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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6 21:09:40 志彬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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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精選14篇)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并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并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系;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并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為。

  ④多重監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③公司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并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4)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4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如有);

  (二)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三)基金的'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七)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九)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后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布、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并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一)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二)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復基金關于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咨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公司基金托管與運營外包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基金托管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運營外包機構的選擇、評定、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托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具備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機構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六條 外包服務機構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七條 外包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托管機構遴選與管理

  第八條 公司所管理的產品原則上都應選定托管機構進行托管,如不進行托管的,應在基金合同中進行約定,并建立獨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九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托管機構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屬地經營:原則上應當滿足基金的托管機構、托管賬戶與基金注冊地需保持一致。

  (二)資質管理:托管機構需具備托管資質,托管機構的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費率合理:托管機構的費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場平均水平。

  (四)協議合規:管理人和托管機構必須簽訂標準的托管協議。

  (五)內控規范:托管機構具有完善的內控機制與操作規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托管機構需要滿足我方劃款對于時效性的要求。

  (七)系統支持:托管機構須有相應的IT系統滿足管理人的業務需求(如有需求)。托管機構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如有需求)。

  (八)團隊配備:托管機構需設有專門基金托管部門,并配備專業的托管團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九)資金安全:托管機構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十)場地安全:托管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條 公司托管機構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篩選:必須在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進行選擇,前期需對托管機構進行全面了解和溝通,綜合比較確定托管機構。

  (二)反饋:向擬合作的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機構評估問題清單,由托管機構按要求列明資質和相關條件,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公司。

  (三)評估:根據托管機構提供的問題清單反饋中提及的費率等關鍵因素以及前期溝通了解掌握的信息進行綜合評估。

  (四)選定:根據綜合評估情況,選定托管機構。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選定后,相關部門(綜合管理部門與合規部門)應負責托管協議的起草、審定工作,協議中應明確托管機構的如下義務:

  (一)托管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托管機構的固有財產應當獨立于基金財產,托管機構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二)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四)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五)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六)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十)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一)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三)基金托管機構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托管協議正式簽署后,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負責后續對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據托管機構提供的資料清單,進行托管賬戶的開立或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賬戶的開立;負責開戶資料及印鑒卡片等重要憑證的保管;督促托管機構按照托管協議要求履行托管職責。

  第三章 外包機構的遴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開展業務外包應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外包實施規劃,外包活動范圍應與公司經營水平相適宜。

  第十四條 公司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用于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并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估值核算,辦理估值核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六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外包遴選工作,遴選工作應主要核查以下內容:

  (一)品牌影響力:外包機構應品牌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二)外包資質:外包機構應為按照《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的機構

  (三)運營團隊: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運營團隊。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四)IT系統:外包機構應擁有穩定、專業的系統開發和運維團隊,系統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續優化的意愿,做好風險隔離,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數據。

  (五)風控機制:外包機構應風控機制完備,并與托管業務進行辦公場所與團隊隔離。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利益輸送。

  (六)資源源投入:費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開展長期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包的評定流程如下:

  (一)盡職調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根據備選外包機構的范圍,對其人員配備、防火墻制度、業務隔離措施、利益輸送防范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按時定期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等情況進行全面、現場調查。

  (二)業務談判:公司XX部門與運營外包機構成員洽談詳細業務操作流程、費率及協議等重要因素,并達成一致意向。

  (三)選定:根據實際考察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運營外包機構,并經合規部門審定后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協議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應獨立于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2.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戶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

  3.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 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4.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5.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 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八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九條 外包合同簽訂后,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雙方根據項目運營實際情況,確認基金涉及的相關外包業務流程。

  第二十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階段,公司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定期與托管機構和運營外包機構召開例會,定期溝通,了解托管機構是否合規運作,同時托管機構應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報告;了解運營外包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根據簽訂的托管協議及外包服務協議,不定期考察托管機構及運營外包機構是否嚴格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和職責,如若發現未履行或履行不嚴格,可對其發出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情節嚴重的,可發送公函或律師函。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應對外包業務報送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外包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和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二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本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本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本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九)企業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二)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四)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五)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六)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并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并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并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采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采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托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一)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四)全面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七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準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準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五)批準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準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準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準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八章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九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于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采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薪酬管理原則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并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于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回歸后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鉤,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于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并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第二章職位管理

  1.公司職位級別設置

  公司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職位設置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項目人員:基金經理,項目助理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戶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臺等。

  第三章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的內容(基本工資+績效部分)

  (1)客戶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4)人事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5)行政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6)前臺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構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各類保險等后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4)員工薪酬總額均為稅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標準

  1.薪酬結構與標準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例:80分*1000元=800元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連續6月績效分高于90分,晉升一級。

  3.業績提成

  客戶資金到位后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戶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戶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4.津貼補助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5.薪酬普調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5.發放標準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五章福利待遇

  福利內容:

  員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補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補充性福利: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余額范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員工慰問: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并代表公司向因病祝愿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系方式等。

