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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11 18:44:23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4篇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特種設備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4篇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1

  1、設備進場前實行檢驗制度:每臺設備進場均需提供本臺設備出廠合格證(在有效期內)或檢測、檢驗證明,各工區必須組織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對進場設備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寫“進場機械設備驗收記錄”,對不滿足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設備堅決給予清退出場。

  2、實行設備登記制度:對每臺進場設備均登記并做好臺賬。調配設備做好折舊記錄,租賃設備做好租金支付記錄。

  3、實行操作人員崗前培訓制度:設備進場對其操作人員進行設備安全施工的培訓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機械保養、故障識別、施工現場的互相協調、統一指揮、高壓線路周邊的機械操作等,培訓后頒發培訓合格上崗證,不合格的操作人員堅決給予清退。

  4、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如起重設備、鍋爐等,須經過常州、無錫兩地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安檢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完全按操作規程使用設備。每臺設備均在明顯位置設立此設備的操作規程,挖機、鏟車等可掛在駕駛室內,便于司機學習掌握。并定期對操作人員檢查對不熟悉操作規程的操作人員培訓。

  6、實行執證上崗制度:所有大型設備的操作人員均執證上崗,上崗證必須是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證件,同時操作證上的機械和實際的操作的機械應相符。

  7、實行維修保養制度:每一臺設備的操作人員詳細填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和《司機交接班記錄》將設備的管理責任到人,增強設備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實行機械設備施工前安全檢查制度:根據機械設備隱含或表現出的異常磨損、裂痕、變形、斷裂等情況,聯系機械設備的結構、工作原理判斷出設備的安全隱患,及時給予正確、有效的處理,使其更趨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9、既有線施工設備實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采用¢16鋼絲繩做為纜風繩,纜風繩一端加固在設備頂距離地面2/3處,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錨上。地錨埋入地下1.5米深,地錨混凝土塊或方木等按標準尺寸加工,保證地錨可靠性。

  10、既有線施工設備移位實施方式:當設備移動時松開固定在地錨上的纜風繩,松開纜風繩一米后固定,設備可移動一米,如此類推(此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但不可無纜風繩固定而移動設備)。設備移動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進行加固纜風繩。設備移位應有工區副職以上領導在場,并做好記錄。

  11、每臺大型機械設備工區必須和操作人員簽訂“設備包保責任狀”。對設備維修保養、安全使用等落實到個人。

  12、每臺大型機械設備均噴涂字樣及標識,并做好設備編號,便于管理。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制度是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必須嚴肅認真,一絲不茍。

  2、接班人員應提前十五分鐘進入施工現場,了解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并對設備進行檢查,認真查閱運行日志,詢問當班人員設備的運行情況。

  3、交班者應主動向接班者介紹設備運行情況,必須實事求是,不得隱瞞,否則發生事故由交班者承擔。

  4、接班者在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由交班者處理,如接班者愿意接受處理,可由接班者接班后繼續處理,一時處理不好的應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作詳細說明并報告上級相關領導。

  5、接班者不得扳弄不屬于檢查范圍內的設備。

  6、在開、停機和處理事故以及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接班者應主動離開現場,如交班者邀請接班人員幫助處理事故和操作,在接班者愿意下可以協助交班者處理。

  7、交班者在交班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運行日志、工具等物品擺放整齊以便接班人員的查驗。

  8、交班者應在雙方簽字后離開作業現場。

  9、機械動力設備履歷書、機械設備司機手冊、司機交接班記錄必須及時如實填寫。

  定期檢查制度

  1、工區日常檢查:工區現場旁站員、專職安全員、物資設備部、工區總工程師、工區長根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分工,對本項目施工過程中設備實施日常檢查考核。

  2、根據工區自身情況,組織定期檢查和重點抽查,并進行考核。幫助整改設備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升工區設備管理能力。

  3、工區日常檢查:

  (1)工區施工現場旁站人員每天跟班作業,對現場施工設備實施24小時不間斷檢查,檢查及整改結果記入當班旁站員記錄。

  (2)工區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本工區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行不定時隨機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記入安全質量檢查整改記錄本。

  (3)物資設備部每周至少全面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設備檢查記錄。

  (4)工區長每半月必須組織本工區各作業班設備安全管理進行一次檢查考核評比,按檢查考核結果實施工區獎罰規定。

  4、安全檢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機械設備檢查考核后要召開總結會議,會議上公布檢查總結和檢查發現問題,參加人員要簽到。

  (2)在機械設備檢查中發現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時給予表揚獎勵,總結推廣,以點帶面。

