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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貨運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9 09:34:4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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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貨運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貨運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貨運管理制度

危貨運管理制度1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刪除第3、4目。

  二、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將第(四)項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三、刪除第十七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五、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20xx年1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xx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危貨運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于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行業協會的申請,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統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xx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xx年發布的《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5號)同時廢止。

危貨運管理制度3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采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通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跨省、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并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并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處理,并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采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并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并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了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性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系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長:孔凡松,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余德培,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調度工作;

  陳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蘭,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調度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鑒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2、負責指引例檢車輛進入檢查工位并保持例檢場地整潔衛生。

  3、嚴格按照營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逐項對營運車輛證照(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技術評定及二級維護情況、車輛技術狀況等進行安全檢查。

  4、對例檢合格車輛簽發例檢合格通知單,不合格車輛及時指出存在隱患責令整改并將情況上報有關領導,例檢表和合格通知單由安檢員和駕駛員雙方簽字,安檢員對例檢車輛的檢查結果負責,安檢記錄24小時有效。

  5、整理當日安全檢查記錄,定期匯總分析營運車輛的技術性能并寫出營運車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

  6、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

  (七)駕駛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有與準駕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在發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車輛證照、車輛技術性能的自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車隊長報告進行維護和修理,嚴禁帶病上路。

  4、熟悉運行線路的道路狀況、停靠站點、發車時間。

  5、協助車隊長、安全人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6、加強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旺盛精力,不開情緒車、疲勞車,不隨意將車交于他人駕駛。

  7、積極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在惡劣道路條件下的應急處置等駕駛技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切實把各項規定、制度落到實處,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安全領導組及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安全生產定期監督檢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的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發現安全隱患苗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監督檢查工作應隨時組織安全檢查或專項檢查。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公司及下屬部門安全生產制度的健全落實情況;

  2、涉及安全的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道路運輸車輛的證照保險是否齊全有效;

  4、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是否按期進行,燈光、轉向、制動、喇叭是否穩固有效,輪胎磨損及胎壓情況,隨車其他裝置是否牢固有效);

  5、從業人員情況(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時參加例會、教育學習,是否存在私自頂班現象,是否存在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行為,上期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思想狀況等);

  6、安全設施設備的情況(消防栓、滅火器是否符合相應規定并保持有效狀態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內容。

  (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理辦法;

  1、符合規定,鑒定合格,繼續運行;

  2、輕微隱患,當場立即整改;

  3、一般隱患,視整改難易程度,應限定日期進行整改;

  4、重大隱患,應采取相應停業、停運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整改;

  5、非本公司自身原因構成的隱患或需有關單位、部門幫助配合整改的應向有關寫出報告請求配合整改。

  (六)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應明確整改責任人,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整改完畢后由責任部門寫出整改報告,由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結論。

  (七)公司發現一般以上安全隱患除組織整改應將發現隱患、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

  (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整改后的驗收應有相應的文字記錄,制作監督檢查記錄臺帳,歸檔保存。

  四、危貨運輸登記制度

  1、承接運輸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單位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運輸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運輸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運輸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運輸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運輸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運輸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運輸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運輸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運輸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10、運輸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根據發貨單位的發貨單據的數量和運輸要求,由押運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單位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11、全過程由押運員認真填寫危貨運輸臺帳,并妥善保管,每周交安全檢查員核查,月終交檔案室按要求存檔。

  五、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安檢員應當有十五年以上駕齡或持交通、人事、勞動等部門核發的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證書。

  3、從業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從業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5、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崗位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在崗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或影響安全的行為,嚴禁脫崗。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本單位從業人員應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單位各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均有權提出意見建議。

  (六)單位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獎懲,對考核表現優秀的人員分別給予提升職務、獎金、表彰等獎勵,對考核表現差的人員分別給予批評、經濟處罰、降職、調離崗位等處分。

  (七)對存在下列行為的人員,單位一律解聘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追償,列入黑名單不再聘用:

  1、不服從單位管理、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2、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的;

  3、責任性不強、玩忽職守、隨意脫崗、在崗從事與工作無關行為妨礙安全或私自將營運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經教育不改的;

