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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7 09:10:29 思穎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華)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華)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精選14篇)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包括子(分)公司、部門以及其他分支機構,下同)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擁有的經營管理、科研、工程、設計、市場、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領導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公司及所屬單位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員工(含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公司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各產業主要負責人等組成,總經理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公司及所屬單位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根據知識產權類別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門實行單項管理。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無形資產,公司及所屬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交公司檔案室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公司及所屬單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開發合同、鑒定文件、轉讓合同、評估文件、成果處理方案、糾紛處理方案、獎懲措施、涉密范圍人員名單、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文本以及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和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等;

  第十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建立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公司及所屬單位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屬單位予以尊重。

  公司及所屬單位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可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公司或所屬單位,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公司或所屬單位,公司或所屬單位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公司或所屬單位: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公司及所屬單位2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內部共享制度

  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在公司體系內實行有條件的共享。

  (一) 所有權歸屬公司的知識產權,經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可允許各所屬單位使用;

  (二) 所有權歸各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經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和所屬單位共同批準,可允許公司其他所屬單位使用。

  (三) 所屬單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應當簽署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保密條款;

  (四) 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可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

  也可采取無償使用的方式,由許可和被許可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實行公司和所屬單位兩級控制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的本公司級研究課題資料,由公司檔案室集中統一保存。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負責歸檔,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公司分廠級[子(分)公司]及以下研究課題資料,由公司所屬單位自行保存,同時制備資料目錄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歸檔備查。

  研究課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數據手稿、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研究課題資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二) 嚴格執行知識產權檔案查閱制度。查閱公司級研究課題資料須由查閱人書面申請,經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公司總經理批準。查閱公司分廠級及以下研究課題資料,

  應由查閱人書面申請,經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查閱行為一經發生,查閱知識產權申請與批準資料將作為研究課題資料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除非公司總經理批準,知識產權檔案不得復印、不得帶出查閱室。

  (三) 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除非明確以明檔方式保存的,一般應采取密檔方式進行保存。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保密、保護和承諾制度。 公司及所屬單位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堅決制止、杜絕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公司及所屬單位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二) 公司及所屬單位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三)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等被他人搶注。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公司及所屬單位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五) 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公司及所屬單位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六) 公司及所屬單位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公司及所屬單位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七) 在勞動合同中,必須載明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員工在進入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工作時,須簽訂《遵守<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業務資料、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八) 公司及所屬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法律顧問,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加強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增強員工知識產權開發與保護意識。

  第四章 商標管理分則

  第十六條 公司商標戰略要點為:統一、持續、精準、馳名。

  公司確定商標行為與經營行為統一,商標信譽與企業信譽統一,商標優勢與企業優勢統一。公司商標實行統一設計審查、統一制作核準、統一管理,公司內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司統一發布的商標。

  為培養、創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并確保其信譽,公司及所屬單位應集中并持續使用和宣傳注冊商標,不斷提高產品的服務質量;

  公司及所屬單位精細準確的工作作風以及高品質的產品與服務的特質構成商標的主要內涵,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全力打造以商標為依托的產品與服務品牌;

  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努力培育在國內外同行業中有影響的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

  第十七條 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在商標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商標戰略規劃;

  二、審定商標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

  三、審定商標的注冊、續展、變更、轉讓、使用許可、注銷等事宜;

  四、決定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申報和宣傳;

  五、決定對商標爭議和侵權案件的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商標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定公司商標管理制度;

  二、組織擬定公司商標戰略規劃方案;

  三、負責辦理公司及受托辦理各所屬單位商標的國內外注冊、變更、續展、轉讓、使用許可、注銷等事務;

  四、負責組織商標標識的設計、評選與管理工作;

  五、對商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六、統一協調和處理商標爭議,處理或協助處理公司及各所屬單位的商標侵權案件;

  七、組織、協調公司及各所屬單位的商標宣傳和參加有組織的商標評估、馳名商標認定工作;

  八、建立商標管理檔案;

  九、聯系商標管理機關以及行業組織及時了解相關信息;

  十、承辦其他與商標管理有關的事宜。

  第十九條 各子(分)公司設立兼職商標管理機構,配備兼職的商標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向公司提報使用商標的產品包裝及其他商標附著物設計外觀備案資料;

  二、向公司提報使用新商標的申請;

  三、負責組織對商標標識承印單位的資格審查;

  四、隨時掌握商標狀態,對需要注冊、續展或注銷的,及時上報公司商標管理部門;

  五、監督本單位正確使用商標標識,及時發現和上報使用商標標識異常情況;

  六、收集公司及所屬單位商標被侵權情況及相關證據,對商標糾紛及侵權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并參與處理;

  七、為參加商標評選提供相關資料;

