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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8 18:52:37 林惜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監督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監督管理制度(精選20篇)

  監督管理制度 1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項目資金管理,提高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統一申報、建設、考評和驗收程序,按照著力構建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的要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實物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集中采購。

  (三)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一、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和驗收審計制度

  (一)堅持公示制度。對于專項資金項目,在項目實施前,項目實施單位應主動公示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等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鎮政府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申請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接受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資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竣工后,應按規定由審計部門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二、項目實施績效考評制度

  (一)經檢查、驗收和審計的項目,由分管領導組織對實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資金整合、各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項目實施效益和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等進行績效考評。

  (二)績效考評采用百分制打分辦法,根據得分的具體情況排定名次。

  三、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項目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應適當調整或取消補助款。

  (二)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三)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章印。否則財務會計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五)支付補助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及簽字,有收款人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票據必須按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財務會計審核后報主要領導審批報支。

  監督管理制度 2

  一、為了加強對農村地區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廣大農民用藥安全有效,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開展加強農村藥品監督網絡建設促進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協管員設在鄉鎮一級,每個鄉鎮設2-3名;信息員設在居民委員會、行政村一級,每個村、居委會設1-2名。

  三、協管員、信息員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

  (三)在當地具有較高威信;

  (四)協管員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鎮分管領導為主要組成人員;信息員以村委會、居委會負責人、守法經營的零售藥店、醫療機構負責人為主要組成人員。

  四、協管員、信息員在開展工作前,應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藥品基本知識培訓。

  五、協管員、信息員的主要職責:

  (一)協管員的職責:

  1.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主要負責維護現場秩序,但不參與調查;

  2.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當地宣傳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及藥品基本知識;

  3.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地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

  4.發現制售假劣藥品、從非正常渠道購進藥品、游醫藥販無證經營藥品等違法行為及時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信息員的`職責:

  1.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有關通知,收集有關統計信息。

  2.發現制售假劣藥品、從非正常渠道購進藥品、游醫藥販無證經營藥品等違法行為及時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六、協管員、信息員應遵守如下紀律:

  (一)不得利用職權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本人為藥品經營使用單位負責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關藥品監督檢查和當事人的秘密;

  (三)不準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吃請,收受禮品、禮金;

  (四)不準在沒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行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私自進行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或收繳罰沒款。

  七、獎勵與懲罰:

  協管員、信息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經證實情況屬實的,可按《海南省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每年評選5位優秀協管員和5位優秀信息員,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對于不履行職責、違反紀律,或發現違法行為瞞而不報,甚至為違法人員通風報信的協管員、信息員,將堅決予以解聘。

  監督管理制度 3

  第一條針對公司餐廳衛生、飲食質量、服務態度和飯菜價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本著“提高公司餐飲衛生水平,確保廣大員工飲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員工伙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會)。

  第二條伙委會是公司員工參與飲食服務監督與管理的員工自治結構,與公司事務部共同推動職工餐廳良性運作。

  第三條本會工作宗旨:充分發揮員工與事務部及職工餐廳外包單位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廣大員工的正當權益,促進廣大員工與公司事務部之間的雙向交流和相互溝通,服務于廣大員工。

  第四條本會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第五條本會職責范圍:

  (一)配合事務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發揮本會在事務部與員工之間的“上傳下達”的職能。

  (二)服務員工,督促餐廳強化餐飲服務職能,不斷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員工對公司餐飲服務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員工與餐廳之間的“橋梁和紐帶”職能。

  (三)負責檢查、監督公司餐廳的衛生狀況、飲食質量、飯菜價格、食材價格等。

  (四)及時向員工傳達公司餐飲服務狀況,引導和幫助公司員工提高飲食文化知識,增強餐飲衛生意識。

  (五)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收集、了解員工對餐飲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事務部反映情況并就處理結果向公司員工公布。

  (六)協助事務部解決員工關于餐飲服務工作的投訴和意見。

  (七)提倡文明就餐,維持就餐秩序,開展員工與員工共建文明餐廳和互尊、互愛、互助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

  伙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對伙委會進行全面協調統籌管理,以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日常工作由事務部餐廳專責負責。

  第七條本會人員組成:

  (一)本會設主任1名,委員9名。

  (二)本會主任由公司事務部經理兼任。本會委員向一線員工傾斜,由相關部門推薦組成。

  (三)本屆委員名單:包金良、張長順、楊博、張新寬、李君瑞、劉杰、段秋實、李偵、楊欣瑩。

  (四)本屆委員按照工作需要,設置劃分為不同小組。財務管理小組:段秋實(兼組長)、楊欣瑩;質量管理小組:李君瑞(兼組長)、張新寬、張長順、楊博;食材采購小組:李偵(兼組長)、包金良、劉杰。

  第八條本會委員的任期與換屆:本會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進行換屆。第九條本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主任有召集、主持本會例會和特別會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本會主任有對本會日常工作進行安排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會主任有代表本會定期向公司領導進行工作匯報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對餐廳外包商進行遴選投票、材料購進價格監督、服務質量評價考核的權利。

  (二)有代表員工對餐廳工作進行檢查、質詢的權利。

  (三)有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的權利。

  (四)有按照規定要求餐廳外包商立即處理糾紛并行使現場監督的權利。

  (五)有每月參加例會及與餐飲部門聯系會議的義務。

  (六)有深入收集、認真聽取并及時反饋員工關于餐飲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七)有公正處理員工與餐廳糾紛的義務。

  (八)有定期向委員主任匯報、向員工公示工作情況的義務。

  (九)有接受公司員工監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工作制度:

  (一)職責分工:財務管理小組負責材料購進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單品成本、月度庫存盤點、月度經營盈虧、充值金額、現金明細等財務賬目數據的稽核、分析。質量管理小組負責飯菜質量評定、食譜品種審訂、餐廳衛生檢查、員工意見收集、篩選及反饋。食材采購小組負責食材采購渠道調查及推薦,參與采購價格協商。

  (二)小組工作方式:

  1)千喜鶴公司負責當日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記錄,整理后由餐廳主管負責次日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統計報表,財務管理小組對這些報表進行核存,如有意見,請在三日內反饋。

  2)千喜鶴公司負責對食譜上每樣飯菜單品進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該成本分析隨下周食譜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務部。事務部初審后擬定價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單品成本分析表及擬定價格,財務管理小組可以對單品成本結構召集千喜鶴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核實、核算,報送成本嚴重偏離實際成本的,財務管理小組應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務部提出價格修訂意見,事務部將據實對擬定的價格進行修訂。