  員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準,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現安全生產地目標和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

  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地通知》(魯政辦字〔2016〕36號)、《關于深化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推進企業安全風險

  管控工作地通知》(魯安發201616號)、聊城市安委會《關于印發地通知》(聊安委辦發〔2016〕16號)、臨清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地通知》(臨政辦字〔2016〕17號)精神,結合我公司實際,全面體現預防為主地思想,實現對風險地超前預控,持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特別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隱患與安全風險地區別,本制度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地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地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地物地危險狀態、人地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地缺陷,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導致事故地發生;而安全風險是指某一事故發生地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地損失地組合,它是通過評估手段進行分級管控,使生產經營活動中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條 各部門要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作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地隱患排查治理、風險預控和監控責任制。

  第四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分級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報告。對安全隱患和風險要分類定級,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限時整改或預控,使隱患整改和風險預控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第五條 實施安全隱患和風險預控閉環管理,建立完善地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工作機制,落實隱患排查、建檔、評估、整改、驗收、銷號閉環管理,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治理、逐項銷號制度;落實危險源辯識、風險評估、分級、分責、監控、預警、預報制度。

  第六條 對于新開工工程、新工藝、新設備、新設施、新生產線地投入或生產安全環境有變化時,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或未對風險、隱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地不得冒險作業和施工。

  第七條 安全隱患治理應堅持“及時有效、先急后緩、先重點后一般、先安全后生產”地原則,風險預控應做到使安全風險降低到能容忍程度地原則,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安全風險不把握不生產。

  第二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與風險預控職責

  第八條 公司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地責任主體。 第九條 公司總經理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風險預控管理地第一責任人;公司分管副經理,對分管范圍內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過程負領導責任;公司安全負責人對排查出地安全隱患進行評審,確定安全隱患級別,并對分管范圍內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技術領導責任;公司安全科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管理負監察責任。

  第十條 公司安全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管控責任;公司安全科對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風險預控管理負監督、監察、歸檔和報告地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地,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地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地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預控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地職責。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一節 隱患分級分類

  第十二條 根據安全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大小,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地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地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地隱患。

  第十三條 對查出地安全隱患要及時梳理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落實隱患治理責任主體。按照安全隱患地嚴重程度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和一般安全隱患,按照解決地難易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難度很大,公司解決不了,須由地方政府協調解決地安全隱患。

  B級:難度較大,安全負責人解決不了,須由公司協調解決地安全隱患。 C級:難度大,車間解決不了,須由部門解決地安全隱患。 D級:班組、車間、安全負責人能夠自行解決地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對安全隱患應及時梳理分類,匯總分析。從生產(管理)系統和專業角度對安全隱患進行分類。公司安全隱患分類:管理、設備設施、作業環節、維修。

  第二節 安全隱患地排查治理辦法

  第十五條 安全隱患排查分四級:崗位、班組、車間、公司。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公平交易管理,保證公司進行投資運作的不同投資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公平交易的相關規定,在投資管理活動中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嚴禁直接或者通過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本制度所稱投資組合包括公司自主備案產品和擔任投顧的產品,組合以開立具體的證券賬戶為標準,每一個單獨開立的證券賬戶,稱為一個投資組合。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規范的范圍至少應包括境內上市股票、債券的一級市場申購、二級市場交易等投資管理活動,同時應包括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投資管理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

  第四條公司應合理設置內部的組織結構,在保證采用不投資策略的各投資組合投資決策相對獨立性的同時,確保其在獲得投資信息、投資建議和實施投資決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第五條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加強交易執行環節的內部控制,并通過工作制度、流程和技術手段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同時,應通過對投資交易行為的監控、分析評估和信息披露來加強對公平交易過程和結果的監督。

  第二章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

  第六條公司應不斷完善投資策略和投資決策流程,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投資決策機會,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環境。

  第七條公司應建立客觀的研究方法和投資策略,任何投資分析和建議均應有充分的事實和數據支持,避免主觀臆斷,嚴禁利用內幕信息作為投資依據。

  第八條公司應根據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適用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和交易對手備選庫,制定明確的備選庫建立、維護程序。

  第九條公司應在備選庫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投資風格、投資范圍和關聯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資組合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和交易對手備選庫,投資經理在此基礎上根據投資授權構建具體的投資組合。

  第十條公司應健全投資授權制度,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投資經理等各投資決策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劃分,合理確定各投資經理的投資權限。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投資經理在授權范圍內自主決策,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資經理之間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應相互隔離。

  第十二條公司應建立系統的交易方法,即投資經理應根據投資組合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策略,制定客觀、完整的交易決策規則,并按照這些規則進行交易決策,以保證各投資組合交易決策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第三章交易執行的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公司應將量化投資策略、交易算法和交易實施環節進行綜合考量,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第十四條對于交易所公開競價交易,公司應執行交易系統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對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與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應建立相應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條公司應完善銀行間市場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證各投資組合獲得公平的交易機會。對于部分債券一級市場申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等以公司名義進行的交易,各投資經理應在交易前獨立地確定各投資組合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公司應按照價格優先、比例分配的原則對交易結果進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配的,公司應建立相應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為監控和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公司應加強對投資交易行為的監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和分析評估制度,并建立相關記錄制度,確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條公司應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購、以公司名義進行的債券一級市場申購的申購方案和分配過程進行審核和監控,保證分配結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