  八、承辦本公司其他與商標管理相關的事務。

  第二十條 公司實行商標權共享原則。凡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產品與服務,所屬單位應當申請使用公司注冊商標。子(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機構一般不應在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產品與服務上獨立注冊或使用其他商標,確需注冊或使用的應經公司批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使用公司注冊商標,應制定與商標使用相關的產品質量標準、工業操作規程等,并經公司從質量標準的角度對商標的使用許可進行認定核準。

  第二十二條 各子(分)公司研制開發、生產的產品投向市場,應根據需要提出商標使用申請。國家規定應使用注冊商標的產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第二十三條 申請使用商標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 產品技術標準;

  二、 申請使用商標的名稱與標識;

  三、 商標標識載體的樣式;

  四、 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有出口產品的子(分)公司,應注意研究出口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提出在出口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建議,防止商標在國外被搶注。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及子(分)公司按照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商標時,應當取得客戶的商標使用授權證明或在合同中注明,以避免產生商標糾紛或構成對客戶的商標侵權;

  第二十六條 各子(分)公司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做到:

  一、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R ”或“注”。

  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二、以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三、確保商品質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場動態,如發現商標侵權情況,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以維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

  五、子公司和其他不屬于同一法人實體的經濟組織被許可使用公司商標時,應當注明“xx商標是海南xxx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xxxx公司已經獲得海南xxx有限公司的許可,使用xx商標”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使用該商標的義務和不按合同使用該商標的責任。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子(分)公司無權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公司的注冊商標,若因業務需要確需許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商標時,應當經過公司批準。

  子公司自有商標一般不得許可第二方使用,若因業務需要確需許可第二方使用商標時,應當向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商標作為工業產權,是公司的無形資產,商標經依法轉讓或許可使用,受讓方或使用方,應當交納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該費用由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或商標管理部門確定,由公司財務部收繳。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均不得辦理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嚴禁把商標使用許可與技術服務等混合計價對外提供。

  第三十條 以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所投資企業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及子(分)公司試產、試銷的產品或尚不穩定、尚未定型的產品,一般不得使用公司注冊商標,可謹慎使用未注冊商標,使用未注冊商標應履行審批手續。使用未注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標識上加注“TM” 字樣,為防止該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搶注,在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同時,應及時辦理商標注冊手續。使用未注冊商標,應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三十二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冒用注冊商標,包括擅自使用注冊標記;

  二、不得使用《商標法》禁止作為商標的文字、圖形;

  三、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

  四、使用未注冊商標前應進行必要的查詢,以防止對他人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

  第三十三條 各所屬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對商標標識承印單位的資格審查和印制過程的管理,商標標識的印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商標印制單位的資格審查,必須選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單位印制商標標識。

  第三十四條 所屬單位印制商標應當,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下列資料進行審核:

  一、 擬制作商標標識的載體(包裝物及其他商標標識附著物)式樣;

  二、 商標標識印制申請書;

  三、 擬印制數量;

  四、 建議承印單位名稱、地址及資質證明材料。 商標付印時應與承印單位簽訂商標標識印制合同。

  第三十五條 商標印制完成后,所屬單位應當把由承印單位單位負責人和商標管理人員簽字的商標印制清單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所屬單位和經公司許可使用公司商標的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由專人負責標識的管理。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清點數量,登記臺帳,手續完備。商標標識管理制度應到公司商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商標標識在使用過程中,要嚴格管理,責任到人。對廢、壞標識要由各單位組織集中銷毀。

  第三十八條 各子(分)公司應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密切注意市場動態,一旦發現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及時向公司商標管理部門舉報,以便請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均負有收集整理并及時向公司提供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相關證據的責任。

  第五章 獎 懲

  第四十條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在知識產權獲得過程中或保護過程中作出貢獻的人員,公司及所屬單位應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或因未采取必要保護措施造成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公司及所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將逐步補充制定專利、商業秘密等管理辦法,作為本辦法的分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促進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鼓勵發明創造,調整職工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本單位發生的權益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管理原則:知識產權工作實行一級管理。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全面推進整體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單獨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識產權項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體系:設立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知識產權工作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人員,下屬單位設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

  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技術的領導兼任,副組長由技術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人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是:研發中心、企管部、宣傳部、財務部、人事部的負責人。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工作計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單位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知識產權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制訂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方針、政策、工作計劃、規劃。

  2、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知識產權法的宣傳和培訓。

  3、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等手續,管理本本單位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事宜。

  4、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處理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和辦理知識產權訴訟(或調處)事務。

  5、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單位業務的知識產權動向,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6、參與組織專利實施和管理知識產權合同。

  7、參與管理技術進出口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工作。

  8、管理專利文獻、商標文獻和其他知識產權文獻并提供服務。

  9、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其他職務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的獎勵、支付報酬等手續。

  10、籌措和管理知識產權經費。

  11、研究和制訂知識產權戰略(包括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等),并積極組織實施。

  12、支持、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并為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咨詢。

