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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1 11:28: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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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

  一.各單位項目經理或負責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排放瓦斯工作的技術管理、措施審批,組織落實工作;通風區、段長按領導指示和要求,具體安排、協調排放瓦斯工作,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定、措施。調度室負責按措施要求作好協調工作,及時掌握排放瓦斯進程,作好詳細記錄。其它參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員,對分工崗位范圍內的'安全負責,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嚴格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須對參加人員細致分工,指定現場負責人,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要求,安全措施學習必須簽字。

  二.嚴格執行匯報制度。計劃停風前現場必須先通知礦調度室,方可進行停風工作。無計劃停風后,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說明詳細情況。

  礦調度室接到無計劃停風匯報后,應作好記錄,查明原因,預計停電、停風時間,并向值班領導及主管領導報告,說明情況。

  無論巷道內積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通知礦調度室,在取得允許后,方可進行排放;排放工作結束10min之內,還應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說明工作完成情況。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則

  1.全礦井恢復通風和密閉區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指揮,組織通風、機電、安監等有關人員協同進行,通風部門領導應現場跟班組織排放。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據積聚瓦斯情況及排放困難程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執行。

  2.多處同時停風時,必須在礦調度室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進風側開始往回風側的排放順序,避免同時排放,造成采區回風瓦斯超限。

  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風機啟動前,必須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內風流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送電啟動。

  3.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直接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向礦調度室匯報后,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訂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經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通風部門須派專人現場指揮。

  對于無計劃停風原因造成局扇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且回風道口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瓦斯檢查員匯報后,值班人員提出口頭排放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現場排放。

  4.在實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估計積聚瓦斯量,選擇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堅持“撤人、停電、限量”的原則,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停風區及其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

  (1)高瓦斯區域的開掘巷道停風后,預計在短期內瓦斯會超限通風科應在巷道開始施工時就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排放瓦斯措施。現場發生變化時通風區要及時對措施進行更改、修訂并審批。排放瓦斯措施應在通風科保存。

  (2)發生無計劃或者有計劃停風后通風科、隊當班值班人員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積極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責任劃分:

  總工程師: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時親自坐臺指揮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5%應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通風科長(副科長):參與組織任何情況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在1﹪—3﹪時,通風科必須有一名副科長以上干部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3%時,通風科長必須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通風科值班人員及現場跟班干部事先與機電單位負責人聯系,由機電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將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內全部設備斷電(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斷開),并由現場機電人員看管并設置警示牌。現場安全員及機電部門人員負責核實排瓦斯沿途電器設備斷電情況,證實完全斷電后及時通知通風科,由通風科現場人員負責準備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停止排出瓦斯風流經過區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員、設置警戒警標,安全員會同通風人員把守巷口,嚴禁人員入內。

  (6)開啟局部通風機前,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所處巷道通風正常,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須嚴格控制,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超過1.5%。可采用拆開停風巷道口外第一節風筒(人為造成漏風)、用繩子捆扎風筒或調整三通(預先裝好)風量等控制風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濃度,嚴禁采用斷續停開風機的方法控制瓦斯濃度。

  (8)排放瓦斯過程中,通風科現場跟班干部及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排出風流及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以后的瓦斯情況,及時調控排出瓦斯量,并詳細記錄(出坑后應登記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

  (9)當整個獨頭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風科現場跟班干部及瓦斯檢查員進入排放巷道,全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只有在證實整個巷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半小時后,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10)啟封長期停風或已封閉的盲巷,按瓦斯濃度大小,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排放人員必須使用現場就近處電話向通風科及礦調度匯報排放工作情況,得到許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記錄本上的記錄內容應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點、負責人及參加人員、排放開始和結束時間、排放過程瓦斯濃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3

  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術措施

  凡因停電、停風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積聚的,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措施要有編制人、審批人的簽字或蓋章,編制措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存量、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濃度的要求、停電撤人范圍、現場負責人分工等。措施要經礦通風部門、安監部門、機電部門、調度室以及救護等部門會審,技術礦長批準后方可執行。

  (2)明確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處理”或“一風吹”,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涌出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風壓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超過1.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聲光報警斷電儀或甲烷報警儀。

  (3)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氣設備及瓦斯傳感器的位置等,并繪制示意圖。

  (4)明確斷電和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須停電撤人停止作業,所有通往此范圍的巷道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或設專人警戒(專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鮮風流中),禁止與處理瓦斯無關人員進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斷電源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并在變電硐室設專人看管。

