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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7 18:54:58 煒玲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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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6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健康公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

  為保證經營環境質量,創造有利于藥品存儲、存放、運輸等的良好環境,創造有利于員工身體健康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管理

  1、環境衛生管理

  (1)庫區內不得種植易長蟲的花草、樹木,地面平坦、整潔、無積水、無垃圾、溝道暢通。

  (2)倉庫周圍環境要地面清潔無粉塵,無有害氣體及污水等嚴重污染源。

  (3)庫房內空氣流通,地面平整、無縫隙,門窗結構嚴密。

  (4)倉庫應有防鼠、防蟲、防塵及防污染措施。

  (5)倉庫衛生應勤打掃,在收、發貨后,應做到“工完、貨盡、場地清”。

  2、藥品的衛生管理

  (1)應保持藥品外包裝整潔,無破爛,無污染。

  (2)廢舊包裝等應及時清理,不得堆放在藥品存放庫內。

  (3)清潔藥品外包裝衛生時,禁用濕法清潔。

  (4)特殊氣味、易串味的藥品應與其他藥品分庫存放。

  (5)禁在庫房內施放毒餌、鼠藥等易污染藥品的'滅鼠材料。

  3、員工個人衛生管理

  (1)儀容儀表儀態自然得體,不夸張,不奇異。

  (2)工作服應整潔,穿戴規范。

  二、人員健康管理

  1、每年組織從事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后應對員工健康狀況進行匯總。

  3、凡發現有精神病、傳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4、在健康檢查中,如員工出現有重大疾病時,管理員工健康的工作人員應慎重,不得輕易泄露,須報公司領導審定。

  5、建立員工個人健康檔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職業性危害,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分公司所屬員工職業健康體檢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健康檢查:是采用醫學方法篩選職業人群中一些較敏感的個體和探討疾病與職業的關系,從而達到確保從業人員健康和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

  3.2職業禁忌:是指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誘發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3職業禁忌癥: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其患者如從事某種職業便會因職業性危害因素而使疾病病情加重或易于發生事故,則稱此疾病(或生理缺陷)為該職業的職業禁忌癥。

  4、職責

  4.1各分公司、廠綜合辦是體檢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負責員工體檢管理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工作,下達公司、廠員工年度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公司、廠在冊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2各分公司、廠綜合辦負責新員工上崗前體檢工作,負責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者調離、調換崗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4.3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員工體檢管理工作的落實。

  5、控制程序

  5.1職業健康體檢應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

  5.2職業性健康檢查范圍

  5.2.1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5.2.2從事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其他作業者。

  5.3體檢類別

  職業性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醫學檢查,職業性健康檢查分以下檢查類別:

  5.3.1就業前健康檢查:是指將要從業有害作業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應在就業前針對可能接觸的有害因素進行的健康檢查。

  5.3.2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按一定的間隔時間(周期)及規定的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5.3.3應急性健康檢查: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需立即組織同一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5.3.4離崗健康檢查:員工不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應在離崗時進行健康檢查,參加職業衛生體檢后3月內離職員工視為已進行離職體檢。

  5.3.5職業病患者和觀察對象定期復查: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根據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

  5.3.6非職業性健康檢查:指對不從事有害作業員工的健康檢查,不包括由于員工患病所需要的檢查。

  5.4體檢內容、體檢周期

  5.4.1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和員工從事的作業,可將公司的定期體檢分為一般健康監護體檢(非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兩項,體檢項目的內容具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內容制定,每個項目檢查內容如下:

  5.4.1.1非職業性健康檢查(一般健康監護體檢)內容為:內科常規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血常規、尿常規、既往病史、現病史、女工增加婦科項目檢查。

  5.4.1.2職業性健康檢查(既有毒有害崗位體檢)內容公司制定的體檢項目和周期標準實施(依據gbz188-20xx)

  5.5體檢結果處理及要求

  5.5.1所有新入職、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就業前的體檢,由分公司、廠綜合辦向長和公司綜合辦提供名單,由長和公司綜合辦負責組織體檢。體檢合格后由用工單位進行“三級教育”,再根據體檢結果分配相應的崗位工作,各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建立原始的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并將電子版個人健康監護檔案報長和公司綜合辦和生產管理部備案。

