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險廢物管理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月初及時登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場所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16、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工程土石方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50公分,兩側邊緣低于槽幫10-20公分,其它散體物不得超過槽幫上緣。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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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 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 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 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時,委托、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八)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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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注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注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凈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并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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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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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回收,交予有資質的廠商處理。
2、現場產生的所有危險廢物,都必須分類好,存放在指定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3、現場將危險廢物運往危廢暫存區時必須使用防滴漏臺車,不同種類危險廢物一起運輸時,必須每種廢棄物用單獨的膠袋裝好。
4、危廢暫存區工作人員必須將現場送過來的危險廢物,分類裝到相應的蝴蝶簍中,由中轉站人員用叉車拉走。
5、危廢暫存區人員必須將危廢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暫存區內,暫存區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6、危廢暫存區內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與安全防護設備,暫存區人員必須經過應急救援的訓練,定期參與應急演練。
7、危險廢物回收廠商回收危險廢物,必須有相關資質,與公司簽訂回收合同,且合同報送環保局備案。
8、危險廢物廠商進廠必須符合公司門禁與環安規定,且裝車時必須穿好防護用具,設定警戒范圍,不允許其它人進入。
9、廠商必須按照法規規定當場開出本次危險廢物的轉移聯單,且出廠時必須具備環境管理課開出的出廠放行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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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本企業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以實現本企業的管理目標,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以保障人體身心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公司所有項目在生活、生產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的控制。
3.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環境保護法》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4.內容及相關要求
4.1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生活危險廢物集中放到指定場所進行統一處理,綜合辦負責聯系并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監督組織實施,無害化處理。
4.2公司屬各單位及部門對工作中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制定相應監督保障措施,確保廢物可控。
4.3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處置方式做好記錄,及時清除和處理危險廢棄物。
4.4程序
4.4.1對危險廢棄物的控制
(1)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參照綜合辦公室《廢棄物管理規定》執行。
(2)固液危險廢棄物:包括油棉紗、油布頭、油漆桶、空化學試劑瓶、廢舊硒鼓、色帶、墨盒、電池、日光燈,化驗室廢油液、過期試劑液等,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處理。在委托處理前,應與承包方簽訂工作合同,明確處理要求,取得五聯單,綜合辦留存備查。
(3)在運輸廢棄物的過程中,不遺灑、不亂放、不外溢。
4.4.2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廢物、廢料,由安全監察部要求施工單位統一清理,防止污染環境。
4.4.3工程項目交工后,施工單位須按合同規定從施工現場清除剩余材料、設備、垃圾,保持現場整潔。對各種臨建設施等進行處理。
4.4.4機械設備維修、保養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由維修人員及時回收,禁止隨處亂扔。
4.5危險廢棄物排放的監督與檢查
(1)公司組織對辦公區、油庫、碼頭環境管理監督管理,同時檢查危險廢棄物的排放的運行情況。相關部門每月對危險廢棄物管理方案的落實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記錄應予保存。
(2)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執行《不符合、事故和險情的處理程序》。
4.6時間
上述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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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污水處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崗位危險廢物堆場的管理,及時聯系危險廢物暫存場管理部門(生產車輛部門)做好廠內倒運(產生崗位至危險廢物暫存場)工作。同時做好危險廢物產生、倒運、堆場庫存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生產管理部門按相關管理制度對危險廢物暫存場進行規范管理,并做好堆場危險廢物入庫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苽浒。
3、暫存場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當庫房內危險廢物貯存一定量時,專管員要及時上報,通知供銷科及時聯系綜合利用企業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手續。
5、供銷科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6、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企業填寫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裝車。
7、在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車之前,必須對車輛所運輸的危廢類別及其數量進行核實。
8、保衛科負責對出廠的各種車輛按規定進行檢查,未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不得放行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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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范圍內的各子公司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活動。
第三條 本公司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實行預防為主,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積極推廣清潔生產,避免或者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鼓勵危險廢物在公司內部合理利用;實行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公司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各子公司職責范圍內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總經對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總責。
第六條 各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廢貯存設施建設相關文件、危廢轉移計劃審批和轉移聯單的辦理;《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制定,并擬定公司每年的應急培訓計劃及演練方案;定期組織職工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和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及檔案;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 危險廢物的管理
第七條 總公司嚴格控制新建危險廢物產生量、危害性且難以安全處置的建設項目。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時,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子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環保部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若申報登記的內容發生重改變時必須在改變前15天,到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子公司應當采取調整產品結構或者生產工藝等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
第十條 總公司安全環保部有權對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車間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和運行情況。被檢查的車間應當如實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1)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