  第十八條公司應根據市場公認的第三方信息,對投資組合與交易對手之間議價交易的交易價格公允性進行審查。相關投資經理應對交易價格異常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十九條公司應對不同投資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資經理管理的,采用相同量化投資策略的不同投資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同時對不同投資組合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相關投資經理應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十條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經理提供決策依據,并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對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于異常交易發生前后不同投資組合買賣該異常交易證券的情況進行分析。相關投資經理應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五章報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

  第二十二條公司相關部門如果發現涉嫌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應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匯報并采取相關控制和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分別于每季度和每對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的整體收益率差異、分投資類別(股票、債券)的收益率差異進行分析,對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內、不同時間窗下(如日內、3日內、5日內)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由投資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監事、總經理簽署后,妥善保存分析報告備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間內,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同向交易價差出現異常情況,應重新核查公司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環節的內部控制,針對潛在問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并對此做專項說明。妥善保留該說明,保留期限為10年。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各投資組合的定期報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項: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異常交易行為專項說明,其中,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說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在投資組合的報告中,公司還應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中,對當同向交易價差做專項分析。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對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誠信水平和規范程度的重要標志,監管部門將以此作為公司日常監管和做出行政許可的重要依據。公司應采取一切措施,全力配合監管部門對公司現場和非現場的公平交易審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參與衍生品投資、境外投資等,應參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個人證券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和股權投資行為,防止出現利益沖突,防止員工個人投資交易中的不正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和業務活動開展或者對公司構成重大合規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全體與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及派遣制員工(以下統稱“員工”)。第四條本制度所規范的證券和股權投資行為包括:

  (一)股票投資,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期權、股指期貨);

  (二)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三)股權投資指投資于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設立時的初始投資以及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繼承或增資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投資。第五條本制度中所指直系親屬,指的是員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為準則第六條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只能從事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允許的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進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或做出投資決策,不得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議,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第七條公司員工應堅持勤勉、謹慎、盡責原則,誠實、公正地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做出的承諾,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不得從事任何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八條員工進行證券投資或股權投資應該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并認真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申報、處置義務。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條公司員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第十條公司員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持有期不足6個月的,不得賣出、贖回或轉換為其他基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員工多次投資同一基金的,應根據先進先出原則,分別計算單次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投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資行為所適用的認(申)購、轉換或贖回費率等應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告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或者基金經理購買本人管理的基金產品,并鼓勵員工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應事先報公司備案,并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的情況。第十四條員工進行股權投資的限制:

  (一)不得投資于與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業務關系、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的公司;

  (二)不得投資于從事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咨詢等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業務的公司;

  (三)不得在其投資的公司中兼職并領取薪酬;

  (四)不得進行其它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權投資;

  (五)不得進行無論在規模上還是性質上會影響員工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股權投資。第十五條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權投資轉為上市的,應按下述流程進行處置:

  (一)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資組合參加該股權投資的詢價和投資的,持有該股權的員工應本著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不得參加有關投資決策,并主動向公司提出回避;

  (二)該股權投資可以公開交易的,員工應在3個月內賣出。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1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司規范經營、穩健運作,防止和減少各類風險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晟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晟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結合通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和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三條風險控制與業務發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是規范公司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公司應建立高效運行、控制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章風險控制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目標是:

  (一)確保公司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確保基金與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及監督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四)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維護公司的信譽和良好形象。

  第五條公司風險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風險控制應當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風險控制程序,確保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風險控制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并保持其相對獨立性;基金財產、公司固有財產和其他資產的管理和運作應當嚴格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和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中的盲點;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辦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風險控制效果。

  第六條公司制定風險控制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公司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

  (二)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必須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與崗位,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的制訂要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并且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

  第七條公司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架構清晰、控制有效、系統全面、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體系。

  第八條董事會負責公司整體風險的預防和控制,審核、監督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九條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與基金運作的風險控制及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議、監督和檢查,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進行評價;

  (三)草擬公司風險管理戰略;

  (四)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評估公司風險管理狀況。

  第十條公司設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負責公司及其基金運作的風控工作。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一)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可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三)審核公司風控制度,負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每季應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公司董事會;

  (四)對公司推出新產品、開展新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問題提出意見;

  (五)如發現基金及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隱患、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依法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應當密切跟蹤后續整改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關注員工的合規與風險意識,促進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規文化的形成;

  (七)指導、督促公司妥善處理投資人的重大投訴,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八)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負責合規的合規風控總監應當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對公司合規風控部進行業務指導,并有權要求其配合工作;

  (十一)中國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公司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評估和防控。