  5.5.2各分公司在冊人員體檢結果匯總后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存檔,每項體檢原始資料要保存到個人檔案中。

  5.5.3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維護其真實性、科學性、保密性。除因工作需要按照檔案的管理規定查閱外,其他人員無權隨意查閱。

  5.5.4體檢中發現與職業因素有關的疾病或職業禁忌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要填寫到體檢結果一覽表中,工種不適者,由分公司綜合辦會同其相關科室予以調整或不予錄用(不予錄用的對象指應聘人員)。

  5.5.5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在體檢中發現群體中反應且可能與所接觸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有關時,要對作業場所有害有毒因素進行監測申報。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業危害防治職責

  3.1主要負責人職責

  3.1.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3.1.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1.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3.1.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3.1.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1.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3.2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職責

  3.2.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

  3.2.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

  3.2.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3.2.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3.2.5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3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職責

  3.3.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3.3.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

  3.3.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3.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四、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

  4.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5.1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5.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5.3.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5.3.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5.3.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5.3.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3.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3.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5.3.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4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6.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

  6.2新職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

  6.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6.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

  6.5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

  6.6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

  1、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

  2、各相關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3、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

  八、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

  4、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

  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及時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2、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1.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 凡在公司區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適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 職業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 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 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為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安全環保辦公室為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 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并負責對其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并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場所應采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4.2.11發生職業性中毒事故時,作業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監測。

  4.2.12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調,按規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 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衛生標準,并認真執行。

  4.3.2監督有害作業并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定進行監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病防治情況實施監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3.7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督,并向公司提出職業病防治建議。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員工健康檢查規定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預防各種疾病,從而能正常地為公司服務,特制定員工健康檢查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健康檢查,每年舉辦一次,有關檢查事項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三條一般檢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市立醫院接洽時間,員工分別至該醫院接受檢查。工廠由人力資源部接洽醫師至廠內檢查。

  第四條光攝影由人力資源部與防病中心接洽時間,公司派往返車請其至公司或工廠辦理。經防病中心通知必須進一步檢查者,應前往指定醫院攝大張光片,以助判斷疾病。

  第五條有關費用概由各部門負擔。

  第六條經診斷確有疾病者,應早期治療。如有嚴重病況時,由公司出面令其停止繼續工作,返家休養或前往勞保指定醫院治療。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每年年終應就檢查的疾病名稱、人數及治療情形等做統計,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改善衛生的參考。

  第二章員工醫療補貼規定

  第八條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促使醫療保健落到實處,特制定本規定。

  第九條凡在本公司就業的正式員工每人每月補貼醫藥費40元

  第十條凡在本公司就業的試用人員及臨時工每人每月補貼30元。

  第十一條正式員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憑區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及收費收據,經公司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報銷。報銷時應扣除本年度應發醫藥補貼費,超支部分予以報銷,批準權限如下:

  1.收據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財務經理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2.收據金額在5000元至0元的由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3.收據金額在0元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臨時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照扣除當年醫藥補貼后,超支部分按60%報銷。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其報銷辦法同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由公司安排的員工每年例行身體健康檢查,其費用由公司報銷。

  第十五條醫療費補貼由勞資部每月造冊,并通知財務部發放。

  第三章門診醫藥費補貼規定

  第十六條本公司為加強員工福利,及時對員工各種疾病進行治療,從而達到員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員工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員工及其家屬自員工離職日及留職停薪日起喪失此補貼權益。

  第十九條凡本公司員工患傷病住院接受治療時,由福利委員會補助其醫藥費50%。

  第二十條本公司員工看病時,由員工本人先行墊付醫藥費,同時填具醫院門診醫藥費證明單(公司印備),并請醫院蓋章,然后依據該證明單向福利委員會申請醫藥補助費。如醫師開處方至藥房購藥者,依據醫師處方及藥房收據申請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員工由勞工保險費負擔醫藥費者,不予補助,但超過勞保標準,自付醫藥費部分有醫院收據或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員工因美容、外科、義肢、義眼、義齒、接生及其他附帶治療、輸血、證件費均不得申請補助。但因緊急傷病,經醫院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傷病、重大災害及喪葬補助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福利委員會為加強員工福利,增進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員工,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引用本規定條款申請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員工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住院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提送員工福利委員會申請補助。

  第二十六條傷病補助費的給付標準如下:

