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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時間:2023-08-18 10:45:20 煒亮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精選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資支付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范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筑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并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核并匯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并向總承包企業匯報;

  (5)工程竣工后,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并匯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并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2

  我司按照《xx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落實以下管理制度:

  1、對建設項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建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開戶行:

  戶名:

  賬號: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用與其他用途,不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現金。

  2、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拔付工資款項方式以及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與建設單位作出明確約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資專用賬戶金額不低于當期合同進度款金額的20%。

  3、對施工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在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銀行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建設單位備案。

  5、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為規范我公司及建設項目的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xx省工資支付條例》、《xx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xxxx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參與xxxx工程建設的全體工人工資支付與工程款支付分賬管理。

  第三條 xxxx工程的工人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工資。

  施工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下同)對本項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工人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本項目開工前,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個工人辦理工資個人賬戶。

  施工單位應當通過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依法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資個人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程進度、工時、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或公司)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員工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各類假期及集團公司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勞務派遣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基于崗位價值,完成所在崗位任務,企業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包括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教育培訓費、勞動保護費、團體保險費、加班加點費、住房(車輛)補貼、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貢獻獎勵、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賠償)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屬于工資構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的貨幣獎勵等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績效工資是指以一定周期的業績考評為依據,支付給員工的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報酬。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工資支付相關事項。

  第五條員工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并建立員工考勤卡按日記錄員工的出(缺)勤情況,員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條公司依據生產(經營)特點,向產品經銷公司申報實行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工時折算按《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3號)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以月為周期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員工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支付基薪;臨時用工約定一次性工作事項的,在員工完成該事項后即時支付工資,但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公司應委托金融機構向員工本人支付工資,并提供工資清單。公司按月編制工資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備查。工資表主要包括員工姓名、支付項目、數額、時間、領取工資者的簽名等事項。員工有權向所在單位索取或者查詢個人工資收入清單。

  第九條公司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費用:

  (一)個人所得稅(含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扣稅);

  (二)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

  (三)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公司與員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在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之前一次性付清員工應得工資。

  第三章假期工資支付

  第十一條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各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各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員工在探親假、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發予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各類津補貼;當月假期滿12個工作日的(不含12個工作日),績效工資不予發放。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等不變,由原單位按月發放。

  員工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四條病假工資支付

  (一)請病假不滿12個工作日(含12個工作日)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30%扣發,績效工資不變。病假滿12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資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70%,績效工資不予以發放,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員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醫療待遇執行醫療保險規定。

  (三)超出規定醫療期,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婚假、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期間,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員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停發一切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享受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低于本條規定的實行補差,由所在單位將差額部分按月補足)。

  第十六條嬰兒哺乳假期間,哺乳假工資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60%,績效工資不予以發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年終績效兌現按當年實際正常出勤月數計算。

  在規定的哺乳時間內哺乳嬰兒的,按正常出勤對待,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事假期間,事假當月假期不滿12個工作日(含12個工作日)按日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按日扣發績效工資;連續事假假期滿12個工作日以上的,績效工資不予發放。

  第十八條員工請事假、病假可使用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期間各項待遇不變。

  第四章加班工資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生產任務和經營活動應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加點:

  (一)在法定全民節日和公休假日內,生產(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全民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對設備進行檢修保養的;

  (三)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供水、供電、通訊等公共設施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檢修的;

  (四)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緊急任務。

  第二十條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本人月工資收入(即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之和)。

  第二十一條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工作日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各單位安排加班的,分別按照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xx工作時間,公司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實行倒班制度和彈性工作制的員工,公休假日出勤時;

  (二)員工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因未完成勞動定額或工作任務而xx工作時間的;

  (三)從生產施工工作崗位上抽調從事非生產性工作,如文體活動、執勤、出差等,一律不發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在全體公民放假期間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六條公司要完善員工加班加點的審批制度,合理安排、統籌管理,規范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實行年薪制和年度績效獎勵制的人員,原則上一律安排換休。

  第五章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

  第二十七條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履行法定職責參加社會活動,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第二十八條員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暫停支付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工資。

  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的,各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違反各單位規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資;

  (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四)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且集體合同、工資協議或者勞動合同未作約定,經與本單位員工代表協商一致降低工資支付標準的。

  第三十條公司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本周期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單位,經與員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適當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二條單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時清償拖欠的工資;暫不能清償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確清償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由其負責清償。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清償所欠員工的工資。

