰款率小于5%者;

  f、季度內因工程質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戶結算扣款額占工程總額比率小于3%者。

  (2)b級:符合下列綜合條件的施工單位:

  a、季度內在建工程中,客戶投訴率小于15%者;

  b、季度內樣板工程率5%以上者;

  c、季度內回頭工程率20%以上者;

  d、季度內售后服務處罰率為"0"者;

  f、季度內因工程質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罰款率小于15%者;

  g、季度內因工程質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戶結算扣款額占工程總額比率小于5%者。

  (3)c級:不符合a、b級條款之一的合格施工單位;

  (4)d級:留在公司察看或試用期施工單位;

  2、定級方式:

  由市場對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情況及季度考評結果進行統計公布,由工程部核實后進行等級鑒定。

醫療規章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服務中涉及的醫療器械產品安全、人員、制度、技術規范、設施、環境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制定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根據醫療器械分類與風險分級原則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的安全控制及監測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的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根據衛生部有關管理規范和監測評價體系的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依據本規范制定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體系。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由院領導負責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醫療行政管理、臨床醫學及護理、醫院感染管理、醫療器械保障管理等相關人員組成,指導醫療器械臨床安全管理和監測工作。

  第二章臨床準入與評價管理

  第六條醫療器械臨床準入與評價管理是指醫療機構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療器械合法、安全、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術措施。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采購論證、技術評估和采購管理制度,確保采購的醫療器械符合臨床需求。

  1、目的

  確保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提高本公司的信譽。

  2、依據

  本制度依據《湖南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和本公司有關制度制訂。

  3、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各部門。

  4、內容

  4.1應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進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商品,認真檢查“證,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蓋有供貨單位公章的資質證件復印件。

  4.2在購進醫療器械時要選擇合法的供貨單位,并收集供貨單位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

  4.3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合法的產品,收集產品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及相關的產品標準的質量合格證明。

  4.4購進首營商品,需經質量部門審核合格后,經經理簽字方可進貨。

  4.5不得購進未注冊的醫療器械,不得購進無法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淘汰的醫療器械。

  4.6購進醫療器械應向供應廠商索取合法的票據,購進管理要有完整的購進檔案,并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記錄購進日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產品名稱、生產單位、型號規格、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及經辦人、質量驗收人員簽字等內容,購進記錄應真實、完整。做到票據、賬卡、貨物相符,記錄按規定妥善保存。

  4.7效期商品進貨,嚴格按照“勤進快銷,供需平穩,經營有序”的原則,防止庫存積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8每年對購進情況進行質量評審。

  (一)感染管理的組織機構

  1、醫院內感染管理委員會:醫院內感染管理委員會是以降低醫院內感染的發生為目標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監督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實施感染控制和管理計劃。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業務副院長兼任,其他成員為有關學科的科主任組成。

  2、醫院內感染管理辦公室:是醫院內感染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直屬醫務部領導的專職機構。

  3、臨床科室院內感染管理小組:組長為各科室主任兼任,另外有一名監控醫師和監控護士。

  4、醫院內感染管理監控員:一般由個科住院總醫師和護士長擔任,也可指定專人管理。

  (二)各級感染管理組織職責

  科室院內感染管理監控員職責

  ①、在醫務部領導下,在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的指導下,做好本科室院內感染管理制度的落實。

  ②、負責醫院內感染的日常檢測,結合本科室實際采用有效的消毒滅菌方法并對醫務人員(包括護士、清潔工)進行有關控制醫院內感染的消毒、滅菌、隔離等教育工作、督促檢查本科室工作人員,認真執行消毒、滅菌、無菌操作和隔離技術等規章制度的落實。

  ③、及時發現患者中發生的醫院感染,協助并督促主管醫師留取標本,使院內感染病例的病原送檢率必須達100%(其他感染的病原送檢率須達60%),填寫病歷首頁并向感染管理辦公室報告,使院內感染漏報率20%,采取控制措施。

