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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4 14:59: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價格管理制度15篇【精品】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價格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價格管理制度15篇【精品】

價格管理制度1

  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強化管理意識,維護廣大患者的利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下列行為的,列入責任追究制度的范圍。

  1、自定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5、同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

  6、超越“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藥價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二、責任追究程序

  患者對醫院收費異議的,盡可能在科室內給予解答,若科內不予解決可向醫院辦公室投訴,醫院受理患者投訴后,應認真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于10天內向患者反饋;根據自查,屬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應與患者進行協商解決,并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辦法

  1、病人出院結賬時,科室應對照病人醫囑進行認真審核,未進行審核或審核不認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將按照差錯金額的150%扣除責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決而反映到院辦公室,經查實按查金額的2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級有關部門,經查實按查金額的5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

  3、凡屬收費人員工作責任心、業務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張而產生的醫療收費違規行為,屬收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違規收費行為經認定,應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收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收費行為,或同一違規收費行為被查處后再次發生的,應給予扣罰獎金。

價格管理制度2

  1.0總則

  1.1目的:為了使公司銷售價格科學化,制定流程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營銷中心主要負責制定銷售價格、銷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響銷售價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銷售目標

  與銷售價格有關的銷售目標主要包括維持公司的生存、爭取利潤最大化、保持和擴大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等。目標決定了定價策略和定價技巧。

  2.2產品成本

  產品成本是銷售價格的最低限度,產品價格必須能夠補償產品成本、促銷費用、代理費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補償公司為產品承擔風險所付出的代價。

  2.3公司銷售組合策略

  定價策略必須與產品整體設計、銷售和促銷決策相匹配,形成一個協調的銷售組合。

  2.4市場需求

  產品成本決定了產品價格的最低限度,市場需求決定了產品的最高價格

  2.5客戶的考慮

  客戶在購買產品時,一般都會在同類商品中從產品的性價比、產品包裝等多方面進行比較,因此,公司在定價時,應該參照競爭對方的產品價格,以保證產品的銷售。

  3.0產品定價程序

  3.1銷售價格定價大致分為以下六個步驟:

  3.1.1進行成本測算。

  3.1.2綜合考慮影響銷售價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

  3.1.4確定客戶的心理定價

  3.1.5確定銷售價格。

  3.2財務中心會同供應鏈管理中心、產品中心、營銷中心等相關人員收集成本費用數據,計算產品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包括生產成本、采購成本、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等。

  3.3營銷中心對市場上的同類產品進行價格調研分析,主要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型號、銷售價格、銷售情況等方面,特別是對公司競爭對手的情況。營銷中心根據對新產品的銷售量及市場分析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新產品的幾種定價方案,交公司總裁辦予以審核。

  3.4由營銷中心組織,財務中心,產品中心等部門參加,會同公司總裁辦最終確定銷售價格。由營銷中心和總裁辦共同在《產品報價單》上簽字確認。

  4.0特別價格的規定

  4.1特別價格是指低于正常銷售的價格。特別價格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4.1.1因質量問題降價

  4.1.2因交期延遲降價

  4.1.3大批量訂單要求降價

  4.1.4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4.1.5研發產品,試運行期間產品銷售價格

  4.2營銷中心無權自行決定以上幾種情況的訂貨價格,需交總裁辦審議決定。

  5.0附則

  5.1本規定由財務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財務中心所有。

  5.2附表一《產品成本預計表》

  5.3表二《產品報價單》

  5.4表三《特別產品報價單》

  附表一產品成本計算表

  材料供應商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單位金額

  外發加工供應商

  加工品名

  加工規格

  單位

  加工單價

  單位加工費

  產品促銷費用

  產品代理費用

  產品運輸費

  稅金

  總成本

  公司規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產品報價單

  產品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含稅單價

  配件明細

  適用期間

  適用對象

  備注

  定價人:

  營銷總監審核:

  總裁審批:

  附表三:

  特別產品報價審批單

  產品編號名稱

  特批情況

  □質量問題

  □交期延遲

  □研發產品,試運行期產品

  □大批量訂單

  □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其他

  正常報價(含稅)

