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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7 21:00: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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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8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8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管理體制

  第一節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三章執業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一、在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或者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擔任與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的代理人辦理同一法律事務(前任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三、案件的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辦理終結前,接受同案的對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六、擬承辦的法律事務是該律師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以政府官員或司法人員、仲裁人員身份經辦過的事務;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五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六章承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標的額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五)、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一)、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三)、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四)、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辦律師介紹案情,分析該案法律關系,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詳細解說代理或辯護思路,預測相對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參會律師發言,對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見,特別對承辦律師的初步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進行討論、修改;

  (三)會議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四)上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應收集的證據、應出庭的證人及適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情況,分析顧問業務所涉及的領域及外部關系;

  (三)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

  (四)承辦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章辦公設施、圖書資料管理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一)在收案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在辦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二章投訴查處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五)巧立名目濫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十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二)負責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獎勵或處罰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2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4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4、借出的檔案要有登記、借閱人應按時退還,如借用人未按時退還的,檔案員有權負責追還;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財務、物資管理制度

  1、出納、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制,嚴格把好財務關,做到截流開源,遵紀守法。

  2、律師出差辦案需預借差旅費的必須申請經主任審批。出差后及時報銷結帳,出差借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當事人交繳律師費,應由當事人直接交給出納員,并即時開出發票。如經辦律師要帶發票外出向當事人收款的,應與出納員辦好單據領用手續,并盡快交回出納結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天,如領用發票不按時結算或退回發票,發生經濟責任由經辦律師承擔。

  4、出納員開出的發票除寫明當事人單位名稱(或當事人名字)、金額外,還需注明所辦案件案號。

  5、會計員根據律師移交的審批表的收款金額、核對收款情況。凡延收部分每月底列出清單向當事人追收,會計員負責檢查。

  6、未經主任書面批準同意,一律不得領取辦公費和借取現金。未經批準而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7、所內購物或其他報銷單據,必須憑主任簽批報銷。違反者由出納員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的單據入帳的,由會計承擔責任。

  8、所內的一切設備、辦公用品,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完好,損壞的要賠償。辦公室要把固定資產造冊登記。

  9、專人管理的物品(如電話、復印機、電話中繼設備)要尊重管理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和移動,損壞的要賠償。

  10、節約用水、用電。照明燈在離開辦公室時應隨手關掉。如使用空調器離開辦公室時間稍長時要關好,以節省用電和愛惜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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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6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如有請事(病)假或外出(臨時外出)的,應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及報備登記手續;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7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余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后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xxx%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xxx%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xxx%為醫療基金;

  (5)xxx%為業務培訓基金;

  (6)xxx%為儲備基金;

  (7)xxx%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準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伙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準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伙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于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托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后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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