  3)千喜鶴公司負責建立庫存盤點滾動表,以便及時掌握庫存變動情況。材料倉庫每月15日、31(30)日進行盤點,財務管理小組依照庫存盤點滾動表進行監盤或抽盤,并對盤點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4)餐廳主管負責制作月度經營匯總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將月度經營匯總表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全月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進行簽字確認。如果核算分析結果與事務部提供的匯總表不一致,財務管理小組、事務部、千喜鶴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認可為止。

  5)餐廳主管負責完成月度充值報表、現金流動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這些表格進行稽核、確認。

  6)千喜鶴公司負責制訂周食譜,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譜。餐廳主管初審后將食譜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質量管理小組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提出修訂意見,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饋給餐廳主管。

  (三)結果公布:伙委會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并依據檢查結果評選當月先進餐廳。,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對餐廳進行檢查。

  (四)聯系會議:每月與餐廳召開一次聯系會議。聯系會議應當有本會委員和餐廳經理、相關餐廳負責人參加。

  (五)宣傳調查:伙委會將不定期對公司員工就餐廳的衛生、飲食、服務及價格情況以口頭詢問、分發《滿意度調查表》等形式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本會工作紀律:

  (一)伙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以理服人,避免與餐廳工作人員發生沖突。

  (二)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伙委會制定的條例,必須保持公正的原則,不得因公報私或其它類似行為。

  (三)工作過程中必須注重效率,應將每次檢查結果及時準確的公布,對廣大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反饋的信息必須認真聽取,并及時而切實有效的處理,不得隨意拖延。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事務部。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監督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①規范政府機構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資項目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到位;

  ②合規、有效、節約地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保障并提升項目的經濟效益,達到項目驗收標準并通過項目的驗收和審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各部門及分子公司遵照執行。

  二、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集團各公司(含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針對財政專項資金,非財政專項資金的新項目建設可參考執行。

  三、財政專項資金的定義和分類:

  財政專項資金指公司向國家、省、市相關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申請,并獲得批復或批準,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且該專項資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驗收和審計。

  本制度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包括:

  ①財政等政府機構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

  ②上級部門專項補助的建設資金;

  ③集團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

  ④其他用于項目建設的財政性資金。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

  ①專戶管理原則。按專項資金劃撥部門、資金來源部門的要求在銀行開立專戶,用于接收劃撥的專項資金、使用專項資金、調撥專項資金。新開立賬戶、注銷賬戶按集團《集團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執行。承擔項目的.分公司財務經理在落實清楚專項資金劃撥部門、資金來源部門不需要專戶管理后,可申請非專戶管理,且需報請集團財務總監批準,否則一律實行專戶管理。

  ②專款專用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不允許超過被批準(批復)的、已備案的、具體的投資項目預算內。挪用、超范圍使用專項資金需項目負責人申請,分公司財務經理審核,且需報請集團相關領導批準,否則一律實行專款專用原則。

  ③事前預算原則。專項資金納入公司預算管理范圍,事前明確支出的具體內容、時間、規模、產出目標,項目預算按資金撥付要求進行評審,設定項目績效目標。

  ④績效管理原則。集團對專項資金的管理、項目竣工財務審計決算、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綜合考評,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五、專項資金管理操作辦法:

  5.1、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①各公司財務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各公司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經理是專項資金的主人,負責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②集團項目部是專項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5.2、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與評審

  ①項目支出預算由集團項目部按照預算編制的要求,依據事權部門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年度投資計劃或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施工圖等編制,并明確項目績效目標,報市財政局評審。代建項目支出預算須經項目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市財政局評審。

  ②項目支出預算應當按各項支出用途明細編列,并明確建設項目各項資金的具體來源;項目前期費中的各項支出,要詳細填列支出明細;項目績效目標要符合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③項目支出預算實行“先評審后下達”的管理方式。項目支出預算下達前,集團項目部不得組織招標采購。經過評審之后下達的預算,作為建設單位開展招標采購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標采購價款超出預算的,作廢標處理;對部分工期要求緊的項目,預算評審與項目招標采購可同步進行,但支出預算下達前,建集團項目部不得開標。

  5.3 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

  ①集團項目部根據工程實際進度,編制年度分季用款計劃,集團根據審查后的分季用款計劃將資金撥付專用賬戶,由集團項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報手續。

  ②項目支出預算執行中,凡未依法組織招標采購的,專項資金一律不予撥付。

  ③項目工程咨詢、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等前期工作,可從財政局通過集中采購確定項目前期工作代理單位庫中選擇并委托代理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備案;也可按照規定程序組織招標采購。

  ④集團項目部不得將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為零,逃避招標采購管理。對將單一工程或單一性質支出項目進行拆分逃避招標采購的,專項資金不予撥付。

  ⑤單位管理費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和使用范圍,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特殊情況確需超過規定標準的,須事前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⑥因項目管理需要,需動用建設單位管理費購置固定資產的,建設單位須事前報市財政局批準。

  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復前,按單項工程合同價款的15%預留尾款。財政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查批復后,可按程序辦理尾款結報。

  ⑧質量保證金按招標采購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期限到期后,建設單位可按規定辦理結報。

  ⑨項目支出過程符合項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項目的發票管理制度。

  5.4、項目支出預算的調整

  ①項目因初步設計調整、工程量清單變更、施工圖預算調整、料工費漲價等原因造成項目支出增加,需要調整支出預算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a、凡項目總支出未超預算,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的,專項資金在單項工程之間調劑。其中,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10萬元以下的,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調整,代建項目須由項目單位審核后調整;單項工程支出超過預算10萬元以上的,須報市財政局評審確認后調整。

  b、凡項目總支出超出預算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寫出超支原因分析報告,報市財政局評審后,經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財力計劃安排的結算預備費解決;超出預算50萬元以上的,經市財政局評審后,由建設單位寫出超支原因分析報告,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追加預算。

  ②項目支出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隸屬關系變更、終止引起支出預算級次或財務結算關系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變更批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財務關系劃轉、移交手續,市財政局相應辦理項目支出預算調整手續。

  ③必須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來源執行項目支出預算。對不同資金來源之間調整的,須報市財政局批準。