  13、組織職工簽訂《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約定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所做出的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利歸屬,職工保證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同單位相競爭的業務,離開單位后在一定時間內也應承擔上述義務,以及單位如何付給對方報酬或獎勵等。

  14、負責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評估工作。

  15、做好本單位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

  16、做好本單位商業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資料室,處理商業秘密爭議等)。

  17、做好本單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和管理。

  三、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的職責:

  1、協助知識產權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知識產權的規章制度。

  2、做好本單位內部的知識產權基礎工作,尤其是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項目的統計、申報和上報工作。

  3、負責與知識產權辦公室一起辦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單位知識產權是指本單位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以及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一、在本職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劃(含補充計劃和臨時計劃)課題和合同計劃課題,完成計劃創作任務和設計任務,實施技術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單位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三、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單位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單位名稱。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原材料、機器設備、試驗研究設備、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及其說明、聲像材料等。

  “享受本單位的待遇”是指自選課題、自籌資金、自立項目,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實驗研究技改和技術創新成果、實驗原始記錄和各種數據、文件材料、圖片、技術資料、實驗裝置與樣機、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各種聲像材料、程序軟件、文學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及其他文藝作品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專有技術及技術秘密:指未申請專利但具有實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技術和經驗,如關鍵工藝技術參數、技術訣竅、操作規程、消化引進的各種資料、圖片和國家以及單位保密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科學技術秘密等。

  三、商標、服務標記:指單位擁有注冊的和尚未注冊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四、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制備方法、分析方法、財務信息、供銷網絡、客戶名單、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權(版權)

  1.指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時,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包括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質圖、聲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單位職工進行創作,并由單位提供資金、設備、設施或資料等創造條件并承擔責任的論文、專著、年鑒、辭書、教材、報刊、畫冊、聲像作品、美術攝影作品以及其他藝術作品和編輯作品的版權。

  第四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凡職務發明創造及其他職務智力勞動成果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單位委托他方研究、開發、設計、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申請和所有權利必須是本單位,但有合同或協議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

  一、本職工作范圍內或執行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單位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屬于職務創作軟件,軟件設計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和報酬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于本單位。

  二、本單位職工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關系,同時又未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屬于非職務創作軟件,其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三、由本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其他單位與本單位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者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擁有,行使時按書面協議約定辦理。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獨立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使用,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四、委托他人開發或他人委托本單位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若無書面協議約定或者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五、按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下達的指令、計劃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規定確定權屬,如無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本單位所有。

  第九條 商標權及其保護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 委托、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按《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一節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二條 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立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在簽訂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商標轉讓許可、版權轉讓許可合同時,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本單位的合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單位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時,均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并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查,重大項目須報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簽字方能生效。向國外轉讓時,還須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讓。

  第十四條 本單位在進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時,在引進國內外知識產權,以及在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時,均須事先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一同對其法律狀態進行調查,確定恰當的研究開發方向和起點,制定正確的生產經營戰略、目標,避免重復研究,造成人財物的浪費,防止侵權糾紛的發生。

  第十五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參加國內外科技展覽、舉辦技術鑒定會、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以及接待參觀訪問等,凡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時,應嚴格按照本單位保密規定和本《規定》及有關的管理制度執行。職工非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凡需申請和登記予以保護的,必須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并出具證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

  第十六條 本單位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注冊和登記。

  第二節 專利管理

  一、專利申請管理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各類發明創造,應嚴格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八條 科技開發計劃內的項目,包括委托研究開發項目和共同研究開發項目,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開發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單位的,相關的專利工作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及個人申請專利前,應填報《專利申請表》,《專利申請表》必須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是否是本單位的計劃項目。

  2、申請專利的理由及發明創造的專利性(附文獻檢索報告)。

  3、申請人及確立申請人的理由,屬于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必須詳細說明理由。

  4、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二十條 各部門對符合申請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應及時與知識產權辦公室聯系,由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

  職工對其職務發明創造要求申請專利,但經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利管理部門研究認為不適合申請的,應向發明人講清道理、妥善處理。

  在發明(設計)人就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協商不一致時,發明(設計)人不得以個人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發明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與其它單位或個人共同開發的研究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應根據事先簽訂的書面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轉讓手續后,應向國務院專利主管部門登記。

  第二十四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應向單位專利管理部門報送《申請國外專利申報表》一式三份,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申請事宜。

  二、科研及進出口工作中專利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科研計劃項目及進出口工作中的專利管理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知識產權辦公室負責對計劃內科研成果的專利性鑒定及專利技術引進中的專利法律狀態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檢索專利文獻,尤其要加強中國專利文獻檢索,避免重復研究和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對準備申請專利的科研成果,應遵守“先申請后鑒定”的原則,在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前進行技術鑒定的,應做好保密工作和進行保密鑒定。

  第二十八條 技術引進工作中涉及專利技術時,應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項目清單,并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技術引進中簽訂的協議,不得出現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技術引進后要組織好專利文獻的翻譯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出口產品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力求有所創新、避免侵權。

