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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時間:2023-09-26 06:55:3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基本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1

  每位員工:

  在此提到的員工指的是:在公司內的所有員工,來訪者,供應商和承包商。

  所有員工有責任在整個工作期間認真查看工作場所的安全危害,對任何有可能給自己,他人或公司財產帶來潛在危害實施糾正或匯報管理層。員工的職責還包括全面遵守EHS過程程序,按規定配帶個人保護設備,參加安全會議。鼓勵所有員工參加安全委員會,為進一步改善/加強EHS貢獻智慧。

  不允許出現不安全的行為和發生可預防的事故。對于不遵守安全工作行為的任何員工,主管或經理執行必要的處分。

  完全和全面遵守符合公司EHS程序將被與公司簽約時考慮的一個重要部分。

  安全程序和規章制度通則:

  公司尋求為所有員工,承包商和來訪者提供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場所。為達到這一目標,以下安全制度通則需予以執行。

  通則:

  1、任何人酒后不允許進入工廠。

  2、必須在指定地點吸煙;

  禁止在吸煙區以外的地方吸煙。

  3、遵守公司內所有的標識,標牌和告示。

  4、不允許非公司人員獨自進入生產區域,必須在公司人員陪同下,穿戴好必須的個人保護設備,才能進入生產運營區域。

  5、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

  安全標準基本要求:

  一、爆破作業:

  只有被批準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按規定從事爆破作業。

  二、密閉空間:

  1、只有被批準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按規定從事密閉空間作業。

  2、員工不允許隨意進入受限制的空間進行工作。進入密閉空間工作前,必須有被批準的密閉空間作業許可證。

  3、每位員工進入受限制的空間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個人保護設備并且與其它員工保持通暢的溝通。

  三、掛牌上鎖:

  1、當執行設備維修保養時,所有的危險能量源必須通過掛牌上鎖程序進行控制。

  2、只有被培訓合格和批準授權的人才可以發放個人鎖具,和按規定從事掛牌上鎖作業。

  3、有清楚的掛牌和與其它相關人員,部門,和班組之間清楚地溝通。有清楚的掛牌上鎖作業活動記錄。

  四、電氣安全:

  1、只有持證人員才可以從事電氣工作操作。

  2、不允許員工單獨從事帶電操作。

  3、根據工作任務,按要求穿戴個人保護設備。

  4、臨時用延長線必須被固定和保護好。

  五、緊急準備和響應:

  1、在現場工作前,新的員工、承包商和訪客應當了解到緊急情況的程序。

  2、根據工作場所要求,急救箱內配備足夠的合適急救品。

  3、員工知道廠區的緊急集合點,知道緊急疏散路線。

  六、開挖采掘:

  1、挖掘前,對開挖的區域填埋的設施或結構進行評估,并且得到相關部門領導的書面批準。建立安全工作區以防止未經允許的雇員進入該區域。

  2、在開挖采掘區附近建立明顯的標志以示警告。

  3、定期檢查開挖采掘區。立即報告不穩定或潛在的不穩定邊坡。然后討論和采取正確的措施。

  七、消防安全:

  1、只能在指定地點吸煙。在可燃物存放和使用地點禁止吸煙。

  2、易燃物和可燃物應當按照控制遠離火源的方式管理。

  3、易燃液體如汽油,酒精,礦物油精,溶劑,錫罐等,應當置于安全的容器中存放和運輸,該容器上應當粘貼清晰明顯的標簽,說明成分和相關危害。

  4、需要使用消防或滅火設備(如滅火器、水龍、噴水器等)的事故應報告給內部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八、動火作業:

  1、只有持證人員才可以從事動火作業。

  2、在非指定的動火作業區域,動火作業前,必須有被批準許可的作業證。

  3、氣瓶有帽蓋保護和固定好。氧氣瓶,乙炔瓶存儲應始終保持至少3米距離。

  4、現場有合適類型的滅火裝置。

  九、清潔衛生:

  1、工作場所沒有不必要的物品材料。所有物品材料保存在合適的位置。

  2、禁止用壓縮氣體來進行個人清潔。

  3、每天工作結束后,承包商必須打掃整理工作場所,清理所有垃圾。承包商應清理帶走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雜質。