  (5)排放后設專人檢查瓦斯。在通風系統、供電系統及電氣設備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濃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于20%時,并要穩定30分鐘后,瓦斯濃度無變化時,方可指定專人人工復電。

  (6)明確責任范圍,排放瓦斯工作要統一指揮,人員要明確分工。即受影響地點的單位負責撤人站崗工作,通風人員負責排放和控制濃度,機電部門負責停、送電和處理開關內的瓦斯,安監人員負責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救護人員負責值班或延接風筒等。

  2、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

  凡因停電、停風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積聚需采取措施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供電設備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確保其濃渡均不超0.5%,確保局部通風機不發生循環風時,才可進行瓦斯排放。

  (2)掘進工作面或其它地點,在恢復通風前,經檢查或計算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氣體濃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風路線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點時,在請求礦調度室后,可以由瓦檢員在現場生產單位班隊長和安全員的配合下,按本礦制定的常規排放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并將排放情況報局通風處。

  (3)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若直接進入回風系統,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點時,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技術礦長組織審查,并經技術礦長簽批后方可執行。同時將措施報公司通風科備案,處理情況及時報集團公司。

  (4)巷道濃度超過3%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若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點,其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礦長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簽字后,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并將排放情況及時報集團公司安技部。

  (5)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排放瓦斯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禁止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檢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內檢查瓦斯,必須由瓦檢員、生產班組長或安全員兩人進行。檢查時,兩人前后相距5米,并攜帶氧氣濃度檢查儀和甲烷檢定器等氣體檢定器具,當氧氣濃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是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要停止檢查并立即撤出停風區域。若條件不具備且需檢查瓦斯時,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

  (3)啟封密閉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通風部門負責排放瓦斯的濃度控制。

  (4)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在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后,要把電氣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復電。

  (5)排放結束后,要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確無危險后,方可通知礦調度室和生產單位恢復工作。

  (6)所有措施,須經通風、生產、安監、機電等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經技術礦長審簽后,方可報公司審批。

  (7)為了加強排放瓦斯管理,各單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冊登記,以便備查。

  (8)排放措施要報總公司備案。

  4、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

  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局部通風機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后,后一臺局部通風機方準送電,依此類推,排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

  5、排放臨時停工區(巷內已有風筒)的瓦斯時

  可采用局部通風機用控制三通進風量,掌握瓦斯濃度進行排放。

  6、排放已密閉區

  瓦斯尾巷,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的瓦斯時,要由里向外,逐節增加風筒,控制風量,進行排放。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

  一.各單位項目經理或負責人是瓦斯排放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排放瓦斯工作的技術管理、措施審批,組織落實工作;通風區、段長按領導指示和要求,具體安排、協調排放瓦斯工作,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定、措施。調度室負責按措施要求作好協調工作,及時掌握排放瓦斯進程,作好詳細記錄。其它參加排放瓦斯工作的人員,對分工崗位范圍內的安全負責,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嚴格崗位操作。

  每次排放瓦斯前,必須對參加人員細致分工,指定現場負責人,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要求,安全措施學習必須簽字。

  二.嚴格執行匯報制度。計劃停風前現場必須先通知礦調度室,方可進行停風工作。無計劃停風后,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說明詳細情況。

  礦調度室接到無計劃停風匯報后,應作好記錄,查明原因,預計停電、停風時間,并向值班領導及主管領導報告,說明情況。

  無論巷道內積存瓦斯大小,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通知礦調度室,在取得允許后,方可進行排放;排放工作結束10min之內,還應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說明工作完成情況。

  三.排放瓦斯程序及原則

  1.全礦井恢復通風和密閉區排放瓦斯時,由礦總工程師指揮,組織通風、機電、安監等有關人員協同進行,通風部門領導應現場跟班組織排放。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根據積聚瓦斯情況及排放困難程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執行。

  2.多處同時停風時,必須在礦調度室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排放瓦斯工作,遵循自進風側開始往回風側的排放順序,避免同時排放,造成采區回風瓦斯超限。

  掘進工作面排放瓦斯,局部通風機啟動前,必須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內風流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送電啟動。

  3.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直接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向礦調度室匯報后,現場采取安全措施進行排放。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訂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經安全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通風部門須派專人現場指揮。

  對于無計劃停風原因造成局扇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且回風道口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瓦斯檢查員匯報后,值班人員提出口頭排放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現場排放。

  4.在實施排放前,要掌握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估計積聚瓦斯量,選擇安全可靠的排放方法,堅持“撤人、停電、限量”的`原則,使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停風區及其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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