  5.5、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①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竣工財務決算未批復前,原項目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②市財政局根據市審計局審計報告或中介機構出具的決算審查報告,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意見作為建設單位辦理項目尾款清算的依據。建設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等手續。

  ③項目決算后如有結余,結余資金按照現行規定處理。

  5.6 項目績效評價

  ①專項資金管理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專戶開立、專款專用、事前預算等方面。

  ②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功能、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資金管理效率、項目效益等方面。

  ③項目績效評價實行自評與考評相結合的辦法。

  集團項目部按照市財政局的統一要求,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一并報市財政局審查。

  ④建立預算分配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完成預定績效目標、績效考評結果良好的部門,提出表彰,計入部門考核;對未完成績效目標、考評結果不合格的部門,提出通報批評,計入部門考核。

  六、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內控規范的升級和解釋權歸集團財務部。

  監督管理制度 5

  一、監督人員工作紀律

  1、監督人員經市質監部門授權由業主單位委派行使監督,受質監部門與業主雙重領導,直接對業主負責。

  2、監督人員必須堅持"公正、誠信、科學、求實"的宗旨。主動積極、勤奮刻苦、虛心謹慎地全心全意為工程建設服務。

  3、監督人員應加強自身思想建設,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饋贈,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監督人員不得向第三方推薦分包隊伍和推銷設備材料,更不準兼任第三方的實職或虛職(顧問)。

  5、監督人員應明確職責,擺正位置,顧全大局,實事求是。正確處理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各方的關系。

  6、監督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熟讀圖紙規范及合同。常駐現場,堅守崗位,認真做好施工過程當中的各項監督工作,確保監督工程優質、高效、安全及造價合理。凡因監督人員失職、失誤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責任。

  7、監督人員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按國家規范、標準實施監督,以檢查、試驗、測量的數據為監督的主要依據。

  8、監督人員應加強組織紀律性,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內外有別,保守公司及建設單位的秘密。

  9、監督人員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指導,按照業主單位的要求,虛心聽取受監督單位的意見,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0、監督人員有責任將本守則以文字方式傳達各受監方,并請業主和各受監方配合監督。

  二、監督人員工作細則

  1、監督進場各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試驗和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與標書承諾一致。

  2、審核各施工單位編織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3、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規范要求控制施工,對施工過程當中施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現場監控,對不合格工程要堅決做返工處理。

  4、底基層施工

  4.1底基層施工前對路基進行處理并壓實,要求表面平整、堅實、無彈簧,無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層是一個結構層也是一個整平層,保證此層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達到路面設計要求,底基層石灰穩定土壓實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層施工控制有高程、寬度、松鋪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壓實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測量或試驗。

  4.2.1高程由松鋪厚度來推算,寬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設計寬度底基層寬8米,基層寬7.5米,下封層寬7米。

  4.2.2含灰量要依試驗室檢測數據為準,石灰劑量不足要及時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壓時不能太大或太小,試驗室要經常檢測含水量,碾壓時的含水量應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層的平整度要符合規范要求,對平整度達不到要求的.不準終壓,要在初壓時觀測平整度;壓實度必須達到規范要求,碾壓要一次碾壓到位,不能壓壓停停,對壓實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壓到合格為止,對實在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壓實度滿足規范要求。

  4.2.4土塊要經粉碎,石灰要經過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須剔除,配和比要按設計要求控制準確,路拌深度要達到底層,不準有夾層現象。

  5.基層施工

  5.1基層施工與底基層施工相同,要特別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層的養生工作,養生期一般為七天,養生期間表面要保持濕潤,水量又不能太大,盡量禁止車輛通行。

  5.2其余各項要求與底基層相同。

  6.下封層施工

  6.1基層養生期滿后,應盡快鋪灑下封層,施工時先對基層表面進行清掃,灑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揚塵。

  6.2下封層施工必須在氣溫不低于15℃,且穩定上升,風速不大時進行噴灑,有霧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過程當中注意油溫,控制在130-1700C灑布在均勻,用油量相對較準確,灑布過程當中發現有空白、缺邊時,應立即補灑,有積聚時應予刮除,灑布后及時用碎石覆蓋,碾壓。

  7.施工時的進度控制

  7.1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每月(旬)計劃完成量與實際完成量與以比較,對計劃沒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寫出處理意見,如何在以后的時間內給補上來。

  7.2對施工不利的環節,要想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組長。

  8.資金控制

  8.1施工過程當中,如有變更發生,現場監督人員要平等、公正的配合進行變更設計,即不讓施工單位吃虧,又不讓公路建設的資金用在不該用的地方。

  8.2認真進行對待計量工作,要真實反映工程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進展情況。不準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給施工單位少計量,計量要真實準確,如發現工程中有少計量要說明理由,如發現多計量或重復計量立即做嚴肅處理。

  9.合同管理

  施工過程當中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不按合同要求辦事的,一律不與計量支付。

  10.安全生產

  10.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的責任制落到實處,避免只有文字沒有行動的形式主義。

  10.2監督人員要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抽查,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11.實驗檢測

  11.1加強試驗工作,認真填寫實驗數據,要求施工單位的試驗要真實、準確,滿足規范要求的頻率;

  11.2作為監督人員要以實驗數據為依據,不能只憑直觀、直覺,要親自動手去做,檢查頻率要符合監督檢查的要求。

  11.3對完成的結構層要認真檢測,檢查是否滿足設計標準要求,如不合格,責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12.內業

  12.1現場監督人員,要經常檢查施工單位的內業資料,雙方的內業資料要同步、齊全、準確、規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內業上也要反映出來。合格的內業資料才是計量的依據。

  12.3現場監督人員要隨時接受建設單位或市質監部門檢查或抽查。

  13.環境保護

  要加強境保護,做到文明施工,廢棄的材料不準亂丟亂放,施工過程當中注意灑水,避免出現揚塵。

  監督管理制度 6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明確各級干部、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特制定本規章。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各級干部、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職責均適用本規章。

  1.3.權責單位

  1)總經理室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安全生產責任

  2.1.責任追究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

  2)誰主管,誰負責。

  2.2.主管安全責任

  班組長(不含)以上之主管,對本單位之安全負有以下責任:

  1)主管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

  2)以身作則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及公司安全規章。

  3)教導及監督本部門人員遵守安全規章。

  4)明確掌握與本職相關之安全守則、安全工作方法,并身體力行。

  5)熟悉與本職相關之安全防護裝置、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時,應指定專人作為負責人,統一指揮,保障安全。