  第二十九條 科研立項、成果鑒定、技術改造和技術進出口等工作,凡涉及專利技術的,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和專利工作者必須參加,技術開發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積極支持專利管理部門做好上述各項工作中的專利工作。

  三、專利實施及許可證貿易管理

  第三十條 專利實施和許可證貿易由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專利實施包括:使用專利技術建立新裝置、開發新產品和進行技術改造。

  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許可貿易,單位法律事務部門和專利管理部門共同參與起草、談判和簽約。

  第三十一條 凡已申請專利的技術及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對外進行技術轉讓時,必須簽訂“已申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已授權的專利及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_HOW)對外許可實施時,應簽訂許可貿易合同,不得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及技術咨詢合同,防止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技術貿易中的權益受到損失。

  第三十二條 凡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在取得專利申請日和申請號后再簽定合同,不得在專利申請前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避免其后發生糾紛。

  第三十三條 對納入國家計劃的專利實施項目,專利工作者協助科技、經濟主管部門向財政、稅收、物資、海關、經貿等有關部門申請落實優惠政策。

  四、技術保密、專利權的保護和專利糾紛的調處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職工對未申請專利和已申請專利但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均有義務對其實質內空容和出處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報刊雜志及其它任何媒體上公開。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職工因調離、停薪留職、離休、退休時,以及外來人員在結束學習、進修、合作研究和臨時聘用人員離開單位前,需將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記錄、材料、樣品樣機、產品、裝備和圖紙等移交所在單位,并對其技術內容、信息負有長期保密義務。

  上述人員在法定的時間內,不得以任何名義申請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專利。

  第三十六條 對已申請專利和已授權的專利技術,要注意監視市場和進口情況,做好侵權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單位專利權的行為。

  對舉報他人的侵權行為,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和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和聯絡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五、宣傳培訓、專利統計及其它

  第三十八條 應該把宣傳普及《專利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

  確定每年四月為《專利法》宣傳活動月,要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宣傳《專利法》和國內外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公約及基礎知識。

  《專利法》宣傳的主要對象是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各部門應積極組織職工參加專利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對新職工要對其進行《專利法》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常規教育。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及時準確報送季度和年度專利統計報表、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其它材料給專利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證書由單位保存。

  專利證書應當復印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留存,同時將該項目專利成果和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考核檔案,作為技術職務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節 商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商標管理工作的范圍是從制訂商標工作戰略規劃、計劃、制度、組

  織商標注冊到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全過程管理,包括商標事務咨詢、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糾紛調處、商標監督、商標專用權引進與轉讓等。

  第四十四條 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要自覺遵守《商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斷增強商標意識。

  第四十五條 每種新產品開發時就應考慮著手設計其適應商標,并在新產品投放市場前申請商標注冊,以獲得商標專用權。產品出口也應調查產品出口所屬國家、地區、商標法律狀況。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期限屆滿前,如果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有市場,繼續銷售,則應及時辦理該注冊商標的續展。

  第四十七條 轉讓本單位注冊商標和受讓他人注冊商標,必須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書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條 單位職工應注意保護本單位注冊商標專用權,如發現冒充和假冒等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理部門,以便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與外單位發生商標糾紛,應由本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調查調解或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節 著作權管理(主要是軟件著作權)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計算機程序: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名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的作者視為同一作者。

  2、文檔: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軟件開發者: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4、軟件著作權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5、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及其職工對其所開發的職務和非職務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享有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 合作、委托開發軟件,必須簽定書面開發合同。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所開發的職務軟件可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

  第五十四條 轉讓許可職務軟件,必須經單位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再辦理有關書面合同和手續。

  第五十五條 單位職工應注意保護本單位的軟件著作權,如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單位主管部門,以便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與外單位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由本單位軟件主管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調解或請求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管理

  第五十七條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監視競爭對手是否有損害本單位利益和聲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旦發現,立即采取相應對策,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一節 專利(申請)的獎懲

  第五十八條 對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許可轉讓、保護工作中做出較大成績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重獎。

  第五十九條 對未按本《規定》及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單位的知識產權權益受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和謀取小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的給本單位財產和聲譽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對其他單位知識產權的侵權,并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維持專利權、技術貿易、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給本單位無形資產和經濟利益造成損失或引起經濟糾紛給本單位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責任者以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職務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及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取得效益后,未按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和報酬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在兩年內向上級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第六十三條 對專利工作貢獻突出的人員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六十四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作出貢獻,挽回較大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受到本單位的獎勵,一般以挽回經濟損失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獎勵以舉報書等為依據,其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由財務管理部門、專利管理人員和專利權人核準。

