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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8 20:00:39 志華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條車輛管理:

  (一)從業人員及車輛,必須符合相關部門的規定,方能投入營運;

  (二)未經同意嚴禁私自轉租、轉讓承包車輛。凡因私自轉包或隨意轉讓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承擔;

  (三)客運出租車必須按規定投保由公司統一辦理。出租車必須按時提前投保,不得脫保,未改變客運性質時不得退保;

  (四)客運出租車按規定實行強制維護保養,確保營運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出租汽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保持車況良好;

  (五)客運出租車不得設置或放置防礙安全行駛的設施或物品,并應在車上噴印乘車安全須知內容和安全投訴電話;

  (六)嚴禁客運出租車超過核載人數,不得擅自改裝。在車身明顯位置噴印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和“嚴禁超員”字樣。

  第二條駕駛人員的管理:

  (一)營運出租駕駛員除持有正式駕駛執照外,還必須持有和辦理“從業資格證”、出租車還必須持有“服務證”、“治安證”等,否則不得上車參加營運;

  (二)營運出租車駕駛員不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出租車輛;

  (三)駕駛員必須要與營運車輛上記錄的人相符合,嚴禁隨意交給與不相符合的人駕駛;

  (四)客運出租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安全學習教育,每月必須參加安全學習一次,接受安全知識培訓;

  (五)駕駛人員按規定必須參加審驗,審驗不合格的不得駕駛客運車輛;

  (六)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公安、交通等部門的規定,服從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素質,規范職業道德,預防和減少客運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行車安全管理:

  (一)客運出租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文明禮貌行車;

  (二)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認真執行行車“三檢制”,不開帶病車,保持車輛外觀整潔;

  (三)堅持安全行駛,嚴禁冒險行車,嚴禁違章指揮。建立健全駕駛員行車技術檔案,完善各項登記、考核、獎勵制度;

  (四)客運出租車每年必須簽定客運交通安全保證書,以及落實《加強駕駛道路客運交通管理制度》的責任書,促進安全責任的落實;

  (五)駕駛員要嚴禁執行“七嚴”、“七不準”的`規定;

  (六)新到客運出租車駕駛員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的審核后,方可辦理其它手續;同時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培訓,技安部門要全面掌握駕駛人員的各種情況,存檔備查。

  第四條技術安全人員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熟悉車輛駕駛人員、道路等情況;

  (二)認真做好駕乘人員日常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上路檢查車輛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解決;

  (三)負責檢查營運出租車的安全狀況,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的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辦理車輛,駕駛證、準駕證、服務證和年檢審查工作;

  (四)積極協助公安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督促車輛按時投保。準確填寫車輛保險等報表及時上報,做好原始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五)根據上級的安排和公司的布置和組織好各項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堅持每月一次安全學習;

  (六)采取多種形式對駕乘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法令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知識,不斷增強安全責任感。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2

  1、安全職責

  1、1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章、制度。

  1、2履行出租車客運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責任,保證出租客運生產安全。

  1、3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活動。

  1、4落實“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應急處置預案職責。

  1、6接受各級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和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

  1、7做好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8做好駕駛員上崗把關考核工作。

  1、9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1、10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拒絕執行。

  2、安全標準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2、2做好安全管理臺賬、記錄、報表等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和上報等工作。

  2、3參加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和演練。

  2、4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配合安全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活動。

  2、5通過多種形式對駕駛員、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

  2、6做好駕駛員上崗前資質審查、技能考核工作。

  2、7做好出租車輛保險入保、理賠工作。

  2、8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及時報告,執行上級命令

  2、9做好出租車輛二級維護落實,完善二級維護檔案。

  2、10做好安全工作記錄。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記錄不健全,扣10分。

  3、2不參加應急預案演習或者不參加安全培訓、活動,扣20分。

  3、3未履行“四防”安全職責,扣20分。

  3、4未按照《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通知書》要求整改問題和隱患,扣50分。

  3、5車輛入保、理賠不及時,扣50分。

  3、6未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駕駛員上崗考核把關不嚴,扣30分。

  3、8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足100%,扣30分。

  3、9未落實生產安全過程監督管理抄告制度,扣50分。

  3、10遇到冰、雪、霧、惡劣天氣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安排運行任務,扣100分。

  3、11由于工作嚴重失職或未盡到管理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扣100分。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3

  一、建立健全營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做到內容詳實、完整、連續,整齊美觀;

  二、車輛必須保持內外衛生、整潔、車容美觀、車況良好,運營服務設施及標志齊全統一,計價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凈,符合營運出租車管理規范;

  三、不準帶病投入營運,車輛的制動、輪胎、轉向、燈光、雨刮器、傳動系統等必須隨時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四、按時按規定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按時參加車輛的年審,未檢車輛或逾期保養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不得參加營運;

