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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8 13:18:2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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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精選15篇)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范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筑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并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核并匯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并向總承包企業匯報;

 。5)工程竣工后,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并匯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并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外部勞務隊伍管理運行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以及公司關于勞務隊伍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企業依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促進企業又快又好發展,維持協作隊伍人員穩定,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務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原則

  1、農民工工資納入合同條款的原則。

  2、優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則。

  3、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和財務人員代為直接發放的原則。

  4、及時、足額發放的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xxx工程xxxx標項目部勞務人員。

  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四條農民工工資標準的制定。

  由合同部與勞務人員商定,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備案。對工作優秀、做出重大貢獻的勞務人員,除工資正常支付外由項目部酌情給予獎勵。

  第五條支付細則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將當月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一式兩份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及財務部,清單內容包括應支付農民工姓名、工資支付標準。

  二、由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牽頭,財務部、合同部共同對勞務隊伍作業班組的.人員數量對照身份證進行核準、落實。

  三、每月25日-30日,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財務部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直接發放工資,勞務人員憑本人身份證,領取當月工資,并在簽收欄簽字,簽字后的工資單正、副本交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一份存檔,財務部留一份備案。

  第六條原則上不允許拖欠勞務工資,待工程結束后,辦清一切手續后,一次性結清勞務工資,保障勞動者權益。

  第七條為便于農民工工資發放與管理,由合同部責人員招聘、選用的勞務人員要及時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將勞務人員分班組建制,合同甲方為項目部;乙方由勞務人員本人簽字,報項目部備案。

  第八條保障措施

  一、每月簽字后的工資單,在項目部及勞務人員駐地進行公示。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留存備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發放農民工工資報表及時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匯總各項目發放情況后及時向項目部主管領導匯報。

  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四項基本措施。

  四、為了保證工人工資得到保障,我項目部單獨開設了農民工調查小組。專門調查解決農民工拖欠、糾紛等現象,一經發現項目部將對其嚴厲處罰,做到“工程清工資清”,決不拖欠民工一分錢。

  五、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各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資問題的要求,我公司承諾:決不出現拖欠民工工資。

  具體措施為:

  1、項目部與所有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2、開設專門帳戶,由項目部財務派專人專管,保證工程款的?顚S谩

  3、根據工程進度計劃,讓合同部制訂出民工工資支付計劃表。

  4、將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納入項目經理部的各項考核指標中進行統一考核。

  5、嚴格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如果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無條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處罰。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組織機構

  農民工工資發放實行兩級機構管理。公司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項目部相應成立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人、成員1人,在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的整體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條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負責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全面工作。

  二、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

  1、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和勞務工資發放制度。

  2、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各項臺賬。

  3、及時上報勞務人員管理的各項信息及報表。

  4、負責本項目勞務人員的考核、考評工作。

  5、協同各部門做好日常勞務人員管理及基礎資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定期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相關要求

  一、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配備的電腦、照相機等必要辦公設備,以使工作正常開展。

  二、項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影像資料并保存。

  三、必須配備一名財務人員,負責農民工工資發放及管理工作。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納入年度協作隊伍考核及項目部評先爭優工作。

  第四章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實行項目部考核。

  第十三條項目部考核。

  一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對項目部進行考核評價。

  二考核評價內容

  1、項目部組織機構健全,有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且人員配齊,辦公設備配全。

  2、農民工管理辦公室基礎資料齊全,臺帳建立清楚。對勞務人員工資發放,拖欠情況等問題底數清淅。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按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時間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未一次付清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四條 建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有資金來源或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準立項。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條 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各級建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投標,各級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新項目的預(銷)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 凡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造價的30%。

  第八條 實行建設項目按形象進度支付、分階段結款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合同約定比例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九條 建設單位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不得超過工程結算總額的5%,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后必須與施工企業結清,不得以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條 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要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障金。保障金專戶存儲,由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于農民工工資清欠。

  第十二條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政府投資工程由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組織清欠工作,對貽誤清欠工作或產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聯席會議研究,并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不按規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繼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房管部門依法給予資質降級或注銷開發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資質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各環節的審查把關,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拖欠問題發生。對因把關不嚴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黃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4

  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

  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ㄒ唬┪窗雌谥Ц掇r民工工資的;

 。ǘ┪窗磩趧雍贤s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ㄈ┕べY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ㄋ模╉椖坎课窗雌诎礃藴暑A付農民工工資的;

 。ㄎ澹╉椖坎课窗雌谂c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5

  為規范本公司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二、區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ㄒ唬┪窗凑占s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ㄋ模┎恢Ц都影喙べY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六、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6

  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資。

  2、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3、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4、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單位農民工工資由項目經理部專人發放或監督發放,工資發放表須由項目經理簽認。