  單位專利工作者和聯絡員為保護專利權且挽回經濟損失而作出較大貢獻的,也按上述的數額給予獎勵。

  獎給舉報人的獎金,從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獎金和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個人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五條 對重大專利(申請)項目應當從優獎勵,重大專利(申請)項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專利(申請)技術實施一家年效益達100萬元以上,實施數家累計年效益達200萬元以上。

  二、專利實施許可費一次標的金額達40萬元以上或累計實施許可費達80萬元以上。

  三、專利(申請)項目獲湖南省科技成果一等獎。

  四、經專家或本單位專利主管部門鑒定專利(申請)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1、解決了國內外的重要技術問題;

  2、具有廣泛的應用范圍;

  3、具有較大的技術難度。

  第六十六條 專利申請授權后其獎勵金額為:發明不少于2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設計不少于1000元,重大專利項目的獎金以兩倍發給。

  獎勵在專利申請日之后六個月內向發明人預付50%,余額在專利授權之后六個月內付給。

  第六十七條 許可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的費用中納稅后提取不少于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六十八條 獎勵和報酬的分配原則

  1、獎金:按貢獻大小分配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2、報酬:專利實施或許可所獲報酬的分配原則為:發明人或設計人占70%,參與實施或許可貿易人員占20%,專利管理部門占10%。

  專利管理部門所獲得的報酬,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及專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后至授予專利權前,已實施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報酬。

  第二節 商標和著作權的獎懲

  第七十條 本單位職工設計的商標被本單位選用后將給予一次性獎勵(200—1000元)。

  第七十一條 本單位職工設計的商標被本單位采用后給本單位帶來巨大效益的,將給予重獎,并將其業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二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商標專用權作出貢獻,挽回經濟損失的個人,本單位將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十三條 本單位職工開發的軟件被本單位采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單位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并將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四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單位的軟件著作權做出貢獻,挽回經濟損失的個人,本單位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節 費 用

  第七十五條 發給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金,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計入成本或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六條 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復審費、無效宣告費、代理服務費、檢索費、權利恢復費、年費、著錄項目變更費、商標注冊、續展、著作權登記費及專利基金和各種獎勵、宣傳培訓費用等從技術開發經費中列支,并計入生產成本。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實施專利所獲得的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獎勵和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由單位代為繳納或自行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單位代為納稅的,應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提供納稅繳款單。

  第七章 職務發明或設計、創作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所述職務知識產權發明或設計、創作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專利技術:完成者享有署名、參與許可實施專利技術和獲得“一獎兩酬”的權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參與許可實施專利技術和獲得“一獎兩酬”的權利。

  三、自然科學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四、本單位所有職務知識產權完成者獲得本《規定》中的獎金和報酬后仍可享有獲得其他獎金和報酬的權利。不在本單位工作或已調離、退休的,仍然享有獲得獎金和報酬的權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已經去世的,此項權利屬合法繼承人享有。

  五、知識產權工作者的權利

  1、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各項工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2、有提議并督促為本單位知識產權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予以獎勵的權利。

  3、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4、本單位專、兼職知識產權工作者有優先獲得在國內外進行業務培訓、考察、學習機會的權利。

  第七十八條 本單位職工有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泄露、發表、使用、許可轉讓單位的知識產權。所有職工均應與單位簽訂《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七十九條 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有義務努力學習,嚴格遵守和執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積極為本單位創造和積累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維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侵犯。

  第八十條 本單位職工有權利、有義務監督單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員。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單位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江蘇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本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公司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公司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公司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公司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公司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知識產權管理部設置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知識產權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對外處理知識產權相關糾紛、訴訟等事項;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成果;

  3、來本公司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公司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4、退休、調離或勞動關系終止的員工在離開本公司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成果;

  6、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轉讓、銷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公司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由知識產權管理部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條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管理部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部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部審核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公司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公司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公司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公司工作時,須簽訂《遵守<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公司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部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公司各部門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公司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公司競爭中的作用。

  (一)公司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公司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可能侵權,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公司應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公司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公司的無形資產,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公司財務會計賬目上反映。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相應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部備案。同時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公司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后,經知識產權主管組織論證,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的知識產權,并由專利申請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一)本公司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專利數據庫、各種商業、半商業性檢索平臺及國內外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形成產品立項報告,經知識產權管理部論證審批后實施,以避免重復研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產品研發應在項目立項前、研究與開發活動中、研究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產出后、投放市場前均應進行查新和檢索,形成相應檢索書面記錄;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資料、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以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調查工作,并知識產權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事項;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獎勵措施;有關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管理部成員名單及職責說明;知識產權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

  第二章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十九條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并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行政機關處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促進本公司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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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 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十一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于高等學校所有。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后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應用技術項目的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申請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 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項囤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當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八條 在科研活動中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科研管理機構葉口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并提交相關資料。 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的知識產權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審查,并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本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對屬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對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應當加強審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開展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工作,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組織和管理。 高等學校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入股或者作為對校辦科技產業的投入,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情況逐步實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與有關教職員工和學生簽訂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五章 獎酬與扶持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將其知識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為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經學校許可,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業化的,可以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給予獎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高等學校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學校科技企業,或者主要以技術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的高等學校,可以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并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高等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高等學校應當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等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侵犯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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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知識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文件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三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申請被批準后,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托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并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項目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并具體落實。