  第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總經理、基金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等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主要職責包括:根據所管理的各個基金的具體情況,確定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原則和基金投資的資產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圍。

  第十三條風險控制委員會是負責協助總經理統攬公司風險管理全局的議事機構,由總經理、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總經理任委員會主席。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公司風險管理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

  (二)審議公司風險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流程;

  (三)檢查、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狀況;

  (四)為公司經營各環節風險的監測、評估與防范提供意見及建議;

  (五)為基金運作各環節及基金投資組合風險的監測、評估與防范提供意見及建議;

  (六)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備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第十四條公司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作業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風險的控制,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公司設獨立的合規風控部,負責對公司的基金運作、內部管理、系統實施和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內部監督。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對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進行追蹤,對公司相關制度的修改

  提供建議;

  (二)檢查評價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三)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四)對有關風險控制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

  (五)負責基金投資的實時監控;

  (六)負責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七)調查公司內部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處理公司的有關法務與審查事項;

  (九)《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風險類型及控制措施

  第一節風險類型

  第十六條公司在業務開展和內部管理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四大類:業務風險、人員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其中:

  (一)業務風險主要包括:銷售風險、投資管理風險、后臺保障風險和第三方風險;

  (二)人員風險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風險和員工道德風險;

  (三)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合規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和信息披露風險;

  (四)財務風險主要包括:財務管理風險和財務危機。

  第二節業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基金銷售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基金銷售風險是指在基金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一)設計出來的新產品不適合市場或不具備投資的可行性;

  (二)由于市場推廣不力及銷售渠道限制,導致基金募集達不到法定設立標準或預定目標;

  (三)因客戶服務質量問題而影響銷售工作或流失重要客戶;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基金銷售風險,巨額及連續巨額贖回。

  第十八條基金銷售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新產品設計需進行深入的調研,接受需求分析與投資可

  行性分析的雙重檢驗;

  (二)建立豐富的銷售渠道體系和有效的市場推廣體系;

  (三)選擇實力雄厚的代銷機構,對重點客戶實行個性化服務,防止流失;

  (四)確保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招募說明書反映基金的特性,并確保基金運作實際情況與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九條基金贖回風險控制措施及處理程序:

  (一)基金贖回風險的控制措施

  1.基金成立初期,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不得超過3個月;

  (二)基金連續巨額贖回風險的控制措施

  如果出現連續的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除以上措施外,應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建立投資組合流動性指標,其中組合變現能力是最重要的指標。投資經理在決定投資組合之前就必須對組合的流動性指標進行考量,根據對市場的判斷,合理分布組合的流動性區間。在日常投資活動中,基金經理每日需根據市場變化,重新評估投資組合的流動性;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實時評估;

  2.設立組合流動性指標的預警體系,保持密切跟蹤。流動性指標進入風險區域,必須進行強制調整;

  3.根據基金合同,保持相應的現金比例;基金經理對市場情況

  及申購、贖回情況實時進行控制,對市場情況及申購、贖回情況進行預測,并根據預測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現金比例進行必要的調整;

  4.基金經理應和公司基金銷售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定期、不定期地對投資者行為模式、趨向進行研究,并據此提早做出必要的組合調整;

  5.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溝通,進行投資者風險教育,幫助其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三)巨額贖回風險的處理程序

  當出現以上巨額贖回及連續巨額贖回風險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運營部門于每天清算結束后發現贖回申請構成巨額贖回或發生連續巨額贖回的,應立即通報基金經理、總經理和負責風控的副總經理;

  2.總經理應立即召集專項會議,討論應對及后續措施,決定是否暫停辦理贖回,延遲支付的日期,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是否需要作融資安排等;

  3.必要時公司需立即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現有倉位、投資組合和現金量的調整形成決議,并由基金經理執行。

  二、投資管理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投資管理風險是指公司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失敗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研究風險:由于對宏觀經濟與政策走向、證券市場供求與市場波動、行業與公司基本面等的研究工作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確

  發現機會與揭示風險;

  (二)決策風險: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造成資產配置、行業配置及個股選擇不當;

  (三)執行風險: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或交易操作失誤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四)流動性風險:因流動性原因,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變現,或難以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公允價格變現而引起資產損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一條投資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充分重視和做好投資研究的人員配備、資源投入與管理工作,確保投資研究的質量與覆蓋面;

  (二)設立高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和控制措施;

  (三)設立高效的投資管理技術平臺,建立投資指令的業務復核制度,制定嚴格的交易制度,明確交易執行流程和交易權限;

  (四)建立合理的流動性監控指標體系與申購贖回管理體系,加強對證券市場各類投資品種流動性的研究。

  三、后臺保障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后臺保障風險是指公司業務支持部門未能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而導致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技術系統風險:硬件故障風險、軟件崩潰風險、通訊線路中斷風險、病毒和黑客攻擊風險、數據的丟失和泄密及數據處理重大錯誤風險;