  6、工資發放登記表是銀行代發的憑據應保存至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8、用工單位與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周內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9、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農民工工會組織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并按協商一致的時間支付民工工資。如不按照協商意見如實支付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10、非農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窩工期間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

  11、用人單位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民工工會組織。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ㄒ唬┙ㄔO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ǘ┪淳幹乒べY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ㄒ唬┦┕た偝邪鼏挝晃窗匆幎ㄩ_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ǘ┦┕た偝邪鼏挝晃窗匆幎ù鎯べY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ㄈ┦┕た偝邪鼏挝弧⒎职鼏挝晃磳嵭袆趧佑霉嵜乒芾。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た偝邪鼏挝晃磳嵭惺┕がF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ㄔO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ǘ┙ㄔO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ㄈ┙ㄔO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監督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第二條、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第五條、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第六條、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條、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八條、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項目部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第九條、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第十條、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各施工隊合同工程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條、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項目部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項目部舉報:

  (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ǘ┯霉挝晃窗雌谥Ц掇r民工工資的;

  (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ㄎ澹┯霉挝晃窗雌诎礃藴暑A付農民工工資的;

 。┯霉挝晃窗雌谂c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ㄆ撸┢渌绊戅r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本公司新建項目招標投標。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9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鐵路、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監控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區外進疆建筑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筑施工單位按一定比例預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專項資金。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工資保證金,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門和銀行分支機構按責共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當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一專戶。銀行機構在統一專戶項下為各建筑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賬戶。

  第六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按規定存入。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第十二條規定比例單獨開列合同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企業賬戶,所轉入資金列為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銀行機構為建筑施工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建筑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第八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屬地管理。中央駐各地區單位、外省市區駐地各地區單位、自治區駐各地區單位,各地區跨區生產經營單位,到生產經營或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筑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報表》,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建筑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建筑施工單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仍應按標準正常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已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為由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在用工期間發生在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建筑施工單位支付。建筑施工單位無力支付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并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

  第十一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建筑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ㄈ┙ㄖ┕挝粚⑥r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

 。ǘ┕こ毯贤瑑r款在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

 。ㄈ┕こ毯贤瑑r款在1000萬元以上至10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ㄋ模┕こ毯贤瑑r款在10000萬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預存;

 。ㄎ澹┌げ话系墓こ贪垂こ毯贤瑑r款的8%預存。

  第十三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條規定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使用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責成建筑施工單位追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守法誠信,經用工審核,近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當年可不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每季度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告表。

  第十七條年終或工程項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5日,5日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筑施工單位持工資支付報告表和竣工備案報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無拖欠后出具相關證明,銀行機構向建筑施工單位一次性支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造成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的.,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出具由銀行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已開工的項目,由施工許可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在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批準復工。

  第二十一條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引發工資群訪事件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農民工工資按下列辦法支付:

 。ㄒ唬┺r民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

 。ǘ┺r民工用工不足一個月的,用工結束后應及時結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先發生活費,工程結算后再付工資的違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將其列入非誠信建筑施工企業不良名單,兩年內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追究建設單位經濟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和專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和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企業工會、建設工會、建筑業企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積極調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勞務糾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農民工工資申訴,對事實清楚的要及時仲裁結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勞動、建設、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對負有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0

  **《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一》**

  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行?顚S。

  二、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

  三、每月按時核算農民工工作量,確保工資計算準確。

  四、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安全。

  五、設立投訴渠道,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問題。

  六、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制度落實。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1

  一、成立農民工工資管理小組,負責監督工資發放。

  二、要求施工單位制定工資支付計劃,并嚴格執行。

  三、對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便于工資管理。

  四、嚴禁拖欠農民工工資,如有違規嚴肅處理。

  五、定期公示工資發放情況,接受監督。

  六、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保障權益。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2

  一、明確工資支付責任主體為施工企業。

  二、建立工資支付臺賬,記錄支付情況。

  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延。

  四、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進行處罰。

  五、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宣傳,提高維權意識。

  六、定期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審計。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3

  一、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應急支付。

  二、施工企業每月提交工資發放報表。

  三、確保農民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對惡意拖欠工資的企業列入黑名單。

  五、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農民工追討工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共同監管工資支付。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4

  一、施工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工資卡。

  二、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作為工資發放依據。

  三、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變化。

  四、對工資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五、鼓勵農民工參與工資監督。

  六、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工資支付穩定。

  農民工工資的管理制度 15

  一、明確各方責任,確保工資支付有序。

  二、加強資金監管,保證工資來源可靠。

  三、開展培訓,提高農民工對工資制度的認識。

  四、及時處理工資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五、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約束企業行為。

  六、定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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