  7)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指揮事故排除、處理事宜,并迅速與安全管理部門聯絡,尋求協助。

  8)應對下屬實施正確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導,使之能熟練而安全地完成本職工作。

  2.3.安全員安全責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組長為本班組之安全員,其責任如下:

  1)在安排、督導、檢查本班組生產的同時,也應安排、督導、檢查本班組的安全事項,并有記錄體現。

  2)宣導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使每位所屬員工熟練掌握。

  3)督導本班組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安全學習和訓練。

  4)檢核新員工、異支員工及交接班時之作業狀況,加強安全預防工作。

  5)熟練掌握本班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處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創造安全的作業環境。

  7)鼓勵員工參與安全自檢互檢,報告安全隱患,提出安全建議,降低安全事故率。

  8)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全力、迅速參與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發生后,應如實填報《安全事故報告書》,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以防范事故重復發生。

  2.4.作業員工安全責任

  1)認真參加各級部門安排的安全活動與教育訓練。

  2)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冒險作業。

  3)有責任勸阻他人冒險、違章作業,尤其是他人違章使用非其負責操作之設備時,設備操作責任人應來歷制止。

  4)發現不安全因素,有責任立即向相關主管或部門匯報,并采取應急措施。

  5)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公司發放的.勞保用品、安全裝置、防護設施和操作工具。

  6)負責對所操作之設備、工具按規定進行保養。

  7)做好本職崗位的5S工作,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8)對違反安全規章的錯誤指令,有權向上級報告,以防事故發生。

  9)發生安全事故時,應迅速參與事故之救護等善后工作。

  監督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遵循“明確、嚴謹、細致、公開”的原則,在處理我班財務問題時,做到合理運用、合理花費,杜絕資產流失、賬目不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 土木三班所屬班費由班社區委員負責管理,所有財務活動接受全班成員的監督。

  第三條 社區委員須備有財務管理登記本(加電子版),以記載有關事項。社區委員每次支出需在班群發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土木三班的財務來源于大家的攤兌和可回收資源的變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條 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員負責采購。采購人員策在采購前應通過微信或qq向班長申請報帳,班長將申請信息截屏發至社區委員。經班長批準后,先自行墊付購買,報帳時登記。

  第六條 物品的每次采購應至少有兩人同行,如需采購專業用品(如特殊的宣傳用品等)須一位專業成員同行。

  第七條 采購結束后,社區委員應在兩天之內制作出財務報表,將經費用處標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額、共計金額,并將相應正規發票(背面必須有采購者的'簽字)夾在其中,以此記錄。

  第八條 如有特殊情況個別部門需臨時采購物品,開銷在20元之內的

  可先告知班長,自行購買并開據正規發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必須征得班長的同意后方可采購。采購過后,補全原有手續(注:本條款只適用于特殊情況)。

  監督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及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設攤銷售食品(含現場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飲服務)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以及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并完善供水供電等相關配套設施,改善食品攤販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鎮規劃設定并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可以從事食品經營的區域和時段,負責食品攤位信息登記和管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發放,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工商、環保、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開展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為食品攤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務,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固定場所、店鋪經營。

  鼓勵食品攤販業者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等因素,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攤位予以分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情況下,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設置標志牌,明確場地管理者。

  場地管理者應當指導入場的食品攤販依法經營,制定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并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2)攤主身份證明;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4)依法經營書面承諾書。

  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無場地管理者的,食品攤販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信息登記,領取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經營承諾書樣式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登記的信息通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在農貿市場、公園、景區等場所設攤銷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場地管理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場內食品攤販信息進行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要求

  第十八條食品攤販應當在政府劃定或指定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實名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相應的制售和儲存食品的設備、器具以及防曬、防雨、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保存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環使用;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具備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條件;

  (七)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十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圍、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制作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涼拌菜、生食類食品、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六)過期、霉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七)國家或本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經營義務:

  (一)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向集中經營場地管理者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當主動銷毀;

  (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經營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擾周邊居民、學校和單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收集清理餐廚廢棄物等垃圾,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出臺前,小食店、小餐飲店的經營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小食店、小餐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要求,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含倉儲)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為主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主營或兼營食品的小食品店、食雜店、小賣部、報刊亭、市場內固定攤位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加工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內(含五十平方米),從業人員少且多為家庭成員、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等經營者(不含從事外賣、網絡訂餐服務的餐飲服務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定期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區網格員等管理資源對食品攤販開展經常性巡查,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對在指定區域外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勸誡,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經營,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集中經營的場地管理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發現食品攤販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對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掃和轉運,維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年度食品抽樣計劃,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結果和食品經營違法違規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區域和監管對象,通過隨機抽查、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的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攤販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抽檢結果等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將其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傳,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和再次移交。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并負責對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攤販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攤販合法經營,并為其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舉報者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記載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二)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類別、經營者聯系方式、從業人員等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到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四)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并取得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經營的設施設備、用水、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和憑證的;

  (四)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食品抽樣檢驗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

  (二)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

  (三)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動配合銷毀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食品攤販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進貨索要憑證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責令改正,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食品攤販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條食品攤販場地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登記,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9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本建設、維修工程的監督管理,規范工作程序,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招標投標的監督與管理

  第一條、招投標范圍

  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法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探、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價格不論多少;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學校認為應當委托招標的項目;

  (六)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標準以下的以及維修等項目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校內公開招標議標。

  第二條、招標信息公告

  (一)招標信息內容的確定:由該工程建設領導組(以下簡稱項目領導組)研究決定,信息內容確定后,參與人員會簽存檔。該項目領導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部門或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二)信息發布人: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由總務處負責統一發布;

  (三)信息發布地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省或合肥市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網站上發布;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可以在校園網上發布和張貼在校內公告欄上;

  (四)信息發布時間: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監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內容的復印件。

  第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

  (一)參加資格預審人員:該項目領導組成員;

  (二)審查內容:報名企業的營業范圍、資質等級、信譽、業績、資金規模、營業執照是否經過年檢、項目經理等級和業績等;

  (三)選擇原則:應選擇信譽好、質量可靠、實力雄厚的企業;

  (四)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原則上不少于7家(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條、招標文件編制與審核

  (一)招標文件編制: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招標文件由總務處編制;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招標文件須經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相關部門審核,形成定稿后,參與審核人員會簽歸檔,如存在不同意見,應提交該項目領導組重新復議。監察室留存一份復印件;

