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08 21:25:03 夏杰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精選12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精選12篇)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1、定期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法律、法規、各類上級部門下達文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訓練、應急等教育培訓,無故不參加者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2、駕駛員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的'教育培訓。

  3、督促駕駛員及時學習《安全法》、《道條》等國家法律法規,通報各類事故,分析事故原因,以案說法,警鐘長鳴。

  二、駕駛員考核

  1、考核對象:所有參加培訓的駕駛員所有從業駕駛員。

  2、考核內容:

  (1)日常考核內容:基本素質、安全意識、服務態度等。

  (2)綜合技能考核內容:理論、道路駕駛等。

  3、組織實施綜合技能考核主要是理論測試,采用閉卷考試方法進行,內容是汽車理論知識、《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條例》以及與駕駛培訓相關的法規知識。試卷分值為100分,考試時間為60分鐘,70分為合格,考核結果在全公司公布。

  4、其它:駕駛員教育與培訓考核的相關資料納入駕駛員教育與培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教育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簽名、考核人員、培訓考試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四)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十)申請人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復印件;

  (十一)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的教學水平。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一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一條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對公司車輛的管理特別制訂以下辦法:

  (1)公司車輛由陳如達負責管理和安排。

  (2)車輛保養維護由本車司機負責。

  (3)車輛使用的油費、維修費、停車費等由陳如達登記簽字,方可報銷。

  (4)各單位需要用車時,由單位負責人書面通知和電話向陳如達申請,并說明去向、目的地、時間、運輸貨物名稱及數量。

  (5)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用車。

  (6)車輛行車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若被違規處罰,由駕駛員本人承擔30%,公司承擔70%。

  (7)駕駛員在出車時,要檢查車況、車燈、水溫、剎車、輪胎、油等情況。

  (8)車輛保養為8000公里換機油保養一次。

  (9)保持車輛內外整潔。

  (10)駕駛車輛的本人,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讓無證駕駛及不熟練的人員單獨出車,如發現一次扣罰本車駕駛員每次100元,如出現碰撞造成損失的,由出借車司機承擔50%的`經濟費用。

  (11)從20xx年8月1日起對駕駛員實行新的考核辦法,上班時仍為早晨7:30分~下午17點,每天小時,工資每月2000元標準(獎金過年擇情考慮)。在每月2000元工資中,其中1000元為上班小時的工資,另外1000元按每天小時開145公里標準計算,超出公里按每公里元/公里計算。(每月結算)

  (12)油耗:全順車每100公里,按公升計算。390車每100公里,按公升計算。按少用全獎,多用全扣,油價按加油日期的價格核價得出金額。

  (13)車輛早晚接送人員,可考慮輪流進行。

  (14)對不使用廠車的業務員,需要送貨,而廠里車輛沒時間,領導允許或者指使私車業務員用私車送貨的,每米按路程補貼,按100公里計算(來回計程)每1萬米為100元計算。

  (15)有私車的業務員,搭乘廠里行駛方向一致的車輛,車輛駕駛方便允許的情況下搭車。搭乘業務員需支付一定的車費,杭州20元、臨平10元,(按100公里20元計算來回計程)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4

  1、對新錄用的駕駛員要進行交通安全資質審查,組織系統培訓。駕駛車輛在五年以上的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2、實行司機例會制度,每月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請專業人士講課播放事故錄象。

  3、定期組織司機參觀各種安全教育展覽和參加各種安全講座,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樹立駕駛員安全行車第一的方針。

  4、實行司機上崗考試制度,請有經驗的'司機當考官,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無故不參加司機例會的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全教育或處罰(一次不參加例會處以50元罰款,兩次不參加處以100元罰款,三次不參加給予開除。)。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規章和培訓標準,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對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職能。

  2、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和審查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的立項、開(歇)業申請的初審及審批培訓計劃,對其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檢查培訓業戶使用國家統一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統編教材、教學準教資格情況。

  4、負責駕駛學員的結業考試和核發結業證書工作。

  5、負責全州營運車駕駛員和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培訓、考試、辦證、審驗和檔案管理工作。

  6、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7、負責做好全州國有、集體、個體(私營)汽車維修業的管理指導工作。

  8、嚴格按有關規定、標準做好全州汽車一類、二類維修企業的開(歇)業報批和許可手續。

  9、建立健全維修業(戶)的臺帳、檔案資料,做好基礎工作。

  10、負責所轄范圍的維修企業的年度審驗工作。

  11、積極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6

  (1)負責駕駛員培訓管理科全面工作;

  (2)宣傳貫徹執行有關駕駛員培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

  (3)組織制定和實施汽車駕駛員培訓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4)參與起草有關駕駛員培訓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本市汽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生源分配計劃、收費標準、考核辦法;

  (5)具體負責駕駛員培訓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工作;