  (3)對查出的事故苗頭或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要填發《設備安全監察通知書》或《安全監察指令書》,做到邊查邊改,做好跟蹤驗證。

  (4)如果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在檢查中該說未說,該改未改,工作不細致、不全面,今后凡發生事故,均要追究到個人。

  5、項目部每周不少于三次,對施工現場設備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以文件形式發到郵箱,并督促工區整改,并根據整改情況復檢。

  6、項目部每晚夜間巡查,對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抽查。

  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加強機械設備的維修管理,有計劃地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機械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有效地延長機械設備的使用壽命,確保設備的安全性,本著“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執行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設備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1、單人使用的設備實行專責制。

  2、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

  3、設備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

  4、各種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合格證,方能上崗。

  5、設備司機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6、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

  7、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回檢查。

  8、班中責任制,注意設備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溫度、儀表壓力、指示信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

  9、班后、周末、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10、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必須填寫維修保養記錄,交接班必須填寫交接班記錄。

  二、操作員負責對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日常維護分為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三種情況。

  (一)、出車前的日常維護工作:

  1、檢查冷卻水、燃油、機油是否合乎規定數量,視需添加;

  2、檢查轉向機,制動裝置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規定;

  4、檢查和緊固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檢查燈光信號、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狀況;

  6、檢查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二)、行車中的日常維護工作:

  1、注意觀察各儀表的工作情況,特別是氣壓表、機油壓力表和水溫表,以及查聽汽車各部位有無異響。

  2、注意檢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并檢查輪轂、制動鼓、變速器、主傳動器的溫度和輪胎氣壓。剔除嵌入大車輪胎的石子及其他雜物。

  (三)、收車后的日常維護工作:

  1、清潔車內外衛生,保持車容整潔;

  2、檢查轉向,傳動部件,制動系統等各部連接緊固情況;檢查緊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檢查輪胎氣壓,清除胎面石子雜物;

  4、檢查風扇皮帶及空壓機皮帶的松緊度,必要時進行調整;

  5、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象;

  6、清潔、檢查蓄電池電液平面高度,以及調整油、電路。

  7、做好全車必要的緊固和潤滑工作,排除行駛中所發現的問題。

  三、機械設備根據檢修的要求可分為以下二級保養:

  (一)、一級保養

  1、設備一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設備的結構和性能。

  (2)減少設備的磨損,延長使用壽命。

  (3)消除設備的事故隱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設備處于正常技術狀況。

  (4)使設備達到整潔、清潔、潤滑、安全的要求。

  2、一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保養前要做好日常的保養內容,進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2)對設備的部分配合間隙進行調整。

  (3)除去設備表面的油污、污垢。

  (4)檢查調整潤滑油路,保持暢通不漏。

  (二)、二級保養

  1、設備二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進一步熟悉設備的結構和性能。

  (2)延長設備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3)使設備達到完好標準,提高及保持設備完好率。

  2、二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根據設備使用情況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或清洗。

  (2)對各傳動、液壓、冷卻系統清洗換油。

  (3)修復或更換易損件。

  (4)檢查電器,修整線路,清潔電動機。

  (5)檢修,調整精度,校正水平。操作員應善于發現和及時排除車輛行駛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對于解決不了的技術故障,操作員應及時上報工區物資設備部。

  四、機械設備維修由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修,指揮部車輛指定修理廠維修,進場起重機械必須有安檢證書,項目部會定期對施工機械等檢查,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應及時整改。有安全隱患的應馬上停止施工。對小型機具及廠內車輛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行維修,有需要項目部配合應及時通知設備部,并做記錄。

  五、大修后機械應注意磨合期,不宜長時間使用機械。并指定專人看護。

  六、各施工機械設備每日開工前要檢查剎車、制動等,以保證運轉的安全性。

  七、維修過程中更換配件必須是原廠配件,有合格證及檢驗證明,對每次維修做好記錄,有可追溯性。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的,受托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設備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托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制造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托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設備構成特種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3

  1、主要負責人崗位職責

  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主體。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安全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

  安全管理負責人受主要負責人委托,全面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組織實施單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持證上崗。

  3、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4、特種設備安全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檔案管理人員應當負責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借閱及保管工作,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檔案齊全完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設備定期報檢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應制定特種設備(含需定期校驗的安全附件、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報檢制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結合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情況,正確合理地發放、使用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安全操作規程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特種設備特點,操作步驟、巡回檢查、運行記錄、異常處理、安全注意事項等。安全操作規程應懸掛于操作場所。

  (三)特種設備使用及管理

  1、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

  2、報廢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3、設備狀態標志

  特種設備登記標志是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證明其特種設備合法的證明,如使用登記證、安全檢驗標志等,該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運行與維護