  員工可以申請補助保險機構給付津貼的全部醫療費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1年內,其累積總額以3000元為限。

  第二十七條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違反生理的手術等,均不得申請補助。

  第二十八條申請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補助費,需由員工于災害發生后,填具申請書,并檢附本公司同事2個證明文件,提交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定。

  第二十九條重大災害補助的給付,須由本會委員2人查明實際受害情形后,核定補助金額。但最多以5000元為限。

  第三十條申請喪葬補助費應由申請人于事實發生后,填具申請書,并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提送福利委員會核發。

  第三十一條喪葬補助費給付標準如下:

  1.本人補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每人補助1000元。

  第三十二條喪葬補助費的受益人,如無特別指定,(指定受益人須由員工本人自動向福利委員會登記)其順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三十三條申請各項補助費,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冒領等情況應追回已領款項。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中所述的重大災害的范圍,經員工福利委員會決議,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員工所有的房屋因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者始得申請重大災害補助費。

  2.因工作關系,必須遷移而另外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租給他人,遇重大災害時,可申請補助費。

  第五章員工工傷補助費給付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為加強員工福利,使因公而負傷的員工得到及時治療,以安定員工及其家屬的生活,并使員工免去后顧之憂,盡早恢復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公傷補助費的給付方式

  1.醫療給付。

  2.殘廢給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給付員工因公受傷急需醫療者,應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已參加勞工保險的員工,因公受傷者可由公司補助下列醫療費用:

  1.負傷員工于送往勞保局指定醫院前,因情況危急先行送往就近醫院治療者,其所付費用。

  2.急救所做緊急處理,如輸血或特效針藥等費用。

  3.主治醫師認為必需的針藥,而勞保不能給付者。

  第三十九條因受勞工保險有關規定的限制不能參加勞保的員工,其醫療費用的給付比照勞保規定由公司發給。

  第四十條殘廢給付員工因公受傷經醫療后診斷為殘廢者,依照本公司退休辦法的規定給付退休金。

  第四十一條臨時及試用人員不適用本規定,但視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6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職業健康檔案,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業健康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

  3.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

  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4.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健康知識的培訓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采用密封、通風、吸塵、凈化等防護措施,并與生產設備同步運行。

  6.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8.按照國務院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邀請由依法設立的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9.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時,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或防護措施。

  10.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讓所有現場操作人員了解本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職業危害及檢測結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癥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16.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后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溫設備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確保員工身體健康,確保生產人員無患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保證食品衛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全廠員工適用。

  3.內容

  3.1.員工的健康檢查

  3.1.1.所有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包括車間員工、質控部員工、技術部員工等直接接觸食品或生產設備的人員)每年4月份由廠統一安排一次由市防疫站進行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或經醫療機構檢驗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方可上崗。

  3.1.2.所有新員工必須持防疫站發放的食品行業健康證方可入職。

  3.1.3.凡患有細菌性痢疾或痢疾帶菌者,傷寒或傷寒帶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帶毒者,活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或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為健康狀況不合格人員,必須調離工作崗位;員工如患有或發現患這類疾病的必須及時向主管人報告。

  3.2.工作過程中出現疾病或負傷的情況處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觸食品或生產設備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生病或受傷應及時向主管報告,由主管批假治療。禁止帶病帶傷生產。

  3.3.健康檔案的建立與保存

  3.3.1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個人的健康證明材料按部門、班組進行分類存放,保證每一在冊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有相應的健康證明材料。健康證明材料存放兩年以上的可以銷毀。

  3.3.2.按部門或班組建立有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的《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詳細填寫員的健康狀況,對患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傷患的員工,還需注意處理措施。《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保存期為兩年,超過保存期的可以銷毀。

  3.3.3.非生產檢驗人員或不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檢驗人員亦按部門建立好相應的《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健康證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關醫療部門發放的健康材料。

  4.相關表格

  4.1.《員工健康狀況一覽表》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0

  1.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2.凡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每人建立健康查體檔案,檔案(健康證)在藥劑科保存。

  3.患有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新調整到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5.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若發現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已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時,應及時申請調換工作崗位,及時治療,爭取早日康復。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1

  一、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有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負責培訓的部門要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改善員工的生產作業環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二條 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辦法等。