  3、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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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促進知識產權應用,鼓勵員工發明創造,保護發明創造權益,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XX市知識產權獎勵資助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知識產權指專利、軟件著作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依法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及地區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和被授予的專利相關權利。

  第三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XX事業部具體負責,該部門同時負責本制度的建設、維護、落實、更新。

  第四條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落實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宣傳知識產權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以此推動公司科技進步。

  第二章權利歸屬

  第五條員工完成的下列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產生的知識產權;

  (三)與其從事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非上述范圍的知識產權,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公司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人才培養、科研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權利歸屬。

  第七條公司出資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研究成果所有權歸公司所有,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八條公司員工在退休、退職、調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公司從事的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三章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公司XX事業部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XX事業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組織協調公司知識產權工作;

  (二)制定并實施公司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推動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措施和計劃;

  (三)組織參加各級知識產權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

  (四)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專利申請計劃在申請前兩周報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在獲得證書后一周內報知識產權局;

  (五)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系,機構及人員發生調整時及時上報;

  (六)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申報、備案、報表、維持、培訓等相關事宜,做好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專利數據庫,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七)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員工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事務的咨詢服務,按照上級規定辦理對公司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八)辦理公司知識產權申請、資產評估、合同備案、引進及轉讓、認定登記和技術宣傳等事宜;

  (九)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辦理有關糾紛和訴訟事務;

  (十)其他與本單位知識產權有關的事務。

  第十條公司XX事業部對公司的知識產權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合理使用。經費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獎勵資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管理維護、知識產權基礎推動、知識產權孵化及產業化和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十一條在技術創新中加強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條在技術創新中跟蹤相關技術發展動態,分析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及時調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復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三條在引進國內外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狀態、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作為立項、簽約的依據之一,合同簽約后,要定期跟蹤查詢引進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四條向國外出口技術、產品和承包工程時,在實施之前,應委托律師機構就相關技術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態調查分析,出具不侵權報告,并提交給出口國(地區)當地法院備案。

  第十五條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懲處

  第十六條對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人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公司獲得上級資助資金的80%以上用于知識產權制造者資助獎勵。

  第十八條公司獲得上級獎勵資金的70%以上用于獎勵知識產權制造者、知識產權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識產權基金,由XX事業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滾動發展。

  第十九條獎勵給個人的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獎勵給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XX事業部,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本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對發明人、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下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科研成果未及時申請專利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專利權喪失的;

  (三)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規范知識產權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和規范與外單位合作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本單位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取得或享有的權利。離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以及離開單位的工作人員1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也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

  (四)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六)植物新品種權;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八)單位名稱(商號)、網站域名等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五條 本單位員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歸本單位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產生的知識產權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知識產權;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知識產權;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取得的知識產權屬于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1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產生的知識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知識產權是指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

  (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主要指資金、設備、儀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條 凡屬單位員工職務發明創造,單位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權,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下級部門和個人不得提出知識產權申請(登記)。

  第七條 單位外來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臨時聘用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單位派出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勞務輸出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 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項目合作、委托研發或合作研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十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申請知識產權的,單位予以積極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知識產權。

  第三章 知識產權的管理

  第十一條 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即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獨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門加掛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牌子),并明確主管知識產權的單位領導和負責知識產權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二)制訂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劃、計劃,制定和完善各項知識產權制度;

  (三)承擔知識產權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以及維持和放棄工作;

  (四)審核業務部門的.知識產權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五)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調查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

  (六)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

  (七)收集與本單位、本行業有關的知識產權信息,建立專利以及其它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

  (八)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為單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依據;

  (九)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宣傳與交流經驗等工作。

  第十三條 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部門,如技術、經營、法務、人事及生產等部門,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單位設立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用于本單位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如開展職工知識產權的教育培訓、建立和更新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申請(注冊、登記和維持)各項知識產權、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單位建立主導產品(技術)的專利信息數據庫。把知識產權信息尤其是專利文獻信息的利用貫穿于新產品(技術)的立項、研發、技術引進、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維持以及其它有關的經營活動中。

  在科研課題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項之前,必須進行有關專利和非專利文獻的檢索和查新,并提交檢索報告,從知識產權角度提出決策的可行性建議,以避免重復研發和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

  對于單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出的科技項目或產品,必須進行有關專利文獻的檢索,并確認相關專利的法律狀態,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單位在涉及重大項目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以及對外貿易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

