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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3-09-06 12:57:0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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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優化開發布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核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__〕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范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于納入補助范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五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征收(收購)人與被征收(收購)人簽訂的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征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征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征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加蓋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征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復印件。

  (四)省級財政部門、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征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對于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并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后,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并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于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范圍內通報,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__〕46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范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并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于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并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于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范、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范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于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借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借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采取自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2號)、省政府《關于青海省發展循環經濟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xx]66號)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建字[20xx]1601號)精神,規范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并用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海西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發改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定、以及投資計劃下達工作。

  第四條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領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支持領域:

  (一)《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實施方案》中對整體方案實施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項目;

  (二)資源綜合利用類: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大宗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化項目,以及以提高產業利用水平為目標的再生金屬、廢棄塑料、林木剩余物資源化項目;

  (三)節水類:州內有色、化工、電力、鋼鐵等高用水行業的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礦井水利用、企業中水回用等廢水資源化項目,節水器具推廣示范項目;

  (四)污染防治類:以實現污染物(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減排為目的`的新建及技術改造項目;

  (五)循環經濟技術開發和應用推廣項目類:包括能源替代與梯級利用技術、再生水回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綠色再制造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項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行業規劃,按州政府要求需重點支持的循環經濟項目。

  第六條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導向性的重點循環經濟項目的鼓勵;具有帶動性、集聚性的循環經濟產業規劃、項目可研的編制;對經認定達到預期效果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開發應用研究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循環經濟項目的補助,以及開展循環經濟工作的其它專項經費。

  第七條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列入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的項目;優先安排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項目;優先安排經認定的循環經濟項目;優先安排國家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債備選項目。

  第八條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5

  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xx年七部委令)、《__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__省人民政府令第[1997]193號令)和《__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x財綜[20xx]55號)文件精神,收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辦法如下:

  第一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資金,收入金額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條征收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設單位。

  第三條征收標準:凡使用水泥的工程按照工程預算水泥總量,建設單位要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預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沒有水泥用量預算的建筑單位,則按照建筑面積收取。標準為:輕鋼結構0。25元/平方米;磚混結構0。75元/平方米;框架結構0.90元/平方米;其他構筑物或建筑物1.2元/平方米。

  第四條繳費方法:

  (1)市直、桃城區、開發區的建設單位到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2)阜城、武強、景縣、深州市的'建設單位到所在轄區的散裝水泥辦公室交納酸狀水泥專項資金。如在本縣、(市)沒有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在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交納。

  (3)其他各縣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單位交納,如沒有委托收費單位,則到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交納。

  第五條建設單位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后,憑交費單據辦理項目審批,未交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量達到整個工程水泥用量的70%以上,可以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業在第二年一季度內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清退手續。辦理清算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預算書

  (2)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購買散裝水泥的發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補(退)款申請表

  (5)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需提供購買商品混凝土(附商品混凝土配樣單)的發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接受散裝水泥主管部門進入建筑工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清退,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違反規定者嚴格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x散辦字[20xx]1號》文件自本日起廢止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6

  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考核目的是為了正確把握員工的能力適應性、工作態度及工作效績。在開發人力資源的同時,謀求員工晉升、調動、獎勵及懲處的合理與公正,從而完善公司的激勵制度。

  第二條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內容涉及: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率、獨立性、成本意識、原則性、精神面貌、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等方面。

  參加考核的人員包括總部直屬的正式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外設廠和事業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員工自行填寫;第二部分由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第三部分由員的直屬上司與員工面談溝通后填寫。

  季度考核結果分為出色、優良、普通和差,四等。對出色和優良等者,公司將在季評結果公布的當月分別獎勵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0%和5%,對普通等者不作獎懲,對差等者,將扣發其當月工資總額的5%,連續兩次獲差等者將予以解聘。

  2.2實習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技術工人,在試用期結束時,必須進行實習考核。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如在試用期內員工請假,則試用期時間順延。特殊情況可在部門經理以上級別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能多于6個月。

  考核結果分為優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績為優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轉正。考核成績為三等的將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的考核成績不能列人優等,而成績依然在三或四等的.應立刻辭退。考核成績為四等的直接辭退。實習考核成績將錄人人事檔案,作為員工將來晉升、晉級的參考依據。

  所有同意轉正的人員將收到人力資源委員會發給的《轉正定級通知單》。

  2.3見習考核

  任職的所有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都需接受見習考核。考核時間為正式下文起6個月。考核結果分為同意轉正和不同意轉正。考核結果為不同意的,將延長見習期3個月,屆時考核結果依然為不同意轉正的將予以辭退,如為提升人員,則降回原職位。

  所有執行結果都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發文通知相關部門。

專項資金的規章制度7

  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xx年七部委令)、《xx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97]193號令)和《xx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x財綜[20xx]55號)文件精神,收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辦法如下:

  第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資金,收入金額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條 征收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建設單位。

  第三條 征收標準:凡使用水泥的工程按照工程預算水泥總量,建設單位要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預交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沒有水泥用量預算的建筑單位,則按照建筑面積收取。標準為:輕鋼結構0.25元/平方米;磚混結構0.75元/平方米;框架結構0.90元/平方米;其他構筑物或建筑物1.2元/平方米。

  第四條 繳費方法:

  (1) 市直、桃城區、開發區的建設單位到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2) 阜城、武強、景縣、深州市的建設單位到所在轄區的'散裝水泥辦公室交納酸狀水泥專項資金。如在本縣、(市)沒有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在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交納。

  (3) 其他各縣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單位交納,如沒有委托收費單位,則到衡水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交納。

  第五條 建設單位交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后,憑交費單據辦理項目審批,未交納專項資金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量達到整個工程水泥用量的70%以上,可以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業在第二年一季度內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清退手續。辦理清算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 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預算書

  (2) 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 購買散裝水泥的發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補(退)款申請表

  (5) 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需提供購買商品混凝土(附商品混凝土配樣單)的發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 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接受散裝水泥主管部門進入建筑工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和清退,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違反規定者嚴格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x散辦字[20xx]1號》文件自本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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