(2)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
(3)危險廢物造成的污染及損害情況;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執行情況;
(5)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污染嚴重的車間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其產生危險廢物的狀況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章 危險廢物的全過程控制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向外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第十三條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并粘貼危險廢物標志,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的堆放倉(庫)必須具有防風、防雨、防曬設施,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圍有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進危險廢物堆放倉(庫);若堆存的危險廢物是液態或半固態時,應設置滲濾液收集池,滲濾液進入廠水污處理站處理。
第十六條 各類危險廢物必須分類堆存,不允許混堆。
第十七條 危險廢物堆放倉(庫)必須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的要求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
第十八條 危險廢物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收集危險廢物時不得接收沒有轉移聯單或者與轉移聯單不符合的危險廢物;只得接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允許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條 轉移危險廢物時,要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斧章。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只能轉移給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車輛必須具有運輸危險廢物的資質。
第二十二條 處置危險廢物的子公司必須辦理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且只能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中允許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車間應當管理好出渣口及臨時堆放點,管理好危險廢物廠內的運輸,防治危險廢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險廢物產生量及轉移到危險廢物倉(庫)量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 各子公司應建立建全危險廢物管理臺帳,臺帳必須真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貯存量。并設專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應進行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安全防護知識、正確的應急處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車間在搬遷、轉產、終止之前,必須對已經產生尚沒有處置的危險廢物和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置;對產生的危險廢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消除可能產生的污染,將評估報告報總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車間應當熟悉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一量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報告公司應急指揮部,公司應急指揮部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車間、部門執行情況納入年終分級考核:
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安全環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進行考核;各車間由安全環保部(科)進行考核。
認真按部門的崗位職責進行履職,未違上述規定、未發生危險廢物泄漏的為合格。
第二十九條 獎懲:
對考核合格,未發生違上述管理規定的部門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對考核不合格,違上述管理規定的部門給予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罰款處罰。
若造成重環境污染事故時,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在總公司安全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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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保護法》及省、市、縣相關環保部門的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在產生、利用、存放等環節不出現環境污染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制定。
第二條
要嚴格按照省環保部門下發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格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如實填寫(數據要真實有效)。
第三條
以上一年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利用情況為依據,結合裝置現狀來計劃來年危險廢物各情況。
第四條
管理計劃必須對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及相關措施描述清晰。
第五條
管理計劃必須對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措施作出說明。
第六條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必須報環保部門備案,當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時,應及時申報。
危險廢物源頭分類制度
根據危險廢物特性和產生量,確保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的過程中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兆邦化工特制定危險廢物源頭分類制度,涉及危險廢物的車間和部門要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一條
在進行危險廢物收集工作時,一定要采取防泄漏防擴散措施,并讓專門從事危險廢物管理人員進行。
第二條
根據本廠自身情況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導熱油,特在廠區內設置了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場所,同類廢物不同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的間隔。
第三條
在危險廢物包裝容器或儲存場所設有危險廢物標識牌,標識牌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制定。
第四條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有專業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看守管理。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本公司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一條
危險廢物在轉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再向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取聯單。
第二條
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東明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危險廢物產生每轉移一車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四條
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五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 編制依據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ㄈ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
。ㄎ澹稄U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部總局令第27號)
。段kU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xx)
(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ò耍董h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GB15562.2-19xx)
。ň牛┪kU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xx版)的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等活動。
二、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度
1.管理部
組長: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是危險廢物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全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并引導危廢管理穩步向前發展。
、賹疚kU廢物管理部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指導和監督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②審查和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經營和污染防治計劃,并監督其實施;
、蹖彶、批準公司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文件和各類報表。
、苤鞒止疚kU廢物污染管理部工作,對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決策,確保公司生產建設與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同步協調發展,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2.危險廢物管理部
設立以總經理為組長領導各部門的危險廢物管理,對公司的各項危廢管理工作進行決策、監督和協調。
、僭诳偨浝淼闹苯宇I導下,負責主持危險廢物管理職能機構的日常工作。