  4、始終保持臺階,樓梯等處干凈。物資材料應整齊堆放存儲。

  十、機械防護和傳送帶安全:

  1、運動的機械零部件必須進行防護,以保護人員。

  2、員工在任何機械設備旁工作時,不允許穿戴寬松的衣物、項鏈,或留有未束緊的長發、手表、戒指或其他珠寶。

  3、設備的防護罩或防護設備如有遺失或需要維修,應對設備實施圍欄隔離,以限制接近設備直到維修完成或更換防護設備。

  4、當設備運行時,防護罩不可移除。當需要去除防護罩進行維修或保養時,應正確執行掛牌上鎖程序。

  5、傳送皮帶不可以用來輸送人員、工具或設備,除非本身為此目的而設計。

  十一、移動設備:

  1、移動設備必須持證駕駛操作。操作人員需按要求進行資格續審。

  2、廠區道路車輛限速:20公里/小時,生產運營區域限速:5公里/小時。

  3、小車,產品車或貨車不能堵住行駛路線或影響車輛進入或離開。

  4、小車,貨車不允許進入廠區,除非得到相關經理主管的批準并在公司相關人員的引導下進入指定區域。小車,貨車卸完貨后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

  5、移動設備必須進行使用前檢查。如果發現影響安全操作的隱患,設備應停止使用,并有適當的標識,直到維修工作完成。檢查結果填在“移動設備操作前檢查表”中。

  6、移動設備必須安裝頂燈,如果適用,還應裝有警示裝置和安全帶。操作人員應使用這些設施。

  7、在運動的移動設備附近工作的員工應該穿戴熒光背心或帶高光條的工作服。

  8、禁止人員在藥物(包括酒精)影響下駕駛或操作移動設備,除非有專業醫師能夠確認他適合操作。

  9、叉車上只允許有一位員工,不允許叉車操作中有另外員工在叉車上,不允許站在叉車的叉子上面。

  10、在叉車加油或電池充電區域10米之內不允許吸煙。

  11、在容易打滑區域,需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打滑。

  12、禁止人員經過或工作在懸掛物下方。在設備維修保養前,所有的料斗、提籃或其它懸掛設備應完全降低或固定以防止墜落。禁止人員在移動設備下休息或者睡覺。

  13、廠區行駛摩托車應證照齊全,駕駛員應戴好頭盔安全帽。

  14、操作人員離開移動設備時,必須取走鑰匙。

  十二、個人保護設備:

  1、根據現場危害的情況和要求使用合適的個人保護設備。工作場所內必須的個人保護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眼鏡、熒光背心或帶高光條的工作服。

  2、個人保護設備應當檢驗,保養并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書使用

  十三、高空作業:

  1、在離基準面兩米或以上工作場所,沒有護欄或有高空墜落風險的情況下,應始終穿戴有防墜落設備。應使用四點、全身防護的安全帶防止高空墜落。背帶不能作為防墜落的保護。防墜落保護帶的延伸長度不能超過潛在的墜落高度。

  2、墜落防護設備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任何損壞的設備都需被及時維修或更換。

  3、固定點在使用前應被評估,以便確保能承受墜落的力量。

  4、在有水的地方區域或有溺水可能性的情況下,應穿戴救生裝置如救生圈。

  5、每位員工在使用梯子前應仔細檢查梯子。任何有缺陷的梯子將不允許被使用。

  6、梯子的長度應合適。當使用直梯或加長梯時,請不要站在最上兩個搭階上。

  7、禁止有人站在梯子上時移動梯子。

  8、在攀爬或下來的過程中,要始終面向梯子使用雙手。始終保持三點接觸。

  9、只允許一個人在梯子上。

  10、梯子搭階應保持整潔。搭階上有泥土或油脂容易使人摔倒。在爬梯之前,先檢查一下你的鞋底。

  11、梯子使用前應放置在合適的角度。不要把梯子放置在可以開啟的門上,除非確保門已被鎖上。

  12、使用時確保梯子不會滑。把梯子放置在固定的基礎上。不要把梯子放在可移動的物體上。

  13、當進行電氣接線或維修時,應使用絕緣梯。

  14、不允許使用木梯。

  十四、地面控制:

  1、在露天礦開采工作面或儲料堆附近開始任何作業之前,工作區域必須經由有經驗的人員對不安全的地面情況進行檢查。

  2、移動設備,如裝載機、卡車、推土機等,在開采工作面或儲料堆附近作業,應當從正確的角度接近工作面。當對開采工作面或儲料堆進行挖掘時,裝載機、卡車及推土機應當從盡可能的最低點裝進料斗,讓物料自動滑入料斗。儲料堆的'挖掘應當經可能均勻,不要在工作面挖出缺口。

  3、在設備與設備可能阻礙逃生的開采工作面或儲料堆之間禁止人員作業或穿行。

  4、開采工作面或儲料堆的基準面上禁止停泊車輛。

  5、當在高處臺階或位置進行任何采礦活動時,在開采工作面的基準面或臺階上不能進行作業。

  十五、承包商安全:

  1、培訓要求:在進入場地工作前,所有承包商人員必須接受特定的承包商環境健康安全培訓,確保他們至少熟悉場地的潛在危害,如何控制管理危害,緊急響應程序,公司環境健康安全標準要求,至少熟悉有關S6的要求。只有經過培訓的承包商經批準后才可以在場地工作。

  2、監管承包商人員的活動。如果承包商的活動有違反公司標準或相關的法規要求,將對其進行處罰,包括:直至終止場地活動。

  3、所有涉及到承包商的事件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到公司,公司將組織調查,并采取相應的糾正預防措施。

  4、承包商應為他們的工作人員提供合適的急救和醫療服務,如果需要。除非另有與公司的書面協議。

  5、有能清楚辨識場地承包商的管理方法,和在緊急情況下能準確清點人員。

  6、承包商需要提供其工作的所有工作工具,設備,個人保護設備等。除非與公司另有書面協議。

  十六、起吊設備安全:

  1、起吊設備需持證操作。

  2、起吊設備在使用前需被檢查/評估,任何有缺陷的起吊設備不能被使用,并需清楚標示維修。

  問題的解決:

  出現任何相關EHS的問題,公司管理層應盡快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承包商,來訪者管理控制:

  公司已制定“承包商管理程序和承包商現場檢查程序”,所有承包商和來訪者需理解遵守這一程序。

  致所有員工:你們應提醒通知要求承包商,供應商或來訪者遵守公司EHS方針程序。如果在你直接監督管理下的供應商,承包商或來訪者被發現有任何的違規行為,你將被依據以上所講的運行管理來進行執行。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2

  一、會計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進行記賬、算賬、報賬,規定,嚴格財經紀律,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晰。

  2、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財務計劃;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

  3、負責會計核算,按時申報各項稅費。

  4、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及銀行轉賬票據的收付,不得積壓,按時將現金送存銀行。

  2、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按規定限額執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營業款。

  3、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款項的審核批準制度辦理收付。

  4、開據支票,辦理匯款時要按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辦妥有關手續,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

  5、根據收、付款憑證登記銀行存款、現金出納日記賬,保證賬款相符。

  6、負責保管未簽發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聯。

  7、負責職工每月工資、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的審核和發放。

  8、結合公司的業務實際情況,每月匯總收付款憑證并將憑證交會計記賬。

  9、每月3日前,將上月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10、每月底將銀行存款余額、營業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計額報告總經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密碼不得泄露及外傳。

  12、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

  1、購置固定資產,必須有經批準的`購置計劃;購置時,經領導批準,可借用限額支票在計劃范圍內使用。

  2、購置的固定資產報銷時按財務制度審批程序進行。

  3、公司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等財產,包括機器設備、車輛、家具、電器、其他設備等,其財務管理和計提折舊,由財務室負責公司的資產管理和各項財產的登記、核對、抽查與調撥。

  4、每年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及低值易耗等財產,做到實物和賬表記錄相符,核算資料準確。對固定資產遺失、損壞的,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做出適當處理。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財務室專人負責保管。