  (三)工程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質量要求、質保期、廢標條件等有關要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的,要求至投標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內公開招標議標的項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

  第五條、工程量清單與攔標價的確定

  由項目領導組組長和副組長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一般需要委托兩家),待清單或標底價編制完成后,經監察、審計、財務和基建等部門有關人員對清單和標底價進行復核,最后報經該項目領導組全體成員研究決定攔標價,工程量清單在提交代理機構前需加蓋騎縫章。

  第六條、投標與評標

  (一)依法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地點執行《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合肥市政府126號令)的規定;

  (二)開標前參與投標的單位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須簽到;

  (三)核對項目經理和預算人員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檢查項目經理證書(并檢查其是否為該投標單位人員)、有無在建工程證明,審查預算員的預算員證書(并檢查其是否為該投標單位人員);

  (四)投標人少于3家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規定重新招標;

  (五)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約定的`廢標條件的,應作廢標處理;

  (六)評標委員會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經濟類評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冊造價師不少于2人,其他應當為工程類。校內公開招標議標項目由分管校領導主持,該項目領導組成員以及相關部門或單位派員參加;

  (七)實行有效低價中標。在評標過程中,專家應嚴格審查,發現漏項、缺項的即作為廢標處理;

  (八)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7號)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九)招標情況及結果必須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十)招投標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留存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標底價原件、投標文件(含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副本。

  第二章合同簽訂的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簽訂的合同內容與招投標文件的內容應保持一致。在編制項目招標文件的同時,可約定好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樣本的各項條款,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中標單位中標后簽訂的合同內容以此約定內容為準或優于此約定;或者采用在簽訂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經總務處、監察室、審計處、財務處、工會等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會簽后,報項目領導組審議。

  第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招標議標文件內容的合同或協議,監察室、審計處應予以糾正,并按照招投標法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或按招投標文件相關內容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條、中標單位若在一個月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十條、財務處實行合同備案登記制度。即合同報經學校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人簽署后,送交財務處蓋章并交存一份評審后的合同原件備案。

  第十一條、審計處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監察室留存合同復印件。

  第三章施工現場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審計監督

  (一)施工階段必須有審計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二)審計人員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等資料內容;

  (三)審計人員每周要出席工程現場監理例會,收集每次例會的相關資料;

  (四)審計人員要會同校方現場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是否按照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進行工作,如未按照規定要求工作,須向校方項目負責人或學校相關領導匯報,責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現場其他人員的監督管理,執行《z醫科大學基本建設、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校總字(20xx)22號文件]規定。

  第十四條、項目變更或經濟簽證的監督與管理

  (一)嚴格控制項目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簽訂完整、規范的項目變更聯系單;

  (二)圖紙會審紀要涉及項目變更的,除經設計部門簽署意見外,還必須在施工過程中辦理變更聯系單,否則圖紙會審紀要內容不作為決算審計依據;

  (三)辦理經濟簽證,校方工地代表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審計部門,特殊情況審計人員隨叫隨到;

  (四)審計人員到達現場測量變更工程量時,雙方施工代表和監理方代表必須到現場;

  (五)審計人員必須當天在簽證單上簽署自己的意見;

  (六)單方簽證或簽證程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或沒有審計人員現場簽字確認的經濟簽證單和隱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決算時不予認可;

  (七)第(一)至第(五)條款簽證審批手續,執行校總字(20xx)22號文件規定。

  第十五條、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驗收的監督與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設備進場,監理方、校方代表、供貨方應按事先規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材質、規格型號以及封存的樣品等要求進行驗收;

  (二)驗收結果應寫在該項目材料和設備進場審查驗收記錄本上;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和設備予以簽收,否則拒簽拒收;

  (四)對于重要材料和設備,應由供應方、校方工地代表、項目監理、監察、審計人員按照封存樣品或事先規定,進行核對、簽字驗收;

  (五)學校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已驗收的材料和設備進行抽檢或送檢,如屬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找出原因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竣工決算審計的監督與管理〖bt)〗

  第十六條、竣工決算資料的收取

  (一)工程結算(或決算)資料在報送審計處審計前,須經總務處或該項目校方工地代表進行初審。總務處或校方工地代表應向財務處索取該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況統計表;

  (二)施工單位和該項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審計處提交決算資料的同時,施工單位需向審計處提交該項工程決算審計委托書;

  (三)審計處收管資料人員須填制決算資料送審計清單,并按照清單的各條款要求逐一核對,報審資料全部符合清單條款要求的予以簽收,否則拒收;

  (四)資料收齊后兩個工作日內,收管資料人應提請審計處負責人要求審計,同時要對資料進行仔細審查,發現問題以書面形式向審計處負責人匯報;

  (五)竣工決算重要依據的資料,委托審計時應復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條、竣工決算審計單位的確定

  (一)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審計處組織審計;

  (二)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審計處牽頭,監察室、財務處、總務處、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通過議標的方式選擇審計單位;

  (三)竣工結算送審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由審計處牽頭,監察室、財務處、總務處、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審計單位。

  第十八條、委托社會審計事項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一)每項決算,審計處應安排兩人參加,其中一人以業務監管為主,另一人以對賬事宜管理為主;

  (二)受托審計機構或人員應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進行審計,并應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三)施工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審計處或委托審計機構應在一個月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四)審計對賬過程若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審計處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經集體研究得出結論,由受托審計機構向施工單位解釋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竣工決算資料及審計報告的整理歸檔

  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處應及時將委托審計的原始資料收回并與審計報告一起整理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維修工程實施過程以及相關工作中,工作人員違反程序和規定的,監察部門要予以及時糾正,并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直屬單位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監察室、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10

  一、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主體責任,糾正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監督檢查時,應填寫《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逐項填寫被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和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監督檢查人員應事先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經同意后實施。

  六、各職能處室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列入處室年度考核內容。

  七、本管理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如有不一致之處,以國家相關法規為準,并及時進行修訂。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11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藥品采購工作由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在山東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上采購藥品,所采購藥品必須符合兩票制等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藥品必須向取得合法證照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流通企業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屬于首營企業的須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審核后歸檔。

  四、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1、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藥品的品種、地域、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供貨單位開具的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6、購進進口藥品時,除應向供貨單位索取上述資料外,還應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五、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1、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應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批準文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日期、驗收結論及驗收人簽名等內容。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購進麻醉性藥品、精神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3、購進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疫苗等藥品,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六、采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監督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針對公司餐廳衛生、飲食質量、服務態度和飯菜價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本著“提高公司餐飲衛生水平,確保廣大員工飲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員工伙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會)。