  第十七條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報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后,對于需要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及時辦理,待專利申請被受理以后方可發表論文、參展、交流或進行成果鑒定,以避免喪失新穎性;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確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訂立合作或委托研發合同、技術合同(含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和技術咨詢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商標使用及許可合同等,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單位職工以及來本單位學習、工作的國內外人員,在因離退休、調動、辭職或學習、工作期滿等原因離開其原工作、學習崗位時,必須在離開前向單位交接和說明其所持有的屬于原單位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須真實、詳細、完整,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書,并經所在部門領導和承接人簽名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密制度及其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員工保密、競業限制、保密獎懲、借閱管理、密級確定以及歸檔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科技檔案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知識產權形成的過程中和認定的保密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將其技術秘密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互聯網及其它載體上發表,對涉及技術秘密的論文(著作),投稿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并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單位在與員工(含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保密協議(保證書)》;對于掌握單位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單位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以防止單位員工在調離、停薪留職、辭職、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單位時,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對于拒不簽訂的,單位有權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被侵權或者被假冒,或者與他人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它專利糾紛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積極開展維權活動,必要時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職工有義務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行為,應及時向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并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知識產權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及時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發現進出口貨物和技術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請求進出境地海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緊急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貿易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或其申請權)轉讓、知識產權實施許可的,應當要求轉讓方或許可方出示該知識產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存在申請權的證明材料,簽訂知識產權(或其申請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合同,辦理相應的權利人變更或備案手續。

  進口貨物或接受委托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有關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為該知識產權的合法擁有者或合法被許可實施人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單位擁有的各項知識產權,要按規定及時交納各種費用,以維持權利的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要進行必要的論證確認。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

  (一)對于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應當與發明人的貢獻和實施效益相對應,重點獎勵對象為職務知識產權的主要完成人員和為知識產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其分配與獎勵的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獎勵辦法和標準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單位將科技人員獲得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其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和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本單位知識產權流失,或造成知識產權權益遭受損失以及由此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單位內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知識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文件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第三條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 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企業所有。

  第五條 專利權歸屬:

  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申請被批準后,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 著作權歸屬:

  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第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托方所有。

  第八條 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九條 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 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 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并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項目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并具體落實。

  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 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三條 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公司每年末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9

  為了保護公司的知識產權,鼓勵研發人員和公司員工多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知識產權含義

  公司的知識產權是指公司研發人員在執行公司的科研計劃、利用公司名義或公司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

  二、公司知識產權內涵

  公司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及說明,研發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論文、專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職人員為完成公司的工作產生的上述知識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享有。未經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三、研發人員職責

  一項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發人員應及時將研發工作原始材料和數據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交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備案。總經理工作部審查后,須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后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公司的技術秘密要予以保護,凡由公司研發計劃產出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必須標注。研發成果須交的材料還包括全部實驗報告、文字及數據手稿等原始技術材料、工作總結、論文、專著等,納入公司科技檔案歸檔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四、專利項目申請

  專利項目申請由總經理工作部受理。研發人員申請專利,須由總經理工作部出具有關證明,確認該專利產權屬發明者個人。研發人員發表文章、出版專著,總經理工作部應出具該論著研究內容保密范圍的'證明,被公司列為秘密研究的項目、正在進行試驗且應用前景較廣的項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項目,總經理工作部應對論著的內容、公開的程度進行審查。

  公司與外單位訂立合作研究合同、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合同)、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公司審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合同,其它部門和個人無權簽署。

  五、獎勵辦法

  凡申請專利項目取得證書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將發給發明專利項目XX元獎勵、實用新型、外觀設計XX元獎勵。

  六、處罰辦法

  專利項目未經公司同意而申報的,由此引出的產權責任,由申請者個人承擔,公司將按有關法律收回產權。發表論著未通過公司相關部門審查而出現的XX等一切責任,公司將視責任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目的:為保護本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部門及分支機構,所有員工、部門及分支機構應遵守本制度,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知識產權定義:本制度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以及《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申請與保護

  申請流程: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明確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申請程序。員工在職務范圍內產生的知識產權,應按照公司規定程序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審核與保護: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協助員工完成知識產權申請。同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建立知識產權檔案,記錄公司知識產權的申請、授權、維權等信息,確保知識產權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知識產權的使用與轉讓

  使用原則:公司知識產權的使用應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則,確保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員工在使用公司知識產權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侵權行為。

  轉讓程序:公司知識產權的轉讓應按照公司規定程序進行,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知識產權的轉讓事務,確保轉讓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權益得到保護。

  四、知識產權的維權與保護

  維權機制: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對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維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收集、整理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證據,協助公司進行維權。

  員工義務:員工在發現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公司進行維權。同時,員工應積極參加知識產權培訓,掌握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和保護技能,提高自身素質。

  五、知識產權的保密與安全

  保密制度: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保密制度,確保公司知識產權的安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制定保密措施,對涉及公司知識產權的信息進行分類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保密義務: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知識產權信息。對違反保密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知識產權的評估與運用

