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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03 06:57: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業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劃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職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進職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職工名單由人事科提供。

  三、職防辦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制定計劃進行體檢。

  四、各生產單位必須向職業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即將離崗的員工,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并簽訂相關協議。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職工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

  六、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

  七、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的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并按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九、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職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保存。

  十、對各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職工每3~5年由職防辦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各生產單位要配合職防辦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員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十一、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十二、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十三、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十四、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等費用由職業衛生主管部門、財務部門按法規規定執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2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 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 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 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 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 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 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 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 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 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 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6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 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 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 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 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 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 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 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 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 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4 “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歸檔;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6 根據本礦人員變動,及時補充完善“兩檔”,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統審查完善一次;

  7 “兩檔”內的資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及時錄入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及時分析;

  8 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及其相關資料,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9 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0 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上來的職業衛生健康檔案,要進行認真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1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使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12 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和通風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3 使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好,嚴禁任何人員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8

  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綜合辦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綜合辦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 從業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9

  為加快實施一流師資培育“雙百計劃”,選拔一批優秀青年教師有計劃、有目的地重點培養,激勵優秀青年教師不斷脫穎而出,為學院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選拔原則

  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平競爭,嚴格考評;注重實績,優中選優”的原則。

  二、選拔范圍

  我院45周歲以下,具有高校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

  三、選拔條件

  (一)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師德修養;治學嚴謹,作風踏實,責任心強,有團結協作精神,樂于奉獻。

  (二)具有本專業講師以上職稱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同時具有學歷、學位)畢業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勝任一門以上主干課程的講授任務。近三年來,每年均能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總體評價列所在教學單位前60%。

  (四)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教學效果好,科研成績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3、近三年獲得院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前三位)。

  4、近三年被評為院級以上優秀教師。

  (五)有強烈的開拓意識和較強的創新能力,能對本專業建設或教學科研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選拔程序及辦法

  (一)選拔辦法

  1、青年骨干教師每年選拔1次,每屆聘期3年。

  2、選拔數額不超過全院青年教師人數的10%,優質校重點建設專業或專業群可適當增加名額。

  (二)選拔程序

  1、學院下達分配名額指標;

  2、教學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推薦評選,評選結束后將評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3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送交組織人事部,組織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4、黨委研究擬確定青年骨干教師人選,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進行命名表彰,頒發《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聘書》。

  五、青年骨干教師的職責

  (一)在院部領導及導師具體指導下,制定個人三年教學科研及業務進修提高計劃,并提交教務處備案。

  (二)模范履行崗位職責,每年要系統承擔1門以上主干課程的教學任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評價為優秀。

  (三)任期內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包括學院學報)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內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五)任期內至少要給本專業學生作1次專題學術講座。

  (六)到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行業企業進行實踐鍛煉,每年累計不少于2個月。

  以上職責僅供參考,各教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青年骨干教師職責。

  六、青年骨干教師的待遇

  (一)學院為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對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內重點高校進修學習、在職攻讀碩士以上學位、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師申報院內外科研課題,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考慮。

  (三)青年骨干教師在晉升高一級職務、職稱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四)根據學院專業建設和發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師可由學院安排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享受5—8天的學術假,赴國內外高校進行學術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師期滿考核合格,學院將給予20xx元教科研經費。

  七、青年骨干教師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師由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共同管理,以教學單位為主。各教學單位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師任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各教學單位對青年骨干教師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結果載入本人業務檔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各教學單位負責考核,提出考核結論;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教學單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后,提交黨委研究后兌現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師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關待遇,對已享受的待遇及相關費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師資格。

  1、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處分者;

  2、治學態度不嚴謹,學術上弄虛作假或發生2起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

  3、因本人責任,給學院造成名譽或經濟重大損失者。

  八、附則

  (一)評選為青年骨干教師者,原則上當年不得同時申報院級教學名師及專業帶頭人。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選拔管理暫行辦法》(xx院政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

  1、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申報表

  2、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評選工作流程圖

  3、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考核表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0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布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并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并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并上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建立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并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并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衛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衛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部門,并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衛監督部備案,并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布局、衛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衛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沖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匯總,并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臺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后,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衛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復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后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衛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關于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衛生教育

  5.8.1職業衛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衛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衛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衛生知識;崗位衛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核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1

  1、新工人入廠必須到規定的醫院進行體檢,要將體檢情況存入個人健康檔案。

  2、對接觸粉塵、噪音等危害職業的人員必須要進行上崗前、在崗時、離崗前的健康檢查。

  3、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公司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健康體檢。

  4、生產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5、生產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對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6、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7、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8、生產單位發現疑似作業病、職業病人時要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報告。

  9、生產單位要根據公司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職業衛生檔案設專人負責管理,不得隨意損壞、丟失、傳播,永久保存。

  11、 各種記錄材料要按規定及時存檔,并進行分檔歸類管理。

  12、檔案的調閱應經單位負責人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批準。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2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3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4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5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由專人管理。

  2 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2.1 礦屬各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2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2.3 礦屬各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卡;

  2.4 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登記卡;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匯總資料;

  2.6 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登記表;

  2.7 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表等;

  2.8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2.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2.10 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2.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2.12 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2.13 職業病防護設施、防護用品檔案;

  2.14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2.15 職業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習有關資料;

  3 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1 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2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3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3.4 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3.5 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3.6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7 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匯總資料。

  4 “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歸檔;

  5 “兩檔”資料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正確、語言表達準確;

  6 根據本礦人員變動,及時補充完善“兩檔”,各表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系統審查完善一次;

  7 “兩檔”內的資料按照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及時錄入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員工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及時分析;

  8 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及其相關資料,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9 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提供;

  10 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上來的職業衛生健康檔案,要進行認真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1 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使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12 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和通風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3 使用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好,嚴禁任何人員對檔案進行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礦安全管理科。每年根據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7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8

  1、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公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公司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并由專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圖;

  (3)工藝流程簡圖(用箭頭表示);

  (4)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5)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6)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7)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8)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9)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10)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11)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4)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6)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資料;

  (17)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人力資源科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5、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7、“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兩檔”。

  8、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9、“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復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10、職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企管部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11、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企管部應如實地提供。

  12、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13、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14、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5、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規定解釋權歸小河煤礦。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7、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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