  特批報價(含稅)

  優惠金額/增加金額

  正常報價適用期間

  特批報價適用期間

  聯系電話

  理由:

  營銷中心意見:

  申請人/日期:

  審批人/日期:

  總裁辦意見:

  總裁簽字:

  日期:

  備注:

價格管理制度3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系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制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采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了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采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并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價格管理制度4

  甲方:

  (醫療機構)乙方:

  (中標人或者配送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試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湖南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平臺上所提供的藥品信息,以網上采購的形式采購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甲方通過交易平臺向乙方發送電子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后的電子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交易平臺發出的電子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電子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中標人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的委托配送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須按甲方采購藥品訂單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交易平臺上中標藥品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并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交易平臺所公布的中標藥品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后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中標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后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雙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后,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于藥品生產企業關、停、并、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并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相應藥品的購銷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注冊

  注冊

  法人代表(簽名)法人代表(簽名)

價格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6

  1、醫院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和浙江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2、藥品價格管理員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作價原則,計算出藥品的零售價(或按文件規定執行),由保管員復核查對,然后進行調價,以確保藥品調價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定期根據藥品采購網復查核對藥品的價格。

  3、藥品調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

  4、藥品調價根據調價清單,及時清點調價藥品庫存數量,藥品調價涉及金額應在當月財務報表中體現。

  5、藥品調價后,應及時告之門診藥房和病區藥房,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6、當藥品調價通知單滯后時,應在調價清單上注明收到調價通知單的時間。

  7、藥品調價應公開,讓患者能明白消費,并提供快速簡便的`藥價查詢方法和詳盡的藥品價格清單。

價格管理制度7

  1.負責價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落實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執行與實施工作。

  3.組織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及申領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

  4.組織開展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管理及價格成本監測。

  5.協調處理全市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爭議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8

  1、定價策略

  企業和商場的定價權限:

  ①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②制定實行市場調節的商品價格的收費標準。

  ③對經濟部門鑒定確認,物價部門批準實行優質加價的商品,在規定的加價幅度內制定商品價格,按照規定權限確定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④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在定價過程中,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商品價值大小。

  (三)市場供求變化。

  (四)貨幣價值變化等。

  2、商品價格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和商場在價格方面應履行如下義務:

  ①嚴格遵照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

  ②如實上報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的有關定價資料。

  ③服從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接受價格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必需的成本、賬簿等有關資料。

  ④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申報、備案制度。

  ⑤零售商業、飲食行業、服務行業等,必須按照規定明碼標價。

  3、物價管理的基本制度

  ①明碼標價制度

  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便于顧客挑選商品。明碼標價,要做到一貨一簽,標簽美觀,字跡清楚。標簽的內容要完整,標簽的顏色要醒目有別。對標簽要加強管理,標簽的填寫、更換、銷毀都應由專職或兼職物價員負責,標簽上沒有物價員名章無效。對于失落、錯放、看不清的標簽要及時糾正、更換。

  ②價格通知制度

  價格通知是商場物價管理的重要環節,要認真抓好。

  價格通知制度就是將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用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各個執行價格的單位,包括新經營商品的價格通知、價格調整通知和錯價更正通知。價格通知單是傳達各種商品價格信息的工具,直接關系到價格的準確性,也關系到價格的機密性。

  ③物價工作聯系制度

  物價工作聯系制度就是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時,同有關單位和地區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協作、及時交換價格資料的制度。

  ④價格登記制度

  價格登記就是把本商場經營的全部商品和價格進行系統的記錄,建立價格登記簿和物價卡片。價格登記,是檢查物價的依據,所以要及時、準確、完整,便于長期保存。在登記簿和卡片上應寫明下列內容:商品編號、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牌號、計價單位、進貨價格、批發價格、批零差率、地區差率、定價和調價日期、批準單位等。

  ⑤物價監督和檢查制度

  物價監督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單位監督三種基本形式。

  國家監督,是指通過各級物價機構、銀行、財政、工商行政和稅務部門從各個側面對物價進行監督。社會監督就是群眾團體、人民代表、消費者以社會輿論對物價進行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就是企業和商場內部在價格聯系中互相監督。