  第六章工資支付監察

  第三十三條員工依法對公司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如實向經銷公司報告工資支付情況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第三十五條員工有權向綜合辦公室舉報投訴工資支付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個人,由xx公司責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xx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5

  為規范本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六、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6

  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xx 〕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xx〕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2、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

  3、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4、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5、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6、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7、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8、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9、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10、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11、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12、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13、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14、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 %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15、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16、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1)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2)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3)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4)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5)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6)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17、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7

  為維護我縣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的相關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具體要求

  1、設立維權信息公示牌,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各建設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在各工程項目部或施工現場設立規范的維權信息公示牌,做到“三明示”:明示工程項目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以及工程項目部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等信息;明示住建部門受理拖欠工程款、人社部門受理拖欠工資舉報投訴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電話;明示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

  2、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各用工單位要制定出臺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制度,施工企業需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歸集農民工的'基本信息、崗位技能信息、勞動合同信息及個人信用信息,實現在崗考勤、工資結算、教育培訓、權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動態管理。

  3、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

  4、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或資金轉賬方式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各有關單位需落實資金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主管責任,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

  5、強化部門聯動處置。人社局相關部門為牽頭單位,我局配合人社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保障工作。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目的

  為標準公司各職能部門、各分公司、各崗位員工薪資標準及計算發放方法,進一步增加鼓勵和考核功能,明確勞資雙方勞動與薪酬關系,依據原工資制度的執行狀況,并結合現階段治理需要,特修訂并公布本制度。

  其次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區域分部、各屬下分公司全體在職與在冊員工。

  第二條修訂依據

  1、董事會關于實行全面實施績效治理、崗位責任制及妥當調整薪酬制度政策的意見及公司新的進展規劃。

  2、保障各階段經營目標的達成與績效治理的實施,表達責權利效有機結合的經營治理原則。

  3、公司職能部門的設置、分公司分級治理和不同區域薪酬水平。

  第三條指導原則

  1、以績效考核作為定薪、調薪主要依據的原則。

  2、以奉獻度、價值制造為薪酬鼓勵之核心的原則。

  3、易崗易薪、異地異薪的原則。

  4、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5、薪酬水平具有肯定競爭力的`原則。

  6、效益優先、風險與利益對等共享的原則。

  7、個人收入由本人制造及實施有效正負鼓勵的原則。

  第四條指導思想

  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制”為主體、兼容“工程鼓勵工資制”、“營銷鼓勵工資制”、“計件與包干工資制”等多種共性化工資計算方法的薪酬安排體制,形成多元化、敏捷性強、務實有效的薪酬綜合治理體系。

  第五條職責

  (1)薪酬制度與鼓勵制度的制定、修訂、解釋、執行;

  (2)薪資、嘉獎計算的審核;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9

  1.0目的

  規范員工工資標準,確保工資體系的平衡、完整。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z山莊管家服務中心全體員工的工資構成。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根據市場情況,提出工資編制修改方案;

  3.2財務部根據行政人事部經理的方案提出工資編制修改方案意見;

  3.3總經理負責審定工資標準及工資結構;

  3.4集團董事長負責工資修改方案審批。

  4.0程序要點

  4.1工資標準的'制定及修改

  4.1.1公司行政人事部參照政府相關規定及當地同類企業的薪資情況于每年的12月10日制定工資修改方案;

  4.1.2財務部根據公司的財務狀況針對行政人事部經理提出的方案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提出工資編制修改方案意見;

  4.1.3修改方案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附依據材料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4.1.4公司總經理組織領導班子討論后審定工資修改方案;

  4.1.5修改后的工資方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4.2工資標準的執行

  4.2.1工資標準經集團董事長審批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及財務部負責執行;

  4.2.2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的業績考核,提出員工調薪方案,報總經理審批;

  4.2.3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工資按定崗定級工資的80%左右發放。

  4.2.4財務部根據審批后的員工工資標準負責工資發放。

  4.3工資標準資料的保管

  4.3.1員工個人工資標準資料由行政人事部負責歸檔;

  4.3.2工資標準資料應永久歸檔保存。

  5.0相關支持文件

  5.1員工工資及福利管理制度

  5.2轉正、晉升、降級、調薪管理規定

  6.0質量記錄

  無

  7.0附錄

  7.1山莊管家服務中心工資標準

  序號崗位名稱級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考核工資用餐補貼通信補貼降溫補貼用餐充卡房屋補貼合計