  4、操作技能低下,一月內發生兩次超速、超載、闖紅燈及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

  5、造成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人員。

  六、安全例會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周。

  (二)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并決定開會時間、地點。

  (三)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會人員實行簽到。

  (四)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形勢、會議、文件精神;

  2、聽取各部門、有關崗位的工作匯報;

  3、對本單位表現出的突出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4、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5、對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

  6、會議由安全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妥善保管。

  七、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駕駛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規范操作水平,減少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結合實際制訂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計劃。

  (二)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公司安全領導組負責組織。

  (三)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加人員實行簽到制度,請假人員事后必須補課。

  (四)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形式:

  1、派人外出參加有關組織的培訓;

  2、邀請有關部門領導或專家進行培訓;

  3、公司自行組織對有關安全知識的集中學習;

  4、現場觀摩教育學習。

  (五)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5、其他安全內容。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應每月組織一次,全年教育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七)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知識或應用操作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停崗培訓或解聘。

  (八)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八、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范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產品。

  (二)車輛必須在交警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三)車輛必須按時參加交警部門的.年檢和運管部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四)公司嚴禁任何人對車輛進行改裝,加高、加寬或拆卸欄板,不附加其他裝備。

  (五)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加強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不帶病上路。安檢員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檢測,發現故障要到指定的正規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六)公司對每輛營運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七)車輛技術性能不能達安全標準的車輛由公司辦理報廢手續,不得勉強使用。

  九、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的資金。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費用;

  2、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4、消防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5、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治理費用;

  6、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7、安全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

  (四)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公司按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0.5%提取。

  (五)公司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更改。按上述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投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同意,從下年度開始按新的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六)安全費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的安全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七)公司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八)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計劃,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九)財務部、綜合辦對各部門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費用專款專用。

  (十)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為主要目的,直接為安全生產服務的設備、設施。

  十、安全生產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節能環保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三)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七)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八)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九)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十)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執勤著裝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的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一)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三)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四)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五)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六)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七)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八)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九)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十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一)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是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人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發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二)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著思想包袱開車,不在心情沮喪時開車,不在鬧情緒時開車,要控制情緒、情感,保證行車安全。

  2、接受運輸任務,按時到崗,對應隨車攜帶證照、標志、車輛燃油、冷卻液、潤滑油、制動液、輪胎氣壓、機件潤滑、各部件螺絲堅固、消防器材等情況進行自檢,存在故障隱患立即更換或維修,添加燃油時應將發動機熄火。

  3、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2)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4、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安檢合檢方可出車。

  5、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裝貨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超高、超載等對影響車輛運行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6、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以及現場公安交警的指揮,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禮貌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7、嚴禁私自越線(改線、繞道)行駛,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8、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行車過程中,駕駛中不得飲食、吸煙、閑談、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機,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9、超車、會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做到前車不讓不超車、后車超車要讓車、路窄會車先停車、遇到障礙不搶車、判斷不準不開冒險車,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

  10、遇有大風、雨、雪、霧天或路面泥濘、結冰行駛時,應保持擋風玻璃清潔,雨刮器靈敏有效,低速行駛,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11、下陡超應正確使用排檔,用發動機牽阻作用控制車速,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行駛路線。

  12、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披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13、通過十字路口、交叉道口、人流密集區、工礦、機關、學校時必須減速行駛。通過鐵路道口要提前注意觀察道口信號,服從看守人員的指揮;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要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4、夜間行車要高度警惕,保持適當車速,正確使用燈光,會車時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15、車輛中途發生故障,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修理,并在車后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或開啟危險信號燈,不能及時排除故障及時報修,不得擅自離開車輛,嚴禁行車道上修車或“帶病”行車。

  16、在高速公路行車必須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停車;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或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不準右側超車;不準隨意停車;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嚴禁在停車道上修車,確保行車安全。

  17、車輛需要停車時,應提前減速,平穩停車,車速降至5公里時,踩下離合器,輕踩制動踏板,平穩停車。

  18、車輛調頭或倒車,應有人員在車后或車下指揮,若無人指揮,應看清車后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車,必要時須下車觀察。

