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規章制度通用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通用,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加大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公司在生產發展中堅持貫徹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保護資源與控制損害相結合、統籌規劃、專項治理、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2、公司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依靠科技進步治理生產廢水、以及生產廢水閉路循環、生產廢渣綜合利用、煙塵治理、防治環境污染、發展潔凈生產。
3、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保處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4、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在清潔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力,也有保護環境和國家資源的義務。
二、環境管理
1、公司環境保護處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及上級環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解決公司環保工作的重大問題,審查、確定公司環保規劃和目標并提出相應要求,領導和協調全公司的環保工作,建立定期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公司環境保護處是公司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發揮管理職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公司的環保規劃和目標及全年工作計劃;負責全公司環保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技術培訓和推廣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并及時上報有關環保報表。
2、各單位要建立環保目標責任制,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環保工作負責,負責制定環保工作年度計劃、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及污染事故的處理。
3、各單位要制定本單位污染源治理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經公司審查后列入年計劃,并要認真組織實施,做到治理一項、驗收一項、運行一項。
4、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排放。
5、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污水治理,減少污水排放量;堅持做好生產廢水閉路循環和生產廢水綜合處理工作。
6、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噪聲污染。
7、強化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環保設施必須與生產主體設備同時運轉、同時維護保養。
(2)環保設施由專人管理,按其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運行記錄。
(3)實行環保設施停運報告制度,使用環保設施如發現有問題要及時填寫《環保設施停運報告》并上報環保處。
8、執行國家環境報告書制度;執行國家三同時制度;執行國家排污申報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執行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執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9、及時上報環保報表,做到基礎數據準確可靠。
10、搞好環保宣傳教育和和技術培訓,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提高全公司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
1、努力做到清潔生產,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減少和防止污染物的產生。
2、綠化、美化環境,加強樹木、花卉、盆景、景點的管理,建成花園式工廠。
3、引進和推廣環保先進技術,開展環保技術攻關。
4、加強環保檔案管理,制定檔案管理制度。
三、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在可能或者已經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控制污染蔓延,減輕、消除事故影響。在重大事故或者突發性事件發生后2小時內,應向公司環保處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
2、各車間負責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3、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選擇符合環保要求的方式和設施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對固體廢物不得隨意異置、堆放、傾倒。
4、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類、堿液、劇毒液的廢水,嚴格限制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染物,防止水體污染。
5、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6、設計、制造、購銷、安裝、使用鍋爐設備,必須執行國家或省有關鍋爐設備環境保護的規定。
7、金屬冶煉、一噸以上鍋爐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必須配備脫硫設施或采取其它脫硫措施。運輸、貯存能夠散發有害有毒氣體或者粉塵的物質,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氣和環境。
8、嚴格控制噪聲,防治噪聲的污染,公司內各種噪聲大、震動大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應當設施消聲、防震設施。
四、環境監測
1、不定時由公司環保監測人員進行環境監測。
2、由各單位環保管理人員定期配合、接受中鋼環保處對單位內鍋爐、窯爐年檢和污水采樣測試工作。
3、各車間負責車間整個污水排放的過程化驗,做好記錄,并將化驗結果定期報送公司環保處,同時負責廠區污水、酸堿綜合處理排污工作。
五、獎勵與處罰
1、公司將對下列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1)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環境管理、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2)在環境管理、清潔生產、推廣應用潔凈技術、防治污染、綜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貢獻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對污染事故及時報告的有功人員。
2、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的單位或個人,將上報公司監督檢測中心環保部處,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罰款:
(1)拒絕環保辦公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3)未對原有污染源進行治理,再建對環境有污染建設項目的。
(4)在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污染事故或突發性事件不及時上報公司環保處的。
(5)凡有污染源單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級主管部門處罰的。
六、附則本規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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