  1中心經理一級

  二級

  三級

  2經理助理一級

  二級

  三級

  3部門主管一級

  二級

  三級

  4管理員一級

  二級

  三級

  5維修技術人員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班長

  6安管員初級

  中級

  高級

  班長900

  7服務員一級

  二級

  三級

  領班5050300

  說

  明維修技術

  人員等級一級為只有一種技能的普通技工;

  二級為掌握兩種技能的普通技工或中級技工;

  三級為掌握三種技能的普通技工或高級工;

  四級為掌握四種技能的普通技工或技師、工程師。

  安管員等級初級為入職半年以內的安管員;

  中級為入職一年以上并通過中級等級考試及技能評能的安管員;

  高級為入職兩年以上并通過高級等級考試及技能評能的安管員。

  安管員提供住宿和伙食。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本制度所指的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3、本規程規范工資發放程序,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二、工資結構

  1、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工齡津貼、學歷津貼、服務津貼、每年上調6%的津貼。

  2、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的分配具體參照《星光農機職工基本工資評定辦法》。

  3、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費、工會費、扣款(罰款、補卡費、工作服領取等)、借款等。

  4、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生產、銷售、技術、品管及管理層薪酬管理辦法。各部門的工資按《xx年薪酬管理辦法》及《基本工資評定辦法》執行。

  三、工資計算方法(不適用于計件制員工)

  1、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基本工資=(60+工齡津貼)某實際出勤天數

  績效工資=考核工資某考核得分(出勤滿26天則考核工資按30天算給予全額,出勤不滿26天則按考核日工資某實際出勤天數)

  2、員工實際出勤天數則以打卡機為準,按一天工作8小時基數折算天數,如遇加班,則按照下班時間過半小時后方可開始算加班時間,半小時作為下班休息吃飯時間。

  3、關于加班工資:由于公司實行《綜合計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平時晚上工作不算加班,但工資按照標準工資計發;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經常務副總審批后,工資按三倍工資計發。

  4、帶薪休假工資:法定節假日員工可享受帶薪休假待遇,其工資按照60+工齡津貼計算,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5、員工請假、休假、病假(工傷除外)均不享受工資待遇。員工試用期滿后的轉正工資,均于正是轉正之日起計算。

  四、離職員工工資的結算與發放

  1、離職人員需提前1個月上交書面辭職申請書,并交由常務副總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未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的.員工將扣發其未領工資直至其來辦理手續。

  3、新員工在試用期間離職,當月出勤不滿7個工作日,公司不為其支付工資。

  4、離職人員一律不予提前結算工資,均按流程在工資表中造發。

  五、工資發放流程

  1、各部門負責人在每月15日前將員工考核表、工資結算單交到辦公室。

  2、辦公室每月25日前編制《員工工資發放表》并交由財務部審核。

  3、財務部負責每月30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則在節假日前辦公室將審核后的工資表交常務副總審批后返財務部發放工一天提前發放。

  六、工資資料的查閱及保管

  1、工資發放后,辦公室于每月1號制作工資條,公司員工可在財務部門領取本月員工工資明細(工資條)。

  2、如員工對自己的工資存有疑問,原則上應在工資發放后的五日內持工資t條到自己部門領導處查詢。若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查閱的,或經查閱與工資條有出入的,可到辦公室查閱。

  3、員工只可以查閱自己的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閱。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辦公室負責最終解釋。

  1、發放時間:每月10日發放上月薪資;如遇節假日順延或提前最近工作日發放,春節工資核算和發放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發放形式:工資直接發放至個人銀行卡;

  3、發放流程:薪資表由人事行政部核算、財務部審核后再提交至總經理審批后發放;

  4、發放說明:

  (1)因其中其中一部門延時提交相關數據導致工資延時發放時給予責任人200元/次處罰;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除外;

  (2)公司使用統一《薪資表》模版,任何人不允許調整、修改《薪資表》模版,如有發現給予警告一次,導致薪資發放有嚴重問題的給予嚴肅處理;

  (3)當月薪資核算出現問題時,當事人及時向人事行政部反饋;經人事行政部審查核實后統一補發。薪資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人事行政部協同財務部查明處理;

  (4)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實際出勤日計發工資;各類假期、遲到、早退和曠工等事宜依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決定扣除數額;

  (5)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員工的貢獻度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對員工的基本薪資進行調整;調整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進行明確溝通,具體情況由公司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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