  2、保管人員必須堅守職責,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印章帶出辦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嚴肅性。各類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上蓋章。印章使用必須做到用章登記。

  五、公司員工差旅費的規定

  1、職工因公出差,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一律乘座火車,可購硬臥車票。如因特殊情況需乘飛機者,必須報總經理批準方可乘座,否則不予報銷。若需乘船可購四等艙船票。

  2、在途補助。乘座火車和輪船每人每天按20元補貼,乘座長途汽車6小時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標準補貼20元。

  3、員工每人每天按80元標準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數計算;副總經理以上實報實銷,所住賓館不得超過三星級。

  4、住勤伙食補貼,每人每天20元標準。

  5、市內交通補貼,每人每天10元標準。

  6、公差人員報銷差旅費,必須在回公司五天內辦理報銷手續、繳還預借差旅費,否則作為挪用公款處理。

  六、物資采購規定

  1、各部門根據每年物資的消耗率、損耗率進行預測,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報財務室審核。

  2、計劃外采購或臨時增加的項目,也要制定計劃或報財務室審核。

  3、財務室對各部門采購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的計劃交行政部門監督實施。

  4、采購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辦理;大宗用品或長期需用的物資,必須向3家以上供應商摸底詢價,并簽定供貨協議。

  5、計劃外和臨時少量急需品,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采購。

  6、采購人員采購物資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轉賬支票或委托銀行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現金。

  7、轉賬支票結賬一般由出納根據采購人提供的準確數字或單據填制轉賬支票。若由采購人領空白轉賬支票與對方結賬的,轉賬支票必須限額。

  8、物資采購價值超過500元,賣方要求付現金的,必須由財務室審查,經批準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規定

  1、以公司名義向外發送的正式文件需經部門經理審閱,總經理簽發。

  2、以公司名義對內、對外簽定的合同,統一由財務室負責辦理,并在辦理完畢后將原件分類存檔,以便隨時備查。

  八、財務審批、報銷規定

  1、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事先擬訂支出計劃,報總經理同意后,再由經辦人按規定辦理借支或報銷手續。

  2、公司員工報銷,需下列審批程序:經辦人—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出納付款。

  3、上述開支的必須支出,如果總經理不在,需經電話請示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總經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補簽。

  4、員工個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準。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3

  公司法管理的基本制度

  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制度

  這個說法存在兩個問題:

  (1)立法主體問題。眾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體是國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體是股東會/股東大會,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會“制定”。

  對于“制定”,按照筆者對《公司法》的理解,應當是“最終決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為“擬定、起草”的意思,必然應當在股東會的職權中明確“審議批準(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權與經營權應當分離,因此董事會應當履行經營的職責,對公司起到經營管理的責任,因此應當有權限在《公司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范圍內“最終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內容問題。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經明確了的內容,為什么還要多此一舉、再制定個“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見,“基本管理制度”應當是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內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3.關于“具體規章制度”的理解

  總經理負責制定的“具體規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的細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實施細則、部門規章、業務流程管理、崗位管理、物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務性管理。

  綜上所述,公司法并沒有明確具體的管理制度,這為公司在管體體制上保留了很大的空間,但同時也會造成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權責模糊,建議公司可以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明確基本管理制度與公司章程的界定。

公司基本規章制度4

  1、為加強公司勞動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2、日常考勤規定

  2.1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時30分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30分。)

  2.2員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勤。

  遲到: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位為遲到。

  早退:未到規定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為早退。

  2.3員工日常考勤實行打卡制。

  2.3.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員工每天(包括加班)須保證至少兩個考勤記錄;

  2.3.2員工上下班需打卡,違反此規定者,給予雙方各書面警告一次并處以100元罰款;

  2.3.3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應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內填寫《未按時打卡說明書》,注明因公外出時間及原因,由授權領導簽字,報公司考勤員留存;

  2.3.4公司考勤員:人事專干、文員;

  2.3.5遲到早退的處罰:

  考慮公司辦公地點比較偏遠,目前公交車不太方便,員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電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遲到崗十五分鐘以內,不處罰,但必須對考勤員說明遲到原因,但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崗的,給予口頭指導一次;每月累計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崗的,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單次遲到超過15分鐘不足1小時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標準扣罰。

