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機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
一、合作社需要機務人員時,必須通過考試錄用,考試成績好的優先安排,在崗位考試和培訓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安排上崗,不合格者不準上崗或開除機務隊伍,成績較好在合作社為前三名者,合作社要給予物資獎勵和榮譽證書。
二、合作社每年召開農機工人崗位技術練兵,每項獲前三名者,年工作量上浮1%做為獎勵。
三、合作社通過定期不定期下田間檢查、抽查,甲級車取標準代耕費;乙級車工作量下降5%,丙級車不準參加作業.
四、田間作業車組,機務統計要根據質量驗收單,對質量好,不誤農時的車組,經合作社質評組考評,給予總工作量2%獎勵車組。作業質量不合格車組,要給予總工作量0—-1 5%下浮處罰。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2
一、維修場所必須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相應的技術等級的修理人員;并持有農機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技術合格證,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
二、農機修理部門應當接受農機主管部門對其維修技術和維修設備,儀器的'定期審驗;
三、修理單位應當依照省定《農業機械維修技術標準》進行維修,并對其檢修質量負責。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損失的,要負責返修和賠償經濟損失;
四、因農業機械檢修質量發生賠償糾紛時,由農機主管部門農機管理機械技術鑒定小組鑒定,并確定責任,按農機管理制度劃分責任。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是指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職責,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包括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置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設備)的方法;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五條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系統軟件及考試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六條事故處理員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機事故的報案受理、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簽署農機事故處理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機事故勘察設備;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熟悉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及預案程序;
(六)熟悉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并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七條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熟悉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掌握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四)掌握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領取農機安全監理證(以下簡稱監理證)后,上崗從事相關監理業務工作。監理證應當載明可從事的業務崗位。
從事農機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考核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統一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核大綱、考核辦法。
第十條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和監理證核發。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負責編制培訓教材,組織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證件
第十三條監理證式樣和規格按農業行業標準執行,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制作、核發、審驗。
第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申請辦理監理證應當填寫《農機安全監理證審批表》(見附表),經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同意后,逐級報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機監理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考試員、檢驗員、事故處理員所持監理證,每4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工作考核情況、違法違紀或重大工作過失情況等。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監理證,不得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監理證遺失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證;監理證嚴重損壞或者載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向發證機構申請換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換證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七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監理證,并逐級上繳發證機構注銷:
(一)調離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
(二)辭去公職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
(四)不公正處理農機事故;
(五)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依法收取農機監理費或實施罰款時,不開具統一收費或罰沒票據;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八)推諉刁難、態度惡劣;
(九)偽造、變造、倒賣牌證;
(十)不履行農機安全監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有第(一)、(二)、(三)、(四)、(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并吊銷監理證;有第(五)、(六)、(七)、(八)項行為,予以吊銷監理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第(九)項行為,涉嫌犯罪的,吊銷監理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遇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督,定期了解轄區內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對在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4
1、協助領導做好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
2、模范遵守操作規程,并督促、檢查車組遵章作業。
3、經常檢查車組安全生產,遇有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4、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5、指令車組做好安全生聲工作。
6、督促領導按時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指導、檢查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7、協助領導制訂預防事故及防止職業中毒措施,并在生產中落實。
8、協助領導總結車組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5
1、為了維護好保養間的設備完好,一切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室內設施。
2、進入保養間內的機具必須聽從修理工的指揮。
3、入庫的'機具進行修理,在入庫前與修理工辦理好交接手續。
4、進入保養間的任何人員要保持室內衛生,并做到安全防火。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6
一、修理人員必須提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及業務素質。
二、做到隨到隨修,農忙季節修理不過夜,晝夜值班。
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各項修理、改裝任務。
四、負責修理所安全防火工作,保養間和修理間,必須有滅火器和沙箱防火工具。
五、各種電器安全設施齊全有效、沙輪有防護罩,修理工工作時要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持室內外衛生清潔.
六、修理設備齊全清潔,保持完好無損、丟失按原價包賠。
七、修理制度上墻,修后實行簽字手續,及時結算。
八、不經領導批準,不堆干私活。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7
1、保管好保養間的`各項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工具。
2、聽從經理及隊長的管理,做到誰叫隨到,服務周到,保證質量。
3、負責保養間室內外衛生、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負責保養間的一切安全問題,出現問題由修理工負責。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8
一、要認真做好農具場的管理工作,管理好花草樹木,使農具場達到夏無雜草積水、冬無積雪,全年干凈整齊。
二、凡是進場的農機具,必須清掃干凈,并檢修好達到技術狀態完好后方可進場.
三、不準隨意拆卸農機具配件,違者按規定處罰。
四、農具場停放的機具要按擺放圖、分區進行有序的.定點停放,達到擺放整齊,涂油墊起。
五、不經領導批準,嚴禁各種車輛和無關的人員進入農具場。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9
為了保證機械技術狀態完好,達到標準化作業要求,特制定農機具保養制度。
一、動力機械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技術保養規程,定期進行技術保養,不按時進行技術保養的機車不準投入作業。
二、機械工作時間達到保養要求時必須按時、按號、按項進行技術保養,保養結束后,必須經技術員驗收合格,方可參加作業.