  19、收車后將車輛停放于指定場地,關閉電源,拉好手制動,鎖好車門。

  十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由押運部負責人、安檢員、安全員、司機班長、押運班長組成現場危險、危害辨識評價小組,對現場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進行確認。將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將識別時間、源點屬性、源點位置、風險等級、所處時態、消減措施與相應要求報送公司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2、對重大危險源由公司施工項目部編制重大危險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并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適時實施演練以驗證救援預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辦部配備基本的應急救援器材、物資。

  3、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審議項目單位所報的重大危險源有關情況與動態,確定消減措施的有效性,指導項目現場落實方案措施。項目現場安全員和安全監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時對重大危險源動態進行檢測、監控,保持檢測、監控記錄。遇險情擴大跡象,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恰當的避險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監測結果。

  5、重大危險源所在項目部,對重大危險源危急動態隨時保持與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的聯絡,有效進行應急處置。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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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據

  1.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1.2《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1.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停車場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車場應滿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實施主體及職責分工

  3.1安檢部負責對停車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2安檢部設立專人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3.3安檢部應賦予停車場專職管理人員相應的職權,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本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4.1公司營運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確保駕駛員和押運員獲得充分的安全保證,及在發生車輛事故時提供必要的應急器材。

  4.2車輛安全設備設施除了車輛購置時的原有配備外,根據運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據駕駛員及押運員的反饋意見,按有關規定增配。

  4.3車輛應配備滅火器、警告標志牌、標志燈等用于人身安全和應急警告的安全設備設施。原則上,安全設備設施應存放在車輛備艙中,且應易于取用,同時不得干涉車輛及其總成有效運行。

  4.4滅火器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或壓力指示在綠色區域內,應避免受潮。滅火器應用于撲滅車輛發生的火災,用后應及時補充。

  4.5警告標志牌,應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具備熒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類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錐形標牌等。車輛因故停駐于道路上,駕駛員應按規定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牌。

  4.6其他設備設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應急救援等設備設施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駕駛員、押運員應妥善保管,保證設備使用時有效。

  4.7對于車輛上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部門要加強管理,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押運員和駕駛員也要在出車前、收車后對車輛上的特種設備進行檢查。

  4.8安檢部應對駕駛員、押運員進行使用注意事項的講解,保證駕駛員、押運員能夠正確使用,避免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傷害;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建立管理臺賬。

  4.9駕駛員或押運員發現設備設施損壞或失效時,應及時向安檢部報告,以便維修或更換。

  4.10押運員要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的液化氣瓶或液化石油氣裝車完好、牢固,各裝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戒標志設置等)

  5.1停車場地面積應與停車數量相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

  5.2停車場地應封閉,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根據需要,設置運輸劇毒、爆炸和Ⅰ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停車區,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以隔離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

  5.3停車場設置進入、駛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車分離。

  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6.1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登記車輛及危險貨物相關信息。

  6.2停車場地設置專人值守,實行交接班制度。停車場管理員應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相應查驗,確認完好有效。

  6.3運輸車輛應按區停放,車輛垂直投影應在區域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應確認已經關閉車輛功能性設施設備和貨物安全狀態。

  6.4停車場應實行封閉管理,重要位置實行實時視頻監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檢查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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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危貨運輸車輛管理,規范危貨押運員的工作職責及內容,切實加強和完善危貨運輸工作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危貨運輸押運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職責、其他工作內容和獎懲制度。

  第三條該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押運員。

  第二章危貨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條攜帶好押運員證和安全卡,監督和協助駕駛員做好運輸的各項準備工作。核對駕駛員、車輛證件、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條了解所運輸貨物的性質和應急處理辦法,并對貨物的裝載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裝運要求。

  第六條監督駕駛員安全行為,制止超速、強行超車會車等行為發生,督促駕駛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駕駛。

  第七條運輸過程中,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做到每隔2小時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八條裝卸過程中,防止和制止設備因不規范裝卸和意外情況而造成貨物(箱、瓶、罐、撬)的外觀損傷、設備損傷和零件損傷等。