  ④、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積極向護理部提出關于消毒滅菌、控制院內感染的合理化建議,并進行有關方面的科研工作,使院內感染率10%。

  (三)醫院感染管理的控制措施

  1、消毒滅菌與隔離

  ①、醫院必須遵守消毒滅菌原則,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滅菌;接觸皮膚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須消毒。所有需要消毒和滅菌的物品都必須徹底清洗干凈。污染醫療器材和物品,均應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滅菌。

  ②、根據物品的性能選用物理或化學方法進行消毒滅菌,滅菌首選物理滅菌法,如壓力蒸汽滅菌(如手術器械、各種穿刺針、注射器等)、干熱滅菌(油、粉、膏);不耐熱、不耐濕物品可選用化學消毒法,如環氧乙烷滅菌(如各種導管、精密儀器、內窺鏡、人造移植物等)、2%的戊二醛浸泡滅菌等;消毒首選煮沸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才用化學方法。

  ③、化學消毒根據不同情況可分別選擇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劑。使用化學消毒劑必須了解消毒劑的性能、殺菌譜、使用方法、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時注意有效濃度,并定期監測。用于盛放消毒劑的容器應視不同情況進行清洗、消毒或滅菌。

  ④、甲醛不能用于空氣的消毒,甲醛熏箱可用于不耐熱、不耐濕物品的消毒,不能用于滅菌,消毒方法不能采用自然揮發熏蒸法。

  ⑤、連續使用的氧氣濕化瓶、霧化器、呼吸機及其管道、早產兒暖箱的濕化器等器材,必須每周消毒;用畢進行終末消毒,干燥保存;氧氣濕化液應每日更換無菌水。

  ⑥、手部皮膚的清潔和消毒應達到以下要求:

  1、用流動水洗手,開關最好采用腳踏式、肘式或感應式。

  2、清潔劑應保持清潔、干燥。

  3、擦手毛巾應保持清潔、干燥,每日消毒。

  2、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用器具的管理

  ①、醫院感染管理科(辦公室)負責對本單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用器具的采購、使用管理及回收處理進行監督,并對購入產品的質量進行監測。

  ②、醫院所購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用器具的生產廠家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或生產許可證及衛生許可證。

  ③、醫院采購部門每次購置必須進行質量驗收,定貨合同、發貨地點及貸款匯寄帳號與生產企業相一致。并查驗每一批號產品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及失效期,隨機進行產品生物及熱原抽檢。

  ④、醫院采購部門專人負責建立登記帳冊,記錄每次定貨與到貨時間、產品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產品批號、失效期、供需雙方經辦人姓名等。

  ⑤、嚴格保管,庫房庫存,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存放于地板架上,離地面20公分。不得將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至使用部門。

  ⑥、使用科室不得擅自購進、更換一次性使用醫療器具,對一次性使用醫療器具應計劃領取,使用前檢查單包裝有無破損、失效、產品有無不潔凈等。

  ⑦、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物理性、化學性變化,感染或有關醫療事件,必須留下樣本,按規定登記發生時間、種類、臨床表現、處理結果;所涉及一次性無菌醫用器具的生產單位、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及供貨單位、供貨日期等,及時上報。

  ⑧、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輸液(血)器等無菌醫用器具用后,實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重復使用和回流市場。

  3、抗菌藥物應用的管理

  ①建立健全全院抗菌藥物應用的管理網絡,加強抗菌藥物應用的宏觀調控和管理。

  ②根據本院用藥特點制定相應的《抗菌藥物應用管理制度》。

  ③定期組織抗菌藥物應用的相關人員、管理人員進行有關有針對性的培訓。

  ④醫院應指定一名抗菌藥物專家或有抗菌藥物應用經驗的醫師,負責全院抗菌藥物應用的管理與咨詢。

  ⑤對各級醫師、護士、醫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抗菌藥物應用管理的要求:

  1、上述人員應主動學習抗菌藥物應用的知識,并接受相關的培訓。

  2、醫師應掌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各種理論知識,用藥前應送標本,根據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結果、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和藥物經濟學等,嚴格掌握適應癥,合理選用藥物。

  3、護士應了解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理作用、抗菌譜和配制要求,準確執行醫囑,并觀察病人用藥后的反應;積極配合醫師做好各種細菌培養標本的留取和送檢工作,提醒醫師在應用抗菌藥物前,原則上都應送細菌培養標本。

  4、藥房應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定期向臨床醫務人員提供有關抗菌藥物的信息。

  5、管理部門按照抗菌藥物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核查與信息反饋;微生物室要定期公布臨床標本分離的主要致病菌及其藥敏實驗結果,以供臨床選藥參考。

  ⑥醫院應對抗菌藥物應用率進行統計,應用率應逐年降低,力爭低于50%。

  ⑦有條件的單位應開展抗菌藥物應用管理的科研工作。

  一、口腔診療區域和口腔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區域應分開設置。使用的口腔診療器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進入病人口腔內的所有診療器械,必須達到“一人一用一清洗一消毒或者滅菌”的要求。

  2、凡接觸病人傷口、血液、破損粘膜或者進入人體無菌組織的各類口腔診療器械,包括手機、車針、根管治療器械、拔牙器械、手術治療器械、牙周治療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滅菌。

  3、接觸病人完整粘膜、皮膚的口腔診療器械,包括口鏡、探針、牙科鑷子等口腔檢查器械、各類用于輔助治療的物理測量儀器、印模托盤、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須達到消毒。

  4、凡接觸病人體液、血液的修復、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須消毒。

  5、牙科手機及其它耐濕熱需要滅菌的口腔診療器械,采用壓力蒸汽滅菌的方法進行滅菌。

  二、醫護人員應嚴格執行標準預防的原則,進行口腔診療操作時,必須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現病人血液、體液噴濺時,應戴護目鏡或防護面罩,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必須嚴格洗手或手消毒。

  三、醫務人員戴手套操作時,每診療一個病人應當更換一副手套并洗手或手消毒。

  四、在拍小牙片時,醫務人員應認真洗手,戴一次性手套進行操作,要求患者在拍片前認真洗手或戴一次性手套將牙片放入指定位置。

  五、每次治療前和結束后,應及時踩腳閘沖洗管腔30s,有條件時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機或配備管腔防回吸裝置。

  六、口腔診療過程中產生的感染性廢物,裝入黃色醫療廢物袋中,扎緊袋口,標簽注明。一次性無菌口腔治療盒中的鑷子、探針等銳器物用后放入專用的利器盒內。

  七、口腔診療區域內環境應當保持整潔,每日對口腔診療、清洗、消毒區域進行清潔消毒;每日定時通風或進行空氣凈化;有污染時及時進行清潔、消毒處理,每周對環境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潔、消毒。

  八、對選用化學方法進行浸泡消毒或滅菌的器械在使用前,應當用無菌水將殘留的消毒液沖洗干凈。

  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指示,結合本部門工作,做好消防工作。嚴格遵守消防條例、法規、防火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制止任何違反消防制度的行為。

  1、布置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災隱患。

  2、對本部門的防火重點要專人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項防火安全,發現隱患及整改。

  3、維護保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

  4、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

  5、發現火險積極撲救并及時準確報警,控制火災發展。

  6、熟悉本崗位的環境、設備、物品及安全操作規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檢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設備的擺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7、對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地方或物資庫,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各類物品按條例有關規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暢通。)

  8、不準在辦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物品,對暫時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及時清理。不準將衣物放在臺燈罩上烘干或在室內、房間內焚燒物品,下班前要關閉電腦等用電器。