  物價檢查,一般是指物價檢查部門或物價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審價和調價工作。

  4、物價管理權限

  (1)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物價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學習培訓、加強物價紀律教育,不斷提高企業員工的政策觀念、業務水平和依法經商的自覺性。

  (2)認真正確執行商品價格,按照物價管理權限,制定審批商品或服務收費的價格,檢查、監督基層物價管理工作執行情況,發現價格差錯,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經濟處罰。

  (3)認真做好物價統計工作,搞好重點商品價格信息的積累,建立商品價格信息資訊,分析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開展調查研究。

  (4)對重點商品和招商(引廠進場、店)商品的價格,實行宏觀控制,限定綜合差率,審批價格。

  (5)凡新上崗的物價員,審批價格由市場經營部負責。半年后視工作情況,下放審批價格權。

  (6)按照權限審批處理價格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不超過500元的(一種商品),由各專業商場主管經理審批,交市場經營部備案。

  凡處理殘損商品,損失金額在500―3000元之間的(一種商品),由市場經營部主管部長審批。

價格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管理,規范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程序,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所有對外銷售的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司化工產品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定價、嚴格執行、公開透明、運行高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價格領導小組')是公司產品價格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價格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銷售部、市場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業務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上級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的價格方針、政策;

  (二)研究并審批制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三)研究并審批制定權限內產品的調價方案及價格策略;

  (四)向上級單位提交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管理機制和價格調整方案建議;

  (五)處理公司內部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價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信息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場信息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二)提出銷售價格及政策的調整建議,提交價格領導小組審議;

  (三)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

  (四)整理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做好會議成果的成員簽字工作;

  (五)將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價格方案及時下達相關部門、單位,并監督執行;

  (六)按規定向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價格管理相關資料;

  (七)做好銷售價格、政策資料的匯總、歸檔及保管工作。

  第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銷售部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交價格調整建議至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

  (二)市場信息部的主要職責為:化工產品市場價格政策、價格信息的收集和調研;在產品經銷公司限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擬定產品價格策略、調價方案,并擬定浮動范圍外的價格調整建議;完善化工產品的價格制定機制,探索建立適應于化工產品銷售市場的價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場形勢條件下應用與當時市場形勢相適應的定價模式。

  (三)財務部的主要職責為:從納稅籌劃、經濟效益的角度為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應的建議。

  (四)綜合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協助會議的召開,并協助做好會議記錄及收發文等工作。監督價格制定的'全過程,防范違法違紀事件。從公司整體發展、績效實現等角度對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審核價格制定與調整的合法和合規性。

  第三章 價格的制定

  第一節 價格制定原則

  第七條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規定的銷售指導價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堅持'當期效益最大化'原則,確定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

  第八條公司在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超過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時,經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提交上級單位進行審查。

  第二節 價格決策程序

  第九條公司權限范圍內銷售價格制定程序:

  (一)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收集匯總華中、華南區域市場價格與競爭者的價格信息,編制價格分析報告,預測化工產品市場未來價格走勢。

  (二)客戶經理可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提交至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

  (三)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根據客戶經理提交的價格調整建議,并結合收集的化工品價格走勢、客戶需求量走勢、化工品采購價、化工品配置量、庫存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等信息,擬訂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提交部門經理初步審查。擬訂的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需寫明擬調價的化工品品名、調整后的價格以及條件原因。

  (四)市場信息部經理根據價格分析報告、市場信息和企業自身條件等因素,審查價格調整建議。經初步審核同意后由市場信息部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商討決策。

  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負責做好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相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進行調查論證,提供有關方面的資料:1、調研報告,應當包括現行價格存在的問題,市場價格情況,調價的原因和依據;2、具體調價方案。

  (五)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各委員集體商討擬訂的銷售價格調整建議是否合理。價格調整建議需經價格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簽字后方可生效。

  除緊急情況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發送給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并負責通知會議主題、時間、地點。