、谌媪私夤疚kU廢物綜合利用、處理和污染現狀及其變化規律。
、蹖徟kU廢物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
④參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會審、工程設計審查,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實施;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防止二次污染。
、萁M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調查,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向公司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
、藿M織開展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保護業務培訓,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
3.管理成員職責:
具體負責公司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整理、貯存、轉運、轉移、綜合利用,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管理各項工作的實施情況。負責與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聯絡轉移工作。組織企業員工學習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司員工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素質。組織開展公司日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危險廢物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收集、貯存、轉移和綜合利用具體情況,建立建全檔案、臺帳。組織編制和修定公司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協調其實施。定期組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參與編制和修訂公司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管理計劃、應急演練方案、操作規程等文件。參加業務技術培訓和環境保護管理經驗和技術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現場專職人員職責 :
1.負責將外來危險廢物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利用場所,并登記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檔案。
2.落實危險廢物接收、利用、貯存的種類、數量,協助運輸單位裝卸事宜。
3.危險廢物儲存點的日常檢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識。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負責公司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及處理臺賬的記錄。
5.落實管理部門分配的其他相關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4、其他相關部門
1、后勤部
負責環保設備,儀器、藥品和備件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運輸、貯存和發放時逸散泄漏污染環境。
負責按各責任單位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核實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合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工作。
。、保安部
負責運輸危險廢棄物車輛進出入管理與登記工作,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通過全廠監控系統實時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在事故救援過程中,負責現場保護、車輛管理和人員的疏散工作。
三、標識管理制度
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收集、貯存、運輸、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危險廢棄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損、蓋子損壞或其它可能導致廢棄物泄漏的隱患。廢棄物收集容器應粘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的廢棄物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并保持清晰可見。
3.危險廢物的標識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要求。
附1:危險廢棄物貯存場所警示牌樣式:
附2:危險廢棄物包裝、容器標識樣式:
四、管理計劃制度
1. 每年1月之前由公司部門負責人根據危險廢物收集、產生、貯存、轉移臺賬匯總年度的公司的危險廢物情況,總結上年度危險管理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的整改措施。按照省固廢中心的要求填寫《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2.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經公司危廢管理部門簽字蓋章,交區環保局備案。
五、申報登記制度
1. 公司接收、庫存,以及危廢利用過程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
2. 每年年底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統計整年接收量,如實填寫年度固廢申報登記表并交至區環保局。
六、分類管理制度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結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危險廢物進行識別并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危險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者傳染性的廢物。
第四條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規劃、國土、經貿、衛生、物價、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設立統一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負責全市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第二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注冊證》。注冊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或委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不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危險廢物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使之符合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焚燒處理設施及焚燒過程中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產生的飛塵,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進行安全填埋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嚴格管理和維護,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的外面必須有國家統一規定表示危險廢物形態、性質的識別標志;運輸車輛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及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準運證明,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或者其他貨物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者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十五條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領取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廢物必須集中代為處置,原有的醫療廢物焚化點應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必須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消毒、密封包裝,臨時貯存在獨立密封防泄漏的貯存室內待收運,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處理。
廢棄的輸液(輸血、注射)器,必須由產生單位就地初步消毒、毀形。
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醫療廢物必須使用全密封式專用車,直接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室收集,做到日產日清。醫療廢物收運車輛在運輸途中嚴禁撒潑、泄露,運載醫療廢物后的車輛應當消毒。
第二十二條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醫療廢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不得損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
禁止利用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制造食品、藥品的包裝容器及服裝等物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ㄒ唬┎话凑找幎ㄉ陥蟮怯浳kU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ǘ┊a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
。ㄈ┊a生危險廢物單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ㄋ模┥米躁P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是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辉O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ㄆ撸⿲⑽kU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ò耍┎话凑找幎ㄌ顚懳kU廢物轉移聯單或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ㄊ唬┨幹梦kU廢物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的,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九)項行為的,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及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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