三、動力機械必須保證其工作條件符合技術要求,不準在不良條件下長期超負荷工作。
四、機車作業前必須進行徹底的班次保養,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機車不準帶病工作,如發現機車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0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及時協調解決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核發牌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人考試、發證,審驗駕駛證,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檢查,處理違法行為和農機事故,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章 農業機械安全管理
第五條 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需要臨時投入使用的,應當取得臨時牌證。
第六條 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應當交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來歷證明;
(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從登記次年起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登記內容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三)用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四)報廢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懸掛,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機掛車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行駛證應當隨機攜帶,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十條 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有關標準,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二)拖拉機懸掛、牽引的`配套機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掛車必須安裝制動裝置,掛車箱板不得擅自擴大、加高;
(三)自走式聯合收割機不得拖帶其他農機具;
(四)農業機械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在從事易燃作業時,必須安裝防火罩,配備滅火器材;
(五)不得違規載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設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員、超速、超負荷作業;
(六)不得具有影響農業機械安全作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假冒偽劣的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
(二)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三)改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底盤號;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六)使用或者轉讓報廢的農業機械。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或者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農業機械維修人員必須經過技能考核,取得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維修技術標準,保證維修質量,并出具保修憑證。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應當返修,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組織農業機械經營者參加跨地區的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維護農業機械跨地區作業安全生產秩序。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服務網點的業務指導,積極組織提供各項農機技術服務和農業生產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章 駕駛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條 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依法取得駕駛證。
申請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申請人符合條件,經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類別的駕駛證;對不符合條件、考試不合格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初次領取駕駛證之日起一年內為實習期。
第十五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十六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報,責令其參加相應的學習和考試。
第十七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或者丟失、損毀的,應當向駕駛證核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駕駛證核發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實駕駛證檔案,符合條件的換發、補發駕駛證。
第十八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其他農業機械的操作人在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安全駕駛的法律、法規以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駕駛與駕駛證內容不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不得無證或讓無證人員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不得在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其他農業機械;
(五)不得駕駛或者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其他農業機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疾病時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其他農業機械;
(七)進行田間作業需要駛入國道、省道的,應當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方可駛入,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靠右行駛。
第四章 安全檢查及農機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從事作業的農業機械的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及時糾正農機違章行為,減少農業機械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的銷售情況,確保農業機械產品及其配件的銷售質量。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其他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農業機械事故時,駕駛人、操作人必須立即停車(機)、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現場物體時,應當設立標記。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生產秩序,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指派人員趕赴現場,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恢復生產秩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暫扣發生事故的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事故責任認定后應當及時返還。
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發放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駕駛證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五)為不符合條件的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或者個人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或者為不符合條件的維修人員發放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農業機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懸掛號牌、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二)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
(三)拖拉機乘坐3名以上人員或者違規載客的;
(四)自走式聯合收割機拖帶其他農機具,超員、超速、超負荷作業的;
(五)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轉借、涂改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駕駛證的;
(六)進行易燃作業時無防火裝置、器材的;
(七)拼裝或者擅自改變農業機械結構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轉讓報廢的農業機械,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礙安全作業的疾病時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與駕駛證內容不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或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可暫扣駕駛證或者農業機械,違章現象消除后應當及時返還。
駕駛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強制其報廢。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開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或者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為保證田間作業標準化,制定質量驗收制度,田間作業遵守農業技術要求,嚴格執行《田間機械作業技術操作規程》和《農機田間作業規范》,實現田間機械作業標準化,做到適時、優質、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車組要正確安裝調試作業機具,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并經合作社驗收,不合格的不準參加作業。
三、為提高田間作業質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術、新措施、新作業方法等,車組必須執行,否則不準參加作業。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間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成立驗收小組。
五、質量驗收小組要嚴格執行田間作業標準、規范、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要嚴肅處理。
六、質量驗收單必須填寫及時、準確、全面、清楚并由質量驗收人和車長簽字,機務統計憑此匯總車組工作量。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3
1、零件物料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及時編制零件、材料計劃。做好訂貨、領件、供應等工作。
2、庫內要通氣良好,地面干燥,一切零件、材料、附件都要定區,定位、定架、定箱。清潔整齊擺放.要鐵離地,鏈離墻,橡膠物品避陽光;精密零件裝柜箱。零件要上放輕,下放重,中間放常用。
3、各種零件、材料都要根據保管技術要求合理保管。定期維修,做到勤檢查,勤整理、勤涂油,不潮濕,不腐蝕、不生銹,不變形,不丟失.
4、建立貼目、零件器材卡片。嚴格執行領發、登記手續,做到賬物相符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4
機車庫是“三庫兩場”建設之一,是機務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認真管理好機車停放庫,有利于機車的安全、檢修、保養和延長使用壽命.
具體要求:
一、機車要定位停放,有專人管理,保持門窗完整,庫內外清潔有序。
二、無可靠取暖設施,冬天應放水.
三、出入庫必須由駕駛員駕駛,、禁止非駕駛員開車。
四、庫內滅火器材應配齊,性能應良好。
五、庫內禁止用明火烤車或照明。
六、車頭應朝門停放,以便隨時出庫. 七、停車后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農機安全管理制度15
1、動力機械必須按合作社規定的標準,提取定期修理基金。
2、定期修理基金必須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3、機械必須按其使用年限或主燃油消耗量,達到規定的'定期修理條件,經審批后方可進行定期修理。
4、凡是未到定期修理期限的機車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進行修理.
5、按規定進行定期修理的機車必須到指定的修理場所進行修理,否則不準使用定期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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