  (二)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職業安全衛生列為總經理任職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成立職業衛生領導組。安環部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負責實施以作業環境管理為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作出監測、評價,監測、評價工作應有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并定期向員工公布。

  (六)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七)在生產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八)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十)依法履行向員工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線等。

  (十二)根據職業健康防護要求,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數量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完好率及同步運行率能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4、焦炭貯存運輸所有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第四條 作業場所管理

  一、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二、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六、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為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檔案歸職業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掌握新員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記錄新員工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從中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新員工是否適合該工種作業,決定是否錄用。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2、上崗前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3、上崗前健康檢查確認具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上崗從事該項職業病危害作業。

  4、人力資源部將體檢結果存檔保存。

  (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通過定期和不定期職業檢查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和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就業中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發生職業禁忌癥者或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保護。

  5、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6、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

  (三)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了解員工離崗時發現的健康損害和健康狀況,從而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正確評價員工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調離,并采取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院進行醫學觀察。

  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職員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離崗時檢查項目按照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進行。

  第六條 職業衛生教育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可分為上崗前教育、在崗期間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時。

  (一)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職業衛生一般知識和法規知識。

  2、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上崗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必須人人定期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本崗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

  2、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技術。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從事有害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乃至副總經理,總經理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具體內容是:

  1、特種崗位及危害的職業衛生教育。

  2、職業衛生深度預防技術教育。

  3、企業職業衛生發展規劃技術教育。

  4、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教育。

  第七條 職業衛生檢測

  (一)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部門,定期對公司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進行檢測

  (二)對裝有氣體報警裝置的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定期進行檢測,把檢測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

  (三)給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配備攜帶式氣體濃度檢測儀隨時進行檢測、觀察,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 考核辦法

  (一)在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中,若發現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單位要對其進行考核,并在當月獎金中兌現。

  (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的或不及時修復的單位,要根據情形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對于跑、冒、滴、漏嚴重或不及時處理的要在當月的考核中給予處罰。

  (四)年終評比中要對職業病防治管理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差的單位取消評先進的資格。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本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作業人員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第51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及《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特編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危害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相關職責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五、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總結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定期組織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訂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保障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分管職業健康的負責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3、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的隱患。

  4、如發生職業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5、依法承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責

  1、在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開展職業健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健康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有職業健康危害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

  (四)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健康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作業人員開展職業健康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上級領導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等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應為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作業人員入場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

  二、現場告知。

  1、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項目部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項目部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實告知作業人員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項目部不得以作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項目部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

  1、項目部利用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部門班組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四、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一)、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職業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訓的對象及方式

  1、入場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新入場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公司教育培訓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2)公司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3)綜合安全知識,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項目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1)本項目安全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項目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3)本項目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

  (1)本班組生產組織及操作規程。

  (2)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3)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5)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2、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1)由項目部每年對分包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存檔。

  2)一般“三違”人員由項目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3)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第五章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過期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而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

  1.項目部在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按質量體系程序進行申報,由專人對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編制采購計劃和清單,數量較大的與供方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應注明所采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和進場日期等。

  2.所采購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后,項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采購清單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現場材料員保管,材料員應按類別、型號進行登記,入庫后應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等,避免高溫、日曬、潮濕、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

  二、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更換

  1.在發放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材料員應逐一做好記錄,注明新舊程度、有無傷損、領用工種以及領用人簽名。

  2.項目部施工員、安全員應經常檢查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約40-50mm),安全帶的使用必須高掛低用,帶、繩不能打結等,安全網綁扎應使用不小于14號得鉛絲等。

  3.相關人員在檢查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時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進行更換:

  1)安全帽缺襯、缺帶或破損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為3年)。2)使用安全帶時要對其外觀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老化、破損應停止使用,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樣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但對經過抽樣試驗的安全帶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須更換新繩帶。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除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使用以外,應檢查是否有變形和磨損及老化現象,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說明情況進行更換,以確保安全。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都有規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在外表不損壞的情況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年,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年。報廢時間應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

  2.由于周轉次數多,使用頻繁,造成磨損變形嚴重的防護用品,雖然沒有超過使用年限,但是經檢查認為不能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要及時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員進行報廢處理。

  3.各種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報廢后,要及時進行清除處理,嚴防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此,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材料員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嚴格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使用、報廢,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合格,杜絕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