  (6)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規定權限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7)負責審核上報重大駕駛員培訓違法案件材料,并提出審核意見;

  (8)協調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9)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

  (10)其他職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7

  一、為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筑起預防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質量部負責實施。

  二、培訓質量考核要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培訓質量管理要堅持嚴格、周密、細致、準確的管理原則。

  三、教學部應根據《教學大綱》制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應明確教學項目、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內容以及教員配備情況。

  四、教練員要以《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為指導,結合交通部規定的'統編教材編制教案,經教學部審核后進行教學。確保《教學大綱》能夠落到實處。

  五、教學部要建立學時計算機管理系統,使用ic培訓計時卡,確保每個學員的培訓學時,對于達不到規定學時學習的學員,主管教學的負責人不能簽發下一科目的培訓通知單。

  六、質量部應建立查課制度,對教學計劃和內容進行落實檢查。

  七、教員部應針對教練員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共性問題,每年定期舉行教練員培訓(輪訓),使好的教學方法、教學經驗得以推廣,提高師資水平,保障培訓質量。

  八、質量部應對教練員的培訓質量進行考核:

  (1)對每一個學員的每一個學習階段進行考核;

  (2)對每一個教練員所帶學員的結業考試合格率進行考核;

  (3)對每一個教練員所帶學員的駕駛證考試合格率進行考核。

  九、質量部應根據教練員單期培訓質量的量化考核分值對教練員單期培訓質量進行評估。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即:優:d≥95分,良:95>d≥90分,合格:90>d≥85分,不合格:d<85分;并依據此分值創建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

  十、對周期性考核不合格的學員,質量部應通知教學部對該學員本周期所學的內容進行重新培訓。對拒不參加重新培訓的學員,教學部應將該學員移交學員部,勸其退學。

  十一、教練員所帶學員在周期考核中,有20%以上不合格,質量部應及時通知教學部停止該教練員執教,教員部應及時查找原因,并對該教練員進行離崗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崗。有二次以上因培訓質量不合格被停教的,教員部應給其辦理解聘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8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汽車駕駛員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參與制定有關汽車駕駛員培訓及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3)參與制定汽車駕駛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檔案、臺帳;

  (4)對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設立、合并、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范圍、歇業等提出審核意見;

  (5)監督檢查汽車駕駛員培訓質量;

  (6)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教材、教學大綱、生源招收辦法及管理制度、考試發證辦法等管理工作;

  (7)對違反駕駛員培訓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8)負責駕駛員培訓數據統計及上報工作;

  (9)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

  (10)其他職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9

  (1)分管車輛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執法工作;

  (2)貫徹執行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3)參與重大決策討論,組織制定和實施分管的`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按規定權限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

  (4)負責組織對分管工作的監督檢查;

  (5)組織處理分管范圍內的重大業務問題;

  (6)負責分管范圍內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7)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

  (8)其他職責。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10

  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定期更換機油及易損零配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的車輛進行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建立車輛維修保養的檔案和行車檔案,交車輛管理部門。

  3、負責定時定點洗車,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避免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5、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進行檢查處理,并報告辦公室負責人提出維修申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6、出車在外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嚴禁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出車歸來車輛須在指定地點停放,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因駕駛員失職造成車輛被盜、受損視情況承擔70%損失。

  7、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期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8、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駛。

  9、駕駛員駕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謹慎駕駛。不準危險駕車,違章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或因駕駛失誤造成損傷車輛視情況予以罰款或承擔維修費用的90%。

  10、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造成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1、車內嚴禁吸煙,如有客戶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能直接制止。

  12、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要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并不得將車內談話外傳。

  13、駕駛員出車必須聽從管理人員調度,做好出車記錄,記錄本每項必須真實填寫,發現一次扣2分,不準私自出車。一旦發現私自用車,除路橋、汽油費由當事人支付外,駕駛員處以50分以下的扣罰。

  14、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時,應隨時在指定地點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時,要告知管理部門或領導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外出回來后,應立即到管理部門報到。

  15、駕駛員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說明原因。

  16、駕駛員全天必須攜帶手機,上班時間手機必須開機。連續30分鐘關機扣1分,連續50分鐘關機,扣罰10分。

  17、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當事人嚴肅處理,駕駛員予以立即辭退。

  18、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和違章違規的,給予獎勵50分。

  19、車輛管理部門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每月發放工資浮動的依據。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在月尾或年終給予獎勵,對于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扣分或予以辭退。