  第九條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押運人員會同駕駛人員應負責看管貨物。

  第十條監督駕駛員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和停車。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應密切配合駕駛員做好事故報告、車貨保管、生命和財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國家《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危貨押運員安全崗位職責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各自本職工作,積極服從各自領導的指揮。

  第十四條自覺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危貨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組織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參加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貨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必須熟悉所載運貨物的性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崗位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做好每天的運輸崗位、作業環境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條對押運貨物負安全監管責任,對駕駛員負監督和協助義

  第十九條干好本職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條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謠言,不得撒謊、扯皮。

  第二十一條工作態度要積極主動,不懷疑和猜測上級領導的指示,有良好建議可以及時與上級溝通,有不滿意見可以及時提出解決。意見不統一的,在完成當次當班作業后,可以越級上報反映。

  第四章危貨押運員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二十二條協助駕駛員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的車況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證件及押運證,對運輸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裝車時協同駕駛員及有關工作人員詳細核對貨物名稱、數量,在運送單上簽字,并保管好單據。

  第二十四條認真檢查貨物的外觀和內部設備情況,例如:閥門是否(全部)關閉;重要零件是否丟失;設備是否有泄漏和損傷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可拒絕裝運。

  第二十五條監管駕駛員執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程》,制止駕駛員違反運輸作業規程及駕駛危運車輛進入禁止通行區域和路線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生車輛事故后正確處理,防止危害和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七條熟知所押運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熟記自己所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危害性,具備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二十八條行車過程中,押運員必須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嚴禁煙火,督促駕駛員按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安全行車。

  第二十九條運輸途中需停車時,必須遠離公共場所、政府部門、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區等地,押運員必須在車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場所停車,押運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安全運抵指定位置后,押運員負責按運送單記載事項向收貨人交付,簽收;交接雙方點收點交。

  第三十一條運輸結束后,危險貨物車輛和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到指定地點洗刷除污,并協助駕駛員做好收車后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押運員和駕駛員應做緊急處理;事故信息應由如下順序傳遞,匯報公司上級相關領導,公司匯報運管處,報告保險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現場,報交警;當事人寫事故真實書面材料,并接書面材料記載內容向各方表達,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時,配合司機及時維修,并提醒司機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如有檢修計劃,協同司機至少提前3天報請上級相關領導審批,履行集團車輛檢修的相關程序,并經總調度審核。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和遵守當天的車輛押運任務。特殊情況下,要特殊對待,無條件地服從調度室的臨時安排。

  第三十五條司機、押運員如有請假者,請假程序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請假管理”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三十六條出車前,督促司機應要以電話的形式通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通知內容只涉及到出發時間、大致抵達時間、裝載貨物種類、數量以及其他裝卸時所需的特殊要求。如運輸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誤抵達時間,應協助司機及時通知上級直屬領導和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監督gps的保管情況,不得私自拆卸、挪動,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

  第三十八條發現所運貨物(箱、瓶、罐、撬)有損壞、損傷等外觀、性能、工藝各方面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并告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生產調度工作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一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四十二條發現人為拆卸、挪動、破壞、改裝gps設備及其附件的,視情節予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因個人原因造成運送時間延誤及其他事故發生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引起嚴重社會反映的,予以行政處分、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不服從上級指揮,擅自做主,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招搖生事,散布謠言,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其他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處分實施細則”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危貨運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危貨運輸車輛管理,規范危貨駕駛員的工作職責及內容,切實加強和完善集團運輸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暢地完成運輸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危貨運輸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職責、其他工作內容和獎懲制度。

  該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

  第三條 該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

  第二章 危貨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一)出車前

  第四條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技術狀況應為良好,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

  第五條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欄板牢固,對于不同的危險貨物,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第六條 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第七條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嚴禁超載、超限、超范圍運輸。 第八條 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裝卸時

  第十條 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十一條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條 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第十四條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駕駛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第十六條 收車后,應對車輛進行相應檢查,有貨車輛應停放在封閉、安全停車場內,無貨車輛也應停在符合危貨車輛停放條件的停車場。