  (二)注冊登記風險:沒有制定嚴格的注冊登記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注冊登記數據的處理與傳送不準確或不及時、交易申請確認未經雙人操作及雙人復核、沒有保存完整的申請與確認的明細與匯總、沒有保存完整的操作日志;

  (三)基金清算風險:沒有制定嚴格的基金清算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沒有對不同基金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沒有準確和及時地進行資金劃撥與賬務核對、沒有正確審核及處理和記錄場外業務、沒有與托管行及時核對清算數據、沒有準確和及時地按規定編報會計信息、沒有保存完整的基金會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后臺保障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做好核心部件的配置與關鍵設備的備份;

  (二)定期維護電腦系統,做好相關業務數據的備份工作;

  (三)重要的通信線路的雙重備份或多重備份;

  (四)制定危機處理機制和災難恢復計劃等有關應對技術風險的控制措施;

  (五)制定嚴格的業務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六)及時進行相關清算、交割作業和對賬作業;

  (七)采用專用的財務核算與估值軟件等系統進行清算處理,盡量減少清算風險;

  (八)加強對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與紀律教育;

  (九)合規風控部及有關部門對各項業務制度和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檢查與監督。

  四、第三方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風險是指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等由于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他事先的約定,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損失的可能。

  第二十五條第三方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相關的選擇和監控制度并嚴格執行,簽定的各類合同中設置充分的保障與賠償條款;委托中介機構對托管人等第三方進行審計并提供相關報告,以了解第三方及合同執行的有關情況,從而降低和減少第三方風險。

  第三節人員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人力資源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風險是指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致使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主要業務人員的素質不符合相應崗位的要求;

  (二)公司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大量流失;

  (三)員工工作缺乏熱情,積極性不高;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力資源風險。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選拔考核機制;

  (二)把個人的獎勵、晉升機會與工作表現掛鉤;

  (三)借鑒國內外基金公司的經驗,建立激勵和約束相容機制。

  二、員工道德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員工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個人違反法律法規

  或公司有關規定,致使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二)相互勾結或與第三方串通,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利益;

  (三)利用公司信息或其他便利條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道德風險行為。第二十九條員工道德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開招聘,嚴格篩選人才,不僅要考慮員工的專業技能,更要重視其道德素養和履歷記錄;

  (二)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公司制度、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專門培訓;

  (三)加強員工自律,并簽定相關的自律承諾書;

  (四)建立嚴明的工作紀律,嚴懲違法違規、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四節法律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合規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合規風險是指在公司經營與基金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等的有關規定,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對有關基金或公司運營的法律法規缺乏了解或疏忽,給公司造成損失;

  (二)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及時隨著法律法規的變化而進行調整;

  (三)基金投資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

  (四)基金營銷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

  (五)公司合規部門未能有效監督公司合法、合規執行情況;

  (六)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合規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司合規部門負責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的變化,及時向公司傳達上述信息,并依據上述信息對公司相關制度提出調整和修訂意見;

  (二)定期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對基金運作中可能出現的法律漏洞進行檢查,提供專業意見,并對員工灌輸最新的相關法律知識;

  (三)建立順暢的信息反饋匯報制度,建立嚴密的監督機制,制定明確的工作規程及標準。

  二、關聯交易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關聯交易風險是指基金公司與其股東和關聯方之間的不當關聯交易行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可能侵害。主要包括:

  (一)基金違反規定投資于關聯人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二)運用基金財產配合關聯人的證券投資;

  (三)故意維持或者抬高關聯人所承銷證券的價格;

  (四)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五)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關聯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關聯交易風險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一)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營層職責明晰、各司其職;

  (二)充分發揮負責合規的副總經理、合規部通過合規審查功能實現的獨立監察稽核作用;

  (三)充分發揮董事會及其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審核與監督作用;

  (四)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經2/3以上獨立董事通過;

  (五)制定有關關聯交易的管理制度,明確關聯交易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程序。

  三、信息披露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信息披露風險是指在基金或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存在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誤導投資者;

  (二)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性,存在重大遺漏或故意隱瞞;

  (三)披露的信息不及時,未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期限辦理;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方式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信息披露風險。

  第三十五條信息披露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

  (二)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并將具體任務分解到部門;

  (三)加強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與審查。

  第五節財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財務管理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財務管理風險是指由于公司財務管理的制度缺陷或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公司財務和基金財務沒有嚴格分離;

  (三)收入、費用等沒有準確、及時確認和入賬;

  (四)沒有按規定定期盤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五)公司固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會計報表編制不正確或不及時;

  (七)未按規定妥善管理和保存會計檔案資料。

  第三十七條財務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做到責任到人;

  (二)嚴格區分公司財務會計和基金財務會計;

  (三)嚴格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的管理;

  (四)財務部實行雙人復核,定期核賬;

  (五)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密押、業務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憑證。

  二、財務危機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財務危機是指因公司經營長期不景氣、重大經營失誤或其他重大財務損失,造成公司經營嚴重困難。

  第三十九條財務危機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計劃與經營策略,加強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做好必要的重大災難防范與保護應對工作。