  (六)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會議紀要,并以價格文件形式統一下發至相關部門執行。

  第十條公司涉及價格管理的以下資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時內報產品經銷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文件;

  (二)出臺的相關價格管理辦法;

  (三)權限內重大銷售價格調整文件及價格會議后形成的會議紀要。

  第三節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按需召開。會議由組長主持,組長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成員主持。

  第十二條組長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提議召開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舉行。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發表的建議或意見。

  第十三條每一名成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以實體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協商結果或審核意見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應當有書面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上簽字;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十七條如有必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可邀請與價格管理相關的有關人員列席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八條出席會議

  的成員和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價格方案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價格的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嚴格按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制定或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執行,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客戶化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公司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指導各部門對銷售價格的執行情況,及時對價格執行中的錯誤予以指出更正,對價格管理中的問題,及時提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討論確定調整方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價格后評估制度,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的調整進行事前預估、事中跟蹤、事后評估。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實施結果以市場份額、價格到位率、社會及經濟效益、客戶開發與維護、新增銷量、庫存風險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指導下一步銷售和價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市場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價格管理檔案,所有價格文件、價格調整建議、會議紀要、價格調整表等相關資料,統一編號存檔備查,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價格文件為商業機密,實行限部門、限個人、限量下發,相關人員要妥善保管、存檔,不得泄露。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獎勵:

  (一)市場價格信息了解及時,向公司建議后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效顯著的;

  (三)舉報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規行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懲罰:

  (一)越權擅自制定和調整化工產品價格;

  (二)未在規定時間調整價格;

  (三)實際銷售價格與同期價格文件不符;

  (四)價格建議中故意虛報、瞞報市場信息;

  (五)上級行使價格干預后,不及時糾正;

  (六)泄露價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價格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違規行為,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違紀部門或違紀個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0

  目的:

  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程序,確保藥品價格正確有效。

  責任人:

  藥品會計。

  內容:

  1.采購人員要時刻了解各藥品的'市場價格,對變化較大的藥品,特別是用量較大及常用藥品的價格變動情況每月底向醫院匯報一次。

  2.接到各種調價文件后應及時交藥劑科主任,重大調價要經過院領導審批。

  3.科主任根據文件要求及時通知藥品會計、各藥房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盤點,并將盤點數據交藥品會計及藥品采購員。

  4.藥品會計在調價后3日內計算出藥品調價盈虧。

  5.藥品采購根據調價盤點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進行沖減差價或退貨。

價格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準。

  第六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并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臺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用等。第九條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托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準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價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鹽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二)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鹽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四)與毗鄰及有關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

  (三)擅自制定食鹽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權限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2

  1.定價原則:明確商品定價的基本準則,如成本加成法、市場競爭分析、利潤率目標等。

  2.價格審批流程:規定價格設定、修改需經過哪些部門的審批,確保決策的合理性。

  3.價格調整機制:設定價格變動的`周期、條件及審批程序,以應對市場變化。

  4.促銷策略:規范各類促銷活動的價格策略,如折扣、套餐優惠等。

  5.價格公示與告知:規定如何向客人展示價格,確保透明度。

  6.價格監控與審計:建立定期的價格審核機制,防止價格異常波動。

  7.違規處理:設定違反價格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行。

  作用和意義

  價格管理制度有助于:

  1.維護酒店的經濟利益,通過合理定價實現盈利目標。

  2.提升服務質量,確保價格與服務相匹配,增強客戶滿意度。

  3.規避法律風險,遵守價格法規,避免因價格問題引發的糾紛。

  4.促進內部管理,明確職責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怎么制定

  1.調研分析:收集市場信息,分析競爭對手價格策略,了解客戶需求。

  2.確立目標:設定價格管理目標,如利潤目標、市場份額等。

  3.草擬制度:結合酒店實際情況,編寫初稿,涵蓋所有關鍵環節。

  4.內部討論:征求各部門意見,確保制度的可行性與接受度。

  5.試行與修訂:在小范圍內試行,根據反饋調整完善。

  6.正式發布:經過高層審批后,正式發布并進行全員培訓。

價格管理制度13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xx銷售經理審核--xx銷售總監審核--xx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價格管理制度14