  (1)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操作并做好相應記錄。

  (2)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日常檢查制度,并作出記錄。

  (3)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和檢查;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無能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但必須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法律責任。

  5、定期檢驗

  (1)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檢驗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檢驗檢測工作條件,告知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注意事項。檢驗完成后應及時取得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裝置校驗報告并存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到位。

  (3)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準投入使用。

  (四)特種設備應急管理

  1、建立事故應急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即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的實際情況,建立事故應急組織和隊伍,儲備應急救援資源,制定出現緊急情況時或發生事故時的應對措施、處理辦法、程序及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2、應急培訓與演練

  應對特種設備使用負重要職責崗位的員工進行應急培訓,使其熟知崗位上可能遇到緊急情況及應采取的對策。

  使用單位應針對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演練前應經過演練策劃和批準,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告知,特種設備演練次數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以驗證應急預案、應急準備工作,以及應急響應規定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適宜性。

  (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

  1、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當制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主要負責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加強作業人員安全、節能培訓教育,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作業知識、作業技能。

  2、本單位沒有培訓能力的,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培訓。

特種設備規章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的政府部門設立的專門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具有事業法人地位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等工作。

  在特定領域或者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定期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數量及分布情況,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

  第七條 按照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鼓勵檢驗檢測機構聯合重組,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向社會提供優質、可靠、便捷的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其規模、性質、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為A級、B級、C級,具體級別核定條件等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除外),能夠獨立公正地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二)單位負責人應當是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檢驗師(或者工程師)及以上持證資格,熟悉業務,具有適應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

  (三)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持證檢驗檢測人員、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相應規定要求;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

  (五)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試驗、辦公場地和環境條件;

  (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

  (七)具有檢驗檢測工作所需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其申請項目對應的在用設備數量(已落實任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核準項目規定的最低要求。

  具體條件和要求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核準規則》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程序為: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一條 申請資格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核準申請書,并附有關資料,經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署意見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機構。

  其中氣瓶檢驗機構申請資格核準,由所在地的市(地)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上述程序分別做出資料確認和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資格核準申請被受理后,申請機構應當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實施鑒定評審。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內容、要求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批(其中氣瓶檢驗機構鑒定評審報告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核準證》。審批和發證工作應當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核準證》有效期為4年。持有《核準證》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復核準申請(其中氣瓶檢驗機構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核準申請)。復核準具體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持有《核準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變更核準檢驗檢測項目,其變更核準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持有《核準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系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并辦理變更換證,同時告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取得《核準證》的檢驗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檢驗檢測活動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報檢的檢驗檢測工作,落實檢驗檢測任務計劃,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依法實施檢驗檢測,為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提供技術服務。保證檢驗檢測結論真實、可靠。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經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署。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指派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對涉及的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中,不得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檢驗機構,不能如期完成本單位經核準的特定范圍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選擇經核準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材料檢測、金屬監督等未設立專項檢測核準要求的除外),并對檢驗檢測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在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檢驗檢測結果報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填報檢驗案例。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檢測數據檔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檢驗檢測與安全監察之間的網絡數據傳輸和共享。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核準的檢驗檢測項目內開展的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進行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等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檢驗檢測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等檢查制約制度。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場檢驗檢測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檢測,保證檢驗檢測人員自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性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檢驗檢測機構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檢驗檢測機構抽查1次。同時將監督抽查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考核。

  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考核規則》執行。

  國家質檢總局將定期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常規性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常規性監督抽查連續2次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國家質檢總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準證》。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

  (一)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在15日內向原受理機構備案并辦理變更換證,并告知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單位報檢,或者未完成已落實任務范圍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選擇未經核準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的;

  (五)跨地區檢驗檢測前,未書面告知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向其報告檢驗檢測結果的;

  (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

  (七)違章操作,造成檢驗檢測人員人身或健康傷害的;

  (八)未按規定填報檢驗案例、有關材料的;

  (九)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的。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三條 暫停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期限為30日。

  停檢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其承擔的檢驗檢測任務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其他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完成。

  停檢期滿,由做出停檢決定的部門視其整改情況決定。整改合格的,恢復檢驗檢測;整改不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吊銷《核準證》。

  第三十四條 被吊銷《核準證》的檢驗檢測機構,2年內其重新申請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鑒定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或者相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關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其他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與支持。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促進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強人員素質、推動改革創新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核準、鑒定評審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試行)》(勞人鍋[1985]3號)、原勞動部《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勞鍋字[1988]4號)、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資格認可工作的通知》(質檢辦[20xx]137號)同時廢止。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站管理辦法》(勞安字[1990]12號)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規定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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