  第五章風險控制的制度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主要體現為制度、組織、流程等方面的相互約束和控制,風險控制制度應體現在管理公司的各個環節、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中。公司各部門之間應形成相互核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第四十一條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授權制度、崗位分離制度、空間分離制度、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報告與反饋制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

  第四十二條業務授權制度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各項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四十三條崗位分離制度是為保證各部門的相對獨立性而建立的崗位制度。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應根據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人員要求,合理劃分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嚴禁工作人員無故串崗;屬于單人、單崗處理的業務,必須有相應的后續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空間隔離制度是指為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保密,公司必須建立防火墻以實現業務有形隔離的制度。對于不同工作區劃分不同的保密級別;投資部和交易室在空間上應該獨立;強調集中交

  易和基金清算的一級保密性,并相應建立安全保障設施。

  第四十五條作業流程制度是指為保證公司各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運作效率,各部門制定詳細、合理的業務流程的制度。各部門應本著可操作性的原則,制定本部門標準化的作業流程;作業流程是本部門工作的操作指導,各部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流程應置于公司的監察稽核之下,隨時接受監察稽核人員的檢查。

  第四十六條集中交易制度是指公司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資必須在交易室集中完成的制度。公司應完善集中交易室相關的安全設施,設立錄音電話,并保留記錄五年,充分保障集中交易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十七條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的制度。信息披露由合規部統一負責,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公司有關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資料保全制度是指保證公司的信息資料管理真實、全面、及時的系統和制度。公司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信息資料進行管理,建立完整的業務資料與統計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條內部會計控制是指能夠保證交易記錄正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反映及時的系統和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包括基本的控制制度和科學的估值方法。具體控制制度包括復核制度、憑證制度、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強化會計工作的監督保障作用,具體應做到:

  (一)基金會計與公司會計必須嚴格分開。

  (二)每個基金應分別設立不同的獨立賬戶進行單獨核算。

  (三)會計記錄、賬務處理和經營成果核算要完全獨立。

  (四)與托管銀行間的業務往來應嚴格按托管協議進行,分清權責,協調合作,互相監督。

  第五十條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是指公司不宜在非適當場合公開的資料及信息必須嚴格對外界或對公司內部保密的制度。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應貫穿于風險控制制度之中。保密對象包括:基金投資計劃、基金登記過戶資料、交易統計資料、公司的研究成果、公司財務狀況和公司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等資料、信息。公司內部信息應根據對象不同,設定不同的密級程度。保密工作的實施應結合員工教育、信息披露工作、有形隔離、計算機網絡安裝和安全保障設施建設等工作同時進行,并相互配合。

  第五十一條報告制度是指公司各部門定期將業務執行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向主管領導或風險控制部門報告的制度。為了及時掌握公司各部門業務執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情況,有效防范風險,公司內部必須建立道路通暢的報告系統。公司各部門應按照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建立各自獨立的報告系統,對業務執行結果、業務風險或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時報告。此外,為了防止因部門之間業務協調不及時而造成的風險,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還應就業務配合與支持情況制定信息反饋制度,在公司內部形成明晰的反饋路線和高效的反饋機制。

  第五十二條監察稽核制度是指監察稽核人員對公司各業務部門工作進行稽核檢查,并保證監察稽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的系統和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立不同層次的監察稽核體系,各層次依據各自的授權范圍實施監察稽核工作;

  (二)強化內部監察稽核職能,從公司不同角度對公司不同層面進行持續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有效運行;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公司各部門作業流程的合規性與有效性的檢查、監督、評價及建議;

  (四)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拒絕、阻撓、破壞內部監督工作。

  第六章風險控制制度的保障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為保障風險控制制度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公司內部必須形成良好的控制環境,建立持續的風險控制檢驗制度和獨立的風險控制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控制環境是與風險控制制度相關的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綜合效果及其對業務、員工的影響。良好的控制環境可為其他風險控制制度要素提供規則和架構,主要包括各項風險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的牽制力,公司管理層、員工對風險控制制度的重視程度。公司致力于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

  第五十五條公司致力于營造一個濃厚的風險文化氛圍,使得風險控制意識能在公司內部廣泛分享,并能擴展到公司所有員工,確保內控機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第五十六條風險控制檢驗制度是公司根據市場環境、金融工具、技術應用、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發展情況,不斷測試和調整風險控制制度,以確保風險控制制度持續運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第五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制度是指合規部及時將風險控制制度的實質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總經理和負責合規的合規風控總監報告的制度。公司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確保報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證總經理和負責合規的副總經理及時可靠地取得準確詳細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合規風控部應定時檢查和指導各部門的風險控制工作,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書與建議書,上報公司決策層,并堅持重點管理的原則,對投資管理部等重要的業務部門和人員進行重點監督與防范。

  第五十九條公司各級人員均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準確、及時地反映情況,對風險控制工作不力或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給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和損失的,依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條對因風險控制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風險的發生,為公司挽回了重大損失,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對于各項規章制度完善、風險防范工作積極主動并卓有成效的部門,公司應給予適當表彰與獎勵。