  評估機制:公司應定期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了解知識產權的價值和潛力,為公司的戰略決策提供依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知識產權評估工作,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運用策略:公司應根據知識產權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運用策略,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

  七、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國際法規關注:公司應關注國際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國際合作與交流:公司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與其他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合作關系,共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八、附則

  解釋權:本制度由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與修訂: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補充。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目的: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二、知識產權的定義與范圍

  知識產權定義: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是指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在執行高等學校的科研計劃或利用高等學校名義或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

  知識產權范圍: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等。

  三、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

  保護任務: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積極促進和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保護職責: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和管理工作;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知識產權歸屬: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包括校名、校徽、校標等。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四、知識產權的運用與轉化

  成果轉化:高等學校應積極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運用,通過專利申請、技術轉移、產學研合作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產業化。

  收益分配:高等學校應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和學生給予獎勵和激勵。

  五、知識產權的保密與安全

  保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保密制度,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等信息進行嚴格保密管理。

  保密義務:教職員工和學生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及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等信息。

  六、附則

  解釋權:本規定由高等學校負責解釋。

  實施與修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和補充。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為保護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特制定本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公司及所屬單位各級領導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公司及所屬單位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

  二、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及職責

  公司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各產業主要負責人等組成,總經理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

  三、知識產權管理內容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知識產權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無形資產,公司及所屬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上反映。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交公司檔案室備案保存。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公司及所屬單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開發合同、鑒定文件、轉讓合同、評估文件、成果處理方案、糾紛處理方案、獎懲措施、涉密范圍人員名單、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文本以及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和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等。

  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個人知識產權活動:公司及所屬單位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屬單位予以尊重。公司及所屬單位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可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公司或所屬單位: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離開本公司及所屬單位2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實行公司和所屬單位兩級控制管理。

  項目檔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的本公司級研究課題資料,由公司檔案室集中統一保存。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負責歸檔,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公司分廠級及以下研究課題資料,由公司所屬單位自行保存,同時制備資料目錄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歸檔備查。研究課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數據手稿、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研究課題資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

  知識產權檔案查閱制度:查閱公司級研究課題資料須由查閱人書面申請,經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公司總經理批準。查閱公司分廠級及以下研究課題資料,應由查閱人書面申請,經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補充。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為建立健全公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員工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并保障公司的職務發明成果及時申報專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本辦法所指的職務發明,指員工執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發明創造。

  三、知識產權歸屬

  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員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員工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公司。

  員工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于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員工在業余時間內,在沒有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并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知識產權申請流程

  員工提出專利申請,編寫專利的詳細內容,通過部門內部審核后,由所在部門將專利技術交底書提交綜合辦,由綜合辦聯絡代理機構進行專利查新、撰寫及申請。

  專利數量要求: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專利數量要求,并作為部門的硬性工作指標。

  五、知識產權獎勵

  外觀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一定金額進行獎勵。

  實用新型授權,發明人按照一定金額進行獎勵。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一定金額進行獎勵。

  若發明人離職,則無需對發明人進行發明授權獎勵。

  專利申請獎金定期發放,由綜合辦匯總統計申報結果,經與申請部門確認獎金分配額度后,經總經理審批后發放獎金。

  對技術上產生重大突破的職務發明專利,經公司領導討論認定后,獎勵額度可提高。

  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職責

  綜合辦為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

  綜合辦負責與公司合作的代理機構接洽,包括知識產權的查詢、申請、合同簽訂、費用繳費、跟進及維護、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等事宜。

  七、知識產權使用與轉讓

  公司知識產權的使用應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則,確保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

  公司知識產權的轉讓應按照公司規定程序進行,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知識產權維權與保護

  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對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員工在發現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公司進行維權。

  九、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 總則

  為規范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部門及分支機構,員工、部門及分支機構應遵守本制度,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第二條 知識產權的申請與保護

  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申請流程,明確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申請程序。

  員工在職務范圍內產生的知識產權,應按照公司規定程序申請,并將申請材料提交至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協助員工完成知識產權申請。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建立知識產權檔案,記錄公司知識產權的申請、授權、維權等信息,確保知識產權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知識產權的使用與轉讓

  公司知識產權的使用應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則,確保知識產權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

  員工在使用公司知識產權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避免侵權行為。

  公司知識產權的'轉讓應按照公司規定程序進行,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知識產權的轉讓事務,確保轉讓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權益得到保護。

  第四條 知識產權的維權與保護

  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對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收集、整理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證據,協助公司進行維權。

  員工在發現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公司進行維權。

  公司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員工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共同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第五條 知識產權的激勵與獎勵

  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對在知識產權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制定獎勵辦法,明確獎勵標準和程序,確保獎勵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員工在知識產權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公司應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激勵員工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的保密與安全

  公司應建立知識產權保密制度,確保公司知識產權的安全。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負責制定保密措施,對涉及公司知識產權的信息進行分類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員工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知識產權信息,對違反保密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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