  第二條伙委會是公司員工參與飲食服務監督與管理的員工自治結構,與公司事務部共同推動職工餐廳良性運作。

  第三條本會工作宗旨:充分發揮員工與事務部及職工餐廳外包單位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廣大員工的正當權益,促進廣大員工與公司事務部之間的雙向交流和相互溝通,服務于廣大員工。

  第四條本會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第五條本會職責范圍:

  (一)配合事務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發揮本會在事務部與員工之間的“上傳下達”的職能。

  (二)服務員工,督促餐廳強化餐飲服務職能,不斷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員工對公司餐飲服務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員工與餐廳之間的“橋梁和紐帶”職能。

  (三)負責檢查、監督公司餐廳的衛生狀況、飲食質量、飯菜價格、食材價格等。

  (四)及時向員工傳達公司餐飲服務狀況,引導和幫助公司員工提高飲食文化知識,增強餐飲衛生意識。

  (五)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收集、了解員工對餐飲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事務部反映情況并就處理結果向公司員工公布。

  (六)協助事務部解決員工關于餐飲服務工作的投訴和意見。(七)提倡文明就餐,維持就餐秩序,開展員工與員工共建文明餐廳和互尊、互愛、互助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

  伙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對伙委會進行全面協調統籌管理,以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日常工作由事務部餐廳專責負責。

  第七條本會人員組成:

  (一)本會設主任1名,委員9名。

  (二)本會主任由公司事務部經理兼任。本會委員向一線員工傾斜,由相關部門推薦組成。

  (三)本屆委員名單:

  (四)本屆委員按照工作需要,設置劃分為不同小組。財務管理小組:xx(兼組長);質量管理小組:xx(兼組長)、xx;食材采購小組:xx(兼組長)、xx。

  第八條本會委員的任期與換屆:本會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進行換屆。第九條本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主任有召集、主持本會例會和特別會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本會主任有對本會日常工作進行安排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會主任有代表本會定期向公司領導進行工作匯報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對餐廳外包商進行遴選投票、材料購進價格監督、服務質量評價考核的.權利。

  (二)有代表員工對餐廳工作進行檢查、質詢的權利。

  (三)有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的權利。

  (四)有按照規定要求餐廳外包商立即處理糾紛并行使現場監督的權利。

  (五)有每月參加例會及與餐飲部門聯系會議的義務。

  (六)有深入收集、認真聽取并及時反饋員工關于餐飲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七)有公正處理員工與餐廳糾紛的義務。

  (八)有定期向委員主任匯報、向員工公示工作情況的義務。

  (九)有接受公司員工監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工作制度:

  (一)職責分工:財務管理小組負責材料購進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單品成本、月度庫存盤點、月度經營盈虧、充值金額、現金明細等財務賬目數據的稽核、分析。質量管理小組負責飯菜質量評定、食譜品種審訂、餐廳衛生檢查、員工意見收集、篩選及反饋。食材采購小組負責食材采購渠道調查及推薦,參與采購價格協商。

  (二)小組工作方式:

  1)千喜鶴公司負責當日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記錄,整理后由餐廳主管負責次日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統計報表,財務管理小組對這些報表進行核存,如有意見,請在三日內反饋。

  2)千喜鶴公司負責對食譜上每樣飯菜單品進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該成本分析隨下周食譜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務部。事務部初審后擬定價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單品成本分析表及擬定價格,財務管理小組可以對單品成本結構召集千喜鶴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核實、核算,報送成本嚴重偏離實際成本的,財務管理小組應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務部提出價格修訂意見,事務部將據實對擬定的價格進行修訂。

  3)千喜鶴公司負責建立庫存盤點滾動表,以便及時掌握庫存變動情況。材料倉庫每月15日、31(30)日進行盤點,財務管理小組依照庫存盤點滾動表進行監盤或抽盤,并對盤點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4)餐廳主管負責制作月度經營匯總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將月度經營匯總表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全月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進行簽字確認。如果核算分析結果與事務部提供的匯總表不一致,財務管理小組、事務部、千喜鶴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認可為止。

  5)餐廳主管負責完成月度充值報表、現金流動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這些表格進行稽核、確認。

  6)千喜鶴公司負責制訂周食譜,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譜。餐廳主管初審后將食譜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質量管理小組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提出修訂意見,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饋給餐廳主管。

  (三)結果公布:伙委會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并依據檢查結果評選當月先進餐廳。,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對餐廳進行檢查。

  (四)聯系會議:每月與餐廳召開一次聯系會議。聯系會議應當有本會委員和餐廳經理、相關餐廳負責人參加。

  (五)宣傳調查:伙委會將不定期對公司員工就餐廳的衛生、飲食、服務及價格情況以口頭詢問、分發《滿意度調查表》等形式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本會工作紀律:

  (一)伙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以理服人,避免與餐廳工作人員發生沖突。

  (二)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伙委會制定的條例,必須保持公正的原則,不得因公報私或其它類似行為。

  (三)工作過程中必須注重效率,應將每次檢查結果及時準確的公布,對廣大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反饋的信息必須認真聽取,并及時而切實有效的處理,不得隨意拖延。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事務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監督管理制度 13

  工程施工工期較長時,季節性施工對該工程影響很大。因此,做好季節性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1)監督施工單位在雨施前對主要施工人員、搶險突擊隊員進行技術及安全培訓并做好記錄。施工中加強對各項技術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及督導。

  2)監督施工單位對現場機具設備、臨時用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進行絕緣搖測,保證雨季施期間的.用電安全。將明敷電纜采用架設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護欄、腳手架或明鋪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對食堂衛生的管理,食堂內不得出現蚊蠅,生、熟食要分開,每日必須對食堂衛生整理。

  5)要求施工單位按現場情況劃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責任區,負責其內部的安全、衛生、材料碼放等,管理人員負責督導落實。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區下雨少,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防火措施落實到位。工地堅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設置防墜落裝置、欄桿等。

  監督管理制度 14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實施辦法》精神,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切實維護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結合我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群眾監督員聘任范圍

