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4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6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x萬元,凈資產:x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x%;個人股股,占x%。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7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_____%;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_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9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團委書記職責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二、團委副書記職責
1、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3、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5、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三、組織委員職責
1、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2、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3、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4、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5、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6、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宣傳委員職責
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0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1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2
一、辦社宗旨及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銷售、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農民為主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原則。
二、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洪江市萬紫萬紅柑桔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四、合作社財會人員職責
合作社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㈠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㈡核算經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㈢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㈣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
㈤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㈠現金管理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會計員負責登記現金收支賬簿,保管員負責現金管理。
㈡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正常開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一律存入銀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現金,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白條頂庫。
㈣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
㈤印鑒與支票實行分管制度,名負其責,相互制約。
五、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社員股金;
2、利潤收入;
3、接受的捐贈款物;
4、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5、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等;
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規定
1、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
3、合作社的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做到量入為出。
2、合作社日常開支由理事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大額開支或對外投資,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3、合作社的開支范圍
①日常辦公費;
②本社經營性支出;
③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④聘用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
⑤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
⑥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⑦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返還。
七、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負責合作社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檔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內部各種制度文本、社員登記表和社員入股資金清冊等資料;
②合作社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記錄;
③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工作紀要、工作決議;
④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⑤合作社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
⑥所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進行科學分類、編目、登記和裝訂成冊,做到專櫥存放,專人管理;
⑦檔案保管人員離任要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
八、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社員推選,一般3至5人為宜。民主理財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監督重點為:財務計劃、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賬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項需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3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①于年月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月日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4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范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御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余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準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于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后,廠長(經理)最后審批,屬于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準。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后,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農村合作社規章制度15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500—5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1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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