  20、駕駛員在接到送貨提貨單時,要與公司倉管部門核實提貨,上下貨物要輕拿輕放,貨物因上下貨物損壞、漏提、錯提等有駕駛員負責賠償和承擔損失,每次扣罰不低于10分。

  21、在宣傳時駕駛員必須認真負責,并協助宣傳隊伍和服從管理人員安排,完成公司下達的宣傳任務。

  22、駕駛員必須保障出車安全、車輛安全、車內車外衛生干凈和停車整齊。每日出車前有運輸部主管考核并做好記錄。發現有違規行為扣2分。

  23、駕駛員有義務參加公司其他類型用人需要,并服從管理。

  24、駕駛員必須每日認真填寫隨車日志,發現錯填、漏填等,扣1分。

  25、駕駛員辭職必須在確認有無違章和違規等。在未處理清楚前駕駛員不得結算工資,在駕駛員自行承擔費用處理后方可結算工資,對應發工資小于違規違章罰款時,在辭職前必須繳納余款,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26、駕駛員外出超過3天的,有公司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檢查車輛使用情況,回車必須驗收,發現有問題需要修理的駕駛員承擔費用10%,剩下90%屬于自然磨損。

  27、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清潔等相關管理工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11

  一、為切實加強駕駛員管理,嚴防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交通安全,根據《xx縣工商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制訂本制度。

  二、駕駛員要認真學習,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安全意識,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安全行車。

  三、嚴禁開病車上路。根據車輛保養規定,駕駛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出車前重點檢查剎車、轉向、機油、汽油、傳動、燈光、輪胎氣壓等,發動車輛查看各儀表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清除和維修。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每次處罰駕駛員100元。

  四、駕駛員應及時清洗車輛,保持車容車貌干凈整潔,車輛停放有序,上班時間應在司機值班室待命,不得串崗。

  五、駕駛員每次出車應按要求做好出車記錄。詳細登記出車時間、起止地點、里程、用車人、事由等并由用車人簽字確認。

  六、駕駛員每月應將《派車單》、車輛購置的物品、行駛里程、通行費進行統計,報后勤中心核對備案,并予以公布。

  七、駕駛員必須服從調度,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安排調度派車有意見的,事后可向領導反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對駕駛員每次罰款100元,并根據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員必須注重休息,平時不得熬夜,要保持充足的精力,時刻待命出車。

  九、嚴禁駕駛員開英雄車、霸王車和斗氣車,做到禮貌行駛和文明開車。

  十、嚴禁酒后駕車。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一律不得飲酒,酒后駕車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并且由此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應負全部責任。

  十一、未經批準,嚴禁駕駛員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私自駕車外出和將所駕車輛交他人駕駛。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如果期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或轉借人應負全部責任。

  十二、嚴禁緩報、瞞報事故和肇事逃逸。如出現交通事故,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和機關車輛管理員報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駕駛員負70%以上(含70%)責任的,駕駛員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總額的10%。一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交通事故,或者發生一次損失在1萬元以上交通事故的(負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等按比例計算損失費),駕駛員今后一律不許駕公車。

  十三、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車輛發生交通違章罰款、扣分,由駕駛員本人到交警隊接受處罰,罰款、扣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十四、局領導因公到外地學習、參觀、考察或因事休假期間,其駕駛員要按時上班,服從后勤中心的管理和調派,否則,按無故曠工處理。

  十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關駕駛員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 公司車輛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維護。

  第二條 公司車輛需保持干凈,按車輛保養標準進行定期維護,遇重大故障應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經審核后聯系維修,因車輛故障無法出車,駕駛員需及時上報并督促修理。

  第三條 各部門用車,需提前報人事行政部并詳細按要求填寫出車單,原則上:

  1、駕駛員憑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經上報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車人補填單據;

  2、市內業務,當前往商場二個以上或因攜帶文件重要、資料量大時,可出車接送;

  3、工作人在市內辦事點需逗留一小時以上,駕駛員視具體情況可不負責等候。

  第四條 駕駛員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應及時告之考勤員并作相應記錄。

  第五條 駕駛員駕駛公司交通車,應保證員工上、下班的準點與及時,遇特殊情況需上報,避免誤工。

  第六條 駕駛員長途出車,相關補助參見關于公司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嚴禁駕駛員將車輛交予他人或私下為他人辦事,對因私出現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權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因公發生意外,經調查后公司將根據實情承擔車輛維修等費用,同時駕駛員將視具體事實及事故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處罰及如何處罰。

  第八條 駕駛員應做好行程、油耗記錄,公司將依據有效的行駛里程和油耗標準報銷相關費用(原則上9升/100公里)。

  第九條 自帶車駕駛員管理

  1、需嚴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條例,負責自有車輛的'日常維護;

  2、自有車輛日常磨損費、養路費、保險費與其工資按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及關于自帶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3、因公出車需做好公里數登記,并請用車人簽字,每月公司按所記錄之用車公里數總和支付出車油費(原則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若自帶車輛因公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將根據實情與駕駛員協商解決維修或理賠費用。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4篇03-09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計劃07-08

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01-17

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02-15

機動車駕駛員規章制度(精選20篇)11-17

機動車駕駛員的規章制度(精選20篇)11-17

駕駛員培訓方案09-15

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03-22

小區機動車管理制度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