  第六章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本項目部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有計劃地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作業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場作業人員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項目部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2、項目部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內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5、項目部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6、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八章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1、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2、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并將監測結果予以公布。

  3、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4

  一、“三同時”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公司實施以上活動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核算。

  二、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設計單位。

  三、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四、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五、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六、公司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項目時,要進行安全評估、安全審查和安全驗收,并按以上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管理和控制。

  健康公司管理制度 15

  1、目的

  為規范我廠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焦化三廠所有在崗職工。

  3、內容及職責

  3.1安全科為職業健康監護的管理機構,遵照國家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職業健康年度計劃。

  3.2安全科配合廠辦公室組織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4.1上崗前和離崗時體檢:

  4.1.1辦公室將即將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以及脫離職業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員(含退休、內退和轉換崗)名單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處提出上崗前、離崗和轉崗健康體檢申請。

  4.1.2對體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離崗、退休等手續。

  4.1.3對檢查出的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進行上崗前體檢和體檢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關危害作業;對沒有進行離崗體檢,并未取得證明的,不得辦理相關調動、退休等手續。

  4.1.4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對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4.1.5對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應組織安排從事結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體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4.2在崗期間體檢:

  4.2.1根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安排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參加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定期體檢,對在體檢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體檢的,應進行書面說明,并在補檢時間內組織安排體檢。

  4.2.2對檢查出的職業禁忌癥,應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檢查出的可疑職業病,應組織診斷資料,報公司安全處。確診的職業病納入職業病管理,進行康復治療。

  4.2.3在應急情況下,向公司安全處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疾控中心進行應急性體檢。

  4.2.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4.2.5對需要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的',應組織安排。

  4.3應急性體檢

  4.3.1在應急情況下,由于工作需要進行檢修、搶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觸或準備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時,需進行應急性體檢,以掌握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減少職業危害對健康的影響。

  4.3.2在應急情況下,應及時提出申請,組織對緊急接觸人員進行相應項目的體檢;如因事故接觸某種毒物或放射線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性體檢。

  4.3.3對應急性體檢結果即刻報告被體檢單位,在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下開展檢修、搶修或事故處理,體檢結果應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5、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1要建立健全廠內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保存。

  5.2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并納入職業衛生檔案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體檢檔案本人有權查閱并復印。

  5.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3.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5.3.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5.3.3職業健康休檢結果及處理情況

  5.3.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6.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6.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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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保障職工從事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和健康,滿足公司長期發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工程處(項目部)、及分、分公司。

  3、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處負責《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屬各工程處(項目部)、物資處、分公司及同級工會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3)公司安全管理處會同同級人力資源部、工會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過程描述:

  1)鑒于公司無射線操作工種和場所,故本制度中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暫不制定。

  2)從事在有焊塵、煙塵、粉塵環境下的施工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無嚴重呼吸系統疾病,無心血管疾病和肝、腎疾病。

  3)施工現場(送電的.水泥桿焊接,變電的水泥桿排焊、電纜溝蓋板焊接、電纜支架制作等)集中焊接場所,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有效控制焊塵、煙塵等有害物質對人體的損害。

  4)從事電焊、氣焊、氬弧焊、噴漆、鑿巖機械操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職業性體檢,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

  5)在有毒塵環境下作業的人員,必須配備和正確使用該作業專用防護勞保用品,防護用品不齊備者,不得從事該作業。

  6)對施工現場焊接作業,噴漆作業,鑿巖機械的工作人員,各工程處(項目部)應組織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知識培訓,并經常對操作人員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不完善之處,應及時整改和糾正。

  7)推廣先進工藝,改善產品結構,使用低塵低毒電焊條,噴漆工藝中采用無苯稀釋料,鑿巖機械采用濕式作業法,改善作業人員的施工環境。

  8)在有高溫或粉塵下工作、在有化學物品和毒物下工作(蓄電池、調酸、充放電、六氟化硫、氬弧焊等)的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每天工作結束應及時淋浴和洗漱,施工現場應設置淋浴和洗漱設備。

  9)施工現場的加工棚應保持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應有效控制砂輪機、切割機等機具工作時所產生的金屬粉塵飛揚。場地應保持清潔和一定濕度。

  10)以上未盡事宜,以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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