  五、車輛自檢應真正落實到每次的'出車前、行車途中和收車后的車況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排除故障,使車輛隨時保持技術狀況良好;

  六、營運車輛嚴禁無本車服務資格證人員駕駛;

  七、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文件精神,結合金平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與下級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或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消防)責任書,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

  2、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與企業深化改革、經營管理、規范服務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認真執行規定。

  3、建立健全與本單位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辦公場地、經費等,組織制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職責、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

  4、組織開展安全教育、職業培訓等經常化、制度化工作。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

  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6、發生重大事故及時組織搶險救援善后工作,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7、認真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頒布的安全標準、規范,制定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完善安全技術設施,建立專業安全管理體系。

  二、出租汽車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或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同時要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按照《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文件要求,主持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2、主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傳達上級工作要求,提出本單位具體措施和實施意見,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對事故隱患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無能力整改的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4、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的處理工作,并配合有關單位對事故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出租汽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職責,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經理或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同時要與出租汽車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杜絕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明確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基礎資料,認真填報安全生產管理臺帳。

  3、開展公司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學習工作,做到規范化和制度化。

  4、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做到安全檢查制度化、規范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幫助駕駛員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無能力整改的應及時報告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經理或主要負責人。

  5、發生重大事故要及時組織現場處理,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對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不斷增強安全法制觀念,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增強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責任感,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2、行車中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規程,謹慎駕駛,禮貌行車,做到“一樹、二嚴、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確保行車安全。

  3、堅持行車“三檢制”(開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后的檢查)。按時對車輛進行各級保養,保持車輛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況。

  4、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設立必要的標記,搜集旁證,立即報告交警部門,并通知公司。

  5、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隨時檢查燃油有無滲漏,電路接頭是否松動,嚴禁用打火機、火柴、油燈在車上照明或觀察油箱存油量等。

  6、駕駛員在營運中,要密切關注乘客是否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對攜帶者勸阻無效時堅決制止其乘車。

  7、車輛加油、加氣時必須熄火,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必須下車,嚴禁吸煙。使用備用油桶必須是無滲漏的鐵桶,嚴禁用塑料桶存油。

  8、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從思想上強化安全防范意識,掌握安全預防和應急措施,努力提高自身反劫防劫能力,杜絕或減少劫車案件的發生,保護車輛及乘客的安全。

  9、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夜間行車規定,出城營運必須去治安崗亭登記

  10、出租汽車駕駛員嚴禁參與或從事犯罪活動,在營運中發現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積極協助偵破案件。

  11、如遇歹徒劫車,要保持冷靜,巧妙周旋,伺機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報警,盡可能避免傷亡,減小損失,牢記罪犯特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破案。凡發生被搶劫案件,駕駛員應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并隨即報告公司領導,以利于打擊追捕罪犯。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5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生道路行車安全事故后,當班駕駛員及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生道路行車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由公司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第七條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事故快報表;

  2、事故調查報告;

  3、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4、事故認定書;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關的資料。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6

  一、車輛管理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

  3、落實車輛例保制度,駕駛員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車輛須按期年檢,過期未檢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

  4、堅持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公司每月對車輛普查一次,每季度對車輛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節日、大型活動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完好率達100%以上。

  5、嚴格執行長途車匯報制度,凡長途車行程超過400公里須配備兩名駕駛員,同時當班駕駛員要對車況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6、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7、嚴禁嚴禁將車交給非營運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8、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自覺遵守行車規定,嚴禁超速行駛、反道行駛、違章鳴號。

  二、車輛安全檢查

  1、公司不定期地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每逢重大節日、會議或重要活動將組織專門檢查。

  2、駕駛員每天要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3、公司檢查車輛時,采取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受檢車輛的.行車證件、年檢情況及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輪胎等部件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登記。

  4、凡在檢查中檢查出的問題,由檢查人員視情況通知駕駛員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繳行車證、駕駛證,車輛行駛限期恢復車況接受復查等處置。

  5、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情況,擬發檢查情況通報,對車容車況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問題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總經理安全職責:

  1、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條副總經理(生產)安全職責:

  1、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匯報,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特殊動火、特級高處作業等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2、組織制定、修訂安全規章制度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4、組織開展各項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并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組織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組織各類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7、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副總經理(其他)安全職責:

  1、負責各自主管(專業)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2、定期檢查各自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3、負責處理各自主管部門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負責組織各自主管范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5、負責組織各自主管范圍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條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1、編制、平衡生產計劃時,應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資金的來源,確保“三同時”的順利實施;

  2、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勞保用品、保健費用的開支情況,保證安全教育費用的實際需要;

  3、負責各類事故費用的支出,并納入經濟活動分析內容。

  第五條辦公室安全職責:

  1、協助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認真做好公司級安全會議記錄,對安全管理方面的有關材料及時組織匯審并打印下發;