  XX區發改委(物價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價格改革會議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全面推進價格放、管、服,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引導資源配置、結構優化調整、工作效率提高、開展“雙隨機”抽查市場價格監管等方面大膽探索創新。

  一、推進收費管理方式改革。

  20xx年全面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審制度。通過區政府站、物價局網站以及各相關部門網站對外公布實施,進一步提高了收費工作透明度,對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取消《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年審后已經完成了2 次收費年度報告,從年度報告情況看,實施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費管理效能,又強化了各單位對收費工作重視。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實行年度收費報告制度,對收費單位的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跟蹤 ,進一步強化對收費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涉企收費清單制度成效逐步顯現。

  通過取消、凍結、暫停、緩征、免征涉企收費等措施,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對新常態下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加強涉企清單動態管理。

  確保清單內的收費項目只減不增,所有收費事項合法、合規、合理,切實把涉企收費清單納入行政權力平臺運行和監管。

  四、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

  在網絡、媒體等平臺公布涉企收費清單、涉企經營性服務收費項目錄等,發放《涉企收費政策宣傳資料》,督促各單位在收費場所及站及時公布、動態調整收費政策。

  五、認真開展涉企收費清單制度執行情況專項檢查。

  傾聽企業對涉企收費清單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收費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對清單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行為嚴肅查處。

  六、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發了發改辦﹝20xx﹞40號《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全面梳理《安徽省定價目錄》內各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減少包括中介服務在內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其收費不得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放開已經具備競爭條件的定價項目,降低部分保留項目的收費標準。

  七、20xx工作思路。

  20xx我委(局)將重點從四方面繼續深化價格、收費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明確簡政放權的目標任務,凡上級放開價格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反響大、群眾意見集中的價格問題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加大部門間配合,著力解決不銜接、不配套、落實不到位價格問題。四是全面履行價格職能,承接好上級下放權力清單、完善監管與提供服務相結合,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為企業和群眾主動推送價格服務,努力打造服務型機關。

價格管理制度15

  前 言

  依據《金榮企業集團營銷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金榮企業集團房地產項目所售物業科學定價,在物業銷售中價格制定及執行有序進行,本著“四個掌控”原則,即掌控市場、掌控客戶、掌控政策、掌控銷售,謀求項目開發在品牌樹立、團隊建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最佳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市場調研

  第一條 市場調研的組織

  1、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項目營銷部組織銷售人員每月進行該區域、版塊樓盤市場調研,每月提交一份市場調研報告。

  2、時間要求:調研報告始于項目營銷部成立當月,止于項目清盤。

  第二條 市場調查的內容

  1、市場宏觀方面:了解國家及當地房地產變化情況,區域市場開發量、銷售量、市場價格變化、銷售率和銷售周期等。

  2、競爭對手方面,樓盤規模、開發商背景、項目定位、賣點、裝修標準、建筑風格、銷售價格、銷售周期、銷售率、營銷思路和手段、廣告及推廣情況、工程進度等。

  3、消費者方面:客戶分布、購買動機、客戶關注的重點。

  第三條 市場調研報告送閱

  1、項目營銷部按報告內容要求,每月提交該項目市場調研報告,交營銷策劃中心進行匯總。

  2、由營銷策劃中心根據市場調研報告內容進行抽查調研內容的真實性后,匯編后上報集團公司。

  3、每月房地產市場調研報告交項目總經理、營銷副總、分管副總裁、集團總裁,市調調研資料一律不得外傳。

  第二章 價格制定方法

  第四條 價格定義:本辦法中價格是指所售樓盤同業態開盤銷售均價。

  第五條 定價原則:客觀性、真實性、時效性。

  第六條 定價方法:

  1、市場定價法

  根據當前市場行情、區域樓盤銷售價格、類同項目銷售價格,針對本項目的特點,綜合考慮市場與客戶預期,制定出銷售價格。

  2、成本導向法

  根據項目的開發成本,依據行業平均成本利潤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3、投資回報法

  根據項目年資金平均占用額,按照公司規定的房地產項目資金回報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4、集合競標法