  (三)運輸中

  第十七條 車輛起步前,要先查看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條 在行車中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范,謹慎駕駛,禮貌行車。

  第十九條 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保證車輛以合適的速度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避免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第二十一條 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準侵占對方行車路線。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要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條 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路線。

  第二十四條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第二十五條 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困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二十六條 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 km/h,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不超20 km/h,并打開示警燈,警示后車,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條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規定的線路、時間、速度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第三十條 裝運易燃液體(如瓶、撬、罐)的車輛不準接近明火、高溫場所。運輸燃油的`罐車內溫度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或罐外冷水降溫措施。

  第三十一條 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必要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并及時向公司部門領導匯報。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第三十二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及時向公司部門領導匯報,并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維修。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連續駕駛時應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總計不超過8小時。

  第三十四條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貨物時,駕駛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及有關部門報告,向公司部門相關領導匯報,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當發生貨物泄漏時,應共同配合公安、安檢、環保、質檢、消防等部門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條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公司部門領導匯報。

  第三十六條 運輸過程中遇有天氣、道路路面狀況發生變化,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十七條 認真履行國家《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 危貨駕駛員安全崗位職責

  第三十八條 認真做好各自本職工作,積極服從各自領導的指揮。 第三十九條 自覺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危貨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組織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四十條 參加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貨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必須熟悉所載運貨物的性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崗位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做好每天的運輸崗位、作業環境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條 自覺遵守汽車貨物運輸管理的各項規定,定期保養維護車輛,按照規定清理和維修車輛。

  第四十四條 不得隨意打聽各運送單位用氣量的使用情況和儲備情況。

  第四十五條 干好本職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條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謠言,不得撒謊、扯皮。 第四十七條 工作態度要積極主動,不懷疑和猜測上級領導的指示,有良好建議可以及時與上級溝通,有不滿意見可以及時提出解決。意見不統一的,在完成當次當班作業后,可以越級上報反映。

  第四章 危貨駕駛員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四十八條 車輛運行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行車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疲勞駕駛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十九條 運輸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車上人員嚴禁吸煙、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第五十條 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時,及時維修,并向上級領導匯報。如有檢修計劃,至少提前3天報請上級相關領導審批,履行集團車輛檢修的相關程序,并經總調度審核。

  第五十一條 車輛維修過程中,要秉著“搶時間、抓質量、講價錢”的原則。每天至少向上級匯報一次維修進度和維修情況,第一時間上報總調度室維修車輛可上路的具體時間。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和遵守當天的車輛派送任務,包括出行時間、路線、運送貨物種類、數量、運送方式及待運時間等。特殊情況下,要特殊對待,無條件地服從調度室的臨時安排。

  第五十三條 司機、押運員如有請假者,請假程序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中“請假管理”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十四條 出車前,司機應以電話的形式通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通知內容只涉及到出發時間、大致抵達時間、裝載貨物種類、數量以及其他裝卸時所需的特殊要求。如運輸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誤抵達時間,應及時通知上級直屬領導和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五十五條 出車時,凡出現因超速、壓線、違章行車、違章停車等違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車規范罰款的,罰金由司機(或當事人)自行交付。出現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機擔負相應責任,支付相應罰金。

  第五十六條 不得私自拆卸、挪動、調整GPS設備及其附件,要妥善保護好,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積極配合技術人員對GPS設備及其附件的維修和安裝。

  第五十七條 發現所運貨物(箱、瓶、罐、撬)有損壞、損傷等外觀、性能、工藝各方面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并告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 不得以任何形式傳遞各運行單位或部門之間的生產情況、工作情況信息,更不能隨意進行比較,惑亂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協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六十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中“生產調度工作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六十一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六十二條 發現人為拆卸、挪動、破壞、改裝GPS設備及其附件的,視情節予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因車輛狀況、人員狀況和道路狀況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導致總調度打亂調度計劃的給公司帶來各種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引起嚴重社會反映的,予以行政處分、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服從上級指揮,擅自做主,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招搖生事,散布謠言,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其他違規行為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處分實施細則”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的的相關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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