  2、負責對臨時來公司參觀學習、辦事人員安全注意事項的宣傳教育;

  3、在安排總結工作時,同時安排總結安全工作;

  4、對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并積極提出建議和意見;

  5、協助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6、協助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先進時,要把安全生產工作做為重要內容;

  7、深入生產第一線,掌握了解職工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思想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發生事故后要做好穩定職工情緒和及時恢復生產的各種思想工作;

  8、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1、出租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法則,安全駕車,遵守員工手冊,遵守出租車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愛惜車輛,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經常檢查汽車的主要部件,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3、出租車司機應每天抽時間對車輛進行清洗、加油,保持車輛衛生。

  4、出租車停放時應注意安全,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輛,以防車輛被盜。

  5、出租車時間因為工作時間的特殊性,應合理安排時間休息,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6、對乘客要熱氣、禮貌、說話應文明大方,乘客談話時,除非乘客主動搭話,否則不準隨便插嘴。

  7、對該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滿足顧客的要求。

  8、要勤勞工作,因為每個月出租車要扣除相應的費用,還有油、氣的成本。

  9、提高自身素質,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9

  為了加強駕駛員的基礎管理,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他制定本企業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一、凡在本企業從事駕駛崗位工作的人員,均應服從本規定的管理。

  二、公司聘用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上崗資格條件,持有效的國家法定機關頒發的'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年齡在21-60歲;經企業考核合格頒發的上崗證,身體健康,職業道德良好連續三年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同等責任

  三、新進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公司有關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有安全部門派人,對其行車操作技術進行審考核,觀察駕駛操作的熟練程度,遵章守紀和應變能力等方面的情況。

  四、新進機動車駕駛員考核合格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對其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國家的有關運輸安全是法律,法規,駕駛員的安全操作過程,客運線路的道路交通情況等。

  五、新進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企業頒發上崗證,客運管理部門安排上崗。

  六、六在駕駛員每月不少于參加1次企業組織的安全學習,每月安全學習時間不得低于1小時。

  七、違章駕駛員的管理,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嚴重通違章或一個記分周期內違章記分滿12分的駕駛員,必須接受安全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八、肇駕駛員的管理,駕駛員發生一般道理交通負責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對其教育,進行安全談話,吸取事故家訓,總結應對經驗,發生道路嬌慵運輸死亡事故,由公司召回接受安全再教育,組織安全學習,待事故責任明確后,負同等及其以上責任的,由安全科收回上崗證,重新安排工作或辭退。

  九、駕駛員違章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1、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培訓;

  2、一月內發生一般交通違章3次以上,嚴重交通違章1次以上;

  3、發生道路運輸死亡責任事故的;

  4、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5、其它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道路交通運輸事故的駕駛員,企業辭退后終身不聘用。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0

  為進一步增強駕駛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營運管理水平,更好的促進公交營運服務工作上新臺階,以良好服務質量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車,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公司特制定駕駛員星級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參與公司所屬線路營運的駕駛員。

  二、星級設置

  駕駛員星級設置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三、獎勵規定

  經考評合格后的星級駕駛員享受各星級的獎勵。

  1、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30元;

  2、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50元;

  3、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80元;

  4、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120元;

  5、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200元。

  四、考評標準

  1、星級駕駛員標準

  (1)完成當月營運計劃,無遲到、早退、缺勤;

  (2)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每月例會一次,分公司安全例會二次;

  (3)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4)無違法違規駕駛行為,無有責交通事故;

  (5)無有責機械事故。

  2、星級駕駛員標準

  (1)達到一星級標準;

  (2)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5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3)車輛無拋錨現象發生。

  3、星級駕駛員標準

  (1)達到二星級標準;

  (2)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8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3)月票款收入(含卡金、免費卡)不低于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耗油量不超出定額。

  4、星級駕駛員標準

  (1)連續三個月達到三星級標準;

  (2)當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100分,三個月內有來電來信表揚(此條件可持續評比);

  (3)當月票款收入不低于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節約油量在線路內排在前三名(含第三名)。

  5、星級駕駛員標準

  (1)連續三個月達到四星級標準;

  (2)當月票款收入高于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節約油量在線路內排在第一名。

  五、組織設置

  成立考評小組,組長:副組長:小組成員:

  考評小組職責:每月負責收集、整理星級考評資料(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車廂事故、百分制得分、出勤率、營收情況、百公里耗油情況),對照考評標準實施公平、公正、公開考評,負責考評反饋意見并處理,稽查人員應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百分制考評,并每月不得少于5次,及時登記來電、來信表揚和投訴,各相關部門做好日常檢查、登記、評分、統計匯總工作,次月5號交考評小組。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1