  9、不準使用電器設備加熱東西,如因工作和維修使用電烙鐵或其他電熱工具時要注意防火安全,人離時要切斷電源。

  10、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行政部批準。

  11、外來施工人員須在醫院內夜間作業時,必須由行政部批準并安排專人實施安全管理。

  1、根據國家對醫院實行

  "金額管理,差額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原則,醫院各項收支都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內。

  2、在編制預算時應根據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部門下達的任務結合本院情況,本著開源節流增收節支、略有結余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3、收入預算應根據上年度實際收入水平,結合當年的計劃目標及醫療收費標準增減情況進行編制。

  4、支出預算應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水平,以及本年度工作計劃、收入預算、物價變動情況等進行編制,既要保證醫療業務活動的需要,又要量入為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兩者間關系。

  5、差額預算補助、專項補助、科研經費、大型維修、大型設備購置以及清欠基金等其他專項補助,按照上級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編制,做到專款專用。

  6、使用分配的各項資金收支預算,應根據收支結余和有關規定提取金額編制。

  7、各項預算報表經院長辦公會審定后嚴格管理。

  1、為保證醫院各項物資、材料供應及時,確保醫療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醫院工作所需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醫療器材、維修材料等物料采購,均適用此制度。

  3、后勤用品采購管理

  3.1后勤采購包括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等非醫療用品的采購,含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的采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與《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據各部門申報的采購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院領導審批)與后勤庫管核對庫存后集中進行采購。

  3.3采購員必須充分掌握市場信息,收集市場物資情況,預測市場供應變化,為醫院物資采購提出合理化建議。

  3.4采購工作必須做到堅持原則,掌握標準,執行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不允許有損公肥私的現象存在,做到無計劃不采購,質量規格不明不采購,價格不合理不采購。

  3.5采購物資做到及時、準確、適用,嚴把質量關;避免盲目采購造成積壓浪費。

  3.6對外加工訂貨,要對生產廠家及物資的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考察,將結果與使用單位協商,擇優訂貨。

  3.7簽訂定購合同,必須注明供貨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交貨時間、貨款交付方式、供貨方式、違約經濟責任等。 3.8凡購進一切公用物資,必須經庫房辦理驗收手續,庫房驗收時,應對數量、質量、規格等認真核查,做到發票與實物相符,并依據采購員采購發票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予入庫。

  4、醫療器材采購管理

  4.1普通器械:根據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藥械科供應人員與科室協商制定品種、規格及數量基數。正常損耗交舊換新,由于任務變更等原因可增減基數。

  4.2裝備性儀器設備:由各科室年終提出下年度新購進、更新計劃并填寫可行性報批表(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產地、申報理由等),交藥械科匯總。萬元以上儀器裝備應附有技術論證報告(即從技術上說明購買該臺儀器及選定該廠產品的較詳細理由),報院醫療器械管理委員會(或藥械科)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呈醫院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數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規律定期提出計劃交藥械科供應部門采購供應。

  4.4裝備性儀器設備一般為合同訂貨,統一由藥械科對外訂購。合同應明確以下事項:

  4.4.1關健性指標,如質量、性能技術要求;

  4.4.2到貨不合要求應立即提出退換或索賠;

  4.4.3交貨期限,規定到期不交貨的賠償條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訓計劃;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儀器設備需自行購買的,要經科室主任審查、簽字同意,向藥械科聲明后,并經醫院總經理同意,方可自行購買,購買后攜儀器實物到藥械科補辦驗收、出入庫等手續。

  4.6所有醫療器械和儀器設備都由藥械科倉庫發放,各科室指派專人憑領物單領取。

  4.7醫師個人使用的聽診器、叩診錘、音叉、檢眼鏡等,醫院正式醫師由科室主任或醫務部門批準,由藥械科供應部門一次性配備登記,易損部分以舊換新,調離本院或離開醫師崗位時應交回撤賬;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個人使用的器械,發給負責“三生”管理的人員保管,并保持適當基數,輪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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