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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17 17:19: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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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設備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危險設備管理制度

危險設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 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 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

  3.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臺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溫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溫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范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 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 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 定義

  1.1.1 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涂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 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涂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范的動火作業。

  1.2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危險設備管理制度2

  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國家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2.危險設備包括砂輪機、電焊機、剪(折)板機械、各類手持電動工具等易發生危險的設備。

  3. 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安裝、修理、改造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4. 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的安全附件齊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保證安全附件齊全、有效,嚴禁帶病運行。

  5. 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應當建立設備檔案和臺帳。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且設備銘牌應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種設備應當按國家規定定期檢驗,嚴禁超期使用。設備檢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

  7. 特種設備和危險設備應落實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操作者應持證操作,經常檢查,定期維護保養,嚴禁無證操作。

  8. 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事故及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危險設備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確保空壓機、熱交換器、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護人身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

  2.空壓機安全管理

  2.1非空壓站人員嚴禁入內,如工作需要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入內。

  2.2空壓機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操作規程的學習與考核,取得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3空壓機房內,不得懸掛和堆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2.4空壓機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2.5空壓設備檢修時,必須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2.6空壓機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檢修。

  2.7空壓機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鉛封(年月)。

  2.8手動壓力安全閥每周由操作者試放一次,并記錄。

  2.9空壓機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3.熱交換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查,每六年進行一、二次全面檢查。

  3.2有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

  3.3安全閥每年校對一次,并有鉛封。

  3.4表面不允許有嚴重腐蝕,點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1/5。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機動車輛指:運輸車輛、叉車、公司及私用汽車。

  4.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時速行駛,廠區交通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和轉彎處限速3公里/小時;按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4.3公司自用機動車輛(指叉車)必須經綜合管理科檢驗、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應經常檢查,每年審驗一次,并根據情況經常抽查,凡審驗、抽查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停駛,嚴禁無證駕駛。

  4.4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機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5公司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身體健康,沒有防礙從事駕駛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讓外賓車、特種車。

  4.7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安全管理員和部門領導,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5.起重設備(單臂吊車)管理

  5.1起重機械應定期檢查,修理和維護保養,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5.2起重機械的上下限位、小車限位等防護裝置齊全、良好。

  5.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負荷或液體過滿不吊;

  ②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

  ③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橫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氣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裝置失靈、行車設備有缺陷不吊。

  6.危險作業管理

  6.1目的: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高墜、觸電、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6.2基本定義:對操作者本人,對周圍其他人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危險作業。

  6.3危險作業范圍:

  6.3.1高處作業(凡是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

  6.3.2帶電作業;

  6.3.3禁火區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的作業;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6.3.6在輕質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作業;

  6.3.7符合本規定基本定義的其它作業。

  6.4審批手續:

  6.4.1進行危險作業,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安環技術科或安全管理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業高度在2—5米時,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員或部門負責人經現場檢查,審批同意后施工)。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執行部門留存,一份審批部門留存;

  6.4.2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安環技術科、該生產中心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并采用臨時安全措施。有關審批部門到現場進行補檢和填寫申請單。

  6.5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6.5.1年滿18周歲以上;

  6.5.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經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6.6安全作業:

  6.6.1危險作業中要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6.6.2危險作業時要佩戴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險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6.4危險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清理和清點,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門報告。

  6.6:危險作業考核:

  6.6.1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后果情況等,按違章違紀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