  1、井下采煤、掘進、開拓、機電、運輸、通風、監控、探放水生產、預備等部門的班組,每個作業班組至少配備1名群眾監督員。

  2、群眾監督員從工人生產技術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條件

  1、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標準和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敢于堅持原則,群眾威信較高,熱心群眾安全監督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3、一般應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豐富的現場生產經驗,有較強的隱患排查能力,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4、本人身體健康,能勝任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工作。

  5、有下列情況的不得擔任群眾監督員:

  (1)在作業崗位上有過“三違”現象。

  (2)行政班、組長或專職安全員。

  (3)責任心不強、紀律性差、不服從指揮的。

  (4)職工群眾不滿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礦全體職工公布群眾監督員的聘任條件、職責和待遇津貼。

  2、職工自我推薦和群眾民主推薦相結合進行報名。

  3、區(隊)分會結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實際情況對班組上報人選進行研究后,確定群眾監督員候選人(候選人應多于應選人數)。

  4、對確定的候選人分班組或工種召開民主選舉會議,由煤礦工會主席或區(隊)分會主席主持,進行投票選舉,現場計票并公布結果。

  5、選定的人員填寫《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審批表》,并在企業礦務公開欄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礦安檢部門意見后上報煤礦礦工會。

  6、經礦工會審核,并征求礦行政部門意見后分別報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會、鄉寧焦煤集團公司工會、縣總工會對推薦人選審核同意后,向群眾監督員頒發《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同時將聘用情況報市總工會勞動保護部,并抄報山西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8、群眾監督員的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監員組織管理

  煤礦工會對本單位的特聘群監員的日常管理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監員的管理規章制度和動態管理檔案,依照制度嚴格考核。

  2、加強對特聘群監員的教育培訓,制定特聘群監員培訓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于48學時。

  3、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4、保持特聘群監員隊伍的相對穩定,對需要增補或不符合聘任條件變動調整的,按程序及時上報。

  5、總結、交流、推廣特聘群監員先進工作經驗。

  6、特聘群監員在履職期間,享受崗位特殊津貼。

  7、特聘群監員聘任證書和標識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監制。

  8、特聘群監員因正常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受到打擊報復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群眾監督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工會、煤礦安全監察局共同舉辦的培訓班,培訓時間不少于24個課時,培訓后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統一頒發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監察局監制的《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聘任證書;上崗時統一佩戴由省總工會、省煤礦監察局制作的《群眾監督員》袖標。

  五、群眾監督員職權

  1、認真學習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自覺接受安全培訓,嚴格遵章守紀,以身作則,制止“三違”行為;

  2、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組織本班組職工開展安全合理化建議活動,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共創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3、對本班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領導或班組長匯報,并跟蹤監督處理。如發現不安全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可逐級向上級工會組織、煤炭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告;

  4、工作現場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組織職工及時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

  5、主動參加現場事故的搶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6、在工作結束時要認真填寫當班群監員工作記錄,準確記錄當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交接清楚;

  7、有權向煤礦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發現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及時向有關單位、部門報告;

  8、參加群監組織活動,接受群監組織安排的各種業務培訓,努力創建安全合格班組;

  9、監督企業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反映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向企業提出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的建議。

  10、對阻撓或打擊報復特聘群監員履行安全職責的行為,有權向上級工會或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群監員津貼發放辦法

  根據國家、山西省《特聘煤礦安全群眾監督員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群眾監督員的上崗津貼合并發放,具體標準為:井下采掘一線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8元/工,井下輔助隊組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5元/工,地面生產單位的群眾監督員津貼為3元/工,以上津貼所需資金由各部門造冊登記,群監站負責考核,隨工資統一發放。

  為群眾監督員發放適當獎勵和津貼。群眾監督員每匯報一條安全隱患信息或提出一條安全合理化建議津貼3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津貼10元;采、掘、開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5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60元;其它單位群眾監督員每月匯報的安全隱患信息不少于10條,月津貼最高不超過50元;每制止一次“三違”行為按匯報5條信息量計算,連續2個月沒有完成信息量的群眾監督員,應視為不作為,礦工會應及時解聘或調整。

  監督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招標監督,規范招標管理,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所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招標:

  (一)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服務以及設備、物資材料的采購等。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大宗原輔材料、物資、設備采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

  (三)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擔的招標項目。

  第三條集團公司招標監督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管理、重點監控”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建立集團公司招標采購監督領導小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招標采購監督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招標監督制度;

  (二)提出年度招標監督工作的要求和計劃;

  (三)處理和協調招標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招標采購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招標監督的組織、協調及實施等日常工作。

  (一)建立健全招標監督的制度和辦法;

  (二)指導、檢查各公司招標監督工作;

  (三)監督檢查招標監督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

  (四)協調解決招標監督中的有關問題;

  (五)協助組織查處招標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第六條招標監督人員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在招投標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招投標要求或違反招投標有關規定的,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七條建立和完善招投標投訴處理機制。集團公司做好來訪接待,設立舉報電話、公開電子郵箱,受理招投標中單位和個人的投訴和舉報。對反映和舉報的問題,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定認真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及時向署名舉報人反饋。

  第三章監督內容

  第八條準備階段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存在將應該進行整體招標的項目進行拆分肢解、規避招標的行為;

  (二)招標文件制作是否合法、合規并進行備案;

  (三)入圍單位的資格及產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按規定編制標書,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是否按規定確定招標方式,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的正當競爭行為;

  (七)評標辦法是否科學合理;

  (八)其他應實施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九條開標階段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要求送達標書;

  (二)參與開標人員到場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三)是否在開標現場當眾宣布招投標工作紀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四)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五)投標文件當眾拆封,宣讀投標文件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評標階段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評標小組成員的產生及組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評標過程的評標紀律執行情況;

  (三)評標小組成員是否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定標階段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定標預案的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定標依據的合理性。

  第十二條其他行為的監督:

  (一)執行“推薦、評標、定標三分離”原則的情況;

  (二)回避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招投標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章監督方式

  第十三條監督人員可以參加招投標有關會議和活動,但不得作為評標小組成員直接參與評標。

  第十四條招標監督可采取現場監督、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人員或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實施。實際操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程序、資金撥付等文件和資料;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參加與招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部門(單位)、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投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五章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對重大項目招標監督實行報備制度。各公司組織重大項目招標時,應報集團公司審批。招標完成后十五天內,將招標結果上報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招標采購監督領導小組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視情況指派2名以上監督人員參加該項目招標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人員按本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對招標主要環節實施監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招標中反映和舉報的問題。