  一、出租車駕駛員必須持有駕駛證(A、B、C)、從業資格證和出租辦核法的出租車駕駛員服務卡。

  二、出租車駕駛員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5萬公里以上安全行駛里程;年齡50周歲以上的駕駛員,不準擔任500公里以上的長途運輸任務;駕齡在3年以內,安全行駛里程在10萬公里以內或年齡55周歲以上的,不準擔任300公里以上的長途運輸任務。

  三、駕駛員新上崗時必須向公司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安全培訓才能駕駛公司的`出租車。

  四、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出租車駕駛員服務卡,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相符的車輛。

  五、對于發生特大行車責任事故的,取消出租車從業資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責任事故的公司不予聘用。

  六、安全管理人員因根據駕駛員的思想、技術、駕駛作風等情況分類管理。對經常違章作業的,有權制止出車。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節約交通費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格控制出租車費支出,杜絕浪費。員工因公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報銷出租車費:

  1、因公攜帶貴重或大宗物品或現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務緊迫,不乘出租車難以完成任務的;

  4、由于工作,夜間無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

  5、其它緊急情況。

  第三條員工報銷出租車費,應提供有效出租車票,并詳細注明乘車日期、事由、始落點、實際費用,按財務報銷程序報銷。出租車費不得混雜在其它費用內報銷。

  第四條員工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車的交通費按以上規定予以實報實銷。

  第五條出租車費(包括市內公交車費)每月月底前報銷完畢,下旬發生的車費最遲可延至下月八日前報銷。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律不得報銷。

  第六條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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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4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九)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十)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5

  第一、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二、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出租車公司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車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的出租車經營服務活動,以及與公司出租車經營服務相關的管理人員、駕駛員等。

  第三條 公司堅持“以人為本、服務至上”的經營理念,通過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行服務。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四條 申請出租車經營的,應當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出租車經營申請表》、投資人身份證明、車輛經營權證明、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 獲得出租車經營許可的,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七條 出租車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車技術條件;

  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等運營狀態的標志;

  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八條 出租車車輛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四章 駕駛員管理

  第九條 出租車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

  年齡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身體健康;

  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無犯罪記錄;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

  第十條 出租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文明服務,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等。

  第十一條 出租車駕駛員應當接受公司的培訓和管理,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意識。

  第五章 服務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對出租車經營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設立服務監督電話,接受乘客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出租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駕駛員給予獎勵,對服務質量差的駕駛員進行處罰或辭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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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為加強出租車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車輛管理

  所有出租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技術標準,確保車輛安全、可靠、舒適。

  車輛必須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出租車必須安裝計價器、GPS定位系統和車載通訊設備等,確保服務過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三、駕駛員管理

  駕駛員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能和職業道德。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文明服務,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等行為。

  駕駛員必須保持車內整潔、衛生,為乘客提供舒適的乘車環境。

  駕駛員必須接受公司的培訓和管理,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意識。

  四、運營管理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對出租車經營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

  公司必須設立服務監督電話和投訴處理機制,接受乘客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結果。

  公司必須對出租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對表現優秀的駕駛員給予獎勵,對服務質量差的駕駛員進行處罰或辭退。

  五、安全管理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對出租車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運營。

  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及時報警并保護現場。

  公司必須為出租車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如滅火器、安全錘等,確保乘客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自救。

  六、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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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 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第三章 出租車司機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出租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法則,安全駕車,遵守員工手冊,遵守出租車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愛惜車輛,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經常檢查汽車的主要部件,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出租車司機應每天抽時間對車輛進行清洗、加油,保持車輛衛生。

  第十五條 出租車停放時應注意安全,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車輛,以防車輛被盜。

  第十六條 出租車時間因為工作時間的特殊性,應合理安排時間休息,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

  第十七條 對乘客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大方,乘客談話時,除非乘客主動搭話,否則不準隨便插嘴。

  第十八條 對該城市的地理熟悉,能滿足顧客的要求。

  第十九條 勤勞工作,因為每個月出租車要扣除相應的費用,還有油、氣的成本。

  第二十條 提高自身素質,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

  (注:以上僅為部分條款示例,具體管理制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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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加強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出租汽車經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捷的原則,滿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五條 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

  第六條 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合法依法取得獨立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

  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

  具備行業管理經驗和實施能力;

  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出租汽車,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養;

  符合其他相關條件。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法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證明文件;

  申請人的駕駛員培訓證明;

  出租汽車購車發票、行駛證和車輛檢驗合格證明;

  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若干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若干個月內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借用。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改變法定或者經營范圍、組織形式等情況的,應當重新申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第三章 出租汽車經營行為

  第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組織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活動,確保服務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舒適、便捷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并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合理的行駛路線和服務。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正規的發票。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禮貌待客,不得吸煙、接打電話等影響服務質量的行為。

  (注:以上僅為部分條款示例,具體管理制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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