  總經理級:200元/次

  部門經理級:150元/次

  部門主管級:100元/次

  部門專員級:50元/次

  部門文員級:40元/次

  員工級:30元/次

  2.4所有人員上班須先到公司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部門主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論處。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部門主管說明外出理由,得到批準后,方可外出,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未辦請假手續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扣除當天工資的70%,并給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2.5.1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請假期限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2.5.3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者。

  2.5.4超過1小時未到(或離開)崗位,且無充分理由辦理補假手續者。

  2.5.5請假原因不屬實者。

  2.5.6曠工的處罰:按照月薪資標準÷28÷8×曠工時數×300%扣罰。年累計曠工達五天及其以上或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請假的規定

  員工因各種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時,應辦理請假手續,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達一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3.1員工因事、病、婚、喪、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工作崗位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書信或帶口信等方式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部門主管應向公司領導報告,并應于返回工作崗位的當天補辦請假手續。

  3.3請假報批程序:

  3.3.1請假二天以內(含二天),填制請假單,說明請假事由報部門主管簽字批準;

  3.3.2請假二天以上者,須經公司領導簽字批準。

  4、假期計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須提前一天辦妥請假手續,部門主管憑本人在請假單上說明的詳細事由準假,如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公司業務者,公司有權不準假或縮短、暫緩準假。

  4.1.2公司員工事假天數原則上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月累計不得超過3天。

  4.1.3公司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時限的,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否則按曠工論處。

  4.1.4員工請事假期間按事假時間扣除薪資。

  4.2病假

  4.2.1員工因病必須治療及休養時,憑市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病休可以免附診斷證明;

  4.2.2員工連續病休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三個月時,按本人日工資的70%計發病假工資,福利照發,獎金按實際休假天數扣除。

  4.2.4病休連續三個月以上為長期病休,長期病休須憑醫院住院證明或醫師病假建議請假,并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準。

  4.2.5長期病休人員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

  4.3年假

  4.3.1公司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后具備享受年假的資格,年假期間薪資照發。年假遇節假及公休順延。

  4.3.2年假標準:員工自入職之日起工作滿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為核定基準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數。在當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職的員工下一年度無年假。

  4.4公傷假

  4.4.1員工因執行公務受傷需休息時,須持省級醫院的休息證明,經公司領導同意,辦理請假手續,才能休假。否則,病休一律無效;

  4.4.2公傷假待遇,參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5婚假

  4.5.1員工請婚假必須憑本人的結婚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進入公司前已領取結婚證的員工不可申請婚假,婚假需在結婚證書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

  4.5.2員工婚假為七天,遇節假日順延,超過時間按事假處理;

  4.5.3員工請婚假需連續一次申請完;

  4.5.4婚假期間不扣除薪資。

  4.6產假

  4.6.1員工本人分娩憑醫院證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準假。

  4.6.2員工配偶分娩憑醫院證明,準假3天;

  4.6.3妊娠三個月以上的流產或死產,憑醫院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準假; 4.6.4產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喪假

  4.7.1員工直系親屬喪亡包括:父母(養、繼)、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員工旁系親屬喪亡經公司領導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員工喪假在規定時間內,不扣除薪資。

  4.7.4喪假需憑相關死亡證明。

  5、加班的規定:

  5.1加班申請——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擬加班部門經理(主管)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請表須交考勤員匯總;

  5.2加班時數——原則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許超過16小時。

  5.3申請調休——對于加班的員工,可以視情況安排員工調休。(調休限三個月內有效,倒休申請單上需注明沖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資:

  凡員工加班不能安排調休的,可以按以下標準核發加班工資:

  5.4.1員工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內不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兩小時以上的,加班工資=實際加班時數小時工資150%;員工小時工資=基本工資/20.92/8。

  5.4.2周六、日和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發:

  周六、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本工資/20.92300%

  5.4.3加班工資月核發天數:全月累計不得超過2天,并需以“加班申請單”和考勤卡為依據,沒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計為加班。

  6、附則:本規定由人資部制訂并負責解釋,報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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