  通過銷售代理公司集合競價,制定出項目銷售價格。

  5、加權平衡法

  綜合上述方法,給予各定價法權數,制定出物業的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如下:

  p = (∑wimi)= (w1*1 + w2*2 + + wn*n)

  其中: p為加權平均法價格,wi為權數,w1+w2+…wn = 1;

  *i為各定價法價格系數。

  第三章 定價流程

  第七條 價格的確定按申報單位 分管副總 總裁 董事會流程進行。

  第八條 申報單位為營銷策劃中心。

  第九條價格確定分預報價和開盤價二個階段,預報價在vip卡認購前

  一周確定,開盤價在開盤前一天最終確定,開盤價申報時同時申報價格優惠原則。

  第十條 申報時間為項目啟動vip卡認購前一個月,集團營銷策劃中心在預報價發布后,要依據vip卡認購情況及市場變化情況,在開盤前一周再次申報開盤價格上報。

  第十一條 申報內容根據價格制定方法,在詳細的市場調研、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成本分析、財務管理中心提供的資金和稅賦資料基礎上,以此為定價依據,做出定價申報報告。

  第十二條 價格確定,以集團總裁正式簽署的文件為準。

  第四章 單元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 單元價格是指按建筑物產權分割單元的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依據是依照均價結合朝向、樓層、面積、景觀、戶型因素得出的系數形成單元價格。

  第十五條 單元定價的申報單位為集團營銷策劃中心。

  第十六條 單元定價申報時間為開盤前一周與開盤價格優惠原則匯總一并上報。

  第十七條 單元定價確定由申報單位報集團分管副總核批后,報集團總裁批準。

  第五章 價格調整

  第十八條 價格調整依據是:根據營銷計劃,按分期推盤、期中銷售策略,按照開盤引爆、前低后高的原則,統一調價;或因市場發生變化,隨時調整售價。

  第十九條 調價申報由營銷策劃中心按上述時段在推出調價前三天上報集團分管副總,報請集團總裁核準后執行。

  第六章 價格執行

  第二十條 經集團總裁審批的價格,項目部營銷人員須嚴格執行,項目營銷副總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員只能根據公司制訂的優惠原則進行業務談判,對不能滿足客戶需求的客戶必須逐級上交談判情況,任何售樓員不得越級申請折扣優惠幅度。特殊客戶由營銷副總上報總裁批準優惠幅度后執行,其他人不得擅自受理、批準折扣優惠。

  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銷售情況下,置業顧問在跟客戶溝通中,無權私自給客戶折扣,為了達到簽約的'目的,以書面報告、電話請示或者口頭請示案場營銷經理,營銷經理可以在原價的基礎上下浮1個點;營銷副總請示集團分管領導后可以在購房單價下浮2個點,下浮2個點的由營銷副總負責審批;超過3個點的由營銷副總上報集團總裁,經總裁審批后或者經過電話請示集團總裁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做好報審報批及折扣審批的書面工作,報審材料歸檔以備后查,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樓盤銷售價格,杜絕鼓動客戶找公司領導打折的現象。

  第二十四條 換房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換房。換房后的銷售價格以營銷部當天公布的銷售價格為準。

  第二十五條 更改付款方式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更改。成交價按重新選擇的付款方式作相應的調整。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營銷的成功,一線營銷人員的作用至關重要。營銷策劃中心及項目營銷部必須把打造一支素質優良、品德高尚的營銷團隊作為重要工作來抓,以保證公司既定的營銷計劃和價格得到有效執行。

  第八章 反饋與檢討

  第二十七條 項目營銷部負責價格執行工作,并進行價格執行情況的實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 在預報價、開盤價發布后,由營銷策劃中心組織項目營銷部及時收集市場和客戶反映情況,監督落實價格執行情況;按銷售節點反饋、總結、檢討價格方案執行情況,為下一步價格調整和加強銷售力度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按銷售期出具價格方案和執行情況評估報告,報分管副總審批后,交總裁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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