  第六十二條對于部門制度不完備、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亂而造成較大風險并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做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運營風險的管理,提升運營風險的管控能力,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運營風險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所固有的風險,公司將運營風險管理作為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內容。公司各業務部門及其各項業務活動、各支持部門及其各項業務支持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運營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信息技術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其中有關合規風險和法律風險的管理要求,按照外部法律法規和公司合規管理的有關制度與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運營風險管理,是指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相關部門及員工共同參與的,對公司經營中的運營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報告和處置的全過程。

  第五條公司運營風險管理的目標是根據監管要求和公司業務戰略,在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下,通過有效的內部制衡,逐步建立與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運營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控制、報告運營風險,從而保證業務正常、持續、穩健地開展。

  第六條公司建立與業務活動及經營管理環境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有效的運營風險管理體系。運營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運營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運營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或采取相應手段,支持運營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五)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第二章組織體系與職責

  第七條董事會是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公司運營風險管理負有最終責任,負責審核批準公司運營風險偏好、政策等重大事項,持續關注運營風險狀況并對運營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及時掌握和協調、指導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運營風險管理工作。

  第九條公司經營管理層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全面負責公司經營層面的運營風險管理,負責制訂、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運營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運營風險總體情況的報告;全面掌握公司運營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特別是各項重大的運營風險事件或項目;為運營風險管理協調并配備適當資源。

  第十條公司首席風險官須充分了解運營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并及時向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報告;對公司運營風險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并提出整改意見。第十一條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公司運營風險管理具體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一)牽頭組織制訂、修訂和完善公司的各項業務制度、流程,以有效防范運營風險。

  (二)協助相關業務及支持部門識別、評估、監測、控制相應業務條線或相關部門的運營風險。

  (三)建立公司運營風險事件的處理與問責機制,以及運營風險損失的追究機制。

  (四)定期/不定期對各業務及支持部門涉及運營風險管理工作和事項進行合規檢查、分析、評估并出具相應意見和改進要求。

  (五)監控公司層面各業務條線的'關鍵風險指標,根據監管要求變化和業務發展狀況予以定期/不定期更新完善。

  (六)定期分析、評估相關業務條線運營風險的管理情況,收集和報告公司運營風險事件和損失數據。

  第十二條公司各業務部門作為運營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承擔本部門運營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負責人對相應業務條線運營風險的管理情況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保公司運營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體的操作規程等得到遵守和貫徹執行。

  (二)建立本條線識別、評估、計量、控制、監測和報告運營風險的方法與程序,組織制訂本條線的業務制度、流程、風險點及風控措施,報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定期修訂完善。

  (三)定期檢查、分析和評估本部門運營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及時對薄弱環節采取必要的糾正補救措施并通報相關內控和支持部門;對內控和支持部門所提示的運營風險,及時組織落實整改與防范措施。

  (四)對部門主辦的新業務、新產品的運營風險進行評估,并制訂對應的控制措施。

  (五)收集和分析本部門運營風險事件和損失數據,定期向合規與風險管理部通報,并且應當及時報告重大運營風險事件和損失數據。

  (六)制訂本部門運營風險的應急預案和業務連續性計劃,并定期測試和演練,確保應急預案和業務連續性計劃的有效性。

  (七)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公司各相關業務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做好財務管理、資金和流動性管理、交易管理和清算交收、信息技術安全、人力資源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安全保衛等方面的運營風險管理工作,并應在涉及其職責分工及專業特長的范圍內為其他部門管理運營風險提供資源和支持,以促進公司整體的運營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將運營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審計稽核部負責對運營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客觀的審查和評價。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督促相關責任人及時整改,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運營風險識別、控制和評估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健全運營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控制體系,全面涵蓋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第十六條公司所面臨的運營風險主要來源于人員因素、內部流程、信息技術系統缺陷以及外部事件等四大類別:

  (一)人員因素,是指公司員工發生內部欺詐、失職違規、沒有授權的行為。員工知識技能匱乏、核心員工流失以及違反用工法律法規等。

  (二)內部流程,是指公司制度業務流程缺失、設計不完善,或者沒有被嚴格執行等因素。

  (三)信息技術系統缺陷,是指信息技術系統設計和系統維護不完善導致不能正常提供全部、部分服務或業務中斷,具體表現為數據或信息質量低下、違反系統安全規定、系統設計或開發的戰略風險,以及系統運行穩定性、兼容性、適宜性等問題。

  (四)外部事件,是指由于監管規定發生變化、外部人員故意欺詐或非法洗錢以及自然災害等外部突發事件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或造成損失。

  第十七條公司通過采取內部自我評估、關鍵風險指標法等多種手段,對公司業務過程中所面臨的運營風險進行識別與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驗證評估結果并調整評估程序。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外部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運營風險進行全面、有針對性、持續的識別和評估,自我評估結果應當留痕備查。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應選擇適當的方法對運營風險進行管理。具體的方法包括:

  (一)評估運營風險和內部控制

  (二)損失事件的報告和數據收集;

  (三)關鍵風險指標的監測;

  (四)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風險評估;

  (五)內部控制的測試和審查;

  (六)運營風險的報告;

  (七)其他有效管理運營風險的方法。

  第二十條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指導公司各部門開展運營風險識別和評估工作,并提供相應的運營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將發生的風險損失事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對運營風險對運營風險數據進行匯總整理。

  第二十二條合規與風險管理部通過收集公司的歷史運營風險數據,結合外部相關損失數據,探索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風險計量和評估,并進行相應的統計分析和預警等動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各部門應向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報告并提供有效的運營風險控制措施,合規與風險管理部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一)新產品和新業務開發;

  (二)新設備和新系統應用;

  (三)信息技術系統的重大變更;

  (四)重大事故、險情、案件、隱患發生時;

  (五)部門業務流程發生較大變化時;

  (六)組織機構重大變革;

  (七)關鍵崗位人員流動;

  (八)外部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發生變化;

  (九)外部金融相關行業發生運營風險損失事件,公司可能面臨類似的風險時;

  (十)其他可能引發運營風險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已識別的運營風險,合規與風險管理部根據評估結果,組織公司各部門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其控制措施種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政策的制訂和更新;

  (二)從業人員的資質;

  (三)不相容職責分離;

  (四)對文件資料的審查;

  (五)復核與審批;

  (六)抽查與檢查;

  (七)內部審計檢查;

  (八)盤點與對賬;

  (九)考核與問責;

  (十)系統控制:包括權限設置、系統運行規則的設置、系統自動計算和流轉以及系統自動制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將加強內部控制作為運營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相關的內部控制措施至少應當包括:

  (一)部門之間具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職能的適當分離,以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

  (二)密切監測遵守指定風險限額或權限的情況;

  (三)對接觸和使用公司資產的記錄進行安全監控;

  (四)員工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并接受相關培訓;

  (五)識別與合理預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隱患的業務或產品;

  (六)定期對自營投資賬戶進行復核和對賬;

  (七)關鍵崗位輪崗輪調、強制性休假制度和離崗審計制度;

  (八)重要崗位或敏感環節員工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

  (九)建立客戶和公司員工的投訴與舉報制度;

  (十)合規、風控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十一)風險事件查處和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風險監測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建立與公司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相適應的關鍵運營風險指標體系,并對指標進行定期監測。關鍵運營風險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失敗交易金額、核心員工流失率、客戶投訴次數、監管處罰次數、錯誤和遺漏的頻率以及嚴重程度等。

  第二十七條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組織各部門建立有效的運營風險損損失件收集機制,以統一的統計標準、范圍、程序和方法,系統性地收集、整理、跟蹤和分析與運營風險相關的數據和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部門監測各自業務層面的運營風險,對于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監測工作中發現并下發的運營風險監測信息,相關部門應就該監測信息進行及時處理并反饋,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對監測信息的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信息的處理過程應有留痕。

  第五章風險報告

  第二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在經營過程中發現任何運營風險情況,應按規定定期、不定期向合規與風險管理部報送,并確保上報內容及時、準確、完整。發現運營風險指標超出限額或發生運營風險事件的,業務部門應及時報告合規與風險管理部、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并向首席風險官報告。

  第三十條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報告公司整體運營風險情況,對各業務條線的運營風險進行評估,對發生的運營風險事件進行總結,提出處置建議,常規事件納入公司風控日報、月報,報告經營管理層。重大運營風險事件應當編制專項報告報送公司管理層。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14

  一、制度目的與適用范圍

  目的:為規范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涵蓋所有業務環節和相關人員。

  二、風險管理原則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應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和各級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審慎性原則: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構建內部管理制度。

  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成為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

  適時性原則:根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及時修改和完善風險控制制度。

  防火墻原則:確保公司與關聯公司在業務、人員、資金等方面嚴格分離,防范風險傳遞。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高層管理:如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等,負責審議風險管理基本制度、重大決策風險評估等。

  專業部門:如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法務部等,負責具體風險識別、評估、監控和應對。

  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領域的風險管理與監控,如業務部門、品牌中心等。

  四、風險管理流程

  風險識別: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外部信息,識別潛在風險點。

  風險評估:對識別出的風險進行量化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優先級。

  風險應對: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風險監控: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和跟蹤。

  風險報告:定期編制風險管理報告,向公司高層匯報風險管理情況。

  五、風險控制措施

  制度控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

  人員控制:加強員工風險管理培訓,提高員工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

  技術控制:采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工具,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

  應急準備:制定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風險事件的應對措施和處置流程。

  六、監督與評估

  內部監督:設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如稽核審計部),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外部審計:定期邀請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風險管理進行審計和評估。

  持續改進:根據監督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和完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確保其持續有效。

  七、附則

  制度解釋: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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