  第十八條監督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項由集團公司法律顧問負責解答。

  第六章招標紀律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中實施下列規避行為:

  (一)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不通過招標而發包;

  (二)將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改為邀請招標;

  (三)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

  (四)其他規避招標的行為。

  第二十條資格預審小組和評標小組成員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三)曾因在招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

  違紀行為而受過紀律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所有參加招標的工作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守紀律,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投標單位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

  (二)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收受投標單位、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投標單位泄露標底、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和招標紀律的行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招投標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參加招標的工作人員,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規定,追究招標單位領導班子和相關責任人的違紀責任;

  (二)投標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不予準入或取消競標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監督管理制度 16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僅限于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

  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監督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失,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上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下簡稱石油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是指對石油管道的勘察、設計、制造、施工、運行、檢測和報廢等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油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企業貫徹執行。

  第五條石油企業負責所轄石油管道的安全運行,落實安全職責,并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壞的情況。

  第二章管道勘察設計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規定范圍內從事石油管道勘察設計工作,同時承擔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設計責任。嚴禁無證、越級勘察設計。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

  第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設計責任制,并對所提供的資料和設計文件負責,同時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

  第九條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通過安全衛生預評價評審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十條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選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沿線地質及社會環境等情況對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響,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鐵路、航道時對有關設施安全可靠性的影響。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同時審查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消防專篇和環境保護專篇,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鋼管制造

  第十二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石油管道用的鋼管生產許可證。嚴禁無證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

  第十三條鋼管生產企業在生產石油管道用的鋼管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鋼管生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鋼管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完善的鋼管生產、試驗與檢測條件。生產、試驗、檢測設備的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鋼管用的原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條鋼管生產企業必須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按照鋼管制造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鋼管生產企業生產鋼管應當嚴格按照鋼管檢驗標準進行試驗和檢驗,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鋼管制造應當實行監理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監制。凡未經監理單位監制的鋼管,不得用于輸送石油天然氣。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條承擔石油管道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的資質認證,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

  第二十條石油管道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一條石油管道施工質量應當實行施工單位領導負責制。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施工管理負責人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石油管道施工應當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力試驗,經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四條石油管道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五章管道運行

  第二十五條石油企業對新建或停運后再啟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編制投產方案,并嚴格按投產方案組織投產。

  第二十六條石油企業對運行中的石油管道,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并在生產指揮系統的統一調度下安全合理地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根據輸油(氣)量的改變和季節變化,及時準確地調整管道運行的各項工藝參數。

  第二十八條石油企業應當與管道途經地區的城建規劃、公路、鐵路、氣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避免或減輕因建設施工、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對管道安全運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石油企業對石油管道設備、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三十條石油企業應當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預案。對影響管道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或發生管道破裂、斷管等重大事故時,應當組織力量立即處理。

  第三十一條石油企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所轄石油管道定期組織巡查。

  第三十二條石油企業對封存或報廢的石油管道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檢測

  第三十三條從事石油管道技術檢測檢驗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相應資質,并對其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石油企業有權選擇檢測檢驗單位,任何部門不得為石油企業指定檢測檢驗單位。

  第三十四條石油管道應當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新建石油管道應當在投產后三年內進行檢測,以后視管道運行安全狀況確定檢測周期,最多不超過八年。

  第三十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定期對石油管道進行一般性檢測。新建管道必須在一年內檢測,以后視管道安全狀況每一至三年檢測一次。

  第三十六條石油企業對檢測不合格或存在隱患的管道路段,應當立即采取維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證管道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石油企業應當建立石油管道檢測檔案,原始數據及數據分析結果應當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石油管道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告。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組織調查處理。

  石油管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石油企業應當按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報告。各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石油管道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和爆炸等生產事故時,石油企業應當立即上報到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跑油污染事故時,在報當地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還應當報當地環保部門,任何企業不得瞞報、遲報。

  第四十條石油企業發生生產事故后,應當按照分管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進行事故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十一條石油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石油管道,是指將油氣田、煉油廠、儲備庫、碼頭等的原油、天然氣、成品油輸送到用戶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將油氣井生產的油氣匯集、運輸、集中儲存的輸送管道。

  本規定所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及管理的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本規定所稱石油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儲運、銷售、加工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石油企業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監督管理制度 18

  一、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主體責任,糾正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監督檢查時,應填寫《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逐項填寫被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和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監督檢查人員應事先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經同意后實施。

  六、各職能處室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列入處室年度考核內容。

  七、本管理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如有不一致之處,以國家相關法規為準,并及時進行修訂。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 19

  為切實加強群眾安全管理工作, 進一步加大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對群監員的管理, 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辦法

  1、群監員每月上崗不少于21個班, 匯報實質性問題不少于6條, 提安全合理化建議不少于1條。

  2、群監員所在班組杜絕“三違”現象。

  3、群監員本人無違章現象。

  4、群監員在班組安全生產方面做出優異成績。

  5、根據上述條件, 群監會每季度評出群監員10名進行獎勵。

  二、處罰辦法

  1、群監員達不到規定的上崗班數和匯報次數, 取消當月津貼, 連續一季度達不到要求者, 將取消資格。

  2、群監員所在班組出現“三違”人員1人次者, 罰款10元, 3人以上者罰款30元。

  3、群監員本人出現“三違”者, 每次罰款100元, 并取消資格, 扣除津貼。

  三、群眾監督員考核辦法

  1、群眾監督員所在班組在年度內發生安全事故, 撤銷群眾監督員資格, 并扣除其3個月津貼。

  2、工會每年要組織職工對群眾監督員進行一次民主測評, 對職工滿意率達不到2/3的群眾監督員取消資格, 重新調整補充人員。

  3、群眾監督員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安全檢查及日常監督檢查活動要有專門記錄本, 特別要作好查找隱患、反“三違”的情況記錄。抽查中發現無工作記錄的, 扣除群眾監督員當月津貼。

  4、群眾監督員上崗不佩戴袖標或轉借他人, 一經發現扣除當月津貼。

  5、群眾監督員違章或違反勞動紀律應取消其資格。

  6、責任心強、工作成績明顯的.群眾監督員, 單位要適當給予表揚。

  7 、群眾監督員為企業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損失的, 單位要進行重獎, 省、市、縣總工會和安全監察機構要及時給予表彰。具體獎勵辦法按《山西省工會勞動保護責任制》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報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十九條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群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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